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舞弊審計現狀分析。
近年來,上市公司管理當局為粉飾財務報表以達到各種不同不可告人的目的,比如操縱內幕交易等而虛擬、變造一些無依據的經濟業務活動、隱瞞發生交易、刪減修改已發生事項和核算結果和過程,或虛增收入,或降低成本費用,從而達到粉飾報表的目的,欺騙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和社會公眾以及其他報表使用者。
基于此,本文給出2012-2015年舞弊審計原因概況統計表以幫助利益相關者了解上市公司舞弊審計的現狀,具體如下表1:
從表1中,我們發現占比最高的就是披露不當和內幕交易,披露不當主要包含不及時披露、未披露關聯關系及交易以及披露虛假信息。
結合上表1,本文發現導致出現披露不當和內幕交易事件頻發的深層原因和動機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 一) 保留股票發行資格。
我國《證券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規定,我國上市公司上市之后,如果出現三年內連續虧損情形,其股票將被停牌,限期之內不能扭虧為盈的公司股票將被終止上市。所以一些上市公司寧愿冒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的風險也要在財務報告上動手腳,盡量粉飾財務報表,以保住公司的股票發行資格。因為一旦啟動退市機制,甚至退市,由于上市條件的嚴苛再想上市就沒那么容易了。
( 二) 內幕交易利益驅動。
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性,管理當局總是可以優先投資者獲得內部信息,為了幫助親人或管理當局謀利,他們往往先大量添倉以哄抬股價,而我國大多數投資者往往又持有過度投機的心理,此時股價就會不斷升高,當到某一點時再賣出賺取收益。
在這期間,上市公司為吸引投資者投資,因為利益驅動就會產生惡意粉飾財務報表、炒作股票等違規沖動。
( 三) 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
一些企業,尤其是我國國有改制的企業,董事、監事往往由一人代理,失去了董事和監事之間的相互制約作用。即使有企業設立獨立董事一職,往往都為社會各界名流,履職情況還有待商榷。
此外,由于經營權和所有權的分離,所有者股東會以利潤或股份等作為指標考核經營者,經營者即公司管理層迫于壓力可能產生違規沖動,惡意粉飾報表,以期達到股東的硬性要求。
另外,一些企業為公司治理結構的完整雖設置了內部獨立審計部門,但該部門的人事派遣甚至存在與否都依賴于董事會或管理層,顧及到自身利益,對企業的監督管理作用事實上并不大,還浪費了公司的資源。
( 四) 監管匱乏。
1.法律監管匱乏。
一直以來,在我國很少有公司啟動退市機制。大部分企業年報在連續虧損三年后總是可以轉虧為盈,其中不乏有惡意粉飾報表的企業,但這些企業后來都“轉危為安”.究其原因,首先,是我國的會計法律存在一定的滯后性; 其次,我國只有一部《會計法》,而這部法律自頒布以來,其權威性未必彰顯,即便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形成重大違規,也只是要求企業繳納罰款,并未責令其退市,也致使總是有企業愿意鋌而走險進行財務欺詐活動,說明法律對該違法活動的處罰力度不夠,如果上市公司違規成本大于進行財務欺詐帶來的違法收益,相信上市公司舞弊審計會大大縮減。
2.社會監管匱乏。
我國對舞弊審計的行政監管部門主要是證監會、財政部、銀監會、審計署等,此外還有像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等自律組織。我國行政監管職責有重疊,而自律組織并沒有被政府賦予有效的權力和職責,而外部審計單位也不乏有甚至為“拉生意”做出承諾與上市公司同流合污的審計人員和注冊會計師,因而我國對財務欺詐的社會監管并不系統,監管效率較低。
( 五) 審計獨立性低。
對于公司外部審計,應由股東大會聘請注冊會計師作為審計人員來監督管理層和企業財務經濟業務活動,而現實往往是由于種種原因已成為管理層自己聘請審計人員來監督和檢查自己,加上部分審計人員的審計風險意識淡薄,因此,出現舞弊及與審計單位聯合進行財務欺詐的事件也時有發生,一定程度上使得公司和管理層審計的獨立性大大降低。
此外,筆者在上述分析基礎上將2012-2015年舞弊企業所在行業進行了描述統計,具體如下表2:
表2數據分析說明,目前金融服務業和制造行業的違規比例相對較大,這是因為金融服務業大多數是一些投資公司,這些公司有很多的機會去接觸大量的資金,而且更能接觸到一些內幕消息等,因此有更多的機會進行舞弊,加上利益的驅動,更易犯罪。
制造業的公司運作流程最完整,從購買原材料、固定資產,到車間生產、加工、入庫,還有銷售、收款,等環節眾多,業務量往往比較大,會計科目最多,因此容易舞弊的環節和會計科目也就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