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①刑事案件不公開審判,是指少年法庭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禁止不特定的人(公眾)旁聽。但是,不公開審判不否定特定利害關系人的出席。一般來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到庭人員除了法官、檢察官、未成年人外,為了兒童福利或教育等目的需要,可以邀請未成年人的父母、朋友、老師、被害人或律師等人員到場參與。英國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義不但要伸張,而且必須眼見著被伸張(Just 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對于成年人刑事案件,公開審判是原則?!爱斦Ω兑粋€人時,公眾注意是對專斷和不正義的一個有效制約②.”作為審判的正當程序保障--公開審判,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之價值,從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培養民眾對法律的信仰。然而,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判是原則。
“少年刑事案件之審判,與一般刑事案件之審判,在實體上、程序上均有所不同,特別是少年刑事案件之審判,不注重如何處罰,而注重如何保護,故其審判不采公開主義,以免因審判公開,致影響少年之名譽、自尊以及隱密之私權③.”雖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判作為一項原則,普遍被規定于各國的立法例中,但細察之可以發現具體規定卻各不相同。本文擬從四個方面比較各國的未成年人審判不公開制度,以便更好地理解未成年人審判不公開制度,從而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判的制度完善提供借鑒。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不公開的范圍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不公開作為一項原則,并非在所有國家和地區都得到徹底地遵守。根據審判不公開是否針對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或者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判有無例外分為絕對不公開審判和相對不公開審判。
(一)絕對不公開審判
絕對不公開審判,是指只要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規定審判一律不公開。該項規定是強制性立法,法官沒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只有絕對遵從的義務。絕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絕對不公開審判制度。英國《1989年兒童法》第97條規定:依據《1980年治安法院法》144條規則規定治安法院可以依照本法行使對兒童進行不公開審理的權力。日本《少年法》第22條規定:審判不予公開?!兜乱庵韭摪罟埠蛧倌攴ㄔ悍ā返?8條規定:法院的審理以及判決的宣布,均不予公開。中國大陸地區新近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第274條規定: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開審判的理論基礎,可以追溯到100年前第一個獨立少年法庭成立的相關理念?;趪矣H權和刑事新派理論,1899年美國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庭,與普通刑事法庭以報應、懲罰為基本理念,司法程序公開、正式展開不同的是,少年法庭以矯正、福利為基本理念,基于對“少年法官”扮演父母角色之信任并為了兒童的福利和矯正之需要,司法程序非正式地、秘密地進行。根據當時的觀念,兒童被認為是需要幫助和照管的群體,致使兒童實施犯罪的很多因素都是超出他們控制范圍的,如貧窮、生活環境、生理或心理不健康等。因此,兒童犯罪的可譴責性少,對于兒童犯罪,很大部分的責任應當歸因于社會或國家。兒童在生理、心理和社會交際等方面處于發展中,人生觀、世界觀等尚未定型,他們就像泥土一樣可塑,通過給予適當幫助和照管,他們可以被塑造成符合社會需要的合法公民。兒童犯罪就猶如人生病,是可治愈的,少年法庭的目標是選擇合適的措施進行教育、矯正,使其成長為健全人格之少年。保密被認為是矯正的重要構成部分。因為如果公開審判,那么少年就被人們貼上犯罪標簽,而這些標簽是一種社會恥辱性“烙印”:
