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伴隨著我國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民主法治建設的大力推進而建立和發展,經過30余年的探索與實踐,逐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軌道,為規范權力運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2015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意見簡稱《框架意見》)及《關于實行審計全覆蓋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這是中國政治、經濟、社會等各領域深刻變革“新常態”下對審計體制改革的頂層設計,其中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被納入改革主要內容。
在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務不斷加重的形勢下,全面貫徹落實《框架意見》及《實施意見》,充分發揮審計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基石和保障作用,審計部門勢必創新經濟責任審計模式,拓展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和審計節點,強化審計渠道整合和審計結果運用,從而推進“有重點、有步驟、有深度、有成效”的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本文旨在通過探析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的內涵和要求,預判新時期經濟責任審計發展方向,以期為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做一點有益的探索。
一、適時拓展延伸,推進審計對象全覆蓋
《框架意見》及《實施意見》提出“黨政同責、同責同審”,這在2014年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審經責發〔2014〕102號)中雖有體現,但在官方文件中系統、明確地提出尚屬首次。
首先,《框架意見》及《實施意見》對納入審計對象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了適當拓展,其中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包括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黨委(黨組、黨工委)和行政正職領導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包括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
其次,《框架意見》及《實施意見》還掃除了盲區,根據黨委、政府及組織部門的要求,對企業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此外,隨著審計體制改革的推進,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呈向下延伸的趨勢,不排除將獨立核算的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納入經濟責任審計范圍。
二、把握審計重點,推進審計內容全覆蓋
《框架意見》提出要“明確審計重點”,可見應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有所側重,應重點關注四個方面。
一是重點關注權力運行。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重點檢查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把握領導干部履職用權的關鍵節點,將權力運行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
二是重點關注廉潔從政。把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國務院“約法三章”、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納入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反腐利器”作用。
三是重點關注責任界定。以領導干部履行經濟決策權、經濟管理權、政策執行權和經濟監督權等情況為重點,通過審計,真實反映、客觀評價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準確界定被審計領導干部應負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或領導責任等。
四是重點關注政績要求。應結合國家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新要求,把政府性債務、民生改善、環境保護等情況按實際需要列入審計內容,推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全覆蓋。
三、審計關口前移,推進審計節點全覆蓋
《實施意見》提出“堅持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相結合”,“對重點地區、部門、單位以及關鍵崗位的領導干部任期內至少審計1次”.根據領導干部的崗位性質、履行經濟責任的重要程度、管理資金資產資源規模等因素,改變以往以離任審計為主的做法,加大任中審計力度,探索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的新模式,將極大地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預警性、實效性。
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選擇上,統籌安排好預算執行審計、專項審計、工程審計等,逐步提高任中審計比例,為開展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打好基礎,將有效降低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
為增強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意識,也可以將審計監督向領導干部的任期兩端延伸。在離任環節,探索開展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工作,所有納入經濟責任審計范圍的領導干部在接到離任通知一定期限內(如一個月內),必須履行離任經濟事項交接手續,由組織部門牽頭,會同紀檢、審計、財務、資產等部門對離任人、繼任人的交接工作進行監督 ;在任前環節,還可以探索一定形式的任前告知,在領導干部任職到崗時,由組織部門會同審計等部門,告知其任職期間應履行的經濟責任,推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節點的全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