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美國GAO跟蹤審計實踐對我國政策跟蹤審計的啟示
摘要:我國政策跟蹤審計在2008年有較大發展,但在實踐過程中仍顯露出不少問題。本文在分析我國政策跟蹤審計弊端的基礎上,結合美國審計署(以下簡稱GAO)在跟蹤審計的審計項目選擇、項目持續評估分析和績效評價分析三方面實踐現狀的研究,為我國政策跟蹤審計的進一步發展提供相關建議。
關鍵詞:政策;跟蹤審計;GAO審計
在“三期疊加”階段,穩定經濟增長成為社會的關注熱點,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以及2015年9月1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均強調要充分發揮“第三方評估”功能。審計署是最重要的第三方評估機構,而且在國家治理能力改革創新期,審計是非常重要的國家治理工具。由于我國仍處于政策跟蹤審計的探索期,且結合跟蹤審計自身特點、規范約束條件不明確,以及審計執行的局限性等方面缺陷,我國政策跟蹤審計在審計立項選擇、風險評估、評價體系方面尚不完善,在實踐過程中顯現出不少問題。美國作為實施跟蹤審計最早的國家之一,其跟蹤審計的實踐體系已較為完善。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我國政策跟蹤審計存在的缺陷,然后基于對美國GAO跟蹤審計開展及績效評價過程的研究,為促進我國政策跟蹤審計的進一步發展提出建議。
一、我國政策跟蹤審計缺陷分析
(一)政策跟蹤審計項目選擇標準不一
政策跟蹤審計的內容進行分解后就是對各項目、資金等進行跟蹤審計。然而,就目前我國政策跟蹤審計現狀而言,政策跟蹤審計對象的選擇并沒有明文法規進行標準化規定,因此,這往往使政策跟蹤審計在實踐過程中無章可循,審計效率有待提高。白日玲曾認為我國跟蹤審計尚處于理論探討和實際應用初期,存在跟蹤審計職能不明確、形式化、評價指標及相關規范不明確等問題。
(二)政策跟蹤審計時機把握不準
政策跟蹤審計所包含的項目眾多,但并不是每個項目都需要時時審計。目前,由于我國政策跟蹤審計仍處于探索發展階段,對適時介入項目審計的時機把握仍較為困難,因此導致政策跟蹤審計存在高成本、低成效的問題。朱恒金等分析發現跟蹤審計存在高成本、高風險,低顯性成本或成本難以量化,以及難以評價審計業績等缺點,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其進一步發展。這些問題存在的根源還是我國沒有相關的跟蹤審計項目政策和項目持續評估分析標準,無法判斷哪些項目在何時存在較高風險應時時審計,在何時只需簡單監管,無法做到有重點地適時跟蹤審計,不能在保持審計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審計成本。
(三)政策跟蹤審計績效評價不全
我國績效審計起步較晚,雖然對其在理論認識方面較為深刻,但在實踐方面仍有較大的改善空間。政策跟蹤審計的績效評價內容較為單薄,主要從經濟效益著手。然而,為使政策跟蹤審計進一步得到發展與完善,我國應將審計過程中所包含的各方(審計客戶、審計單位、審計師等)存在的缺陷與優點一并進行評價,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宋依佳提出我國的政策跟蹤審計的系統性、整體性和效果性仍有待完善。審計機關的審計能力、審計技術創新和審計過程控制等方面仍需做出更大努力。
二、GAO跟蹤審計實踐分析
(一)政策跟蹤審計項目選擇
一項政策的貫徹執行,必定同步進行多個項目的實施。這些項目性質不同、風險程度不一,審計機關在自身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如何科學地選擇跟蹤審計項目,將政策相關項目進行風險評級并分層管理成為關鍵。美國是采用政策跟蹤審計最早的國家之一,GAO在項目選擇方面已有明確的標準和程序指導文件,并周期性地發布《確定績效和問責的挑戰和高風險領域》報告。所謂高風險項目是指易發生舞弊、資源浪費、濫用、缺乏管理以及正在實行改革的項目。
GAO的政策跟蹤審計項目選擇標準主要有下列四條:國會和行政部門關注程度;公眾利益的相關程度和預算支出花費;機構戰略規劃中所處地位及對機構年度經營業績的影響程度;已知項目將在業績和問責方面存在高風險的可能性。此外,在選擇審計項目時,GAO也會綜合考慮相關機構內部控制情況,項目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程度,審計程序特點及其法律要求等等。在發布《確定績效和問責的挑戰和高風險領域》報告前,GAO將與相關機構代表討論最初經評估確定的審計對象,在聽取相關建議后,最終確定高風險審計項目。
綜上所述,GAO確定政策跟蹤審計項目的過程可用圖一來表示。
GAO利用一定標準對政府項目進行初步評估,并整合利用第三方資源,積極聽取相關機構的建議,這有利于GAO進一步了解潛在審計項目,為其項目風險的后續持續評估分析奠定基礎。為了提高事前審計的透明度,使國會、公民等更好地了解整個政策跟蹤審計過程,GAO會將政策跟蹤審計的審計項目選擇過程、標準及結果進行公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