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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分析少年司法中基于康復需要的社會控制途徑
分析少年司法中基于康復需要的社會控制途徑
>2023-01-01 09:00:00

回首少年司法一個多世紀以來的發展歷程,其主線具體表現為在福利和懲罰之間鐘擺式的往復震蕩,而鐘擺的中點指向的是社會控制的考量。無論域外各國采取何種模式處遇少年觸法者,以社會學為進路的研究更能兼顧或滿足少年問題本質,因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構需要考量“社會需求或其他政經制度等因素影響,少年司法在刑事和福利的兩極化基礎理念間調整其對策”.

一、少年司法中社會控制概念的引入

美國著名法學家龐德從社會學法學的視角關注法律的實際運行效果,在他看來,法律秩序就是建筑在政治組織社會的權力或強力之上,通過法律實現權力行使的組織和系統化,從而達到社會有序化目標的社會控制過程。換言之,“法律是最顯著最有效的社會控制形式”.美國社會學家E.A.羅斯(Edward Alsworth Ross)針對19世紀末期西方社會大變遷時期的諸多問題,尤其是青少年犯罪的激增已經成為社會發展期待解決的一大難題。在此背景下,羅斯認為社會藉由社會控制這一新的社會機制維持原有的社會秩序,并通過社會控制整合社會力量才能達致一個理性的社會。羅斯認為社會控制是一種民主與理性的控制,不同于過去所謂的強權壓制型的控制,而是通過諸多的社會制度諸如信仰、法律、教育、習慣、社會暗示、宗教和藝術等手段維系社會的整體性.

美國犯罪學家赫希(Travis Hirschi)接受了涂爾干的觀點,把犯罪或偏差行為產生的主要原因歸結于社會控制力太弱的緣故,并提出了人與社會聯結的四個社會聯結鍵(socialbond)理論。在他看來,少年犯罪原因從兩個角度展開,一是少年犯罪人個體控制機制斷裂或失靈,二是從政治制度的角度看,社會控制建立在經驗共識的基礎上人類作出的政治選擇。不斷涌現的少年犯罪恰恰體現了社會控制機能的缺乏。刑事司法作為一個社會領域,從內在屬性而言,刑事司法要在正當程序、人權保障和責任承擔之間實現社會控制的目的。從社會外部環境和政策而言,各個國家在犯罪和懲罰、社會福利等認識方面存在著差異。從文化背景分析,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法律文化深刻根植于不同國家精神體系之中。面對城市化、工業化、貧窮、少年犯罪浪潮等諸多社會問題,不同國家的政策選擇更趨多樣化。加之,青少年觸法行為產生原因的復雜性,達致社會控制的目的勢必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反映到司法領域,其內在地呈現出通過福利、懲罰或社會機構協作等多種途徑教導、說服或規訓少年觸法者。

二、社會控制的不同路徑

在法社會學領域研究頗有建樹的唐納德.J.布萊克教授認為,除了法律本身作為一種“正式的社會控制”之外,還有其他的多種“非正式的社會控制”方式存在于社會生活之中,并且在它們之間法律的量的變化與其他的社會控制的量的變化呈現出反比關系。社會控制是社會生活的標準面貌,或者說是對社會越軌行為以及人們對社會越軌行為作出反應的行為的定義。正式的社會控制一般適用于較大的社會事件,正式控制的強制性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法律直接授權。但在實踐中很難在正式的社會控制和非正式的社會控制之間建立一種明確的適用范圍,而很多的矛盾沖突的解決的形式表現為正式的社會控制機構憑借非正式的和談判的方式解決。人們對社會越軌行為作出的反應主要包括四種社會控制:刑事控制、賠償控制、治療控制和和解控制.

