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背景: 審計信息化的大趨勢
自1954年EDP技術應用于審計領域以來,審計信息化經歷了由被動適應會計信息化到主動應用TRUST SERVICE、COBIT等服務。審計師更加注重打開被審單位的流程的“黑盒”,考察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由此IS審計和CA審計應運而生。社會審計方面如AICPA和ISACA等機構大力推動信息化審計標準的實施,現在信息技術在審計中已然有了廣泛的應用。
二、政府審計質量: 兩種衡量標準
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勢必對審計過程產生巨大的影響、進而影響審計質量,對政府審計質量的影響亦是如此。衡量信息化對政府審計質量的影響程度,首先應確立一個政府審計質量的度量標準。目前學術界對政府審計質量基本持有“結果質量”和“程序質量”兩種觀點。
( 一) 結果質量的政府審計質量觀結果質量觀以De Angelo為代表,他在1981年基于審計質量的結果衡量標準第一次提出“審計質量是審計師發現并且報告客戶財務報告中錯誤的聯合概率?!盵1]該觀點包含兩個層次,即審計的獨立性特征和專業勝任能力特征。前者強調審計師報告錯弊必須站在客觀公正的第三方,后者強調審計師發現錯弊必須具備審計業務所要求的能力和素質。政府審計質量若基于結果質量的考量,其還應包括處理錯弊這一層次。因政府審計還兼有對被審機構的錯弊進行移送處理和進一步監督其改正的職能,處理結果的好壞也會影響政府審計質量的高低。
( 二) 程序質量的政府審計質量觀
程序質量觀以O'Keefe et al.為代表,他在1994年提出審計質量的結果往往難有一個好的衡量標準,“對審計準則審計好的遵守往往代表較高的審計質量”[2].這種觀點在法學上也有相應的解釋即“程序公正”(Procedural Justice) ,審計師只要遵照對應的審計準則來進行審計過程的展開即可認為較高的審計質量。對于政府審計來說,對準則中的操作標準和質量要求的遵照程度影響政府審計質量的高低。
三、審計信息化: 政府審計質量的影響因素
審計信息化對政府審計質量的影響也可以從程序質量和結果質量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 一) 審計信息化對政府審計結果質量的影響
本文基于De Angelo的結果質量觀,即“發現錯弊”和“報告錯弊”,再加以政府審計獨有的“處理錯弊”三個質量層次分析審計信息化對結果質量的影響:1.審計信息化對發現錯弊概率的影響。信息化技術使得審計師可深入被審單位會計信息系統和內部控制系統進行審計( 又稱直接審計或“白盒”審計) ,由于考慮了被審單位的內部控制使得審計人員對舞弊或錯報的發現能力大大提升。同時,信息化下審計抽樣技術使得大范圍抽樣甚至全體抽樣成為可能,這也使審計結果更加相關、可靠。2.審計信息化對報告錯弊概率的影響。報告錯弊的概率主要依賴審計人員的獨立性的高低,而信息化只能對審計機構、審計系統產生較為明顯的影響而基本不能對審計人員的道德高低產生影響。3.審計信息化對處理錯弊概率的影響。持續審計 (Continuous Auditing) 使得審計人員對被審單位進行持續性的監督成為可能,因此在處理錯弊上審計人員可實現實時監督與控制。因此對處理結果質量,審計信息化將產生較大的影響。
( 二) 審計信息化對政府審計程序質量的影響
Simon(1978) 提出,在不確定性的環境下人們無法準確地預測未來,無法按照結理性的方式采取行動,只能依靠采用某一理性的程序來減少未來不確定性的程度。[3]程序質量觀下對審計準則的遵守程度是審計質量的高低評價標準,因此本文從準則制定和準則遵守兩個層面分析審計信息化對程序質量的影響。1.準則制定層面: 對于程序質量的考慮,審計信息化使得相關準則更加完善進而影響提高程序質量。2.準則遵守層面: 如上所述,信息化相關審計準則使審計軌跡、審計內容和審計技術手段都產生了積極有益的變化,政府審計質量得以提升。
四、審計信息化背景: 政府審計質量管理對策
政府審計是對政府的公共受托責任進行鑒定和評價的過程。[4]本文認為,審計質量的管理最終目的是為了更加合理的考核政府對公眾的受托經濟責任。審計信息化給這種責任考核帶來了更多變數,審計質量的管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強化:
( 一) 積極促進政府審計軟件的開發
當下政府審計的軟件開發滯后于政府會計軟件的應用,因此對政府審計的配套資金分配以后應從著重硬件相關投入向軟件相關投入轉變。國外的經驗是政府審計對政府會計具有指導作用,因此開發相關的審計軟件應較快的被提上審計信息化應對策略的規劃日程上來。審計軟件開發對審計質量的管理可體現在兩個方面:1.結果質量的提高。審計軟件使得“發現錯弊”和“處理錯弊”這兩個結果質量的子質量得以提高。2.程序質量的提高。審計軟件的開發將導致更加規范的審計程序進而使程序質量得以提高。
( 二) 著力構建政府審計質量評價標準體系
現階段的政府審計質量評價標準體系對信息化大環境的部分因素考慮不夠全面,特別是審計信息化對審計項目的過程質量的考慮,對結果質量的考慮應當囊括其子質量特征。本文認為科學的政府審計質量評價標準體系應當對二者加以權衡,綜合考慮二者在信息化背景下的交互作用。對于程序質量指標和結果質量指標的考慮應使二者趨同,最終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眾這一利益相關者的權益。
( 三) 強化審計人員的道德素養和專業勝任能力
審計人員管理對政府審計質量的提高可體現在兩個方面:1.審計人員的道德培養。如上文所述,審計信息化對政府審計結果質量中的“報告錯弊”即獨立性這一特征產生的作用有限。因此加強道德相關的培訓使審計人員更加重視自己的聲譽、盡職盡責至關重要,獨立性的提高有賴于正負兩方面激勵的有效管理。2.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培養。對審計人員應當及時培訓使之及時適應信息化相關準則的變更,科學的審計計劃的編制、審計程序的實施、審計質量的控制也是專業勝任能力培養的一部分。
參考文獻:
[1]De Angelo,L. E. . 1981. Auditor size and audit quality[J]. Jour-nal of Accounting&Economics,3(3) :183 - 99.
[2]O'Keefe,Terrence B.,Raymond D. King and Kenneth M. Gaver.1994. Audit Fees,Industry Specialization,and Compliance with-GAAS Reporting Standards[J]. Auditing:A Joumai of Practice &Theory,13(2) :41 - 55.
[3]Simon. Herbert A. . 1978. Rationality as Process and as Product ofThought[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68(2) :1 - 16.
[4] 秦榮生。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理論與我國政府審計改革 [J].審計研究,2004,06:16 -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