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經濟迅猛發展,企業家對金融市場的認識不斷加深,上市成為很多企業的選擇,境外上市已經成為一些國際化企業的重要策略。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統計,1993~2013年8月,共有189家企業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清科研究中心2012年度報告顯示,2006~2012年共有569家中國企業在境外上市,而2011年和2012年共有122家,其中91家選擇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占74.6%.
境外上市,特別是通過在開曼等地注冊離岸公司曲線境外上市(即紅籌上市),一般都需要進行復雜的跨境并購重組,上市之后則面臨減持問題,而稅收問題幾乎涉及并購重組和減持的每個環節,對上市成功構成重大影響,相關稅收策略的選擇無疑非常重要。
一、并購重組稅收政策。
(一)我國企業并購重組的稅收政策。
2009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陸續出臺了《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59號文件”)、《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以下簡稱“698號文件”)和《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2010年第4號,以下簡稱“4號公告”)等并購重組新辦法,較為系統地規定了相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對于倡導自由競爭、鼓勵真實重組、打擊逃避稅發揮了重要作用,其特點如下:
一是明確了債務并購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均為企業并購重組的方式,涵蓋了資本運作的幾乎所有基本形式,相應的稅務處理也做出了統一的規定,解決了之前相關政策法規中術語繁多、相互沖突、相互矛盾的問題。
二是規定企業并購重組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辦法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辦法,進一步明確符合條件的特殊并購重組可以遞延納稅,減輕了企業并購重組的稅收成本,有利于推進企業并購重組。
三是明確了我國企業到境外上市的稅務處理辦法,填補了國內的立法空白,有利于外資企業的國內整合與內資企業海外跨境并購重組。
四是在借鑒國際通行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基礎上,對免稅并購重組規定了比較詳細的限制條件,設計了“合理商業目的”、“維持實質性經營活動”、“鎖定期”、“多步驟交易合并看待”等技術細節,有效地防范了稅收政策濫用。
五是對各類并購重組業務需要提交的備案材料及其稅務流程進行了明確,便于納稅人操作。
六是引入“對價”理念解決非貨幣支付的遞延納稅問題?!皩r”在英美合同法中的內涵是指一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代價或得到該種承諾的承諾,當事人一方在獲得某種利益時,必須給付對方相應的代價。
59號文件關于對價理念運用如下:“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睂r在香港特區翻譯為“代價股”(ConsiderationShares),指公司并購中用于支付給被收購方的股票,在內地翻譯為“對價股份”.
(二)股權收購的稅務處理
股權收購是境外上市中跨境并購重組最常見的方式。根據59號文件,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1.股權收購的一般性處理原則。(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2.股權收購的特殊性處理原則。符合下列條件的股權收購,適用特殊性處理原則:(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3)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4)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股權收購的特殊性處理原則就是通常所說的“免稅并購”,其具體處理原則是:(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4)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股權收購可以分成三大類:增資型、換股型和轉股型。增資型一般指并購雙方新設立一家公司,雙方以各自股權作價出資,屬于特殊性稅務處理。換股型一般指以股權互換進行的吸收合并,屬于特殊性稅務處理。轉股型則是一般意義上的以現金收購股權為主,原則上應按照一般性稅務處理原則處理涉稅事項。
二、我國企業境外上市的稅收策略
(一)境外上市的主要模式
我國企業境外上市主要以紅籌模式為主。紅籌上市一般指境內企業實際控制人在香港特區或開曼群島(Cayman)、維爾京群島(BVI)、百慕大(Bermuda)等離岸中心設立殼公司(特殊目的公司,SPC),再以境內股權或資產對殼公司進行增資擴股,把國內準備上市的主體變更為外商投資的企業,以境外殼公司名義達到曲線境外上市的目的
我國境內私營企業“借殼”在境外上市的基本操作流程是:改制重組-借殼-反向收購-境外上市。企業在按照中國的相關法律要求完成改制重組之后,借殼和反向收購的過程都涉及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海外上市比較常見的架構是:大股東-BVI(1)-Cayman-BVI(2)-境內公司。BVI公司的特點是靈活、方便、私密性好,考慮到上市前后很可能需要進行業務重組,增設BVI(2)的架構就是為了方便調整。但是因為BVI透明性比較差,在一些境外資本市場是不被認可、不能作為上市主體的,而開曼作為世界各主要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公司注冊地,其公司比較規范,海外資本市場接受度高,因此通常都用開曼公司作為境外上市主體,可以在這些交易所掛牌上市,所以又多了Cayman這一層。上市以后大股東就和公眾股東一起持有Cayman公司的股份,為了便于股權處置又多增設了一個BV(I1)公司。大股東只要轉讓BVI(1)的權益,就等于是處置了上市公司的股權,而不需要真正去二級市場上把上市公司的股票賣掉,也可以規避股權轉讓的稅收問題。
紅籌上市一個典型架構的設立過程是:
1.假設Y與X共同投資擁有一家境內公司,其中Y 占注冊資本的60%,X 占注冊資本的40%.