(一)通過福利的少年控制

1.英美福利原型下的少年控制

“所有的社會控制應有助于人類福利”,總體說來,從英美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直至20世紀60年代,在國家親權思想和個別化思想主導下,少年司法制度以保護教養為目的防范少年犯罪或反社會的行為。

由此可體現出少年司法的保護、福利和教育的特征,雖歷經數十年,但基本沒有脫離福利原型模式。少年法院憑借公權力的運作維護和增進少年福利,為少年觸法者創造積極的教育成長環境。在20世紀三四十年代,美國的少年法庭往往被列入社會福利機構的范圍,多數少年法院變成了社會福利工作者的活動領域.也可以說,在此福利原型的模式下,少年法制的發展在于“拯救我們的孩子”,在這種少年保護的理念下保障少年能夠得到適當的保護教育。但從另一角度而言,這種從物質和精神角度關懷誤入歧途的孩子的措施其實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為對無人撫養、被遺棄或被虐待兒童少年的控制,從而排除兒童、少年的觸法行為的可能性。簡言之,社會控制體現了社會制度安排的社會擔當,社會福利施加于特定的人群,比如少年觸法者,其功能就在于撫慰處于弱勢地位的階層從而防止社會動蕩。

20世紀三四十年代的美國,在少年法院運動所倡導的思想浸潤下,美國少年司法福利化程度達到了巔峰,福利化社會控制的機制才得以創建。1899年少年法院法規定的少年司法干預的目的是康復而不是懲罰。為體現這一理念,美國建立了管護制度(probation).該法第6條規定少年法院有權選任管護人,被選任為管護人者其身份屬于少年法院的職員。管護人同時還具有四項職責:一是根據少年法院的要求,對觸法少年進行調查;二是在案件審理時代表少年利益出席法庭;三是根據法官要求向法官提供情況和幫助;四是按照法院指示在審理前或審理后負責照管少年。在延期審理的情況下,管護人負責照管觸法少年,亦有權準許少年在家管護或者經少年法庭授權安置觸法少年于適當家庭,孩子應當定期向管護人匯報情況;法庭有權把孩子交由教養學?;蚬に噭谧鲗W校.管護制度在于憑借大量的社會福利機構的參與創制一個中間措施,管護人為代表的社會福利機構的介入取代了傳統的檢察官或律師的身影。

在少年法院的管轄權方面,16歲以下的少年觸法行為(delinquency)不被視為犯罪(crime),少年觸法和少年被忽視或被虐待事件的管轄權均由福利趨向的少年法庭享有。只有特殊的暴力少年或嚴重的少年犯罪才由刑事法庭審理?!渡倌攴ㄔ悍ā返?2條規定了少年教養機構設置代理人的問題,代理人負責調查從教養機構中假釋少年的家庭情況,以便向法院報告該家庭對孩子是否合適。代理人還負責協助從少年教養機構釋放或假釋的孩子尋找合適的就業機會,同時還應當負責這些孩子在假釋期間的監督.由此可見,少年法院甚至演變成為社會福利工作機構,其實質目的在于通過社會福利機構強化親權監護的功能,從而完成了對少年觸法者的控制。

2.北歐斯堪的納維亞福利模式下的少年控制

近年來,北歐斯堪的納維亞福利模式贏得了世人的贊譽和欽佩,社會穩定、消除貧困、收入相對平等和相對較少暴力犯罪,其各種福利國家機構運行也取得矚目的成就。究其原因,福利模式下的社會政策建構了國家富強的基礎。斯堪的納維亞地區國家福利模式的理念是基于集體福祉的公共責任和通過社會權利的機構化從而使得福利成為每一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同時,社會保障制度起到了“社會減震器”的功能,它有效地防止經濟危機對社會弱勢群體的傷害,并且能夠保障其免受刑事司法的傷害.

第一,斯堪的納維亞地區四國監禁率和犯罪率比較

斯堪的納維亞地區福利國家的模式在更大程度上體現為一種社會政策,這種社會政策的優勢在于能夠取得社會平等和社會公眾信任,逐步減少懲罰的刑事政策,使之能夠有可能發展出監禁刑的替代措施。從而能夠減少政治方面的干預,消弭刑事政策嚴罰的趨向。研究表明,監禁率高低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體現國家犯罪狀況,但是,其已經發展成為一種特有的政治文化現象。也即是說,監禁率的高低和刑罰政策的嚴重程度、福利提供的范圍、收入的不平等、政治結構和法律文化有著密切的關系.

