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憲法解釋運行程序探究
【引言 第一章】憲法解釋與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的基本理論
【第二章】憲法解釋程序體制的現狀及問題
【第三章】我國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完善的必要性
【第四章】中國憲法解釋程序制度的完善
【結語/參考文獻】憲法解釋程序優化探析結語與參考文獻
第 4 章 我國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的完善
通過前面所闡述的內容,我們可以感受到擁有一套完整的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無論是對憲法實施還是對我國的社會發展以及法制建設都是十分重要的。在了解了我國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的現狀和問題的基礎上,我們應當以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為新一個契機,推動我國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的完善和發展。
4.1 制定憲法解釋程序專門法律的構想
針對上述問題,從總體上說,我國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的完善可以從以下兩種思路來考慮:一是把憲法解釋的程序規定在立法法中,因為立法法在我國屬于憲法性法律,這與憲法解釋的重要性是相匹配的,把憲法的解釋程序納入其中與原有的普通法律的解釋程序一起,就共同構成了我國的完整的法律體系解釋程序機制,而且也體現了立法法對于憲法規定和精神的傳承和發展。遺憾的是,在三月中旬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表決通過的立法法修改的草案中沒有涉及這個問題。因此,完善我國憲法解釋程序的第二個想法,即訂立專門的《憲法解釋程序法》,對憲法解釋程序作統一的規范要求,這也許更加可行。憲法解釋涉及國家根本大法,所以有法律效力,會對國家權力的行使和人民權利的維護產生重大影響,為憲法解釋專門制定一部法律,可以使憲法解釋程序與普通法律的解釋程序更好地區分開來,更能突顯憲法作為母法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但無論是選擇第一種思路還是選擇第二種思路,完整的憲法解釋程序應該包括關于憲法解釋的請求權主體、憲法解釋請求的受理過程、審議與通過等方面的內容,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的立法也應當從這幾方面著手。
4.1.1 啟動憲法解釋程序的請求主體
在我國,憲法解釋的主體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是毋庸置疑的也是憲法明文規定的,但是對于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請求,要求其啟動憲法解釋程序的主體在法律上并無規定。所以除去釋憲機關依職權解釋憲法的情況,賦予哪些主體提起憲法解釋請求的權利才是合理呢?
參考立法法第46條①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的主體所做的規定,我們可考慮賦予以下這幾類主體向釋憲機關請求憲法解釋的權力:(1)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全國人大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等特定的國家機關;在全國人大會議期間,還應當包括全國人大、全國人大主席團,一個代表團或一定數量以上代表;(2)中國共產黨和其他民主黨派;(3)各社會團體;(4)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5)公民個人。[23]
我們還可以根據憲法解釋的幾個事由將上述的幾類主體作更具體地劃分,分為以下幾類:(1)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過程中,發現有需要對憲法進行解釋的情況時,國家機關可以作為預防性解釋的請求主體向釋憲機關書面提出解釋憲法的要求。(2)在實踐過中認為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同憲法有相背離的情況,前文所述的那些特定國家機關②可以作為抽象審查性解釋請求主體向釋憲機關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除特定的國家機關以外的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如果認為前文所述的規范性文件③同憲法相背離的,也有權作為抽象審查性解釋的請求主體向釋憲機關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3)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所適用的規范性文件同憲法相抵觸的,應裁定中止訴訟程序,提請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院作為具體審查性解釋的請求主體決定是否向釋憲機關提出解釋憲法的要求。