一方面,它會使“犯罪少年”遭受眾人的冷嘲熱諷,在社會上失去名譽和立足之本,并被社會主流群體在生活中有意識地拒絕和隔離開來;另一方面,被貼上“標簽”的人也在不知不覺中修正了“自我形象”,逐漸接受社會對其不良的評價,并開始認同他人的觀點,確認自己是犯罪人,進而被迫與“其他犯罪人”為伍,久而久之,愈陷愈深,最終陷入“犯罪生涯(crime career)”這一無底深淵。而秘密程序能夠保護兒童免受因程序公開伴隨發生的犯罪標簽的污化,并使矯正可能性最大化。后來,英國、德國和日本等國紛紛效仿美國,成立了少年法庭,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開審判理念亦被繼承并規定于獨立的少年法中。不僅如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判理念也被相關的國際條約所肯定?;趦和罴牙嬖瓌t和未來發展之需要,《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和《兒童權利公約》將少年犯罪視為其隱私,并規定在訴訟各階段均予以保護。
(二)相對不公開審判
所謂相對不公開審判,是指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不公開審判,但可以因為年齡達到一定歲數或罪行嚴重或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申請等考慮而例外地公開審判。二戰后,美國社會進入了一種休養生息的狀態中,前所未有的生育高峰(baby boom)出現了。青少年人口急劇增加對美國社會帶來的巨大挑戰,伴隨著都市核心地帶的去工業化(deindusrialization)以及黑人下層階級的擴大,美國青少年暴力犯罪率急劇增加①,加諸校園騷亂事件以及種族反叛事件的發生,美國公眾的社會安全心理受到了極大的威脅。為了迎合公眾的安全需求,立法者將責任和懲罰引入少年法庭,矯正成為少年法庭的次要目標,由此,少年司法程序的保密也不再具有原本重要的意義。從20世紀90年代伊始,美國許多州都放棄了完全的推定保密規定并將少年司法程序向公眾開放。截止2004年,在美國只有康涅狄格、內布拉斯加、新罕布什爾和俄勒岡等4個州規定了少年刑事案件絕對強制性的不公開審判。
亞利桑那、阿肯色、堪薩斯、佛羅里達和俄亥俄等14個州雖然推定少年程序公開,但允許法官根據兒童或監護人的申請裁定關閉程序。加利福尼亞、夏威夷、弗吉尼亞和賓夕法尼亞等16個州規定對于年輕或被控輕罪的兒童不公開審理,但如果兒童超過規定的年齡或者被控嚴重犯罪或法律列舉的犯罪,程序自動公開。
阿拉斯加、伊利諾伊、馬薩諸塞和密西西比等17個州推定不公開少年程序但允許法官根據利害當事人的申請公開程序②.雖然在美國,少年刑事案件審判不公開是一項歷史傳統,但現在該項傳統逐漸被打破,公開抑或不公開審判,由法官在各種價值目標之間進行權衡之后做出裁定。易言之,除了絕對強制性不公開審判的四個州外,其他各州對少年刑事案件審判是否公開由法官決定。
臺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3條規定:審判不得公開之。但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公開審判者,除有法定不得公開之原因外,法院不得拒絕。臺灣少年法的宗旨是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并矯治其性格。為了保護少年的隱私,避免公開審判對少年造成的傷害,原則上審判采取不公開主義。但若少年當事人之直系或血親尊親屬或其監護人,如認為公開審判,較能維護裁判之公正,昭人民之信服者,得向少年法院申請公開審判③,而且,如果沒有法定不得公開的原因,法院應當同意該申請。由是觀之,在臺灣,少年刑事案件不公開審判是少年被告人的權利。既然是一項權利,則可以放棄。
故若為了正當程序保障和公正司法之需要,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可以請求公開審判。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判的時點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判的時點界定為行為時還是審判時?具言之,未成年人是指實施犯罪行為時是未成年人還是審判時是未成年人?我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274條規定的“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意味著:如果實施犯罪行為時不滿十八周歲,但審判的時候已滿十八周歲,若沒有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公開的事由,則公開審理。一般國家的少年法均規定了少年的年齡范圍,但在少年不公開審判的規定中并未提及少年的時點,即沒有明確寫明是犯罪時的少年還是審判時的少年。盡管如此,聯系整部法律規定的內容和立法宗旨,還是可以推出少年不公開審判中少年的時點。如日本《少年法》第22條規定:審判必須以誠懇為旨,在溫和的氣氛中進行,同時促使非行少年對于自身的非行進行發自內心的反省。審判不予公開,由審判長指揮。少年非行案件不公開審判中少年乃是指實施非行行為時為少年。也就是說,實施非行行為時為少年,審判時已經為成年人,仍然不公開審判,以便矯正少年目標之實現。根據德國《少年法院法》的規定,德國少年刑事案件不公開審判中的少年應該是指實施行為時是少年即可。