結合圖1所示,從整體上看,斯堪的納維亞地區四國1950-2005年犯罪率變化情況和監禁率的變化情況呈現出相互背離的趨勢,它們的波動更多應當體現了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交錯作用.半個世紀以來,瑞典、挪威和丹麥的監禁率都維持在40~70人/百萬人口的水平。而芬蘭走上了獨特的發展道路。在20世紀50年代的早期,芬蘭的監禁率是其他斯堪的納維亞地區國家的四倍左右。20世紀70年代的芬蘭,監禁率仍然維持在120人/十萬人口的監禁比例,其比例仍然是斯堪的納維亞地區國家最高的。時間進入到20世紀90年代,情況發生了逆轉,并且芬蘭1990年的青少年和成年人的監禁率出現了歷史最低。芬蘭的犯罪率由1950年每10萬人中將近2000人的比例一路攀升,到21世紀的開局幾年,犯罪率基本維持在7000人/十萬人口的比例。而瑞典、挪威、丹麥等國犯罪率整體的趨勢呈現出上升通道,瑞典和丹麥兩國的犯罪率在1991年分別到達歷史較高點的11000人/十萬人口和10000人/十萬人口的犯罪比例。

圖1

其實,從整體而言,斯堪的納維亞地區國家有著相似的經濟和社會結構,面臨著相似的犯罪率的變化趨勢,但各國之間采取了不同的刑事政策,各國在監禁率的適用上有著明顯的不同。尤其對芬蘭而言,監禁率自1950年以來都呈現出下降的趨勢,而與之相反,芬蘭的犯罪率的變化趨勢基本上呈現出上升狀態。對芬蘭這一監禁率和犯罪率整體變化趨勢相互背離的態勢,印證了犯罪學中的有關理論,犯罪和對犯罪人的監禁是彼此獨立的兩個問題,它們的變化趨勢反映了自身的規律。

“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德國法學家李斯特一語道出了社會政策和刑事政策的關系。

作為社會政策的福利政策和刑事政策之間存在著明顯的聯系。通過監禁措施將犯罪人予以控制抑或是通過福利的手段支持、矯治犯罪人同樣都能夠達到相同的社會效果。歐洲國家富有福利政策的歷史,目前,歐洲國家日益吸收并發展了以市場為導向的福利制度。就目前的發展趨勢而言,北歐福利國家依然通過高就業和低貧困保持著其廣泛的福利政策.換言之,在福利國家,由于福利的投入,嚴重的犯罪卻較少出現,犯罪率呈現較低態勢,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監禁措施也表現得較為克制。

我們以社會福利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作為指標,可以得出社會福利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和監禁率之間的反比例關系①。瑞典、芬蘭、丹麥等國國內生產總值在社會福利部門的投入高而監禁率低.顯然,在較高的福利水平背后意味著國家對社會福利事業投入的加大,也即是說,社會隨著國家對學校、家庭和社會福利機構比監獄等監禁場所投入的加大將會變得更為完善。如此一來,社會福利法在對于觸法青少年采取的保護措施將會得到更廣泛的適用,而適用監禁措施的可能被減少到最低的限度(表1).

表1

第二,社會福利機構主導少年司法

1982年瑞典社會福利改革的目標就是要改變早期所采取的鎮壓和社會保護的思想而采取基于青少年需要的思想。其反映了一直以來學術界與實務界存在的一種爭論:是采取以福利為導向的少年司法,還是采取以正式刑事司法為導向控制少年犯罪、減少少年犯罪?在1902年,瑞典通過立法賦予社會福利機構提供處遇替代刑罰措施。至此之后,社會福利系統和少年刑事司法系統的合作共同承擔了少年違法行為的控制。瑞典1998年社會福利法(SocialServicesAct1998)和2003年強制照管法(CompulsoryCareAct2003)的目標是在于對受虐待或被遺棄兒童以及少年犯罪和其他社會問題提供保護、幫助和支持。但在此語境下的社會福利途徑主要體現以照管為主導的少年控制,主要體現在當地社會福利委員會根據社會福利法的規定對兒童和家庭采取照管措施。簡言之,瑞典少年司法福利的模式體現了這樣一種理念:把15至17歲的少年觸法者交由社會福利體系處理。

