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水環境污染控制績效審計問題探析
【第一章】水污染治理政府審計體制構建緒論
【第二章】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理論基礎與文獻綜述
【第三章】我國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評價現狀考察
【第四章】我國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評價的改進措施
【第五章】水污染處理績效審計評價標準及指標體系構建
【結論/參考文獻】水環境保護政府績效審計研究結論與參考文獻
1 緒論
1.1 選題背景
我國經濟呈現并保持著持續、高速增長的勢頭,隨著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人口增長與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日益加劇。一方面,伴隨著人口的急劇膨脹,人類生產生活中對水資源的需求不斷加大;另一方面,巨大的用水需求,又產生巨大的水污染排放量,使得水資源的自身凈化能力變弱,加重了水環境壓力,進而對水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加劇了水資源的短缺。這樣一種趨勢處于高位運行中。
在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發展循環經濟等政策背景下,水污染治理上升到國家治理層面。國家相繼出臺環境保護“十一五”和“十二五”規劃解決水污染環境問題?!笆晃濉逼陂g,投資 2700 多億元用于水污染治理。2008 年,政府新增 4 萬億投資中有 1000 億元用于節能減排和生態工程建設,其中有 230 億元用于污水、垃圾處理等環保項目。地方政府如江蘇省 2007 年投入 20 億元用于太湖污染治理,并要求各市縣從 2008 年起每年從新增財政收入中劃出 10%~20%用于水污染治理。深圳、惠州和東莞三市在 2008 年至 2013 年累計投入資金 150 億用于淡水河、石馬河流域污染整治。浙江各級政府“三公”經費支出減少了 25 億元,全部用于“五水共治”.福建省先后投入 50.6億元對閩江、九龍江流域水環境進行整治。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部發布的《2013 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2013 年,七大水系的水質監測斷面中,從 2008 年的 55.0%的斷面滿足國家地表水Ⅰ~Ⅲ類標準提高到 2013年(十大水系)的 71.7%;從 2008 年劣Ⅴ類水質斷面比例占 20.8%降低到 2013 年的 8.9%;七大水系水質狀況從總體上持續好轉,部分流域污染仍然嚴重轉變為總體為輕度污染,水質保持基本穩定,其中水質呈優良級的比重為 11.8%,水質呈良好級的比重為 27.3%,水質呈較差級和極差級比重合計高達 57.3%.但水污染事件層不出窮。2011 年,環境保護部直接調度處理的水污染事件 39 起,占比 36.8%;2012 年,環境保護部直接調度處理的環境事件中水污染事件占比高達 90.9%.2013 年,涉及水污染的突發事件數為 322 起,占全國突發環境事件的比例高達 45.2%.
水資源具有公共物品的屬性,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特點,從而造成水資源的“悲劇”.從經濟學角度,“理性經濟人”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通過一切手段來實現其目的,而水資源的屬性使得“理性經濟人”更加肆無忌怠地從中獲取利益,其所獲利益要遠遠大于水污染治理的成本。另一方面,當市場失靈的時候需要政府的調控,而水資源的濫用正是市場失靈的表現,政府需要對水資源濫用導致的水污染情況進行調控,承擔水污染治理和管理的責任。但在政府治理水污染過程中,也會因為水環境管理中涉及到多部門監管,問責過程中相互“踢皮球”推卸責任,從而出現“失靈”.水污染治理是一個長期的、資金投入大、產業調整大、見效慢的過程,在以 GDP 為業績考核依據的政府管理體系下,對于經濟人和政治人雙重身份的政府而言,水污染治理遠遠沒有比經濟增長重要,并且治理過程中也存在著各方利益的博弈與尋租。從公共財政性質的角度來看,政府水環境財政支出的資金來源是公民所納的稅金。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稅收是政府與納稅人簽訂的契約關系,即公眾納稅,政府提供水環境防治項目的公共產品來滿足公眾的要求。在這種受托委托的關系中,作為委托方和消費者的公眾有權利對政府財政支出進行監督,對政府提供的環境公共產品的質量和效率進行監督;作為受托方的政府有義務將政府財政資金用于已批準的項目,不能夠浪費甚至貪污財政資金,而作為獨立性較強的審計部門就承擔了監督水污染防治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的責任。
1.2 研究目的與研究意義
1.2.1 研究目的
近幾年我國政府對水環保資金的投入逐步加大,但水環境問題卻還是頻繁發生。政府環境績效審計是進行水環境管理活動的一種最有效的方式。目前,在理論學者和實踐工作研究中,專門針對水污染治理的政府環境績效審計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定義、目標、內容、標準、指標的描述,這些描述也是基于自己對水污染治理和審計相關知識的理解提出來的,沒有形成統一的意見。同時理論上的研究具體運用到實務操作過程中存在一系列的難題,因此,為了更好地推進政府水環境績效審計,需要加強政府水環境績效審計評價研究,而其評價研究最重要的是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
本文的主要目的不是為水污染防治的環境績效審計提供完整的理論框架,而是想通過對我國水環境績效審計實踐的歸納和總結,分析在審計實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值得推廣的經驗,結合水污染防治的特點提出操作性比較強的改進措施和政策建議,并以點帶面來促進環境績效審計發展,滿足國家政策和審計戰略要求。希望能在理論上起到有“拋磚引玉”的作用和在審計實踐活動中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
1.2.2 研究意義
當前,我國政府審計機關開展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遇到很多實務問題,如何從現實出發,提出富有建設性的具體解決對策,對政府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具有現實意義。
1.開展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轉變政府執政理念。
水污染問題是我國幾大環境問題之首。水污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經濟、政治、科技等方面采取綜合性的、系統性的環境管理。政府部門是環境管理的重要主體,政府績效審計是環境管理活動的有效手段,開展水污染防治政府績效審計可以較好地解決水污染問題。在績效審計過程中將環境績效理念納入政府績效評級體系,以“綠色 GDP”作為政府績效考核指標,可以轉變政府執政理念,促使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環境服務,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2.開展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提高國家環境治理水平。
在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中,通過對水污染防治資金的績效審計,能夠發現政府及政府官員在資金使用上面存在不合法、不合規的情形,存在注重眼前利益、輕視長遠發展、損失浪費、效率低下等現象;通過對水環境政策和制度的績效評價,可以發現政策和制度是否被正確執行、是否存在缺陷,不及時對其進行修正和完善會影響防治效果甚至導致防治失敗。政府環境管理水平的不足給某些腐敗分子提供了溫床和便利。通過開展績效審計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有利于提高國家環境治理水平。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本文在新公共管理理論、公共受托環境責任理論、可持續發展理論和國家治理理論的理論基礎上,通過對政府環境績效審計、水環境績效審計進行文獻查閱和整理,結合當前我國水污染防治的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的發展情況和實踐情況,并通過“三河三湖”績效審計案例,分析我國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探討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評價工作的改進和值得推廣的地方。通過對水環境績效審計評價目標的確定、評價內容的確定、評價標準的確定、評價指標的選取、評價方法的選擇、評價模型的建立,重點解決水污染防治環境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和評價指標的改進和優化,采用專家評價法、層次分析法和模糊綜合評價法相結合的評價方法,建立水污染防治環境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模型。
本文的文章框架如圖 1-1 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