少年法中關于少年的刑事責任、少年的合適成年人在場權、少年的辯護權等都明確規定了少年的時點,但由于涉及事項內容的不同,關于少年時點的規定也是相異的??傮w而言,少年時點的界定主要分為兩種,即行為時和審判時(偵查時、調查時、起訴時等)。下面以德國《少年法院法》為例,探討少年時點的界定。
(1)責任的時點
第3條責任:少年在行為時,其心智發育已經成熟,足以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且依該認識而行為的,應負刑事責任。少年在行為時由于心智發育尚不成熟而不負刑事責任的,得對其進行教育;家庭和監護法官所命令之處分,少年法官同樣可命令之。責任的本質就是非難可能性,無論是心理責任論還是規范責任論,均要求行為人對行為具有故意或過失。從認識因素角度分析,則需行為人明知或應當知道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根據行為與責任同時理論,這就是說行為人在行為時應當能夠明辨是非,知曉行為的內容和行為是否會危害社會。因此,追究少年行為的責任,其時點應當是實施行為時。
(2)指定辯護的時點
第68條必要之辯護: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長得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一是被告人為未成年人的,應為其指定辯護人,……青春期是人從兒童期向成人期過渡的一個特殊的人生發展階段,在這個時期,個人的認知、生理和心理等發生快速而巨大的變化,理解和推理能力不斷加強,逐漸接近成年人水平,但青春期少年的心理不似成年人成熟,容易受到外界影響,對于風險的評估更重視眼前、短期的利益。青春期的這些特征決定了涉罪少年在面對法官的提問時,特別是受到法院莊嚴環境的影響,可能瞬間亂了方寸,心慌意亂,無法做出理智的回答或決定。此外,少年對于法律知識的掌握可能相當缺乏,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無疑有利于保護其合法權益。指定辯護是為了彌補少年受審能力的不足,而這種能力當然是以受審時為準,所以指定辯護中未成年人的時點是指審判時。
(3)監禁刑的時點
第92條少年監獄:少年刑罰在少年監獄執行;被判刑人年滿18歲,且不適合實行少年刑罰的,不需要在少年監獄執行。不在少年監獄執行少年刑罰的,依據成年人刑罰執行的有關規定。
少年和成年人監禁刑,在執行場所、內容和目標上都存在較大差異,少年被判處監禁應當在專門的少年監獄執行,但若是在執行監禁過程中,少年成長為成年人,則監禁場所一般移至普通監獄。由是觀之,關于時點的規定,是有規律可循的:如果是實體方面的權利義務,一般為行為時;但若為程序方面的權利義務,則一般為審判時。初看之,不公開審判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但不公開審判關涉少年之隱私,所以不公開審判不僅僅具有程序性價值,同時亦具有實體性價值。立法者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定位于以“審理時”為準時,其實際上就是將該制度理解成一種純粹的程序權益,即僅注意到了不公開審理制度本身的程序性價值。若立法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以“行為時”為準,則表明立法者不僅看到了不公開審判制度本身的程序性價值,還看到了不公開審判背后的實體性價值,即將因未成年時期的行為而受到刑事指控的被告人的具體身份信息作為一種特別的隱私權來加以特別的保護。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判的階段
從字面含義理解,審判應當包含審理和判決,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判應當是審判過程和判決宣告都不公開,但各國的立法并非完全如此。中國大陸地區的《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特別程序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第275條規定: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同時,第三編審判中第196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如果說第三編是普通(成人)刑事案件審判程序的規定是一般規定,那么第五編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規定則是特殊規定。
“法律在適用上,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蓋因特別法為因特別需要而制定,用以補充普通法之不足,是故特別法與普通法競合適用時,特別法應優先適用,至于特別法所未規定,始得適用普通法。此為適用法律必須堅守之原則①.”