芬蘭的兒童保護工作與瑞典有著諸多相似之處。芬蘭兒童福利工作通過各種以兒童為中心的項目起到干預改善兒童福利的功能。另一方面,芬蘭少年司法系統既包括作為市政社會福利的一部分兒童保護系統又包括司法系統。通過刑事責任年齡立法規定,15歲以下兒童僅可以適用管護和保護措施。而18周歲以前的少年時代,少年被賦予了兒童保護措施來完成對其違法行為或者反社會行為的社會控制。即使對其適用刑事程序也與18周歲至20周歲的青少年適用刑事訴訟程序略有不同。同時,管護、照顧未成年人的監管責任主要屬于社會福利部門,而不是刑事司法機關。

2004年,為了協調不同地區之間的社會資源介入兒童福利的的狀況,挪威中央政府直接負責兒童福利工作,雖然對于兒童提供必要幫助的基本責任最終必須還是由各市具體負責實施但中央政府牽頭負責少年兒童福利工作有利于加強這一正式社會控制機制。另外,根據挪威《兒童福利法》規定,各個市應當設立一個兒童福利管理部門,由該部門負責人代表其履行法定的義務。在實踐中,兒童福利部門多體現為學校、日托機構、學校心理服務中心和文化娛樂中心等機構的聯合。顯然,兒童福利機構在給予少年兒童幫助方面注意加強公共機構和自發組織的合作,從而使得少年兒童的利益得到保障。也即是說,少年兒童的成長對于社會而言有著重要的意義。政府部門和其他社會部門都有責任在少年兒童的教育和培養階段發揮作用,他們應當密切配合為處于困境中的兒童提供福利服務和加強服務措施。社會資源的投入以及社會福利部門處理少年兒童的案件的增加也有力地證明了社會福利部門的預防性工作和幫助性措施在少年兒童保護中的重要作用。在實踐中,社會福利措施主要包括預防措施和事后的幫助措施:兒童福利服務首先應當維護家庭的完整,預防措施可以減少福利機構安置少年兒童的數量,使得家庭發揮其在教育和引導少年兒童方面的基礎作用,從而有效地預防被忽視、被虐待少年兒童以及其違法行為;在事后的幫助措施中主要體現為自愿安置和非自愿安置。根據《兒童福利法》的規定,自愿安置是指由于父母生病或其他原因,兒童暫時不能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情況下,父母可以經與兒童福利中心商議后自愿作出書面決定,將少年安置于家庭之外。但當少年兒童在被虐待、被忽視或者無法接受適當治療的情況下也可經過郡社會福利委員會發布照管令對少年實施非自愿的家外安置。這種非自愿的安置措施主要包括寄養措施和居住照管。根據法律的規定,寄養家庭的選擇首先應當在家庭內部或家庭的社會關系中遴選??ど鐣@瘑T會的寄養令在作出兩年后應當重新審查兒童返還自己家庭的可能性。

與刑事司法處理少年的數量相比,福利機構對少年安置的數量上占了絕大部分,從而使得福利機構在處理少年違法或福利問題方面起著主導作用。從另一個角度而言,違法少年違法或需要幫助的少年絕大部分處在社會福利部門的控制之下。近年來,雖然社會福利部門安置違法少年的作用受到了質疑,因為有人提出社會福利部門的廣泛運用隔離了被安置少年的正常的社會生活,并使其反倒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適應人為設計的環境,結果導致了攻擊性行為的上升。但整體而言,被安置少年在社會福利機構提供的服務中能夠受到益處,不同安置措施的作用能夠滿足不同被安置少年的需要。

(二)通過懲罰的少年控制

正如龐德所言:“在近代世界,法律成為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在當前的社會中,我們主要依靠的是政治組織社會的強力。我們力圖通過有秩序的和系統的適應能力,來調整和安排行為?!?/p>

