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1].2015年12月又下發了《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配套文件,明確依法全面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堅持黨政同責、同責同審,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因此,經濟責任審計就成了近年來審計界熱議的話題,國有大型企業也紛紛將經濟責任審計作為目前系統內部審計理論與實務研討交流的核心。
經濟責任審計是具有典型中國特色的一種特殊審計形式。國外并沒有經濟責任審計,我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黨和政府為了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其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促進黨風廉政建設,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經濟責任審計是與我國政治體制的管理需求相契合的,通過這種監督和管理制度,能有效地促進社會進步和企業的健康發展。立足內部審計實務,不斷發展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內部審計人員的責任和義務。
一、經濟責任審計現狀
經濟責任審計是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產生的[2].無論是最初的“擴大企業自主權”改革,還是“經濟責任制”試點改革以及“利改稅”改革,都是為了調動企業生產經營積極性,解決企業自我約束問題和規范國家 和企業的 分配關系。在新舊體制并存條件下的企業承包制改革,希望通過重建微觀利益機制和權利主體,使經營者對國有財產效率負起責任。但是,承包制只有激勵機制卻沒有約束機制,以致產生嚴重的“內部人”控制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承包一輪,損 失一輪”的怪現象。經濟責任審計就產生于該階段,它最初的形式是廠長(經理)離任審計,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深入,廠長(經理)離任審計發展為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審計。1992年以后,在明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前提下,引入現代企業制度成為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主要方向,經濟責任審計也逐步確立并不斷完善起來。
經濟責任審計發展到現在,其形式:按任職階段區分有任前、任中和離任審計;按審計客體區分有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審計。各級審計機關在注重把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經濟責任審計與績效審計、預算執行、財政(財務)決算審計相結合的基礎上,又積極探索市縣黨政領導同步審計。2015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將離任審計對象的范疇擴大到省部級領導干部。這些舉措都表明了國家嚴格管理干部的決心以及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域在逐漸寬泛和內容在逐漸豐富。當前,經濟責任審計體系在不斷健全與完善中。以中國石化內部審計為例,中國石化審計局依據《規定》,2011年4月印發了《中國石化經濟責任審計管理辦法》和《中國石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在創造性地建立審計信息集成管理系統的基礎上,完整地建立了一套經濟責任審計模版,包括審前調查通知書、審前調查方案、審前調查結論、審計實施方案、審計通知書、審計日記、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送審確認書、審理意見書。這些工作都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打下了良好基礎。
二、當前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經濟責任審計的進一步開展,一些問題和難點也逐步呈現,對內部審計發揮其監督服務的職能作用形成障礙?,F階段在國有企業中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存在著以下問題。
(一)“先離后審”現象較為普遍
現階段還是較為普遍的存在著領導干部已被調離或提拔任用后,再委托審計部門實施離任審計的狀況。為了履行手續,要求審計部門在較短時間內完成離任審計項目。這 無疑 給審計工作增加了難度,審計質量無從保證,審計的結果所產生的效果更是讓人堪憂?!兑幎ā啡詻]有明確領導干部必須“先審后離”,只是說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組織部門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經聯席會研究提出草案,報本級行政首長審定后,納入審計機關年度審計計劃。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干部任免的臨時性和非計劃性較強,因此該環節存在脫節現象,也是造成“先離后審”的主要原因。
(二)經濟責任審計鑒定難
在經濟審計實務中,當發現領導干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或由于領導干部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和浪費,需要對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進行鑒定時,雖然《規定》在第三十五、三十六和三十七條中明確界定了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的內容,但由于“民主決策”較為普遍,因此很少有領導干部鑒定為直接責任,鑒定為主管責任的也是寥寥無幾。只要是所管轄范圍內的單位、部門出了經濟問題,一般都定性為領導干部的領導責任,難以確定其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由于責任界定模糊,所以就沒有對應承擔責任的具體處理措施。
(三)審計評價問題較多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當遵循獨立性、權威性、客觀公正性、權責一致性、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及謹慎性原則[3].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著審計評價不能反映真實經濟責任的現象。有些審計主體由于獨立性較差,評價的結果只能是就事論事,無法觸及制度重建和管理革新的內容;有些審計評價只是簡單地將負責人述職報告中的內容直接搬到審計評價中,還有些將審計沒有涉及的內容隨意加以運用,或將審計依據不充分的部分,按照個人理解去加以評述,這些行為違反了客觀公正和謹慎的原則;有些審計評價超出了被審人員管理的職責范疇;同時還存在以靜態數據說明經營業績,沒有動態趨勢分析性的總結評價。上述情況都不能正確反映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使審計報告缺乏說服力,增大審計風險。
(四)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時有發生
按照《中國石化經濟責任審計 管 理辦法》的要求,對被審單位三年輪審一遍,因此每年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要占到審計計劃項目的1/3左右。審計項目多而審計人員少的矛盾,使審計人員更多的在審前調查時,只讓被審單位提供資料及數據;在運用遠程查賬系統的同時,減少了現場審計時間。但是,由于時間所限,對問題的查詢、了解及思考的深度不夠;在運用模版的同時,也使審計工作容易固化在一個具體的范疇內。上述情況影響了審計質量,個別審計報告趨于八股,內部審計的作用得不到充分體現,對樹立審計權威和提高審計地位不利。
(五)審計結果運用程度有限
雖然在《規定》中明確指出要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制度,將其作為干部考核、任免、獎罰的重要依據。但是,在現階段審計結果的運用并未與干部任免完全掛鉤,審計的結果得不到完全體現,使各層面對審計結果的重視程度受到影響。此外,對審計結果的公告制度和將審計結果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的情況還未執行。
(六)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不完善
從目前情況看,中央和?。ú浚┘壎冀⒘私洕熑螌徲嬄撓瘯h制度,下級部門卻存在未建立和未執行的情況。由于聯席會議制度組成的成員單位較多,執行起來存在部門協調管理脫節現象,造成許多成員單位都不清楚自己應履行的職責,不能發揮應有作用。由于召開聯席會議和議題存在隨意性,加之成員單位協調配合機制不夠完善,使得本來的意圖是為了形成監管合力,到最后卻成為無人監管,合力作用被削弱。
(七)審計人員業務素質亟待提高
現階段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所在單位(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合規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以下事項都要納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考核的范疇:“三重一大”決策的正確性;任用干部的民主性;國有資產管理及使用情況;重大項目或投資的建設和管理情況;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或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對下屬單位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履行經濟責任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有關內部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和領導班子廉潔紀律的執行情況等。對此,審計人員如果只是立足于原有的知識和能力,面對當前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的深度及廣度則不能達到要求,加大了審計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