《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特別程序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第276條規定: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規定進行。據此,無論是未成年人還是成年人,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概言之,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不公開,判決宣告公開。對此,德國《少年法院法》第48條規定:法院的審理以及判決的宣布,均不予公開。也就是說,對于少年刑事案件,不僅審理過程不公開,判決結果亦不公開。日本《少年法》第22條規定了少年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不公開,那么作為審判結果的判決是否公開呢?對此,該法第61條禁止新聞報道等的刊載規定:對于交付過家庭法院審判的少年或者少年時因為犯罪而被提起公訴者,不得在報紙及其他印刷品上刊載,通過其姓名、年齡、職業、容貌等信息可以推斷該案件與本人有關的報道或者照片。從該條對涉罪少年隱私權的嚴格保護可以推出,載明少年被告人犯罪事實和身份信息的判決應該是保密的,作為審判結果的判決是不公開的。如果從《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和《兒童權利公約》的宗旨來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不公開,應當包含審理過程的不公開和審判結果的不公開。如果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不公開旨在追求保護未成年人隱私之目標,那么宣告判決公開將會使此目標落空,從而使審理不公開變得意義幾無或者說功虧一簣。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決不公開固然可以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但判決不公開可能損害民眾的報應正義、知情權和監督司法的需求。特別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成為嚴重社會問題的今天,民眾有權知曉未成年人犯罪的狀況和具體處理結果。那么如何才能兼顧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和保障民眾知情權、監督司法呢?雖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成為一種傳統已經有了一百余年的歷史,不公開審判對于被告少年隱私的保護、矯正目標的實現等都具有重要的價值,但這并非就意味著對民眾的報應正義、知情權和司法監督等需求的一概否定。既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不公開制度的基本價值訴求是為了保護隱私,那么這種隱私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是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本身還是未成年人作為一個個體實施了犯罪行為這件事?顯然是后者。公開不包含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犯罪事實本身不會構成對少年隱私權的侵害危險,不會導致少年被貼上犯罪少年的標簽,從而污名化,亦不會損害少年今后的社會發展。將未成年人犯罪作為隱私進行保護,其核心是保護該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而公眾知情權的核心是公眾知曉案情本身,司法監督的焦點是該案件是否得到了公正的審判。
案情本身與人別信息是可以分離的,雖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不公開,但過濾了未成年被告人個別信息之后的案情和判決結果依然可以公之于眾,這樣一方面保護了未成年人的隱私,另一方面也滿足了公眾知情權和司法監督的價值需求。所以,更合理、穩妥的方法是判決的有限公開,即將過濾了被告少年個人信息的判決公布于眾。
四、媒體報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禁止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意味著公眾不能旁聽案件的審理過程,媒體不能現場報道司法過程,但案件審理前以及判決后媒體能否報道司法過程和判決結果,各國立法的規定也是智者見智。
根據英國《1989年兒童法》第97條的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公開旨在或可以確定兒童參與治安法院依法審理的訴訟程序的材料或該兒童的住址或所在學校。但如果為了兒童福利之需要,法院可以命令公開。公開的途徑包括通過電視節目。任何違反本條規定的人都應當構成犯罪,經簡易程序定罪,可以判處不超過第4標準等級的罰金。從該規定中可以看出,雖然關于媒體報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原則上是禁止的,但該禁止不是絕對的,若是為了兒童福利的需要,法院可以裁定媒體報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言以蔽之,在英國,無論是禁止還是允許媒體報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其首要考慮的是兒童的福利。如果違反禁止報道之義務,則可能會構成犯罪,從而面臨相當數額的罰金處罰。
日本《少年法》第61條禁止新聞報道等的刊載規定:對于交付過家庭法院審判的少年或者少年時因為犯罪而被提起公訴者,不得在報紙及其他印刷品上刊載,通過其姓名、年齡、職業、容貌等信息可以推斷該案件與本人有關的報道或者照片。這就是說,少年參與訴訟的信息是一項隱私,受到法律的嚴格保密,無論何種理由,嚴禁媒體報道少年刑事案件,泄露涉案少年的相關信息。日本絕對禁止媒體報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與少年法的宗旨是呼應的。媒體報道少年刑事案件,披露少年的犯罪信息,是一項危害少年福祉、可能妨礙少年將來正常社會化的活動。因此,為了少年的健康成長,禁止媒體報道少年刑事案件。
臺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規定:個人不得于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預防和矯正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上,非刑事化、非監禁化和輕刑化的理念,已經是國際社會處置涉罪未成年人的主流趨向;“預防為主、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或者逐漸免于懲罰的司法理念,將愈來愈成為我國少年司法體系的主導思維。多種案例表明,未成年罪犯是不能單靠法律的強制而予以改變的,以“孝”為核心內容的孝悌、感恩、知恥、自省等道德情感教育,容易走進未成年犯的內心,有利于喚醒他們處于泯滅狀態的本善心、恭敬心、羞恥心、感恩心、悔改心,啟迪他們的人性之美,重塑他們的精神世界。這是符合習近平總書記指示的教育實踐,是符合國際主流趨勢的教育新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