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我國于1983年開始重新恢復審計制度,而經濟效益審計的理論建設和實務土作也正是從那時一開始的。近年來,政府績效審計越發受到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重視,受此影響政府績效審計也確實發揮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在實務土作過程中我們也還面臨很多的問題和困難,還沒有一套完善的政府績效審計評價標準體系,這就制約了政府績效審計在我國的進一步發展。
現階段美國的政府績效審計評價標準體系包括軟性標準和硬性標準兩部分。其中,軟性評價標準通常是指一些難以量化的指標,包括領導目標管理、基礎設施管理、財政管理、信息管理和人事管理等五大類,軟性評價標準可以用十社會公眾對政府進行評價。而硬性評價標準通常則是一些容易量化的指標,包括投入指標、產出指標、結構指標和能力指標等四大類。美國政府責任署考慮到軟性評價標準不易量化、難以衡量,便開展“金額化”法,同時還制定了政府部門績效審計評估與測試標準共計七條。并且對難以量化的標準還提出了“優先實踐”的概念作為其衡量依據。
英國國家審計署認為政府績效審計評價標準應該建立在既定標準基礎之上,以此盡量避免政府績效審計評價標準的模糊性。比如被廣泛接受的與效益相關的政府規章、法律和法規、合同要求、準則和指南、相關的令業標準以及管理實踐目標與目的等。
現階段,我國的學者一雖然初步構建了政府績效評價體系的宏觀框架,但是還沒有一套真正針對政府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由于缺乏具有針對性的制度規范,導致政府績效審計實務工作的可操作性存在一定問題,而這恰恰是制約我國政府績效審計進一步開展的一個重要因素?;诖?,本文的政府績效審計標準將嘗試從評價對象的角度進行更具針對性的探討。
二、文獻回顧及評述
對于政府績效審計評價標準問題,各國學者都進行了各種嘗試性的研究。國外相關研究成果比較早、也更豐富,既包括了績效評價方法的研究,也包括了對相關國家己有經驗的介紹。例如Sheryl Cater和宋宏坤[1]認為,標準績效指標的特性應該是具有適當的數量,以及適當和及時的數據設計。同時還認為績效評價指標應該增加績效的維度,特別是要衡量顧客導向和質量指標,質量指標不過分追求所提供服務的樣式,而更加關注所提供服務的方式,即更加注重于對過程的評價。Percy[2]認為,績效評價指標的被接受程度會受到在運用過程中人員的期望,以及在項目和組織中的運用程序和方式等因素的影響。Dawe[3]認為,當前公眾對很多問題尚未達成共識,比如績效能夠被測量的程度,其相關責任的明確,以及是否可以通過績效測量的結果來改善經營狀況等問題,而且公共部門績效評價指標的制定和建立也還受到其他相關因素的影響。
政府績效審計評價制度在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瑞典和澳大利亞等國先后實施,且均己取得一定的成果。其中,Morin [4]對加拿大、Pollitt [5]對英國和法國等國,從不同角度分別就相關國家政府績效審計的設計及開展情況進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相應的觀點。
國內學者一對政府績效審計評價標準的研究相對較晚,但是進入21世紀后快速增長。溫美琴[6]提出的一般意義上的績效審計指標是從政府管理績效、公共資源耗費和項目績效三個視角進行設計的。在績效審計評價標準上,通常采用比較分析方法,比如縱向和橫向的數據、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以及政府施政目標和綱要等;在績效審計評價方法上,主要包括加法合成法、因素分析法、凈現值法和模糊數學法等。周亞榮和廖洪[7]基于預算的視角對政府部門績效評價指標進行了研究,同時一還對其給出了相應的定量和定性指標,認為政府績效審計的評價指標可以按照預算管理及預算支出的過程來加以設置。劇杰[8]基于受托責任的理論基礎,開創性地構建了只是針對效率性的評價指標,從四個方面(即環境因素、可取得的效率信息、運營過程和管理系統以及改進效率水平的努力)來進行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同時一還解釋了指標的具體情況,并詳細闡述了指標體系的具體構成要素。
通過分析現階段己有的文獻可以發現,當前學者一們嘗試構建政府績效審計評價體系主要是采用定量與定性指標相結合、財務與非財務指標相結合,以及多維度多層次的綜合評價方法等。國內己有的研究成果雖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但其可操作性不強,所以筆者一嘗試從評價對象的角度進行更具針對性的政府績效審計標準的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