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發展新常態對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的影響
經濟發展新常態下,一方面,中國政府大力減政放權,釋放市場活力;另一方面,一系列國家宏觀金融定向調控政策也在助力農村經濟發展。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工商資本、民間資本正不斷涌向農村,這無疑為新常態下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帶來巨大機遇。在這一關鍵時期,作為國民經濟發展基礎的農村經濟能否把握機遇,維護國民經濟整體的正常有序運行,針對農村經濟發展的審計監督將會變得愈加重要。村居政府是政府部門的基層單位,農村領導干部直接與廣大人民群眾接觸,只有農村領導干部嚴格自律,才能維護我黨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只有一切從廣大村民的利益出發,一切以農村經濟發展為重,才能把握機遇,實現新常態下農村經濟發展的順利轉型?;趪艺咧卮罄煤拓斦?、工商業資金的大量投入的良好契機,農村領導干部能否嚴格落實“三嚴三實”的規定,嚴格落實國家政策,將巨額資金用在促進農村經濟建設的刀刃上,這是至關重要的。新常態下的農村建設新發展,不僅僅是農村經濟的發展,更是構建人民滿意的基層政府的新目標。有效的村居經濟責任審計是監督基層政府部門廉潔高效的有力保障,是達成新常態下新目標的堅強后盾。
二、新常態下村居經濟責任審計面臨的問題與挑戰
1、經濟責任的認定困難
從農村政府部門的機構設置及職責分配來看,村主任既負責村居的財政收支,也是村中大小事務的財務負責人。新常態下,投資于農村建設的財政資金將會大幅增加,而村主任的這種雙重身份,體現出村居政府組織內部控制制度的缺失,內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勢必導致個人腐敗行為的可能性及復雜性增大,從而最終影響到對經濟責任的認定存在困難。從審計的內容上來看,我國村居政府機構多采用多層財務管理模式,即村居政府機構的收支既在本級列支外,還會在上級財政機關或部門列報。這樣一來,如何界定經濟責任的范圍就存在諸多難點。
2、審計主體的權利范圍模糊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從“審計法”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這其中并沒有明確關于村居經濟責任審計主體的規定。當前,我國村居的審計工作多由農管站負責,雖有審計權限,但村中事務多由村居領導直接負責,迫于上級壓力,使得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獨立性備受質疑。與此同時,農管站中審計力量薄弱,很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然而,如果由上級審計機關直接負責村居經濟責任審計,卻又由于缺乏法律依據很難具有說服力。
3、專業審計人員匱乏
由于村居審計部門沒有審計機關的直接編制,存在著招不到專業的審計人員的問題,致使村居審計部門審計力量薄弱,職業化程度較低。與此同時,在歷屆領導干部更替的特殊時期,審計任務量大與專業的審計人員匱乏之間的矛盾愈加突出,這都會直接影響到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從而最終影響新常態下農村經濟的順利轉型。
4、審計內容單一
新常態下,在國家大力發展農村經濟的政策號召下,農村各項經濟指標都呈現一個良好的發展態勢。然而,在良好的財務指標的背后并不一定意味著村民對生活滿意度的提升,也并不意味著村民整體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社會和諧度的提升。我國村居經濟責任審計僅僅以財務信息為主去衡量農村的發展狀況顯然不夠全面。
5、國家政策的落實審計困難
經濟發展新常態下,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國家將出臺一系列強農惠農政策,農村也將越來越多的接收到上級撥付的重要專項資金。在目標管理下,上級指示是村居領導干部貫徹經濟方針的依據。然而,在國家經濟政策的落實過程中可能存在下列問題:首先,國家的經濟方針屬于宏觀層次的目標任務,并不一定適合每個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其次,村居領導干部如何理解上級指示,以及采用何種方法貫徹實施都各有不同。最后,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問題,加之存在的農村資金監管上的漏洞,可能導致重大專項資金的流失。因此,在審計工作中,如何正確看待村居領導干部在制度化的指示下開展因地適宜的工作以及工作成果,如何降低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影響,是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個難題。
6、審計標準模糊
經濟責任審計是我國獨有的一種審計類型,而村居經濟責任審計又是近幾年剛剛起步,地區之間審計經驗的交流較少。與此同時,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缺乏明確、系統的評價標準,在開展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審計人員只能利用職業判斷對村居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主觀評價。因此,當前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經驗匱乏,審計標準模糊是審計人員面臨的問題。
7、審計結果運用不到位
在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的后期,歸納提煉審計意見時,由于缺乏明確的評價標準,得出的審計結論多是籠統地對經濟責任的定性。而缺乏定量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就會導致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很難與村居干部的升遷及績效考核掛鉤。與此同時,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不透明性意味著廣大村民無法對村居干部進行有效的監督,這都違背了村居經濟責任的基本動因。由此可以看出,針對現有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利用還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