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高校審計工作實踐中,越來越多的高校通過內部審計外包委托完成審計項目。高校的內部審計外包通常是指高校將本單位的內部審計職能或任務全部或部分委托給第三方實施。通常第三方一般選擇社會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等。
一、高校開展內部審計外包的必要性
1、高校資金的增長使有限的審計資源難以滿足需求。根據中國教育經費統計年鑒的統計,云南省 2011 年教育經費總投入達到 113371.7 萬元。云南省高等教育經費投入 2003-2011 年的數據中可以看出,每年都呈現增加的趨勢,最大增長在 2011 年達到 35.95%.根據要求規定學校資金一運用,就需要審計監督,隨著學校資金的不斷增長,需要審計監督的范圍也隨之增加,但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卻沒有實現同步增長。一般高校的審計部門在高校中屬于較為精簡的部門,審計人員較少,僅僅依靠有限的內部審計人員很難完成日益增長的審計任務,即使完成也不能保證審計的質量和效率。
2、審計人員專業結構單一,不能滿足日益增多的審計類型需求。高校審計原來主要是預算執行審計、財務收支審計、工程審計,隨著高校資金規模的不斷增長、管理水平的不斷提升,近年高校普遍開展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建設工程跟蹤審計、專項資金審計、管理審計、績效審計等審計類型,傳統審計已不能滿足高校發展的需要,而高校的內部審計人員基本都屬于單一專業的人才,缺乏適應上述新的審計要求的復合型人員,短時間內高校難以培養出上述人員,其次由于編制等因素的限制高校也不可能通過全面引進上述人員來滿足需求。
二、高校內部審計外包的理論及政策依據
1、理論依據。2004 年 IIA 重新修訂的《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標準》中規定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 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它通過應用系統的、規范的方法,評價并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審計的工作范圍定義為“評價和改進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反映了內部審計的發展趨勢和客觀要求。新定義強調采用系統化的方法。從其發展我們可以看出內部審計定義的變化借鑒了政府審計準則和獨立審計準則,使得內部審計準則的制定更加科學化這一定義中沒有強調實施審計的審計主體,即只要能為組織實現改善管理、增加價值的目標,內部審計服務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
2、政策依據?!督逃到y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令第 17 號]中第十九條明確指出:“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部門、單位負責人批準,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鄙鲜隼碚摵驼邽楦咝炔繉徲嬐獍峁┝艘罁?。
三、高校內部審計外包的形式
高校內部審計外包形式選擇主要考慮高校自身規模、審計機構的情況:
1.在設立審計機構、審計人員配備較為齊全的情況下,最簡單的外包形式是補充,即特定部分的內部審計職能賦予稱職的第三方。例如,在一些關鍵性的內部審計項目中聘請外界專業人士提供幫助,另外,在一些審計特殊領域,也可聘請這方面的專家參與審計。
2、在單位規模較小、未設立審計機構、審計人員很少或是兼職人員的情況下,宜采用全部外包的方式,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內審職能。這種外包形式下,內審職能全部外包時,學校內部審計部門主要承擔監督審計業務的執行,并擔當在會計師事務所和學校之間溝通的媒介。
3、內外成員結合審計,亦可稱合作內審。這種外包形式下,內部審計工作由一個統一的項目和審計工作組來完成,成員包括內部審計師和外部審計師,但內部審計師和外部審計師對這種結合審計分別承擔不同的責任。
四、制定合理的審計外包質量監控
內部審計部門作為監督管理職能部門,應對審計外包制定合理的質量監控。
1、事前監控。社會中介機構稱職與否直接關系到內部審計外包的質量。在選擇社會中介機構時,盡量采用招標的方式,邀請多家機構前來投標,擴大選擇面。在考察中介機構時,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要重點關注有相關的行業審計經驗、專業知識與技能,對高校等事業單位審計已形成較為成熟的理論和實際操作體系的中介機構,還要特別關注審計項目經理及團隊的專業知識與技能,這是審計質量的第一保障。在實踐中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審計要求建立中介機構信息庫。
2、事中監控。確定實施審計項目的社會中介機構后,要及時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審計目的、范圍、質量要求等關鍵指標,對于合作內審的項目,要明確內審、外審各自的任務、職責。在審計準備階段要搞好審前調查,共同制訂具有針對性的審計方案;合同簽訂后實施項目過程中,要隨時關注項目的進展,保證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客觀性;及時進行社會中介機構與被審計對象、管理層的溝通、協調,把握審計目標的實現過程。
3、事后監控。審計報告是審計實施的最終成果,是審計質量的最終體現。內部審計部門可以制定審計業績的標準體系,來評價外包審計質量,這些標準包括:數量化標準(如審計工作時間、審計次數、審計報告次數、審計發現的違規金額等)、質量化標準(如提出的提高經營效率、促進內部控制的建議)、反饋式標準(如管理層和審計委員會對內部審計的評價、對外部審計機構提出的改進建議的評價、對外部審計機構專業勝任能力和工作效率的評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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