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1978 年 7 月 25 日世界首位試管嬰兒露易絲 · 布朗 (Louise Brown) 在英國誕生。試管嬰兒為人類生殖技術的發展開啟了新紀元??茖W技術造福人類的同時,也引發了越來越多的道德問題和法律問題。如何規制日新月異的生殖技術,成為世界各國不得不面臨和解決的法律課題。露易絲 · 布朗的誕生在當時的英國引發了一系列有關體外受精技術的道德和科學的爭論。為了回應這些爭論,1982 年在英國成立的沃諾克委員會 (Warnock Committee) 首次提出規范人類受精和胚胎學的建議?!?〕這 64 條建議主要是針對如何管理人類受精和胚胎學提出的立法建議,對英國 1990 年制定《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2〕產生了重大影響?!度祟愂芫c胚胎學法》生效后,英國政府多次發起動議重新審視這部法律的規定。2004 年在英國政府的發起下,下議院的科學技術委員會對人類生育技術及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調查,并于 2005 年向下議院提交了一份附帶一百多條建議的報告。2007 年,科學技術委員會又針對人獸混合胚胎的法律規制問題進一步做了調查?!?〕《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已經歷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8年。2008年這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
同性伴侶也應該具有合法的父母身份;規制人獸混合胚胎的問題;禁止基于社會原因選擇胎兒的性別;對胚胎實驗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涉及兒童福利問題時,用“提供支持的家長”(Supportive Parenting)這一概念替換了之前使用的“需要一個父親”(the need for a father)這個概念。通過不斷完善、修改,《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現已建立較為完整、成熟的冷凍胚胎規制體系。英國的立法經驗可為我國建立相關的制度提供有價值的參考。明確人體胚胎的法律地位是選擇采取何種規制體系的基礎。例如,將人體胚胎視為“物”,則直接可以適用民法規范相關行為。所以,本文將首先討論人體胚胎在英國的法律地位,然后相繼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介紹英國人體胚胎規制體系的兩大核心支柱--人體胚胎的許可制度和“雙方同意”的基本原則。
二、人體胚胎的特殊地位
確定人體胚胎的地位是制定相關法律的關鍵。英國沒有制定成文憲法典,所以我們無法從憲法文本上找尋依據以論證人體胚胎在英國的法律地位。但這個問題在沃諾克委員會提交的報告中早有關切。沃諾克委員會提出的第 42 條建議指出,應該通過制定法律肯定人體胚胎具有特殊地位。值得說明的是,沃諾克委員會當時提出這一立法建議的初衷是考慮如何規制用人體胚胎做實驗的情況,而不是規制利用人體胚胎幫助人類受孕的情況?!?〕沃諾克報告發布后,政府就報告內容進行過兩次公眾咨詢,并在 1987 年發布了白皮書。1989 年,英國政府向上議院介紹了《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的法案。上議院同意英國有必要建立規制人體胚胎的法律系統,認為無論是將人體胚胎用于醫療、儲存還是研究,都需要對人體胚胎表示適當的尊重。從上議院言及的人體胚胎的幾個使用目的(醫療、儲存、研究)可見,英國最初制定《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的立法原意是保護體外胚胎的特殊地位。上議院還明確肯定,因為人體胚胎具有成為人類生命的潛在可能性,所以應該將人體胚胎作為有尊嚴的身份加以對待?!?〕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新的法律問題也不斷涌現。下議院于是在 2004 年對人體胚胎的法律地位重新進行了評估。經評估,下議院提出識別人體胚胎的法律地位存在三種可能情況:第一,將人體胚胎作為一個生命對待,所以人體胚胎應該享受完整的人權;第二,人體胚胎是發展成人的一個必經的漸進過程,應該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第三,盡管胚胎具有發展成人的潛在可能性,但其終究不過是一個細胞的集合體,所以不應享有任何權利。