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美舞弊的定義及誘因
(一)舞弊的定義
美國審計準則第99 號公報 (SASNo.99)對舞弊的定義是:“舞弊是一個寬泛的法律概念, 審計人員不對舞弊是否發生做出法律判斷。相反,審計師應關注導致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行為。 區分舞弊和錯誤最重要的因素是導致財務報表錯報的行為是有意的還是無意的。 舞弊是導致審計主體財務報表出現重大錯報的故意行為。 ”
我 國 《 獨 立 審 計 準 則 第 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舞弊的考慮》 對舞弊定義為:“財務報表的錯報可能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 舞弊和錯誤的區別在于, 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錯報的行為是故意行為還是非故意行為。舞弊是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治理層、 員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騙手段獲取不當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為。 舞弊是一個寬泛的法律概念, 但準則并不要求注冊會計師對舞弊是否已經發生做出法律意義上的判定, 只要求關注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舞弊?!?/p>
經比較發現, 雖然中美審計準則的表述略有不同,但是本質基本一致。
其闡述的基本思想為:
舞弊是一種故意行為,而非錯誤,是有預謀的,帶有欺騙的性質,一般會涉及到牟取正常情況下無法獲得的利益。
審計人員不對舞弊是否發生做出法律判斷,只要求關注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舞弊。
(二)舞弊誘因
美國舞弊審計準則對舞弊誘因表述為:動機或壓力、機會、態度或合理化; 我國舞弊審計準則對舞弊誘因表述為:動機或壓力、機會、借口。
動機和壓力是一種外在的客觀因素, 反映了舞弊行為的一種客觀行為動機;機會是舞弊行為能夠發生,且可以被掩蓋而避免被發現的有利情形;態度或合理化是被審計單位 (指管理層和員工) 持有一種被歪曲了的道德觀, 使得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有正當的理由而免于承擔責任; 借口是指行為者違背誠信原則、 道德等為自己的行為找不承擔責任的理由。
通過分析可知, 中美舞弊審計準則關于舞弊的誘因分析均采用了 “舞弊三角理論”,前兩個因素基本上不存在差別, 都反映了舞弊產生的客觀環境。第三個因素只是表述不同,但均反映了舞弊者主觀上認為舞弊行為是合理的、可原諒的,使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自我合理化。
二、 中美舞弊審計準則的產生背景、環境因素及制定部門
(一)產生背景
美國在2001 年 、2002 年相繼發生了世通、安然等舞弊案件,加之財務報表舞弊的經濟后果進一步擴大,為了恢復公眾對會計師職業的信心,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AICPA) 頒布了《審計準則第99 號---考慮財務報告中的舞弊》,取代了1997 年的第 82 號反舞弊準則。
我國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迫切的需要加快完善審計準則的步伐,進而滿足注冊會計師執業的需要,與國際慣例趨同。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企業的經營環境變化導致了巨大的審計風險,迫切需要完善審計準則。 二是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 舞弊審計準則的部分條款已經不能滿足行業的需求, 需要加以修改。三是國際舞弊審計準則做了改進,我國需要借鑒國際審計準則的優點,與之趨同,便于國際交流,更好地發展我國經濟。 四是會計準則的制定進程加快,審計準則也要相應跟進。審計準則只有與會計準則相匹配才能更好地發揮其作用,提高審計的效率。 因此,2007 年我國發布了《獨立審計準則第1141 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舞弊的考慮》。
(二)環境因素
美國屬于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政治、經濟、法律體制等相對健全,而我國屬于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治、經濟、法律體制等相對落后,兩種截然不同的國情決定了中美舞弊審計準則產生于兩種完全不同的環境下。
第一, 經濟因素在審計準則的制定中發揮著最為重要的作用, 它不僅可以直接影響審計準則的制定與發展,而且可以間接對其施加影響。在美國,資本主義高度發達,各項制度也較為完善,私有化比重很大,因此審計準則的目標更加強調滿足多元化的私人投資者的需求;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公有化的程度較高,因此審計準則更加強調維護國家、公眾利益。
美國要比我國更加重視對個人投資者的保護,相反,我國則更加重視國家財產流失、 稅收損失及對廣大人民群眾產生的不利影響。
第二,公眾的法律意識強弱。
美國的法制比較健全, 公眾的法律意識比較強;我國法律制度尚需完善,公眾法律意識薄弱,因此我國舞弊審計準則執行的阻力更大。
第三,中美文化差異。
在美國,人們崇尚的是自由主義,因此舞弊審計準則的制定也體現了其靈活性與指導性,相應的強制性條款也較少一些。而我國在舞弊審計準則的制定中加入了更多的強制性規定條款。
(三)制定部門
美國審計行業一直都是采用的行業自律模式,審計準則,包括舞弊審計準則一直都由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制定并頒布。 但是,由于在安然和世通等案件中, 審計人員未能及時發現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也產生了一定程度的懷疑,特別是《薩班斯法案》實施后,美國審計準則的制定不再是完全的行業自律模式, 而是以政府監督下的獨立監管為主的模式。 這表明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逐步失去了審計準則的制定權。
我國的審計準則 (包括舞弊審計準則) 是由我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并由財政部頒布的。 因此我國的審計準則更具權威性和約束力。 但是由于需財政部審批, 在內容上增加修改程序較多,耗時較長,在操作性和動態更新方面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