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隱蔽作證制度存在的問題
現行法律規定不具體。新刑訴法第六十二條對隱蔽作證制度作了相應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和“六機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隱蔽作證作了進一步細化的規定,即通過不公開證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以及對證人使用化名并標明密級的方式來保障證人身份不被外界獲悉,但對隱蔽方式、隱蔽對象、隱蔽期限和實施程序等問題均未觸及,法律規定過于抽象,導致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操作起來難度很大。
辦案人員對隱蔽作證的積極性不高。首先,偵查人員對隱蔽作證心存抵觸情緒。在當前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偵查人員完全依照法律規定取證的行為少之又少,特別是在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中,辦案人員往往出于辦案壓力,采取一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取證手段,通過欺騙、引誘、威脅手段獲取證言已成為常態,刑訊逼供和暴力取證現象也屢見不鮮。一旦證人出庭,偵查人員的違規取證行為難免會被曝光,因此,偵查人員對支持常規作證和隱蔽作證的熱情都不高,甚至懷有抵觸情緒。
其次,檢察機關對隱蔽作證心存顧慮。證人證言作為言詞證據的一種,具有主觀性強、缺乏穩定性和易受外界干擾等缺點,而在法庭上對證人證言的審查運用需要較強的應變能力與綜合分析判斷能力。在庭審公訴階段,檢察機關公訴人只需要當庭宣讀證言筆錄即可。而證人若出庭作證,就有可能出現證人臨時改變證言的情況,從而打亂檢方原來的公訴計劃,甚至可能影響到案件的定性,使檢方處于不利局面。因此,很多地方檢察機關對證人出庭作證亦心存顧慮,往往不采取積極措施保證證人到庭,甚至不申請證人出庭。
證人對出庭作證心存畏懼。在刑事案件中,絕大多數證人都不愿意出庭作證,其主要原因是害怕遭到打擊報復,即便是通過隱蔽容貌、聲音處理、遠程錄像等方式進行保護,仍不能消除證人作證的顧慮。他們認為即使采取隱蔽方式仍然很難保證其作證后的人身安全,而我國目前的證人保護現狀不容樂觀,毆打、傷害證人案件時有發生。最高人民法院統計數據表明,2000年以來,全國發生的報復證人、舉報人致傷、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800件上升到每年3000余件,其上升速度之快令人觸目驚心。
隱蔽作證證言隨意性過強。司法實踐中,出庭證人大都擔心因暴露身份而在日后遭到報復,為了消除證人的顧慮,法庭適用隱蔽作證時,不需要證人以真實面目和聲音示人,只需要經過隱蔽方式處理過的頭像或者聲音出現在法庭上,甚至可以通過法庭外遠程視頻的方式作證。盡管證人的身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隱蔽,但在這種相對獨立且封閉的環境下,隱蔽證言的隨意性增強,可信度不高。此外,由于隱蔽作證不需要證人和法官之間面對面的交流,在傳導證人表情及形體語言方面很難保證,從而影響法官對證人證言和案件事實的認定,難以保證案件判決的公平公正。
二、隱蔽作證適用程序的理性重構
\\(一\\)適用對象需進一步具體化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或者了解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義務。隱蔽作證作為一種特殊形式的作證制度,需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為了節約司法資源,并非所有的證人都需要適用隱蔽作證。筆者認為,可以適用隱蔽作證制度的對象主要有以下幾種。
其一,必須出庭的未成年證人。由于對證人沒有年齡和身份限制,少年甚至兒童對在其認知范圍內的事物都可以提供證人證言。然而,未成年人心智發育尚未成熟,認知能力不強,心理狀態不穩定,易受周圍環境影響。為保證未成年人在法庭上作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隱蔽作證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如需要未成年人出庭作證,可以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將其頭像和聲音進行技術處理,讓其通過電視視頻作證,并同步接受質詢,不需要實際出庭。
