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從獨立性、方向性、技術性與透明性等方面對日本政府審計的特點進行了分析,探索日本審計在近幾十年取得進步的原因,并查找我國政府審計在一些方面與日本存在的差距,以取長補短、博采眾長,促進我國政府審計的不斷發展與完善。
關鍵詞:日本政府審計;借鑒。
一、引言
中日兩國的政府審計制度在獨立性、方向性、技術性與透明性等方面卻各具特色、有很大的不同。造成中日兩國的政府審計存在以上差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涉及歷史背景、政治制度、經濟體制以及基本國情的不同??陀^地分析中國與日本兩個國家政府審計的差別以及造成兩國各具特色的原因,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我國與日本的政府審計制度,并借鑒日本的經驗與長處,結合我國的具體特征,以促進我國政府審計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二、政府審計的獨立性
擁有較強的獨立性,不受外界的干擾,是政府審計機關有效開展工作的必要前提。日本從明治維新時在政治體制建設方面就開始學習美國、歐洲,呈現逐步西化的歷史軌跡。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日本在美國扶持下確立了三權分立的國家政治格局,這為日本政府審計的獨立性奠定了政治制度基礎。同時,以日本《憲法》為代表的相關法律法規,為會計檢查院在規則制定、財政、人事方面的獨立性提供了保障,即為政府審計的獨立性奠定了法律制度基礎。
《會計檢查院規則》是日本會計檢查院得以獨立開展工作的藍本,在該規則的指導下,日本會計檢查院可以獨立于內閣實施國家財政收支審計,不受行政機關干擾。在組織關系上,會計檢查院與日本國會的關系較為密切,通過國會來穩固自身的財政來源,因此進一步加強了對內閣的監督力量。在人事方面,日本會計檢查院的檢查官均是由國會參議院與眾議院共同協商同意后任命,并且日本法律明確規定,會計檢查官在任期內,唯有出現了違反法律的失職行為,才可以被罷免。而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行的議行合一的決策與執行體制,未能為政府審計提供高度獨立的組織條件。但我國可以借鑒日本的《會計檢查院規則》,通過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加強政府審計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間在預算、決策審批、人事任免等方面直接與間接的聯系,以增強政府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相對于我國,日本地方的自治權限較多,地方政府審計由于缺乏中央統一的指揮以及審計人員執業水平、專業技術的欠缺,執行狀況并不理想,暴露了諸多問題,由于日本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分配體制很難改變,因此需要從地方政府審計自身入手,在加強政府審計人員專業素養的同時,積極與注冊會計師審計配合執行。當前,我國政府正從統治型模式逐步轉向治理型模式,在這一過程中,一個突出特征就是政府實施分權,治理主體日益多元化。將來應當擴大社會公眾的參與,特別是對國計民生息息相關的重大項目,可以嘗試在執行政府審計的同時引入注冊會計師審計,以此提高監督力度、加強審計透明度,從而實現政府財政的使用效率的提高與效果的改善。但引入注冊會計師審計首先應當從制度上充分保證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這是其能輔助政府審計發揮作用的重要前提。
三、政府審計的方向性
從近年來日本政府審計的實踐來看,一方面,隨著行政權的擴張,政府審計的范圍越來越大;另一方面,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在整個政府審計中,關于行政有效性與政策績效的審計比重越來越高。以日本明仁天皇繼位的1989年(平成元年)為基礎,對截至 2013 年(平成二十五年)的數據進行研究。如圖1所示,可以很容易地發現日本在這些年的政府審計項目數量整體呈現出持續增長的態勢,從平成元年的220項增長到平成二十五年的 482 項。
日本于 2002 年在全國普遍推行《政策評價法》,大力實施政府機構改革,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得到了確定,大大推動了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從表1績效審計與合法合規性審計涉及的金額在政府審計整體金額中所占的比例可知,績效審計與合法合規性審計在近年來整體呈現的發展趨勢為:合法合規性審計所涉及的金額逐年降低,與之對應的是,績效審計所涉及的金額逐年上升。由此可知,隨著日本行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公眾對政府關于社會公共資產的經營管理狀況進行深入了解的要求日益強烈,為滿足廣大日本民眾的需求,日本明確了政府審計的方向性,即不僅進行傳統橫向數量金額的發展,還應重視縱向質量水平的績效審計比重提高。