當事人認定所適用的法律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同憲法相抵觸,并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的,法院如果認同確實存在抵觸的,同前一種情況一樣也應當裁定中止訴訟程序,提請最高院,再由最高院作為具體審查性解釋的請求主體決定是否向釋憲機關提出解釋憲法的要求。
而最高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生前款的情形,可以直接向釋憲機關提出解釋憲法的要求;(4)任何公民在認為自己的基本權利受到了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的侵害,并且用盡所有合法手段仍然無法得到救濟的情況下,可以向釋憲機關提出解釋憲法的請求。[24]
將可以提起憲法解釋請求的主體明確地規定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里,可以使社會各界明確在何種情況下自己擁有請求解釋憲法的權利,何種情況下可以行使這樣的請求權。而規定這些主體可以提出啟動憲法解釋的請求的理由如下:第一,只有在法律實踐的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才有提出解釋要求的價值,如果只是平時學習法律、研究法律、普及法律的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完全可以通過與詢問他人,進行探討的方式來解決,沒有需要采取憲法解釋的方式,否則會造成資源的浪費,對釋憲機關其他職能之行使造成不良的影響。第二,在法律執行中需要解釋法律,首先要告知向上級機關,上級機關可以自行解決的,就不需要提出解釋要求。第三,相對于全國人大常委會,處于基層的社會團體能直接了解到民眾的心聲,接觸到最真實的民意,并且可以把比較分散的群眾意見集中起來,另外,全國性的社會組織, 如全國青少年保護協會、婦聯和律師協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一般文化素質較高,并且大多都有一定的法律素養,能夠站在法律的立場上出發更全面地反映出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和需求。[25]
可見,明確憲法解釋的請求主體可以彌補釋憲機關依職權主動進行憲法解釋的不足和滯后性。因此,明確憲法解釋的請求主體是完善我國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
4.1.2 憲法解釋請求的受理程序
上述憲法解釋的請求主體遞交的書面申請,由于精力和時間等客觀條件的限制,全國人大常委會顯然無法全部逐個審查。再者,憲法解釋的請求的質量高低無法提前預測,為了防止憲法解釋請求過多過濫,影響釋憲機關的日常工作和正常周轉,使其無法認真行使憲法解釋權,也為了避免浪費人力和物力,憲法解釋的請求應先由一個專門的工作委員會接收并進行初步地審查。
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機構中,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負責接收各地方和各有關部門對法律草案的意見和問題,所以,請求解釋憲法的申請也應當由它接收。法工委接受解釋請求以后,需要予以登記、送達回執,并初步審查申請人的資格和憲法解釋請求書的規范性。然后,在一個固定的期限內,將合格的憲法解釋請求書轉交給法律委員會;對于不合格的申請,法工委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制作書面回執來說明理由。
通過初步審核的憲法解釋請求書在被法工委轉交給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后,法律委員會應當于一定期限內就是否具有解釋憲法的需要提出意見。需要延長時間的,應由委員長會議批準,并且延遲的時間也需要設置上限。法律委員會審查后認為確實需要進行憲法解釋的,必須以書面的形式提出意見,并提交給全國人大委員長會議進行討論決定。
委員長會議經討論認同法委會意見的,應當啟動憲法解釋程序。但是如若法律委員會認為無需對憲法進行解釋,應當予以駁回,同時還應將駁回理由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嚴格的憲法解釋請求的受理程序,是啟動憲法解釋程序的一個重要的環節,它可以甄別憲法解釋請求的質量和水平,從眾多的請求中篩選出最重大、最迫切需要進行解釋的問題。這不僅可以使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減輕工作負擔、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使憲法解釋請求盡早到得到處理。同時,通過法工委的初步審查和法律委員會的討論,也能夠集中發現在法律的運行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可以起到幫助釋憲機關及時彌補法律漏洞的作用。
