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的法律思想雖然不及其政治思想、軍事思想那樣博大精深,但是法律思想作為毛澤東思想有機體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其他思想密切相關,是一個非常值得系統研究的領域。
毛澤東法律思想的形成是與其革命的一生緊密相連的,學習和研究毛澤東的法律思想,對于我們全面、系統、正確地理解和認識毛澤東思想、對于我們發揚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理念、對于我們“與時俱進”地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堅持和發展毛澤東思想都有著重大的借鑒與學習意義。
一、階級性與平等性
毋庸置疑,階級性是毛澤東法律思想當中最為突出的特性,其不僅僅體現在法律方面。階級性思想始終貫穿著毛澤東的一生,不過這種階級性思想在毛澤東人生的不同時期又不是全然相同的,在不同的時期有著不同的側重。
總的來說,毛澤東的法律階級性思想是在隨著時代主題的轉變而越發完善的。如1931年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第一條就明確的宣布:“所有封建地主、豪紳、軍閥、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無論自主經營或出租,一概無任何代價地實行沒收。被沒收來的土地,經過蘇維埃由貧農與中農實行分配?!狈浅C黠@,早期毛澤東的階級性思想是略顯狹隘的。
時至1949年,這種階級性思想開始逐步成熟并初具有系統性,這集中體現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當中,“人民是什么?在中國,在現階段,是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
這些階級在工人階級和共產黨的領導之下,團結起來,組成自己的國家,選舉自己的政府,向著帝國主義的走狗即地主階級和官僚資產階級以及代表這些階級的國民黨反動派及其幫兇們實行專政,實行獨裁,壓迫這些人,只許他們規規矩矩,不許他們亂說亂動。如要亂說亂動,立即取締,予以制裁?!?/p>
把對人民內部的民主和對反動派的專政進行明確的區分,突出兩者的階級屬性,并進而將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皠儕Z反動派的發言權,只讓人民有發言權?!薄皩τ谌嗣駜炔?,則實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論集會結社等項的自由權。
選舉權,只給人民,不給反動派”“我們現在的任務是強化人民的國家機器,這主要地是指人民的軍隊、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鞏固國防和保護人民利益?!边@種堅定的階級性思想在法律方面幾乎是壓倒性的,“我們認為,經過人民法庭和民主政府,對于那些積極地并嚴重地反對人民民主革命和破壞土地改革工作的重要的犯罪分子,即那些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和惡霸分子,判處死刑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當的。
不如此,就不能建立民主秩序?!痹诋敃r的歷史背景條件下,堅守法律的階級性對革命的最終勝利,應當說是起到了關鍵的保障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毛澤東在強調法律階級性的同時也非常重視法律的平等性,但這種平等性僅局限在階級內部。如1931年在江西瑞金召開的全國工農兵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首先,大綱在總則部分確定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政體為工農民主專政;確定政體為工農兵蘇維埃代表大會制度;確定以徹底實現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綱領作為政權的基本任務。體現著鮮明的階級性特色。
其次,在分則方面規定了工農勞動者階級、階層都有參政以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的自由,都享有勞動、生存、受教育的權利等等。這里在又在階級內部有充分表現出了其平等性法律思想的一面。再如1940年《新民主主義》中說,“必須實行無男女、信仰、財產、教育等差別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選舉制”。
1955年《駁“輿論一律”》“:我們的制度就是不許一切反革命分子有言論自由,而只許人民內部有這種自由?!边@些都明確的表示,平等僅局限在階級內部。
及至建國前后,這種平等性仍然停留在階級內部,但更多地轉移到了干部與群眾之間的平等。早在1941年,謝覺哉在延安主持辦理了一件要案,案件涉及到一位革命資歷很深的人物,謝覺哉根據事實和法律堅決要判處此人刑罰,毛澤東知道后致信謝覺哉:“此等原則離場我們決不能放松,不管犯錯誤的是何等樣的好朋友、好同志?!?/p>
1948年,毛澤東在《關于目前黨的政策中的幾個重要問題》中提出“:群眾不但有權對他們放手批判,而且有權在必要時將他們撤職,或建議撤職,或建議開除黨籍,直至將其中最壞的分子送交人民法庭審處?!?954年,他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中指出:“通過以后,全國人民每一個人都要實行,特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帶頭實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實行。不實行就是違反憲法?!?957年1月,毛澤東向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強調:“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壞革命法制。法律是上層建筑。我們的法律,是勞動人民自己制定的。