其二,性犯罪案件的被害人與證人。強奸等性犯罪是一種嚴重危害婦女身心健康和社會秩序的暴力犯罪,世界各國都在刑罰上予以嚴厲的打擊,由于性犯罪涉及被害人的隱私與名譽,被害人大都選擇沉默或者私下處理,極少有被害人主動到公安機關報案,甚至在司法機關找其調查取證時也緘默不語,這給案件的偵破和審理帶來了極大的障礙。而隱蔽作證可以有效保護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隱私及身份信息,避免使被害人因報案或者作證而遭致名譽受損、社會輿論壓力等二次傷害。同時,通過遠程視頻、遮蔽面容和聲音處理等方式,避免被害人與施害者的面對面接觸,使其能客觀真實地描述案情。
其三,職務犯罪案件中的證人和舉報人。職務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是有一定職權和社會地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其犯罪手法較為隱蔽,反偵查意識較強,若沒有舉報人的舉報和證人的指證,很難發現和查清其犯罪事實,更難對其定罪量刑。然而,一些有實權的職務犯罪嫌疑人在職期間通過長期經營,形成了盤根錯節、錯綜復雜的關系網。一旦東窗事發,鋃鐺入獄,由于其苦心編織的關系網和利益集團還存在,如果此時證人貿然出庭指證,暴露身份,其人身安全將難以得到保障。在職務犯罪的偵查和審理過程中,若司法機關不能有效保障證人的人身安全,想讓證人積極出庭作證,只能是鏡花水月。
其四,臥底證人和污點證人。臥底證人是新訴訟法明確賦予偵查機關偵破如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及其他一些嚴重的有組織犯罪的有效手段。臥底證人更是身兼多職,既是偵查員,又是取證人,同時也是法院審理階段的出庭證人。臥底證人不但任務艱巨、責任重大,而且充滿危險,一旦身份暴露,便會危及生命。因此,臥底證人的身份在整個刑事訴訟中必須絕對保密,即便是在法庭審理階段,出庭作證的臥底證人身份也要絕對隱蔽,以防止日后遭到該組織其他成員的報復,因此,要盡可能采取遮蔽容貌、改變聲音的方式讓出庭作證的臥底證人的身份不被社會公眾或犯罪嫌疑人獲知。此外,刑事司法實踐中,要偵破并審理此類重大復雜的有組織犯罪,參加過犯罪組織的同案犯的證詞也很重要,同案犯證人即污點證人,由于其參與過該組織的各種犯罪活動,其證言較普通證人的證言更有價值,也更容易被法庭采納。然而,正是因為污點證人的身份特殊,其組織“叛徒”的身份使其更容易遭到犯罪組織的打擊報復,甚至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也會受到威脅。因此,通過隱蔽作證的方式保護污點證人是現實且必需的。
\\(二\\)隱蔽作證的具體程序設置
隱蔽作證程序的啟動。隱蔽作證程序是一把雙刃劍,在有效保護證人人身安全的同時,也剝奪了被告人的對面質證權,因而法庭需要綜合評估是否適用隱蔽作證程序。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重點審查是否啟動隱蔽作證程序:一是審查該證人是否符合隱蔽作證的條件,看其是否存在潛在的危險;二是審查該證人證言證明力的強弱及重要程度,看其是否屬于必須到庭的證人或者本案唯一的證人;三是對證人身份公開后的危險程度進行評估,從而確定選擇何種隱蔽作證方式,才能夠有效保護其人身安全。對經過審查符合隱蔽作證條件的證人,法院應依職權啟動隱蔽作證程序對其進行保護。
到庭證人的隱蔽作證方式。到庭證人的隱蔽作證方式主要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把證人與被告人、旁聽席觀眾進行簡單阻隔,如使用門簾、屏風、單向玻璃等。這種方式主要是針對那些容易受到傷害、心理較為脆弱的證人。通過簡單阻隔的方法使證人無需直接面對被告人和旁聽席觀眾,從而減輕證人作證時的心理壓力。另一種是對證人的外貌和聲音進行技術處理,使證人的身份不被外界識別。這種方式的適用對象主要是那些身份保密程度要求較高的證人,如臥底證人、污點證人等。
未到庭證人的隱蔽作證方式。刑事審判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這樣的情況,一些必須到庭的證人,即使法庭適用隱蔽作證方式對其外貌與聲音作技術處理,仍不愿出庭直接面對被告人作證。針對這類證人,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在法庭以外的地方設置一間獨立的隱蔽作證室,將證人的容貌和聲音作技術處理后,通過視頻電話的方式,讓其單獨在隱蔽作證室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證和主審法官的詢問。
三、隱蔽作證制度的相關配套措施設置
