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提出的“四個全面”促進了我國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治理體系的現代化,更對我國經濟監督體系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由“內部審計”、“政府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這三種審計共同形成了我國審計的“三叉戟”.其中,注冊會計師審計是一種獨立的審計方式,在我國公共部門中運用CPA 審計的方式,能夠有效提升國家治理能力,能夠強化我國公共部門的財稅公開透明度,能夠增強我國公共部門的政府公信力,對于深化公共部門的財稅體制及監督機制和審計監管等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CPA 審計制度引入公共部門審計監管必要性
(一)引入CPA 審計是財稅體制公開透明的需要 我國已進入全面發展的新常態階段,同時也正在進行財稅體制的全面變革,從十八屆三中全會后,我國一攬子財稅體制改革措施全面啟動,其中主要涉及到全面規范預算制度、透明公開預算體系、規范風險預警機制、合理制定政府債務管理機制,并構建起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財稅報告制度。這一系列改革措施為我國公共部門引入和實施CPA審計制度提供了堅實的基礎。首先,引入CPA 審計制度可最大程度降低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有利于地方政府債券風險防范和管理。其次,引入CPA 審計制度可使政府預算資金提升使用效率,強化財稅體制績效評價,提升政府運行效率和運行成本管理,有助于彌補在績效審計方面的欠缺。最后,引入CPA審計制度可以增強政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真實性、公開性和透明度,保證我國會計準則同國際會計準則的有效接軌,更是我國財稅體制改革趨于公開透明的需要,從而推動我國政府一攬子財稅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
(二)引入CPA 審計是完善監管機制的必然要求 我國公共部門監督體系還存在很多局限,其體制也尚不健全。一方面,我國政府審計是事后審計,即政府審計部門都是在事情已經發生之后再進行監督和審計,理論上非常寬泛,但實際上審計范圍卻非常狹窄,主要僅對政府公共部門進行財務收支的監督和審計,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合法,是主要審計和監督的內容,其并沒有針對公共部門的財務報告進行公平性和真實性監督,更沒有對其進行效益審計,因此,引入CPA審計制度可形成比較完整、有效且科學的監督管理體系。另一方面,我國公共部門并沒有設立專門的內審崗位或者是審查機構,即使有少數公共機構設立了內審,因其沒有專業內審人員、沒有嚴格內審制度等,也很難讓內審機構真正發揮出作用。因此,引入CPA審計制度可對我國監督管理機制進行有效彌補,從而真正實現獨立的第三方審計。
(三)引入CPA 審計可提高政府公信力與透明度 國務院于2007年1月的第165次常務會議上通過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該條例規定了我國行政機關要準確地、及時地公開政府信息。隨后,我國的各級機關以及各級政府不斷地加大政府公開信息的力度,使廣大公民增強了議政和參政意識,并使社會公眾加強了公民權利意識和民主意識。與此同時,在“十八大”之后,我國政府職能不斷發生轉變,政府改革目標也正逐漸向構建服務型政府轉型,政府服務方式以及管理方式正不斷打造為透明化和陽光化,政府政務公開也在大力推進。因此,引入CPA審計制度進行獨立審計,可全面提升政府公共部門公信力和透明度。當然,在現階段我國很多領域在財政管理上還非常薄弱,資金流動和使用情況依然不清不楚,特別是在科研、醫療及教育領域,涉案問題屢屢出現,如工程院院士劉立峰的詐騙科研經費事件,吉林大學副校長王冠軍嚴重違紀事件。都導致了政府公共部門公信力在社會公眾心中遭到極其嚴重的損壞。因此,引入CPA審計制度進行獨立審計,可加快推動我國政府公共部門政務公開和信息公開。
(四)引入CPA 審計是創新國家審計方式的舉措 當前我國已有10萬人成為注冊會計師執業人員,并有大約30萬人成為注會行業的從業者。這批從業者的綜合能力非常強,具有非常豐富的從業經驗,也經過了專業的考試和素質訓練。并且這些從業者在行業規范、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規的多重約束下,更是受到行業協會和主管部門的聯合監督,使得這些從業者具有優良的從業資質。因此,引入CPA審計制度進入我國公共部門,不僅可以使注會從業者充分發揮出自己的綜合優勢,從而激發出市場的活力,還能夠有效加強我國審計的力量,緩解我國審計部門的巨大壓力,使我國的注會資源配置到國家戰略層面,輻射到更宏觀的領域,以實現政府監管職能的轉變,從而更好地發揮出我國審計機關的職能作用。所以,引入注會制度進入公共部門審計,是創新國家審計方式的重要舉措。與此同時,引入CPA審計制度進入我國公共部門,有利于政府駐外機構以及境外國有資產的審計與監管,注會師可充分利用全球會計資源,通過國際網絡,使資源配置最大化,從而發揮出注會師的積極作用。引入注會制度進入公共部門審計,能夠有利于我國的審計制度更好地服務于我國經濟社會的新常態發展。