它是維護革命秩序,保護勞動人民利益,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保護生產力的。我們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痹?958年《干部要以普通勞動者的姿態出現》中指出:“誰有真理就服從誰,不管是挑大糞的也好,挖煤炭的也好,掃街的也好,貧苦的農民也好,只要真理在他們手里,就要服從他們?!边@種主張人人平等的觀點在后來的司法實踐中也被嚴格的執行,在處理黃克功案時,毛澤東在給雷經天的信中寫到,“正因為黃克功不同于一個普通人,正因為他是一個多年的共產黨員,是一個多年的紅軍,所以不能不這樣辦?!彪m然階級內部平等、階級外部專政的思想已算是條理清晰,但既然講到平等,那么自然就無法回避階級性與平等性之間的正面矛盾。
在新中國建國之初,毛澤東回答平等問題時說:我們也要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當時沈鈞儒問,資產階級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們社會主義法律應當怎么樣?毛澤東回答:“我們在立法上要講階級不平等,在司法上要講階級平等?!彪m然平等仍然是被嚴格限制在階級內部的,但在某種意義上“,司法上平等”的提出確實是在”階級斗爭壓倒一切”時代的一大進步?!案鱾€抗日階級的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什么人犯了法,適用同一的法律判罪量刑,不再因成份和出身問題,而有特別對待,在監獄里,所有犯人的法律地位和生活待遇,一律平等?!?/p>
不過過于強調法律的階級性也隱含著一定的弊端,這尤其是在廢除國民黨偽法統“六法全書”時充分暴漏了出來。毛澤東在《中共中央關于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中指出,“在無產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下,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應該廢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國民黨的六法全書為依據,而應該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據……同時,司法機關應該經常的蔑視和批判六法全書及國民黨其他一切的反動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視和批判歐美日本資本主義國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學習和掌握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國家觀、法律觀及新民主主義的政策、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的辦法,來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只有這樣做,才能使我們的司法工作真正成為人民民主政權工作的有機構成部分?!?/p>
過分強調法的階級性,而抹殺了法的繼承性,這無疑會對法律發展的連貫性造成巨大的創傷,一種法律的存在必然反映著社會生活和法制建設中的一些共同的、規律性的問題,這些是應該被吸收和借鑒的。
二、人民性與民主性
早在1912年,毛澤東就在《商鞅徒木立信論》中寫道:“法令者,代謀幸福之具也。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吾民方恐其不布此法令,或布而恐其不生效力,必竭全力以保障之,維持之,務使達到完善之目的而止……法令而不善,則不惟無幸福之可言,且有危害之足俱,吾民又必竭力以阻止此法令。雖欲吾信,又安有信之之理?”他認為法律是為全體人民謀福利的一種工具,一部法律是否以人民的利益為出發點,就決定這這部法律的好與壞、是否能執行。并且強調政府要取信于民,不僅在制定法律時要制定有利于民的法律,并且政府本身也應當是一個民治的政府。執政者制定法律時,如果不考慮人民的利益,那么“民是此民矣,法是彼法矣”二者不相聯系,不成一體,人民就必然不會去關心法律。
并且這種思想也確實在毛澤東早年的活動當中得到了實踐,如在1930年閩西第一次工農代表大會通過的《保護婦女青年條例》和《婚姻法》,1933年12月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和1934年《中國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文件當中,廢除了一切包辦、買賣和強迫的婚姻制度,嚴禁一夫多妻和童養媳,建立了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和婚姻自由等為原則的新婚姻制度。對此他曾興奮地說“:這種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打碎了四千年來束縛人類尤其是束縛女子的封建鎖鏈,建立適合人性的新規律,這也是人類歷史上偉大的勝利之一?!?/p>
抗日戰爭結束不久,毛澤東在著名的“窯洞對”中提出,“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會松懈。
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p>
在法律方面,他也一再地強調,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拔覀兊姆?,是勞動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維護革命秩序,保護勞動人民利益,保護社會主義經濟,保護生產力的?!闭缤缒甑乃枷胍粯印?,以后的政治法律,不裝在長衣先生們的腦子里,而裝在工人們農民們的腦子里。他們對于政治,要怎么辦就怎么辦。他們對于法律要怎么定就怎么定?!币辉購娬{法律應該是人民的法律,人民應該通過民主集中制來行使自己的權力,“新民主主義的政權組織,應該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大政方針,選舉政府?!薄笆垢骷壢嗣翊泶髸懈叨鹊臋嗔Α垢骷壵芗械靥幚肀桓骷壢嗣翊泶髸械囊磺惺聞?,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動”。黨是與人民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和最廣大的人民群眾取得密切的聯系。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一刻也不脫離群眾;一切從人民的利益出發”。1094“共產黨人的一切言論行動,必須以合乎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最大利益,為最廣大人民群眾所擁護為最高標準?!?/p>