四、政府審計的技術性
政府職能的逐步轉變、社會公眾民主意識的日益提高與參與公共管理訴求的不斷增長,這種社會環境是中日兩國所共同面臨的。在這種背景下,如果政府依然是依照傳統的理念,即在合法合規的范疇內分配、管理、使用社會公共資源,是遠遠不能滿足社會公眾需求的,社會公眾還需要進一步掌握政府對資源配置的效率與資源利用的效果。因此,政府審計應實現從傳統的合法合規性審計向現代績效審計的轉變,這也為政府審計實現技術上的改革與創新提出了新的壓力和要求。
日本的《政策評價法》,首次將政策評價制度應用于政府審計。政策評價制度的推行,完善了日本政府審計的審計報告格式,豐富了審計報告內容。當前,單就政府審計報告的翔實程度、清晰程度與準確程度而言,日本可謂首屈一指。這要歸功于日本政府審計內部完善的數據整理與統計制度,政府審計部門會安排專門的人員根據審計事項的區別、涉及的政府審計類型、團體/省廳的不同對原始數據加以統計、歸類和整理,并制作出多種清晰的圖表以方便數據的分析和對比。
當然,日本的政府審計制度也不是十全十美的,特別是在近些年的績效審計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一系列的問題,如:政府審計的執行部門為了規避風險,不敢嘗試技術創新,造成績效指標與績效評價體系相對僵化;政府審計人員在績效審計的具體執行過程中,過于關注評價的基準,為實現審計結果與審計基準的對應,甚至出現了“削足適履”的情形;績效審計過于推崇定量標準,而較少采納定性標準,但政府公共事業很多都是難以用定量指標來衡量的,由此在日本政府審計實務中出現了人為去除非定量審計對象的趨勢。
還需指出的是,在審計技術的選擇方面,不論是政府審計向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借鑒、還是我國向日本的學習,都絕不能以“拿來主義”作為行動的指南,應對政府審計的特殊性、各國政體、文化以及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性進行全面的考慮。
五、政府審計的透明性
英國著名生物學家、漢學家李約瑟指出,亞洲文化具有內斂性的特點,日本作為亞洲國家之一,在政府信息方面的透明度也不高,公開度不強。但是隨著近年來社會公眾民主意識的增強以及計算機電子技術的發展,日本的政府信息披露制度逐漸完善,信息透明度日益增強,而政府審計信息作為政府信息披露的重要內容之一,無疑也成為日本政府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重點,截至目前,包括政府審計過程、審計結果、審計報告,以及政府審計部門的組織機構、權利與義務、相關職能等政府審計信息均已逐漸實現了公開化。
同時,針對提高政府信息透明度的問題,日本為此專門制定了《行政信息公開法》,并于2001年開始實施,該法律的頒布實施大大提高了日本的政府信息的披露質量。此外,日本政府也在積極探尋其他方法以拓展社會公眾參與的途徑,如設立信息公開委員會、開設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開辟網上政府信息披露通道等,以上述多種途徑輔助《行政信息公開法》的實施,實現提高政府信息透明度的目的。
處在政治經濟體制轉軌、政府職能轉型時期的我國,同樣面臨著包括政府審計信息在內的政府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全面等問題。為應對上述問題,我國國務院于 2007 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但通過與日本的對比可知,我國在政府信息公開方面僅制定了法規,強制性、權威性與法律尚有一定的差距,同時,其他關于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的輔助措施也不完善,無法滿足社會公眾的要求。因此,我國在政府審計的透明性方面可以加強對日本的學習和借鑒,推進政府審計的發展與完善。
六、結語
關于政府審計,中日兩國雖然在審計制度、審計方式等方面有諸多不同,但在當前的政治經濟環境下都肩負著改革與完善的歷史重任。對日本政府審計的獨立性、方向性、技術性、透明性等特點的研究以及與我國的對比能夠引起人們對我國現有政府審計制度的審視與思考。當然,我們應當清楚地認識到,政府審計制度改革與完善絕非一蹴而就,任何一個國家都無一例外地要經歷一個過程,日本的成功之處就在于擅于學習與借鑒他國的經驗與長處,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并根據本國的特點進行積極的改造,使其適應本國的具體情況且更具有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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