4.1.3 憲法解釋案的起草與審議程序
在憲法解釋案經委員長會議討論決定啟動憲法解釋程序以后,為更好地落實解釋憲法的職能,全國人大會常委會有必要增設一個工作委員會性質的憲法解釋咨詢委員會。憲法解釋請求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討論決定需要解釋的,由法律委員會征詢憲法解釋咨詢委員會的意見后擬訂憲法解釋案。憲法解釋案由法律委員會進行初步審議之后,提交給全國人大會常委會,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審議議程。
憲法解釋案應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召開之前的一個固定期限以內印送常委會的全體委員,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對憲法解釋案進行修改更正之后,可以進行表決。審議過程中如果發現依然存在需要進一步研究的重大問題,由委員長會議提出,經全體會議同意后,可以暫時不予以表決,交由法律委員會和其他相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如果因為各方面對于該憲法解釋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質疑,或者對其他重大問題存在爭議,而將對該憲法解釋的審議進行擱置且滿一定期限的,或者由于決定暫時不予以表決而經過一定期限后還沒有被再次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審議的,應當由委員長會議向常務委員會報告,終止審議這一憲法解釋案。法律委員會在研究擬訂憲法解釋案的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法律執行部門、專家學者,以及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4.1.4 憲法解釋案的通過與效力
憲法解釋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但是要明確的是,通過的憲法解釋是只是針對特定的情況對憲法條文的含義做更具體的闡明,而不是對案件的處理意見。案件的處理結果,依然由相應的執法機關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后得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憲法的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包含以下含義:首先,時效上,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憲法解釋的效力與法律的效力相同。憲法解釋不是獨立的法律規范,它是在忠于憲法的基礎上對憲法文本所做的更具體更細致的說明,當然在解釋一個條款時有可能對其內容作出必要地補充,但是必須是符合憲法意圖的,不能肆意擴大超越憲法的規定,因此可以這樣認為,它的效力其實是依附于憲法效力之上的。
從憲法頒布之日起,其本文的含義就被固定下來,無論在任何時候,除非經歷了憲法修改,否則不管經歷了多長時間,也不管社會怎樣變遷,它在制定之初所具有的效力都不會發生改變,因此,即便出現了對其含義的新解讀新觀點,也不影響它對人們行為的約束,并且,那些新的解讀也不能脫離其原有的含義,否則必然是無效的。第二,雖然憲法解釋基于憲法而產生,但它并不等同于與憲法規范不完全相同,這是因為憲法解釋的產生程序沒有憲法規范嚴格,另外,當產生憲法解釋與憲法規定相背離的情形時,其效力將被依據憲法規范而撤銷。第三,相對于其他憲法性法律,憲法解釋在保障憲法實施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這是由于它本身就孕育于憲法文本之中,沒有其他法律比它距離憲法更近,憲法所遵循的原則也是它所遵循的,憲法的精神也是它所倡導的。它通過對憲法細節的闡述,像放大鏡一樣將憲法原本抽象的含義細致地展現在人們眼前,它最能反映憲法的立法目的,因而也能在最大限度上保障憲法的實施和發展。第四,從法律位階的角度來看,憲法是母法,其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不得與憲法規定相抵觸。因此,憲法解釋的效力自然也高于普通法律,它有時也可以指導并規范普通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同時,普通法律的合憲性審查往往都伴隨著憲法解釋,它可以檢驗法律是否違憲,也可以調和法律規定不一致時引起的沖突和糾紛。
4.1.5 憲法解釋案的形式和公布
