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下稱《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了非法運輸木材的行政案件有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超出木材運輸證準運的數量運輸木材、運輸的木材樹種、材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規定不符、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和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五大類。前四類案件的處罰對象是貨主,但在一些場合下,貨主并不容易確定。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的案件《條例》設定的處罰是沒收運費和處以罰款,但是有不少承運人在案發時并未收到運費,這種情況下如何執行法律也是一個爭論不休的話題。此外,有關事實要素的能否認定取決于調查收集的證據。
本文試圖對以上問題作些探討。
一、“代辦托運”場合下“貨主”的確定
在非法運輸木材的案件中,有不少木材系通過買賣而來。從運輸木材的角度講,有這么幾種情形:(一)出賣人送貨上門;(二)買受人上門提貨;(三)出賣人委托第三人(承運人)送貨上門;(四)買受人委托第三人(承運人) 上門提貨;(五)買受人與出賣人約定“代辦托運”,即出賣人代理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木材運輸合同,承運人負責向買受人運送木材,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柏浿鳌奔茨静牡乃袡嗳?,更確切地說是運輸途中的木材的所有權人。所有權是民法上的概念,應看民法的有關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贝思础皠赢a交付、不動產登記”的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規則。因此,如果買受人與出賣人沒有另行約定,前四種情形的貨主分別為出賣人、買受人、出賣人和買受人。在“代辦托運”情形下,出賣人在貨交承運人后即完成交付,貨主應為買受人。
雖然木材運輸合同通常由出賣人與承運人訂立,未辦理木材運輸證或辦理的木材運輸證有瑕疵出賣人本身可能有過錯,但是行政法的義務規定(《條例》三十五條第一款)和責任規定(《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款)屬強行性規范,該強行性規范把辦理木材運輸證的義務分配給了貨主,因此只能處罰貨主即買受人。如果買賣雙方沒有約定出賣人代辦木材運輸證,則買受人只能自擔損失;如果買賣雙方約定出賣人代辦木材運輸證,則屬出賣人違約,買受人在承擔行政責任后,可以違約為由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或者協商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二、承運人未收到運費的處罰
承運人未收到運費主要有以下情形:(一) 托運人與承運人約定木材運抵目的地后給付運費;(二) 出于人情等原因承運人與托運人未商定運費,事后由托運人掂量著給或者象征性的給付一些加油費;(三) 托運人與承運人商定托運人為承運人完成一定工作以折抵運費。
只要承運人在案發前收到了托運人(運抵目的地后也可能是收貨人)給付的“運費”(無論表現形式如何),均應根據《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沒收運費,并處運費一定倍數的罰款。當然,在這里可能有個非貨幣形式的“運費”的貨幣化折算問題。如果承運人在案發前沒有收到運費,無論事前約定事后給付與否,均不能沒收運費,但是可以根據約定的“運費”或市場行情(沒有約定運費的)處以一定倍數的罰款\\(當然按照嚴格的處罰法定主義,無論承運人是否收到運費,均不妨礙沒收其運費的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行\\)。理由是:(一)沒收運費的立法本意是對承運人未盡檢查托運人是否辦理木材運輸證之義務而獲得的非法利益的剝奪;(二)承運人沒有收到運費而沒收“約定的運費”則是對承運人合法利益的剝奪;(三)《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從林區運出非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薄逗贤ā返谖迨l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既然木材運輸合同無效,承運人在繳納沒收的“約定的運費”后,自當無法依約向托運人討要。(四)承運人違反檢查木材運輸證之義務的行為具有應受懲罰性,可按合理的運費的一定倍數處以罰款。
三、“貨主”、“木材價款”和“運費”等事實要素的調查取證
“貨主”、“木材價款”和“運費”等雖然只是構成非法運輸木材事實的要素,但茲事體大,關乎處罰是否正確,而這些事實要素認定正確與否又取決于調查收集的證據。非法運輸木材行政案件中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至關重要。在“代辦托運”場合下,承運人往往并不清楚誰是貨主,承運人眼中的貨主可能是委托其運輸木材的托運人,但在執法人員眼里,貨主的認定更多地屬于民事法律問題。
要盡量取得出賣人、承運人、買受人對買賣和運輸木材的有關約定的詳細情況的陳述,如果有托運人與承運人訂立的書面的木材運輸合同以及出賣人與買受人訂立的書面的木材買賣合同也要盡可能地取得。通過合法交易購買的木材,木材價款即是購買木材的價款,而不是評估的木材價值,購貨發票是當然的證據。沒有購貨發票,必須有買賣雙方當事人對交易價款的陳述才能認定。證明“運費”數額的證據除承運人為正規的物流公司可能有收款憑證外幾乎全部依賴于托運人和承運人的陳述,因此在詢問前,應制定周密的詢問策略和計劃,防止有關當事人互相串通,防止一些承運人收到運費而不予承認,要確保取得的證據真實可信、環環相扣、協調一致,依此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能夠排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