為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財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并自 2007年 1 月 1 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實施。本文從資產減值的定義,分析了新準則下的資產減值會計處理。從總體上說,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將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企業利用資產減值準備調節利潤,保證了財務資料的真實性,但面對較為落后的基本國情,仍有不足之處,從而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通過此文對新準則下的資產減值會計處理的理解有所幫助。
一、資產減值的定義
資產減值是指因為外部因素或內部使用方法或范圍發生改變而導致資產的使用價值下降,使得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資產的賬面價值。一般情況下是偶然的、非預期的。
可能會造成資產減值的原因如下:
1、資產的市場價格在當期下跌,下跌幅度遠遠高于因正常時間推移或正常使用而帶來的價格下跌;2、市場經濟、技術和法律等企業經營或資產提供服務的市場,在當期或未來期間發生重大的變化,對企業產生負面影響;3、市場利率或其他市場的投資報酬率提高,已經影響企業計算資產使用價值的折現率,致使資產使用價值降低;4、企業的計劃改變了資產的使用方向。
從會計學的角度看,資產減值是現值和歷史成本這兩種計量屬性對同種資產進行計量時所產生的差異,這種差異來源于社會經濟環境的不確定性。當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歷史成本時,資產的賬面價值就不能合理反映資產的真實價值,此時,資產就發生了減值,二者的差值即為資產減值。對于資產價值已發生的減值若不予以確認,必然虛夸資產的價值,這不符合會計的真實性原則,也有悖于穩健性原則。因此,企業應當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終了,對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審核,根據穩健性原則合理地估計資產的減值損失。
二、資產減值的確認
新會計準則第一次引入了"資產組"、"資產組組合"、"企業總部資產"的概念,并對商譽減值有了比較明確的規定。資產組的概念首先符合"資產"這一會計要素的定義;其次,資產組對于產生的現金流入考慮了相關性因素,指出必須相關于某些資產(組成最小的組合)而獨立于其他資產。資產組的認定非常重要,因為當有跡象表明一項資產可能會發生減值時,企業應該以單項資產為基礎估計其可收回金額,但是企業并不一定能夠對所有的單項資產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資產組是完善我國資產減值會計規范的一個重大舉措,是對資產協同工作才產生現金流量這一事實的反映,也是貫徹資產減值會計制度的重要環節。引進資產組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對只需根據單項資產就可以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主題而言,并不會增加任何成本。而對于那些根據單項資產不能確認其資產減值準備的主體而言,通過資產組進行減值測試可為債權人、投資者等提供更為可靠的信息,并且減少了按單項資產為計提基礎的復雜性,使得企業在計提資產減值時有更好的操作性,降低執行難度??傎Y產是針對企業集團而言的,新準則要求:有跡象表明某項總部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企業應當計算確定該總部資產所歸屬的資產組成租或者資產組合的可收回金額,然后將其與相應的賬面價值相比較,判斷是否需要確認減值。
新準則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這對目前上市公司利用資產減值調節利潤的現象起到了良好的抑制作用,但是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目的就是在未來滿足會計信息相關性的要求使得調整后的資產價值更符合客觀事實,若減值恢復時不轉回已經計提的減值準備,也就無法反映資產的真是狀況,低估企業的發展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不得轉回是針對長期資產減值而言,流動資產如存貨、應收款項、短期投資等的減值問題由其他的準則來規定,就像存貨跌價準備可以按照單個存貨項目或者存貨類別分別計提,新準則則在這方面維持了舊會計準則的規定,沒有再做硬性規定,而不同的選擇,會出現不同的結果,這種差異也容易形成操縱盈余的工具。
三、資產減值的計量
新準則規定,資產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可以按著以下步驟執行:先依照公平交易中銷售協議價格減去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處置費用的金額確定,當上述方法無法確定時,再以資產未來預計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可收回金額。計算公式分別為:
資產的凈額=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資產持續使用過程中以及最終處置所產生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率新準則詳細地給出了可收回金額的具體確定辦法,同時指出: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應當按照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以二者計算結果較高者確定,而且對于資產公允價值、處置費用及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計算等分別給出了比較詳細的操作方法,以便于實際運用。新準則在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基礎上引入"公允價值"的概念。
通過分析可以看出,可收回金額的計量需要依據大量數據進行判斷和估計。而濫用會計估計,使得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在實務中成為上市公司操縱盈余的手段。但公允價值還不宜于現階段在我國使用,我國評估行業發展不夠成熟、完善,評估方法和評估結果有很大彈性。若選用其它新準則中未詳細列明的方法進行評估,實務中認為操縱的可能性更無法控制。這些都給公允價值的實際應用代來重重困難。所以新準則在對待公允價值的態度上市比較謹慎的,規定已確認的減值損失不允許轉回,實質上對公允價值采取了限制使用的態度。
四、資產減值的披露
新準則增加了對資產減值相關信息的披露,要求企業對資產減值明細表應披露的內容是:當期確認的各項資產減值損失金額;企業提取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提供分部報告信息的,應當披露每個報告分部當期確認的減值損失金額。
新準則中資產減值披露上,只是對重要資產減值的金額和原因予以披露,而對于資產可收回金額方面的信息,如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所依據的假設條件、折現率的計算方法、銷售凈價的計算依據等往往不進行相關披露。在披露重要資產減值準備的原因時要么過于籠統,要么缺乏實質性內容,使得報表使用者無法了解和判斷公司的資產減值情況。此外,新準則也沒有要求披露減值準備對企業盈余持續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