二、國外CPA 審計制度引入公共部門審計監管分析
(一)英國實施的CPA 審計制度引入審計監管分析 在英國,其地方政府同中央政府采用不同的會計準則,因此,其政府公共部門在引入CPA審計制度的時候,通常也分為地方政府審計同中央政府審計兩個部分。英國中央政府遵循的是經由英國財政部制定,并由咨詢委員會(FRAB)認可的會計準則,而英國地方政府公共部門所遵循的會計準則是由英國會計師協會和特許公共財務制度共同制定的會計實務公告。當然,該會計實務公告本身是不具備強制性的,所以,英國中央政府會隨之發布相應的規章制度,以促使各地方政府參考會計實務公告執行。與此同時,英國的中央政府審計是由英國女王直接任命總審計長負責制,英國中央政府各個部門以及英國中央政府的全部財務報告都要上報英國國家審計署審計。其總審計長是國會下議院的成員,而英國國家審計署則為英國國會的監管機構。英國引入CPA審計制度的中央政府審計主要從兩個方面展開,一是圍繞財務資金的績效審計,二是圍繞財務用途的規范審計。而英國的地方政府審計主要是根據1998年的《審計委員會法》展開的,其是針對警察局、國民醫療機構、地方政府、地方委員會等各類公共部門進行的指定審計。
其指定的審計師可由審計委員會官員、非官員、會計師事務所等人員擔任。英國的地方政府審計師必須要按照審計委員會制定的審計實務作為綱領性指導,以此指導對需要審計的地方機構進行審計工作,并且由審計委員會監督審計師的審計質量,而且,英國的審計委員會對審計的收費,審計的主體,審計的過程,審計的報告和審計的結果,都有相關的審計規定。
隨著英國地方政府公共部門引入CPA 審計制度的不斷完善,英國政府為了增加地方政府財政的透明度和信任度,以加大社會公眾對英國地方政府的監督,在2015年3月,英國政府開始執行新的 《地方審計和責任法》(2014版)。新法案使英國地方政府機關獲得了自行任命審計師的權利,由英國地方政府獨立組建審計專家組,由專家組對審計師進行監督和管理,并對地方政府任命的審計師提供指導意見。新法案還規定了地方政府機關在自行任命后20個工作日內公布審計師名單和專家組意見。同時,審計師受到英國國家報告委員會(FRC)的總監管。
(二)美國實施的CPA 審計制度引入審計監管分析 美國的各級政府分別執行著各不相同的會計準則,但是總體也分為兩個部分,首先,其聯邦政府主要是由聯邦會計準則委員會(FASAB)制定會計準則,其次,其州政府主要是由政府會計準則委員會(GASB)制定會計準則。但是,美國的審計制度與英國不太一樣,其聯邦政府公共部門在引入CPA審計制度的時候,主要是用于州政府等非聯邦政府主體的公共部門審計。在美國,合并報表審計和部門審計構成了聯邦政府審計的主要內容,而合并報表審計是由美國政府問責署(GAO)全權負責,部門審計則由內部監察長負責,其主要是針對本部門的合規性審計和財務審計,還包含人員的舞弊及濫用權力等。因此在美國,CPA審計主要負責地方政府公共部門(即非聯邦政府主體)的審計工作,從美國的《單一審計法》以及《管理與預算局》的A-133號公告可以看出,在美國,其醫院、高校、地方政府、州政府等非營利(非聯邦政府主體)的組織,其每年間接或者直接接受超過50萬美元的援助時,必須要接受美國地方政府、或州政府、或聯邦政府、或公共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并且要符合美國政府的審計獨立性原則。
美國州政府公共部門(非聯邦政府主體)引入CPA審計制度的審計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第一,審計的主要范圍和依據。美國州政府公共部門的審計主要依據政府問責署制定的審計準則和管理要求進行,并結合美國預算局發布的規定和相關公告來進行審計工作,其主要審計范圍是公共部門的財務報表和內部控制審計,包括聯邦政府進行援助的財務報表,審計其合法性、合規性,包括審計這部分財務報表在使用方面是否得到了公允,財務支出是否得到公允,其內部在控制公共部門每個項目的時候是否有效、是否合規、是否遵守條例和法律,是否符合聯邦財務及合同的規定等。第二,公共部門審計與其他審計的聯系。州政府公共部門審計是按照美國《單一審計法》進行的,這個審計法可代替聯邦政府其他條例以及法律中的審計內容。因此,通過《單一審計法》進行的審計結果,必然會被美國聯邦政府所信任,并合理使用這個審計信息。此舉是為了減少審計的重復性,減少地方政府以及州政府的審計負擔,從而提高審計效率。第三,如何選擇審計師。美國州政府等非聯邦政府主體的審計師選擇必須是要符合美國政府的審計獨立性原則的注冊會計師,或州政府、或聯邦政府、或地方政府的公共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工作。但不能使用參與了其分配計劃或編制成本的會計師擔任,也不能聘用非盈利機構的內部審計師進行審計。第四,審計費用的支付。
按照美國法律的規定,聯邦援助資金包括了單一審計的相關審計費用,但是在具體比例標準中有嚴格限制,如果超出了審計的相關標準或者不在規定范圍之內的審計行為,均不能從聯邦政府的援助資金中支付。第五,審計結果的公開與報送要求。依據美國聯邦政府的法律規定,除非法律明文規定的不能公開內容,其他審計結果必須要向社會公眾公開。而且,依據美國法律規定,非聯邦政府主體在收到審計師審計結果報告后,在30日內上報聯邦政府審計交換中心,且其審計報告應該主要包括數據采集表、整改計劃、審計報告、前期審計表、援助支出表、財務報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