就世界范圍而言,自20世紀90年代起依靠懲罰作為社會控制的手段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究其原因,這種變化是源于社會、經濟領域問題層出不窮,犯罪和安全已經成為社會難題,尤其是近年來以美國為主導的西方社會“反恐”政策的實施,整個社會面臨著社會控制的危機。一般而言,懲罰作為社會控制的有力支撐力量,支持著社會控制機制的建構,也有力防止“逃逸”社會控制的可能。但少年司法存在著逐步被泛政治化的趨向,“滿足少年需要”的原則也受到侵蝕轉而向“社會安全”方向轉變。美國、英國和歐洲的一些國家在少年法的研究方面幾乎都一邊倒地趨向于懲罰思想的回歸。英國兒童法律中心及少年國際保護運動報告的立足點在于“世界各國的少年司法政策壓倒性采用了懲罰性的思想”,也即是說其侵蝕了“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思想而轉而對少年違法者采取強硬的態度。但這此嚴罰思想的社會背景之下,懲罰應當作為一種功能體系的綜合體,其模式化和組織化的特性融合了包括法律、家庭、教育、宗教等社會結構的構成要素,使得各種社會力量整合為回應社會需求的社會制度。

1.監禁率的變化

在??驴磥?,20世紀的人類社會沒有沿著啟蒙運動的理念兌現承諾,而是在社會趨于復雜的情勢下發展了更為復雜的社會控制機制。這些復雜的社會控制機制在表面上表現為法律、政府、警察、軍隊、學校、醫院等強制性的體制。于是,社會演變為“景觀社會”,公民個人生活在一個超級全景監獄,先進的電子技術和大眾傳媒發展成了現代的監視系統。犯罪學家科恩20世紀80年代出版的《社會控制的視覺》一書,也敏銳地洞察出社會控制機制在20世紀60年代以后發生的變化??贫魈岢鲋醒爰瘷嗪凸倭艡C構在控制系統中沒有太大的變化,只是伴隨著專業人員和專家的不斷參與導致社會控制的影響力增強,不拘泥于形式主義的控制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社會控制的能力和范圍.于是,大量非監禁的替代措施不斷涌現形成了一個與監禁刑罰控制機制復合控制之網,非正式的社區控制和監禁刑罰等正式的社會控制使得社會控制的機制無處不在,國家強調社會秩序的問題,社會控制的欲望和能力有了顯著的提高,監獄和警察等國家強制力量也得到了發展,而非正式的社區控制或非監禁的替代措施所呈現出另一種社會控制的形式,具體表現為社會機構參與到社會控制。

20世紀主流的犯罪學家和大多數的政治家認為福利國家會有效遏制犯罪和懲罰的需求。然而,自20世紀50年代起世界范圍內犯罪率居高不下嚴重侵蝕著公眾對現有司法模式的信心。在過去的20多年里,大規模監禁率的趨勢越來越表現為對福利的限制。在美國,少年觸法者的監禁率在20世紀90年代增加了43%,在2006年對少年觸法者的監禁人數已經達到105600人。截至2005年,仍有18個州繼續允許對16~17歲嚴重的少年觸法者適用死刑。大多數的州仍然保留對嚴重的少年觸法者保留終身監禁不得適用死刑的權力。但美國少年司法也面臨著種族問題的困境。以2005年為例,2225名被監禁的少年中有60%屬于非洲裔美國人。

相對于1899年少年法院創設之初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思想,當下的美國少年司法系統更加關注對少年觸法者的懲罰,越來越多的少年觸法者被轉送到成人刑事法院。同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相比,美國15歲以下的兒童因持槍兇殺案件而被害的死亡率是其他國家的16倍。不可否認美國20世紀90年代的懲罰思想的回歸影響范圍至深,但各州面臨的不同的經濟、道德壓力也呈現出不同的樣態。在英國尤其是英格蘭、威爾士,自1993年以來青少年安全中心拘留的兒童數量已經增加了一倍。在2002年7月,英國政府公布了“所有人的正義”(JusticeforAll)的白皮書,它確定了英國在三個領域改革導向:一是根據被害人利益調整刑事司法制度之需要;二是要為檢察官、警察提供更多的使犯罪接受審判的途徑;三是要將對反社會行為、嚴重毒品和暴力犯罪采取嚴厲行動。從而使得刑事司法領域體現為犯罪人接受審判、司法效率的提高和被害人權利保護的平衡。在此思想的影響下,西歐國家過去近30年少年司法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為由福利干預模式向成人刑事司法靠攏,而憑借成人刑事司法程序完成對少年控制,其必然轉而追求程序正義。

誠如榮格爾-塔斯教授(Junger-Tas)所說:許多國家的少年司法的發展趨勢采取了更為壓制的措施,但效果并不一定有效.

