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特殊的一種審計形式,經濟責任審計最初應用于國有企業的領導人的離職審計,隨著經濟、法律、政治等環境改變,我國國有企業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委托代理和受托責任的出現,使得經濟責任審計顯得更加重要。經濟責任審計從開始至今,已經歷了幾十年,但由于該審計制度的中國特色性,缺少國外先進的理論及典型的案例作為支撐,因此,仍處于探索階段,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很多問題相繼呈現。
相對于通常意義上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主要體現于其著眼于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企業領導人,內容是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在審計過程、方式方法、評價體系等方面都異于我們通常所理解的審計。目前來看,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問題是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最為突出的問題之一,因此,本文從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現狀分析為出發點,分析存在的問題,并給出完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體系的建議。
一、目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存在的問題
首先,評價指標較單一,偏重于財務指標;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應僅僅著眼于財務指標,對于企業領導干部的個人主觀努力成果、對社會的貢獻、員工福利、對環境的影響等均應該進行評價,同時,對其經濟行為有可能帶來的影響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潛在事項也應當進行審計,這樣才能夠做到客觀、公正的評價目的。
但就目前而言,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指標仍以財務指標為主導,其它方面則被忽略或者淺嘗輒止,過多的偏向于財務指標,不能形成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評價結果往往與企業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執行情況有所背離,無法到達審計目的。雖然政府也出臺相關政策要加強企業領導干部在社會責任等非財務指標方面的評價,但是絕大多數企業在實施過程中,并沒有或者極少設置相應的指標來反映,而只是通過審計內容簡單說明,不能達到綜合反映的目的。此外,因為選用財務評價指標過多,使得有些企業領導干部為了達到短期的財務成果,做出短期的財務操縱的行為。
其次,指標選取不當,達不到評價目的。在選取評價指標時,應當選取最能反映現象本質的指標來進行評價。指標應當具有綜合性,通過多種指標來共同反映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梢赃x用差異率指標、趨勢比率指標、差額數等多種指標,并且不能忽視與同行業相關指標的橫向對比。但是,就目前而言,在經濟責任審計實務中,往往只是選擇用差額性指標,或者簡單的計算計劃完成情況指標來進行評價,對企業的發展趨勢如何、與行業平均水平的比較分析等都比較欠缺,這樣得出的評價結論將無法綜合客觀的反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不能達到評價目的。因此,評價指標的選取應當在具有全面性和綜合性的前提下,應當選擇能夠反映本質特征的指標來進行評價。
為了更好的說明適當指標選取的問題,我們以 A公司為例(真實數據),選取其經理離職審計中的利潤情況的評價指標來進行說明:
A 公司對該經理的經濟責任審計中,在利潤方面僅通過表1 數據進行了評價便得出審計結論。但是從表1 的數據來看,在反映該經理在職期間的利潤情況時,僅僅進行了利潤情況的累計額,從表中的數據來分析,確實實現了利潤的正增長,但是客觀來看,這個指標根本無法達到評價目的。因為指標選取過于簡單,同時也并沒有和同行業的平均值相對比,雖然利潤實現了增長,但是增長的比率是多少?與行業當期的標準的差異怎樣?從趨勢上看,是呈現逐年增長趨勢還是逐年下跌趨勢?正是由于指標的選取不當,導致很多關鍵性的問題無法體現,評價結果不具有說服力。
第三,缺少定量評價,偏重于定性評價。在對事物進行評價時,數據是最具有說服力,經濟責任審計也是如此。若過多憑借主觀因素來評價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審計結果必將缺少客觀性。因此,在進行評價指標選擇時,應當以定量評價為主,定性評價指標為輔,但是在目前而言,卻本末倒置,過多的選取定性評價指標,使評價結果的主觀色彩較濃。
二、改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建議
針對于目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存在的問題,接下來將從基于平衡計分卡建立合理的評價指標體系、加強社會責任評價指標以及建立社會監督平臺三個方面,給出改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體系的建議。
第一,基于平衡計分卡建立的評價指標體系。平衡計分卡西方先進管理經驗的結果,是企業管理的一個奇跡。由 David P.Norton 和Robert S.Kaplan 共同提出。平衡計分卡是一種綜合的評價指標體系,由一系列財務的和非財務的評價指標構成。它打破了傳統的以財務指標為核心的企業業績評價,而是從財務觀、內部經營流程觀、客戶觀和學習與成長觀四個方面來綜合的反映企業業績。本文以國有企業的普遍情況為基礎,并借鑒平衡計分卡的基本結構,設計了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如下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