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注冊會計師在環境審計中的作用
摘要:注冊會計師參與環境審計是社會環境受托責任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決定了其在環境審計中的主體地位。然而,我國現階段的環境審計以政府為主導,注冊會計師審計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本文通過分析制約注冊會計師參與環境審計的因素,以期為促進注冊會計師參與環境審計提供參考意見。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環境審計;社會受托環境責任
粗放式的經濟發展模式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以致環境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因此,如何實現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是當前人們關注的關鍵問題。環境審計的出現,無疑為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發展帶來了新希望---審計人員通過環境審計,可對企業履行環境管理責任的情況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和鑒證。
目前,我國現階段的環境審計以政府為主導,注冊會計師審計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面對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注冊會計師參與環境審計已是大勢所趨。
一、注冊會計師參與環境審計的必然性
(一)社會受托環境責任發展的必然產物
企業發展需要從資本市場融資,更需要在產品市場銷售產品。社會公眾在資本市場為投資者,在消費市場則為消費者,對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存在重要影響。隨著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社會公眾越來越重視環境保護,逐漸偏好投資環境形象良好的企業,自覺抵制環境形象惡劣的產品,形成企業對社會公眾的社會受托環境責任(王恩山、楊娜,2008)。
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存在,使得企業和社會公眾雙方都需要獨立第三方對企業提供的環境審計報告進行鑒證,提高其可信賴程度。其一,環境審計報告反映了企業社會環境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而社會受托環境責任報告由企業自身提供,其可信賴程度較低,因此,履行了社會受托環境責任的企業需要獨立性強的注冊會計師對其行進鑒證,提高可信賴程度,以此獲得低成本的融資或銷售更多的產品;其二,社會公眾根據社會受托環境責任履行情況對企業的環境形象進行區分,也需要獨立性強的注冊會計師對企業提供的環境審計報告進行鑒證,進而在資本市場上有選擇的投資,在產品市場上有選擇的消費,以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因此,注冊會計師參與環境審計是社會受托環境責任發展的必然產物。
(二)政府審計和內部審計的不足
政府審計由政府審計機關開展,而政府審計機關以政府部門形態存在,決定了其審計工作主要為政府服務,受政府控制。因此,政府審計存在以下缺陷:其一,政府審計范圍有限,從審計環節來看,主要側重污染治理審計和治理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審計,不能從污染源頭審計;其二,在對國有企業的環境審計中,政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存在尋租可能性,難以保證審計結果的公平、公正;其三,政府審計人員有限,審計任務不可能如注冊會計師一樣詳細分配到個人,容易產生“搭便車”現象,審計效率低下,同時,環境污染主要來源于企業的經營活動,有限的政府審計人員無法滿足龐大的企業環境審計需求。
企業內部審計類似政府審計,屬于“自檢自查”,審計獨立性不強,審計結果可信賴度低;其次,基于成本效益原則,企業也不可能支付大量資金開展內部審計,在同等費用的情況下,企業更偏向于由注冊會計師執行環境審計。
(三)拓展業務的需要
目前,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幾乎集中在傳統的各項會計和審計服務、資產評估服務、管理咨詢服務、稅務服務以及工商服務等類型,其中以審計為主業務的事務所審計收入占總收入比重達到70%-80%之多。顯然,注冊會計師行業面臨著激烈的競爭,基本業務領域基本處于飽和狀態。在這種局面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拓展更多領域的業務以增加利潤,環境審計無疑是最佳選擇之一:在環境保護意識和環境管理越來越受國家、社會公眾和企業經營者重視的今天,在未來持續很長一段時間里,環境審計市場前景廣闊。
二、制約注冊會計師參與環境審計的因素分析
(一)企業披露環境信息的主觀意愿不強
雖然我國從1979年開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自然資源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組成了較健全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但環境保護法律條例大多屬于指導性思想,各項實施細則有待明確,與實務操作有很大差距,具體可操作性不強,執法不嚴,難以擺脫“軟法律”的影子,無法保證環境審計結果得到應有的重視,法律監管缺失使得許多企業并沒有意愿進行環境審計,環境審計需求小,環境審計市場難以發展壯大。
(二)環境審計實施細則尚未建立
我國《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對環境保護有關的政府環境保護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國有金融機構環保信貸資金、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國有企業排污費、環境支出、國際組織援貸款項目等各種資金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進行監督。但這一方面規定偏向于環境財務審計,更深層次的環境績效審計和環境合規審計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審計內容單一。2006年修訂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對環境事項做出了解釋,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年報審計過程中考慮年報的財務事項,但對于注冊會計師具體如何參與環境審計,準則并沒有做出詳細規定,注冊會計師在環境審計中缺乏客觀標準,環境審計報告可信賴程度低。
(三)環境信息披露形式及內容缺乏統一標準
我國的環境審計處于探索階段,環境信息披露的形式及內容也沒有形成統一標準。朱金鳳、趙紅雨(2008)以2006年底A股造紙業23家上市公司為樣本,對其招股說明書及2003~2005年連續三年共65份年度報告進行分析,研究結果顯示:其一,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與環境法規的發布時間具有一定的相關性,其披露動機源于政府的壓力而非市場的需求,披露目的是為了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而不是履行公司社會責任;其二,環境信息披露同時存在與年度財務報告和招股說明書,且年度財務報告中的環境信息披露詳細情況不及招股說明書;其三,環境信息披露方式不規范、內容不全面,實用性較低。面對紛繁凌亂的環境信息,注冊會計師在進行環境審計時無法形成統一標準,缺乏可比性,社會公眾也不能據此合理區分企業的環境形象,無法客觀反映企業的社會受托環境責任履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