在世界范圍內,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和國際研究中心對青少年監禁率的統計數字堪稱最準確的青少年監禁比例②。許多國家存在著對青少年適用措施的傾向。美國對青少年觸法行為轉而實行嚴罰的思想,其相應地大量適用管護措施。歐洲國家如英格蘭、威爾士、德國等也實行嚴罰的政策,具體實踐表現為廣泛適用管護對青少年違法行為實行控制。通常情況下,青少年監禁的統計數據明顯排除了那些基于福利或保護的思想而予以戶外管護的青少年,比如,芬蘭和瑞典廣泛存在的拘留中心、精神治療室、訓練學校、社區之家等可以在違背父母意愿的情況下對青少年適用管護措施。于是,芬蘭堪稱在世界范圍內擁有最低的少年羈押率,但在其背后其實隱藏著基于福利系統而對青少年廣泛采取適用社區之家、精神治療室等管護措施.

從另一角度而言,芬蘭、瑞典的福利系統內完成了對青少年違法行為的控制,而不用訴諸刑事法律或者刑事羈押手段。

長期以來,困擾少年司法的議題是對少年犯罪采取“福利”抑或是采取“刑事犯罪”的態度。一系列的研究也強化了這一疑問:羈押率是否能夠或者應當成為檢測懲罰的因素。對于監禁率和犯罪率的關系,歐洲委員會闡述了自己的觀點:監禁率的高低并不能必然決定犯罪率高低,反之亦然。不同國家對于少年犯罪率增長的態度更多是一種主權國家在處理國家事務時的政治選擇和社會公眾對犯罪率的交錯反應,反映到司法領域就體現為國家在處理青少年犯罪問題上的政策和模式的選擇。漢斯·馮·霍費爾(HannsVonHofer)教授在2003年對芬蘭、瑞典和荷蘭的監禁率問題進行研究認為,作為北歐的三個國家,芬蘭、瑞典和荷蘭具有相似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以及相似的犯罪趨勢。但經歷半個多世紀的發展到2000年時三個國家的監禁率呈現出很大的差異,正是這種差異體現了國家具體的政治選擇:面對少年犯罪的增加各個國家作出了不同的反應.

2.刑罰福利主義的思想

大衛·嘎蘭德(DavidGarland)作為當今最杰出的犯罪學家之一,其提出“刑罰福利主義”的思想,該理論提出的背景是當代西方社會對古典犯罪學的復興和21世紀不同法學理論之間的矛盾和沖突,認為懲罰的措施應當作為康復需要的干預,而不是消極的報復性懲罰,其作為一種新的嚴罰思想的體現,其實質仍然是對犯罪者的社會控制。監禁的功能一方面體現為對犯罪人的懲罰和矯正,從另一方面來看,監禁能夠在物理上起到阻隔空間的作用,通過監禁從而把犯罪人與社會相對隔離。根據康復思想,監禁的適用只能是萬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從而最低限度地減少監禁對社會安全和個人正常生活的干預,及早使得被監禁人融入社會。歐洲社會保持著福利國家的傳統,隨著其重點加強福利系統的投入,監禁率相應地也一直處于較低的水平。但是,如今的福利模式也發生了一些變化,其主要的體現是保障措施的加強和監禁率的增加。于是“安全福利國家”似乎是更為準確的詞匯。