毛澤東法律思想當中的人民性與民主性思想,系統的提出應當是在其于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針對五四年憲法草案的講話當中,他談到:“原則基本上是兩個: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我們的民主不是資產階級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這就是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人民民主的原則貫串在我們整個憲法中?!庇诖送瑫r,“用憲法這樣一個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固定下來,使全國人民有一條清楚的軌道,使全國人民感到有一條清楚的明確的和正確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國人民的積極性”強調國家政權的主人是人民,“人民的國家是保護人民的。
有了人民的國家,人民才有可能在全國范圍內和全體規模上,用民主的方法,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辈粌H如此,在他看來,五四年憲法的制定與通過就是一次極佳的人民民主的體現,毛澤東指出“這個憲法草案,結合了少數領導的意見和八千多人的意見,公布以后,還要由全國人民討論,使中央的意見和全國人民的意見相結合。這就是領導和群眾相結合,領導和廣大積極分子相結合的方法。過去我們采用了這個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這個方法?!?/p>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有說的民主,僅僅是階級內部的民主,即人民民主,“專政的制度不適用于人民內部。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專政,不能由一部分人民去壓迫另一部分人民。人民中間的犯法分子也要收到法律的制裁,但是,這和壓迫人民的敵人的專政是有原則區別的?!睂Ψ锤锩膶U冀K都是存在的,“在革命勝利還只有十幾年的時候,在被打倒的反動階級分子還沒有改造好,有些人并且企圖陰謀復辟的時候,人總要捕一些,殺一點的,否則不能平民憤,不能鞏固人民的專政?!?/p>
三、慎重性與寬容性
毛澤東法律思想中的慎重性與寬容性,最鮮明的體現就是在其少殺、慎殺的思想當中。1948年,毛澤東《在晉綏干部會議上的講話》中提到“,對于一切站在國民黨方面的普通人員,一般的地主富農分子,或犯罪較輕的分子,則必須禁止亂殺?!?/p>
1951年,毛澤東在為中共中央起草的關于鎮壓反革命運動的一些重要指示中提出“,特別是草率從事的偏向,危險最大……反革命早幾天殺,遲幾天殺,關系并不甚大。唯獨草率從事,錯捕錯殺了人,則影響很壞?!蓖?,他在修改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時所寫的指示中提到,“統一計劃,統一行動,嚴格審查捕人的殺人的名單,注意各個時期的斗爭策略,廣泛進行宣傳教育,打破關門主義和神秘主義,堅持反對草率從事的偏向?!?/p>
雖然鎮壓反革命運動在當時仍然是主線中的主線,毛澤東還是清醒地意識到草率殺人的危害性,并且這種認識最終是回歸到有利于反革命事業的角度上來的?!斑@個政策是一個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錯誤。這個政策可以獲得廣大社會人士的同情。
這個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勢力,利于徹底消滅反革命。這個政策又保存了大批的勞動力,利于國家的建設事業?!痹谧龀鰧ι贇⒄叩暮锰帤w納論述的同時,為了避免這種草率殺人錯誤的出現,他還做出了一系列具體的限制性規定,“其應執行死刑的極少數人(大約占死罪分子的十分之一二),為慎重起見,一律要報請大行政區或大軍區批準。有關統一戰線的重要分子,須報請中央批準?!?/p>
將執行死刑的審批權提高到大行政區或大軍區一級;“在共產黨內,在人民解放軍內,在人民政權系統內,在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內清出的反革命分子……凡應殺分子,只殺有血債者,有引起群眾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強奸許多婦女、掠奪許多財產者,以及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在緩刑期內強制勞動、以觀后效的政策”“對于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雖然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但尚未達到最嚴重的程度、而又罪該處死者,應當采取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后效的政策。此外還應明確地規定:……凡介在可殺可不殺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殺,如果殺了就是犯錯誤。著重強調死刑緩期執行的應用等等。在這樣的政策指導之下,毛澤東又做了比例上的預計,“估計在上述……反革命分子中,有血債或……只占極少數,大約不過十分之一二,而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可能占十分之八九,即可保全十分之八九的死罪分子不殺?!辈坏貌徽f,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下,舉國上下都處在一種對反革命活動狂熱打擊的氛圍中,毛澤東能夠保持清醒,堅持少殺、慎殺政策,是非常理智的。與此同時,毛澤東還非常重視罪刑責相適應的問題。1950年在“肅反”問題上指出“,必須實行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即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的政策,不可偏廢?!?/p>
