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于 2012 年 4 月 1 日實施,與之相配套,新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下分別簡稱新規則、新準則、新制度)于 2013 年 1 月 1 日在全國正式實施。各地為貫徹落實財政部規定,積極開展新制度培訓,抓緊更新會計信息系統,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在實施過程中,有幾個問題亟待明確和解決。
一、關于折舊和攤銷
引入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是這次新制度改革的一大亮點。新制度要求事業單位按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或制度規定確定是否計提折舊,并規定了“虛提”折舊和攤銷的創新性處理方法。這一處理雖然兼顧了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雙重需要,對落實“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資產管理理念、加強內部成本核算具有重要意義,但具體對某類事業單位是否計提折舊和攤銷并不明確。
新制度總說明第 5 條規定: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或相關財務制度的規定確定是否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而新規則對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是否計提折舊和攤銷只字末提,無法“按照執行”。 新準則第 23 條規定: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的,由財政部在相關財務會計制度中規定。因此,只能根據相關財務制度的規定界定是否計提折舊和攤銷。財政部已經公布了《醫院財務制度》《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等 10 個行業財務制度,其中醫院、高等學校和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已明確要求計提折舊和攤銷,而其他行業財務制度對此沒有明確。
根據新制度總說明及行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對某個具體事業單位來說,判斷是否計提折舊和攤銷,建議按“行業制度優先”的原則確定,即行業財務制度明確要求計提折舊和攤銷的必須計提;沒有明確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確定,原則上列入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應當計提,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可暫不計提;主管部門沒有明確要求的,事業單位可自主確定。
二、有關折舊年限
對于必須計提折舊的事業單位,新制度規定了兩種折舊方法,即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對于大多數事業單位來說,選用平均年限法的可能性較大。而采用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的前提是必須合理確定各類各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醫院和科學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已由財政部和原衛生部、科技部作出明確規定,而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沒有具體規定。建議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盡快對此明確。
三、修購基金的提取
新規則第 33 條規定:對于不計提折舊的事業單位應該提取修購基金。修購基金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專項用于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在相關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各列支 50%。第 34條規定: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為規范專用基金的提取,財政部專門下發了《關于事業單位提取專用基金比例問題的通知》,對提取比例作了原則性規定,明確了職工福利基金應在年度非財政撥款結余的 40%以內確定。但是,文件并未對修購基金的提取比例作出原則性規定,只是明確將確定權交由省級財政部門,由其參照通知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到目前為止,絕大多數省級財政部門還沒有給予明確,建議盡快加以明確。
四、職工福利基金的使用
新規則第 33 條規定:職工福利基金專門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并要求地方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具體管理辦法。長期以來,由于各地對集體福利設施和集體福利待遇的理解不一,職工福利基金在使用時無章可循,比較混亂。建議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主管部門盡快出臺職工福利基金使用管理制度,細化管理辦法,明確基金的列支范圍、列支方式和開支標準。
五、加強單位負責人的培訓
為保證新制度有效實施,財政部及時下發了《關于貫徹實施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通知》,明確要求地方財政部門加大對事業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的普及性培訓,加強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新制度的指導和監督。雖然各地積極落實財政部意見,開展了逐級培訓,但培訓大多限于事業單位會計人員。多數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新制度實施沒有概念,對貫徹落實新制度、全面提升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水平極為不利。建議由上級財政部門舉辦專門針對下級單位負責人的培訓,以增強他們執行新制度的意識,從而保證新制度的貫徹實施。
六、相關制度的配套
目前高等學校、中小學校、文化、體育等 10 個行業財務制度已經頒布并正式實施,但仍有文化、廣播電視、體育、文物等幾類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至今沒有出臺,導致這些行業還不能執行新會計制度,因此必須加快出臺與之配套的行業會計制度,從而保證改革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