大衛·嘎蘭德(DavidGarland)認為,后現代刑罰的主要特點體現為犯罪控制處于精神分裂的復雜境地。

具體而言,國家承擔著多重的社會角色---福利和懲罰的代理人:既是刑罰革新的力量又是嚴罰思想的代理人,其一方面承擔著犯罪控制的責任,同時又承擔著對犯罪人照管的義務。由此可見,英美后現代的社會控制策略建構在犯罪和懲罰、福利和安全基礎之上,是整合不同要素連鎖結構的新策略。但是,與二戰后的獨特的方案解決犯罪問題?!安⒉皇欠缸镆呀涀兓?,而是社會在變化,社會變革的程度已經達到了足以重新建構犯罪學的理論、社會公共政策和犯罪文化的意義”.也即是說,現代社會的流動性促使我們倚重社會控制特別是犯罪控制,因為國家、企業和個人在試圖解決多變的經濟和文化問題方面勢必涉及到廣泛的社會控制和個人自由擴張的結合。

大衛·嘎蘭德(DavidGarland)認為,新的犯罪控制政策作為經濟社會變遷的重要結果,目前更多體現為這種政策的工具性價值。在實踐中,這一政策的選擇表現為在社區合作的適應性控制策略和國家對罪犯的強制控制策略的選擇。具體而言,當犯罪率居高不下成為常態時,康復的思想就會受到質疑,而且刑罰和福利思想的綜合也難以保障公眾免于犯罪風險.大衛·嘎蘭德認為,與刑罰福利主義的思想相比,當代犯罪控制政策能夠通過懲罰性制裁和形式正義、受害者的回歸和犯罪問題的政治化予以表現。

(三)通過協作的少年控制

從社會學的視角看,懲罰作為一種社會制度,其存在著“彌散性”.以美國少年司法為例,少年感化院適用相同的規訓手段來對待少年觸法者和困境少年,而沒有在這一制度設計中給予區別對待?!八^的治療和矯治,仍然是建立在傳統刑罰的基礎上,其對罪犯的處遇,依然與昔日之刑罰并無二致”.在矯正論者看來,犯罪是一種疾病,罪犯是病人,懲罰體現了治療的過程和手段。于是,“教育改造”、“社會矯正”、“刑罰替代措施”、“處遇”、“社會復歸”等一系列詞匯不斷出現。從犯罪學的視野而言,其懷著新的目的性和合理性,也即是追求通過社會手段獲得犯罪控制的目的顛覆了傳統懲罰的價值合理性。也正是這種彌散性的特點模糊了刑事懲罰、家庭教育、社會福利的界限,也為社會控制提供了技術性的手段。中國臺灣地區學者李茂生在1997年提出了“同心圓結構”理論?!巴膱A結構”建構出不同層面的空間,這些不同層面的空間構筑了圍繞少年的外部社會環境和相對獨立運作的少年司法系統。通過建構不同層面的空間為社會資源和司法資源的介入提供了不同的途徑,于是,家庭、學校、社會福利機構和司法機構處于多層次的社會控制之下?!岸鄼C構參與,是指由主要的社會機構進行的有計劃的、相互協調配合的處理犯罪和社會不良問題的模式。在工業社會中,社會控制的本質問題就是多機構參與”.

1.擴大中的社會控制網絡

后現代社會的一個社會學方面的理論就是社群主義,其宗旨在于維持穩定的社會秩序,可資憑借的途徑在于強化社會化網絡?;趪懒P思想下國家主導型的打擊犯罪的模式已經在實踐領域遭到失敗,在社群理論的支持下,犯罪預防領域的政策也作出了調整。國家權力開始分散給社會化組織,由社會化組織建構的分散的社會化網絡主導社會控制。英國政府在1984年發布了一份關于犯罪預防的報告,其內容就是確立多機構協作預防犯罪。七年后,英國政府又發布了《內政部犯罪預防常務會議關于“使社區更安全”的報告:地方政府參與多機構協作犯罪預防模式計劃》(又稱為摩爾根報告),其主導思想是通過強調社區安全,增強社會化的犯罪預防措施,提高多機構之間協調.“鄰里守望”、“警民同心”、“街頭監督”等單項的行動計劃更是鼓勵了民眾參與,使得社區安全演變成為社會公共行動,使得社會民眾和犯罪控制機構之間不斷聯系和合作,建構了一條嚴密的控制網絡.在英格蘭、威爾士,自上而下的YOB和富有專業化、職業化特色的YOT以及一些社會組織的設置,為少年司法模式的建構在組織機構層面提供了可資借鑒的重要標本。其核心在于以YOB為主導的官方機構和以YOT為主導的社會化專業機構相互合作,凝聚國家、社會力量,協調警務部門、社會福利部門、教育部門、衛生部門和一些自愿機構等關鍵的部門,整合社會資源實現預防少年觸法行為。緩刑局的成立以及在同社區的互動關系中監督改造少年犯罪人都體現了英國少年司法協作模式的特點。斯坦利·科恩教授認為,分散化的犯罪預防模式或者其他非制度化的犯罪預防模式在無形中擴展了社會控制的網絡,社會控制網絡的擴展在一定程度上為監禁措施提供了有力的補充.犯罪少年只是在擴大的社會控制之網中接受著較監禁措施更為精細的矯治過程,有利于把觸法少年置于社會控制之下。