第一,完善司法人員辦案業績考評機制。偵查、檢察、審判機關的辦案人員之所以對支持證人出庭的積極性不高,甚至會人為地設置障礙阻止證人出庭作證,主要是因為他們覺得即便證人不出庭作證,對他們的業績考評也不會有影響,而一旦證人隱蔽作證出現差錯,則會影響辦案業績。為了提高司法人員支持證人出庭的積極性,應當完善現有的辦案業績考評機制,把刑事案件中證人能否出庭作證或者隱蔽作證作為衡量其辦案業績的一個重要標準:證人到庭作證或者隱蔽作證的,要在績效考核中加分;證人不能或者不愿出庭作證的,要在績效考核中扣分。通過科學的考評機制來提高司法人員支持證人作證的積極性,從源頭上保證隱蔽作證制度得以貫徹落實。
第二,建立嚴格的證人信息保密責任機制。隱蔽作證程序中能夠完全接觸到隱蔽證人身份信息的,只有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和技術人員。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司法人員保密意識不強,導致隱蔽證人因身份信息泄露而遭到報復的案例屢屢發生。為了真正把隱蔽作證的證人“隱蔽”起來,建立嚴格的證人信息保密機制已經迫在眉睫。一方面,完善證人信息保密責任方面的法律規定,明確辦案人員對隱蔽作證證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密義務和法律責任,確立故意或過失泄露證人身份信息的追責機制,督促辦案人員嚴守保密義務;另一方面,制定隱蔽作證證人相關材料專門保存制度,如設置特定保存場所,專門指定人員管理,制定嚴格的查閱、復制、使用和保管程序,防止與本案無關的司法人員及其他人員接觸到隱蔽作證證人相關信息而使其身份暴露。
第三,完善隱蔽作證證人身份暴露后的補救機制。盡管隱蔽作證制度能夠大大改善證人的安全狀況,但現實中仍然會出現許多因隱蔽作證證人身份暴露而遭到報復甚至殺害的案件,一些毒品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制定出嚴厲的幫規,嚴懲臥底線人、內部奸細即污點證人,一旦證人身份暴露,缺乏適當的保護和補救措施,隱蔽作證證人的人身安全必然會受到威脅。因此,隱蔽作證證人身份暴露后如何補救,是當前隱蔽作證制度研究亟待解決的問題。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歐美國家在證人保護方面的先進經驗,如葡萄牙的“特別安全計劃”和美國的“聯邦證人移居項目”等,對隱蔽作證證人面臨的危險等級進行評定,危險等級高的證人身份一旦暴露,立即啟動補救程序,為證人設計新戶口和身份信息,建立新檔案,必要時由國家出資為證人進行整容手術,將證人遷居到新的城市生活,并通過各種培訓為缺乏生存技能的證人提供就業機會。
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證人保護體制建設、司法資源和經費尚有不足,但從長遠來看,建立證人身份暴露后的補救機制,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是大有裨益的。
第四,完善隱蔽作證證人作偽證的責任追究機制?!缎谭ā返谌倭阄鍡l規定了證人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隱蔽作證證人也屬于證人的范疇,如作偽證,也應該適用《刑法》第三百零五條。隱蔽作證證人與一般證人又有不同,適用隱蔽作證的證人一般為重大刑事案件的控方證人,對指證犯罪事實起關鍵性甚至決定性作用。實施隱蔽作證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對證人的事后保護措施更是耗資巨大。隱蔽作證證人一旦作偽證,不僅會給庭審法官傳遞錯誤信息,使判決結果嚴重違背客觀事實,還會造成司法資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因此,隱蔽證人作偽證的社會危害性更大。筆者認為,對隱蔽作證證人的證言,必須進行嚴格審查,一經查實系作偽證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1]肖巍鵬,劉玉娟.隱蔽作證制度理性構建[J].人民檢察,2013\\(22\\).
[2]全亮,黃翀.論證人隱蔽出庭:安全基礎上的效率與公正[J].西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6\\).
[3]王暉.論“特殊作證方式”及其在我國的建構[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7\\(1\\).
[4]張麗珺.論隱蔽作證制度的構建[D].內蒙古大學,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