2.造殼。按照內地公司的出資比例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BVI公司,收購方即BVI公司和被收購方即內地公司擁有完全一樣持股比例的股東。
3.增資擴股。對BVI公司增資擴股,收購Y和X擁有的內地公司的股權,內地公司變為BVI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內地公司的所有運作基本上轉移到BVI公司中。
4.境外上市。BVI公司在開曼群島或百慕大群島注冊成立一家離岸公司作為日后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的公司。BVI公司又將其擁有的內地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開曼或百慕大公司。搭好框架之后以開曼或百慕大公司的名義申請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國內企業如百度、盛大赴海外上市過程更為復雜一些,因為所從事的行業是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直接采用紅籌模式是行不通的,其需要在一般操作過程基礎上進行變通,也就是一般所說1具體操作如下:首先,由內資A公司實際控制人在境外離岸平臺注冊一家殼公司C,然后C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一家外商獨資企業B.B公司和A公司簽訂一份結構性合同,合同約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管理咨詢和培訓等服務,作為回報,A公司定期將90%的收入和利潤輸送給B公司。由于境外殼公司C通過100%控股的公司B,控制了內資企業A公司90%的收入和利潤,C公司就可以此為基礎引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完成后,由C公司到海外資本市場實施IPO.
(二)我國企業境外上市的稅收策略。
企業境外上市過程中稅收問題主要存在兩個環節,一是境內公司重組涉及境外企業收購境內公司股權的稅收問題,二是境外減持涉及不同國家地區的稅法規定。具體則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境外上市“免稅”重組的適用條件
根據財稅59 號文規定,企業發生涉及中國1產收購交易,通常按照一般性處理原則處理涉稅事項。境外上市重組過程中若要適用“免稅”
重組(即特殊性處理原則),除需要同時滿足四項特殊性處理原則適用條件外,還必須滿足下述條件之一。其隱含的前提是:保證被重組企業股權(資產)潛在增值的稅收管轄權仍然保留在中國境內。
(1)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后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即兩個非居民企業轉讓居民企業的股權,一般適用于股權架構的調整。如果中國對A、B兩個境外公司預提稅率不一致,比如B公司所在國要低于A公司的話,或者A公司轉讓B股權所得的預提稅負擔發生變化,這個重組方案就存在避稅目的,不能適用特別稅務處理方法。(圖2)(2)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即非居民股東將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給居民企業,這種模式常用于跨國公司在華調整公司架構。重組完成后,C公司不必再向境外A公司支付股息而是向境內B公司支付股息,境內法人之間支付股息免稅。境內公司向境外支付股息按照10%征收預提稅。(圖3)(3 )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即居民企業股東將其持有境內子公司股權投資到境外非居民企業。與這一模式相聯系的是兩個名詞:“紅籌股上市”與“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比如C企業向A企業定向增發收購A持有的B公司股權,重組完成后C成為B公司股東。(圖4)
2.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的稅收問題
企業境外上市重組過程中必然要涉及股權轉讓問題,其中股權轉讓的稅收問題尤為重要。根據698號文件規定,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不包括在公開的證券市場買入并賣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所得,應視同來源于中國的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稅率為20%.但考慮國際慣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中國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內的股權轉讓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如果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規避納稅義務,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后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非居民企業向其關聯方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其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3.境外減持的稅收問題
企業境外上市成功后,如果減持所持有的股份,則形成資本利得。多數國家對金融產品交易開征資本利得稅,但是處理原則有很大不同。多數發達國家對投資性所得采用比較低的稅率,而對投機性所得采取比較高的稅率,旨在鼓勵長期性投資行為。如日本提供兩種納稅方法供納稅人選擇;美國對長期投資采取低稅率而對短期投資采取高稅率;中國香港、新加坡雖然免征資本利得稅,但是對以股票交易為“經營業務”的則征收資本利得稅。
對非居民公司上市后股權轉讓資本利得,持有期超過法律規定期限,視為投資性所得,免征資本利得稅,如中國香港、美國、新加坡、韓國等。對外國投資者采取相對較低的稅率或直接免征,目的在于吸引外國資本,以讓渡稅收利益的方式支持發展國際金融中心。
我國企業主要選擇香港和美國進行海外上市,兩地在資本利得稅、股息預提稅方面的規定差異巨大。
我國企業在香港特區上市:(1)資本利得稅。香港特區規定股權轉讓所得免征資本利得稅;(2)股息預提稅。境內公司如果通過在香港特區設立的SPC公司并上市的,涉及香港特區與內地的稅收法律適用問題。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區之間的稅收協定,香港特區居民來源于境內上市公司的股息,按照10%的稅率在內地繳納預提稅。如果受益人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適用稅率由10% 降為5%.
我國企業在美國上市:(1)資本利得稅。對在美國資本市場上市的海外公司,股權轉讓產生的資本收益被視為來自外國,無需在美國繳納資本利得稅;(2)股息預提稅。一般是中國國內公司向開曼公司(上市主體)分配股息,開曼公司再分配給股東。中國國內公司向開曼公司分配股息要在中國繳納10%的預提稅。開曼公司向股東(持有美國存托股證)派發的股息被美國視為來源于外國,無需在美國繳納預提稅。如果開曼公司在稅法上被視為中國居民公司,那么分配股息給中國居民企業股東時就不用再扣繳預提稅,但是開曼公司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我國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
不管是在香港特區還是在美國進行海外上市,資本利得的稅負明顯低于股息分配的稅負,這也正是海外上市公司較少選擇分配股息的原因。即使對股息征稅,由于預提稅率不同(如香港特區是5%,開曼等離岸地為10%),可以考慮多加一層結構:香港控股公司-BVI(SPC)-HK(SPV)-境內公司。這種結構將有利于海外上市企業充分運用國家稅收政策,為海外上市搭建合法的運作平臺。
參考文獻:
張蘭田《資本運作稅法實務》,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