1957年在談到有反必肅、刑事犯罪等相關問題時強調,“輕罪重判不對,重罪輕判也不對?!蔽ㄓ袌猿肿镄滔噙m應,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其應有的懲罰,做到公正合理,發揮刑事法律的最佳功效。毛澤東還提出罪責自負的原則,反對株連,在1940年12月《論政策》一文中指出,“關于鋤奸政策,應該堅決鎮壓那些堅決的漢奸分子和堅決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衛抗日的革命勢力。但是決不可多殺人,決不可以牽涉到任何無辜的分子”,強調即便是在鎮壓反革命的案件中,也不株連其未積極參加反革命活動的家屬。
此外,刑訊逼供和肉刑問題也是毛澤東非常關注的一點,早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毛澤東就指出,對被逮捕的人“禁止一切不人道主義的待遇?!?/p>
1943年8月,毛澤東在批判“左”傾教條主義者在肅反斗爭中推行的逼供問題上指出,“這個錯誤方針,簡單地說來,就是逼供信三個字。審訊人對特務分子及可疑分子采用肉刑、變相肉刑及其它威逼方法;然后被審人隨意亂供,誣陷好人;然后審訊人及負責人不加思索地相信這種絕對不可靠的供詞,亂捉亂打亂殺。這是完全主觀主義的方針與方法?!?/p>
1948年4月,針對晉綏解放區有對犯罪分子使用肉刑的錯誤,毛澤東同志再次強調:“在人民法庭和民主政府進行對于犯罪分子的審訊工作時,必須禁止使用肉刑?!?952年,在談到“三反”“五反”時又再強調,“無論‘三反’、‘五反’均不得采用肉刑逼供方法?!辈粌H堅持少殺慎殺、反對肉刑,毛澤東還非常關注對犯罪分子的改造?!叭耸强梢愿脑斓?,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確才行?!睂Υ缸锓肿?,毛澤東主張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政策,在1962年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上強調,對犯罪分子是“用適當的方法改造他們使他們成為新人?!薄皩τ诜磩与A級和反動派的人們,在他們的政權被推翻以后,只要他們不造反,不破壞,不搗亂,也給土地,給工作,讓他們活下去,讓他們在勞動中改造自己,成為新人?!薄坝邢M岩呀浝U械了和投降了的地主階級分子,官僚資產階級分子和國民黨反動集團的成員及其幫兇給以由壞人變好人的教育,并盡可能地把他們變成好人?!?/p>
毛澤東同志在我國新民主主義法制和社會主義法制的創建過程中,無論在政治上還是思想上都起了主導作用。毛澤東法律思想,一直是我國新民主主義法制建設和社會主義法制創建工作以及政法工作的指導思想。這是無法否認的歷史事實。離開了對毛澤東法律思想和實踐的研究,就無法全面系統的了解和總結我國新民主主義法治建設和社會主義法治創建工作以及政法工作的經驗教訓。
毛澤東的法律思想隨著時代的變遷而時有側重,甚至在一些問題上出現的反復與矛盾。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毛澤東突出法律的階級性、人民民主性,強調法律的慎重與寬容無疑是具有先進性意義的。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一個重要的表征就是其體現的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勞動人民的意志,同時兼顧一切擁護和熱愛社會主義國家,積極從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人民的利益和愿望。社會主義法治的階級性與人民性是相統一的,是工人階級利益和全體人民利益的統一。法治建設要維護和加強社會主義人民民主,這恰恰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特征,也正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優越性所在。再有他確立的人民利益至上的價值觀,始終是我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要義,堅持人民至上的價值觀有利于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有利于鞏固執政黨地位。
中國共產黨唯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才是始終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和擁護。毛澤東法律思想是一個科學的完整的理論體系,只有從宏觀的角度進行把握,才能認識到其中的精髓,這是中國共產黨集體智慧的結晶,對我國當前和今后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有著重要的指導和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1]毛澤東選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毛澤東選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毛澤東選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4]謝覺哉傳[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5]毛澤東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毛澤東書信選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7]毛澤東思想法學理論論文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
[8]法學概論資料選編[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9]毛澤東早期文稿[M]長沙:湖南出版社,1990.
[10]黃炎培.八十年來[M].北京:中國文史出版社,1982.
[11]毛澤東選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