在前文中筆者提到過,由于我國憲法解釋的表現形式不明確,在實踐中引起了我國是否存在真正的憲法解釋的爭議,那些以決定等形式對憲法問題作出的解釋也常常與普通法案的決定混雜在一起讓人難以辨別。所以,以什么樣的形式將通過的憲法解釋案呈現出來其實是非常重要的,統一的表現形式可以最有效地避免實踐中引起的混淆,也可以使人明確哪些是憲法解釋,從而使其得到良好的普及,提高其適用的效果。所以我認為,憲法解釋案必須以統一的形式公布出來,一個規范化的憲法解釋表現形式應該注明以下幾項:(1)編號,參考其他法律文件的編號形式,應當在憲法解釋中注明“全國人大常委[****年]釋憲字*號”;(2)理由,即作出該憲法解釋的原因;(3)正文,即憲法解釋的內容;(4)時間,即憲法解釋作出的時間。這樣的好處是,可以讓人們直觀地從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其他法律文件中快速地將憲法解釋區分出來,編號的設置還可以方便人們查閱,有利于憲法和憲法解釋在普通民眾中的傳播和普及,提高憲法實施的水平。
當憲法解釋以統一的形式作出后,就面臨了如何公布的問題。這也是憲法解釋程序法在制定時應該注意的問題,參照普通法律解釋公布方式,應當由作出憲法解釋的機關即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公告的方式公布??紤]到憲法的地位高于一般法律,所以也可以單獨發布憲法公報,刊發憲法解釋的標準文本,這樣既可以彰顯憲法的權威,又可以引起大家的重視,也是非常穩妥的方式。
以上就是對于我國憲法解釋程序中各個環節的基本構想,只有把這些憲法解釋的工作程序的明確的規定下來,形成一個統一的標準,我國的憲法解釋程序機制才能更完整,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除了要對上述憲法解釋程序的細節用立法的方式加以規定以外,我國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的完善,在其他方面也有很多我們應該做的。
4.2 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中引進憲法專家參與制度
隨著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的不斷深入,人們對法律的關注和熱情也逐漸提高,對法律專業化的要求也更加嚴格。解釋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之一,其實是需要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水平,而且要求大量的憲法知識的儲備,而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已經注意到了這個問題,不僅組織其構成人員參加法律培訓,而且還盡可能多的在其組成人員中配備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人。但是其人員原本就是來自于各行各業的,雖然都是各個領域的優秀人才,但是文化水平和法律素養卻是參差不齊的,即使接受了法律知識培訓和憲法知識學習,也不太可能達到憲法學家般的專業水準。法律理論知識的欠缺,使他們在面對一些憲法問題時,可能無法以專業的視角進行分析,所以不能完整把握問題的關鍵,因而在進行憲法解釋時也就無法準確地判斷。如果能讓專業的憲法專家在初步審查階段就參與進來,為釋憲機關提出專業的建議,為其整理出一個可行的解釋思路,就能夠盡量地避免釋憲機關作出的憲法解釋出現偏差,從而保證解釋的合理性以及準確性。直接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中引入憲法專家參與制度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相比的最突出的優點是,可以為憲法專家提供一個既高效又便捷的交流平臺,使釋憲機關可以直接得到高質量專業化的建議;后者的建議則來自于社會的各個領域,形式和內容都五花八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還有時間來進行甄別和篩選,很難集合成具有針對性的意見,達不到群策群力為憲法解釋的順利作出打下基礎的良好效果,也不利于問題的解決。
因此,我們可以在制定具體的憲法解釋程序時作這樣的規定:釋憲機關在進行憲法解釋活動之前,應當召集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對憲法相關問題有過深入研究的、在理論界有較大影響的憲法學專家們組建一個臨時的專家委員會,對憲法解釋草案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討論,并在憲法解釋案表決前向釋憲機關提出意見,無論憲法解釋案是否通過,都必須將專家委員會的意見公開。這樣,除了在受理憲法解釋請求時可以了解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還可以吸取憲法專家的專業化意見,從而作出最適當的解釋。在維護憲法權威性基礎之上,為憲法實施增添動力。
4.3 加強對憲法解釋程序制度的理論研究
在前文筆者已經敘述了關于我國憲法解釋程序機制所依賴的解釋制度構建不合理的問題。我國目前的立法機關解釋制度相當于“自己充當自己的法官”,即使制定了憲法解釋程序的專門法律,如果沒有對憲法解釋活動的監督,在實踐中也有可能出現不遵守憲法解釋程序的情況。