經綜合分析這三種可能的法律定位,下議院得出結論:盡管科技有了新的發展,社會對人體胚胎的普遍態度可能也發生了變化,但沃諾克委員會采取“漸進過程”定位人體胚胎的法律地位,為英國立法提供了牢固的基礎?!?〕沃諾克委員會在采納這種定位時還建議,在使用人體胚胎之前必須首先仔細評估使用的方式和使用的目的?!?〕下議院最終確認,無論是使用人體胚胎協助人類生育還是利用胚胎做研究都具有正當性。當然,《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所采納的人體胚胎的法律地位在實踐中并不是毫無爭議。即使按照第二種可能定位--主張人體胚胎應該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這個程度的界限在哪里?或者說,應該如何理解“一定程度的保護”?在 2003 年一個有關人體胚胎爭議的案件中,〔9〕原告主張人體胚胎享有受限制的生命權,且胚胎的生命權與母親的個人意愿相一致?!?0〕對于原告的主張,英國國內法院一審、二審判決均予以駁回。初審法院認為,根據英國國內法,胎兒在出生前的任何一個階段都不可能獨立于母體存在,所以胎兒不具有獨立的權利或利益;既然胎兒都不能享有生命權,很難理解胚胎如何享有生命權?!?1〕上訴法院肯定了初審法院的觀點,并強調《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明確規定,在法定儲存期期滿后胚胎必須予以銷毀;或當配子提供者任何一方不再同意使用胚胎或儲存胚胎,胚胎也必須予以銷毀。上訴法院認為,既然在法定條件下人體胚胎可以被銷毀,由此推斷《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既沒有確認人體胚胎具有絕對的生命權,也沒有確認人體胚胎具有受限制的生命權?!?2〕在本案中,原告的主張似乎與英國法對人體胚胎受一定程度的保護的定位相吻合,即胚胎的生命權受有限的保護。但法院對“受一定程度保護”的理解顯然與原告的理解不同。按照原告的理解,人體胚胎跟人一樣享受完整的基本權利,只是在權利的保護程度上受限制。而英國法院的理解則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人體胚胎享有人類的部分權利,即在享有權利的種類上受限制。
英國法律確定的是體外胚胎所享有的法律地位。而其鄰國愛爾蘭的憲法則明確規定了已經植入母體內的人體胚胎的地位。愛爾蘭《憲法》第 40 條規定,國家負有保護“未出生”生命的憲法義務?!?3〕“未出生”這個概念包括“正在出生,有可能出生,有能力出生”,但無論哪種情況都是在胚胎已經植入母親的子宮后才發生?!?4〕愛爾蘭最高法院認為,愛爾蘭《憲法》第 40 條所保障的“未出生”的生命權限定在胚胎已經存在于母體中的這種情況,而且所欲解決的是母親的生命與未出生胎兒的生命相互存在沖突的情況?!?5〕換言之,胚胎在植入母體之前是不受愛爾蘭《憲法》第 40 條保護的。但愛爾蘭最高法院同時也強調,人體胚胎有成為人的可能性,進而人體胚胎就具有一種“道德地位”,因此使用人體胚胎時不能與“人的尊嚴”這一概念割裂開,人體胚胎也應該受到尊重?!?6〕人體胚胎的地位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大程度上是一個哲學問題??赡苄枰覀兿却_定人體胚胎的道德地位,再確定人體胚胎的法律地位。從英國法和愛爾蘭《憲法》的規定來看,體外的人體胚胎與已經植入母體的人體胚胎應區別對待。雖然均為人體胚胎,但植入母體以后就不僅僅是關系胚胎本身的利益,還涉及母體的權利和利益。目前通過憲法直接規定人體胚胎法律地位的國家并不多見。然而,盡管愛爾蘭最高法院也肯定了人體胚胎應該受到尊重,但愛爾蘭并未制定任何法律明確應當如何尊重人體胚胎,或制定法律規制從事與人體胚胎相關的行為。從這個層面講,人體胚胎實質上在愛爾蘭不具有法律地位。從愛爾蘭的狀況可以看到,即使憲法有相關的規定,還是需要其他部門法進一步具體規定如何保護憲法確立的人體胚胎的法律地位,否則也沒有操作的空間。相反,未制定成文憲法典的英國已經通過普通的法律建立了關于人體胚胎的法律制度。所以,英國的經驗具有實踐意義?!度祟愂芫c胚胎學法》規制從事與人體胚胎相關的活動主要依靠一個具體制度和一個主要原則:許可制度和“雙方同意”. 接下來,本文將逐一介紹英國適用于人類受精及胚胎學的規制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