2.控制責任的分擔

社會控制的早期表現較為混亂,有權者階層壟斷了立法和司法從而可以憑借通過所謂立法和司法達到犯罪控制的目的,于是,社會控制更多體現為通過嚴酷刑罰懲罰普通民眾。警察組織的出現體現了國家統治的權威,意味著國家專業犯罪控制組織的形成。在城市化、工業化的進程中,社會凸顯出許多社會問題,尤其是面臨著犯罪率激增的情勢一直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國家無法達到有效地完成社會控制的任務。因此,國家開始延伸國家機構的觸角將犯罪控制的責任轉移到被害人和社會大眾,而不是由國家機構壟斷.其具體表現為政府致力于非監禁刑的創設,并鼓勵使用這些替代的措施。把監獄作為解決越軌行為的一種方式,把社會控制的責任轉移給社區承擔。各國通過預算加大對少年犯罪控制的投入,鼓勵和實施以社區為基礎的少年犯罪控制策略。于是,犯罪控制的界限開始模糊并逐漸呈現出去職業化、去專業化的趨勢,警察、檢察官、法院以及監獄等機構亦非壟斷犯罪控制的責任,而產生了社會福利部門,社區參與犯罪控制、擔當社會責任的模式。這種思維模式的核心觀念在于通過責任的承擔,減少犯罪的可能性。

大衛·嘎蘭德(DavidGarland)認為,在19世紀的晚期,刑罰和控制的策略更趨理性化,懲罰褪去了“機構營運者”、“痛苦傳達者”的外衣,轉向以懲罰、福利對話協商基礎上的“現代懲罰”.但這一刑罰和控制策略的理性化并不意味著國家的犯罪控制機能的弱化,而是通過不同種類、不同程度的坐標網絡的建構,對于越軌者可以根據其具體情況給予相應處理。這種變化并不意味著國家權力的消逝,其實只不過是改變了國家直接行使國家權力的形式,轉而由各個社會機構間接行使,而在實踐效果上卻增強了國家在社會控制系統中的力量。這種轉變不是憑借主權國家威懾和強力制裁,而是協調、組織其他非正式的社會組織完成社會控制的任務。于是,犯罪控制責任在此得以分散,其結果是社會控制網的擴張(net-wide-ning).透過這種責任分散的思維方式,社會控制更借助于社區預防項目的推行,轉變警察等國家機構被動的事后預防的傳統方式,轉而強化與警察等國家機構的合作致力于事前預防,從而使得少年觸法等社會問題得到進一步的解決。

懲罰和福利貫穿著少年司法演進的歷程,呈現出了鐘擺式的政策選擇。正如許多其他西方福利國家對觸法少年處理的發展趨勢開始脫離福利途徑,轉而強調控制、懲罰和報應。這種觀念上的變化帶來了對犯罪行為懲罰的優先權而忽略或犧牲少年需要,進而強調罪責刑相適應和刑事責任的概念,基于犯罪而干預而不是基于對兒童的需要而干預。在近代世界,我們力圖通過有秩序的和系統的適應能力調整和安排社會沖突和社會行為。于是,我們開始轉變傳統上依靠政治組織的強力維護社會秩序的社會控制機制,通過福利、懲罰和協作路徑,實現相輔相成、共同維護著社會秩序這一法律基本價值實現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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