實際上,世界上每一個國家都面臨著“監督者由誰來監督”的疑惑,[27]我們不能對其采取刻意回避態度,而是應該想出辦法來解決。在美國充當“監督者”角色的是聯邦最高法院,在德國“監督者”的責任則有聯邦憲法法院承擔,它們都是通過實施完善的違憲審查機制,來充當“憲法的守護人”.[28]
但我們還是應當保持警惕,因為即使是憲法實施的監督者,所作出的判斷和裁決也是有可能違背憲法意圖的。為了防止這種現象的發生,使監督者也受到監督,對違憲審查機關所作的憲法裁判進行評判就理所當然地成為了美德兩國憲法學理論研究的一個重要方向。在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承擔著“監督者”的角色,但在我國憲法學界的學術監督在實踐中發揮的作用似乎并不是很明顯。
在我國,憲法學界對憲法解釋研究的關注點集中在其基本概念之上,對于釋憲機關的憲法解釋權能其實關注的并不多。憲法解釋作為憲法實施的一種主要途徑,其地位其實是非常重要的,值得學術界用更多的精力去研究。特別是在目前憲法解釋機制的運行狀況并不理想的情況下,如果憲法學界能多產生一些關于解釋程序和操作規范方面的研究成果,那將在我國完善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的過程起到很好的指引作用。
習近平總書記曾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 30 周年大會上發表講話,“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是其中的核心命題,憲法不被束之高閣的重要途徑在于憲法的解釋應用,進而將“紙上的憲法”變為“現實的憲法”.綜上,我國憲法理論界在今后的研究中,需要更加重視憲法解釋程序中的細節問題,結合實踐的客觀狀況,使憲法解釋過程中各個環節的具體操作程序能夠更加系統化,成為一套具有指導意義的理論。只有達到這個要求,我國憲法解釋理論的學術監督功能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才能發揮更大的價值。
4.4 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
憲法解釋程序若不完善,憲法是難有實效的,而憲法解釋作為憲法實施的途徑之一,有賴于整個社會憲法意識的提高?,F階段,提高憲法意識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積極的開展憲法教育和宣傳。然而,增強憲法意識并不是一項簡單的工作,需要社會各個方面的都行動起來,形成一種合力。
第一,立法者要提高憲法意識,用憲法規范指導自己的立法工作。全國人大要積極推動《憲法解釋程序法》的制定,使憲法解釋工作能夠有法可依,有據可循,使釋憲主體的憲法解釋工作有法定的程序來規范。全國人大作為憲法實施的監督主體,要提高憲法意識,及時糾正違憲行為,撤銷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法規。
第二,教育者首先要受教育,釋憲機關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憲法宣傳的主力,要自覺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質和憲法意識,要起到模范帶頭作用,積極的學習憲法、尊重憲法,以身作則,用憲法規范約束自身的行為,維護憲法的權威。憲法解釋的主體,不僅要認真地學習憲法文本,還要深刻地領會憲法精神,領悟憲法的立法意圖,把對憲法的準確理解運用到憲法解釋工作當中去。同時,釋憲主體增強憲法意識,有助于提高其對憲法問題、憲法現象的敏感度,可以使其快速發現憲法中與社會發展不協調的需要進行解釋的規定,促使其主動地行使憲法解釋的職權。增強憲法意識,可以提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憲行政”的能力,保障其作出的行政行為符合憲法的規定。擁護憲法,用憲法的規定指導自己的工作,以自己的實際行動,促進憲法的實施。當面對需要對憲法進行解釋的情況時,不再采取回避的態度,而是尋求釋憲機關的救濟,會促進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的完善和發展。
第三,增強公民的憲法意識。對于普通民眾來說,雖然知道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處于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的最高地位,但卻不知道憲法與日常生活和自身權利有什么關系。普及憲法,增強普通民眾對憲法的認識和理解,使其意識到憲法與自己密不可分的關系,懂得維護憲法賦予自身之權利。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尋求憲法解釋也應該是救濟的一種途徑。當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憲法解釋的重要性的時候,憲法解釋才能真正的發揮它的價值,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就會應運而生,并自發地完善發展,并促進憲法解釋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