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審計過程中權力的監控探究
【引言】審計權力監管控制研究引言
【1.1 1.2】審計機關及職能與權力監督理論
【1.3】審計權力監督方法
【第二章】當前審計權力運行監控機制運行現狀
【第三章】審計權力監控機制中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第四章】新時期完善審計權力運行監控機制的途徑
【結論/參考文獻】河北省審計權力監督體系完善結論與參考文獻
(三) 審計權力監督方法
審計權力監督是指在行使審計的各項行政權力時,通過各種手段和方法對其監督和制約,以確保審計權力不被濫用。國內外有著種種監督審計權力的方法,都是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的。
1. 國外審計外部監督方法
奴隸社會時期的國外審計監督方法,史料記載較少,主要有以下兩個。古羅馬時代的“監督官”是由公民大會選舉的,設置 2 名,起初是由貴族擔任,后又立法規定平民亦可擔任,以示民主平等。在對監督官實施監督的方法上主要有三個:一是由兩名監督官之間相互監督;二是只能監督,不能處置制執行;三是縮短其任期,由 5 年縮至 18月,且不能連任。
古希臘時期的“審計官”,沒有發現有特別監督方法的記載,但應該按照普通官員的監督方法來進行,主要有四種手段:一是任前資格審查,由抽簽法選出,任期 1 年;二是每年進行多達 10 次信任投票;三是進行經濟責任審查;四是實行貝殼流放。
封建社會時期國外審計機構大多數都是為封建階級服務的,直接受國王監督。18世紀的法國審計署就受到立法議會下屬的審計委員會的監督,而拿破侖時期的國家審計法院受制于議會,服務于皇帝。
而當代審計,立法型審計國家的監督方法各有特點,主要有美國和英國。美國的國家審計署的受監督的方法主要有四種,一是接受國會監督,每年要向國會提供審計報告和聽證會證詞;二是在審計署設立監察長辦公室,任命監察長,負責對審計署的審計工作進行監督;三是實行外部監督制度,如每隔 3 年邀請民間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互查,曾邀請過由加拿大審計署牽頭,澳大利亞、墨西哥等 7 個國家審計機關組成的聯合小組進行過同業互查[21].四是實行審計結果公告,除了大約百分之三的涉密內容之外,全部依法通過在門戶網站和其他網站上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而英國審計署接受監督的方法也有兩種,一是由議會下院的公共帳目委員會對其進行有效監督;二是也實施外部監督方法,通常聘請獨立的皇家注冊會計師對審計署進行審計,并將審計報告交下議院且在審計署網站上公開。
獨立型審計國家的監督方法主要代表是德國。聯邦審計院接受監督的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作為獨立的財政經濟監督機關,主要是通過法律如《公務員法》來規范審計人員的行為;二是通過議會委托社會審計機關對審計院進行檢查;三是由于德國作為歐盟成員國之一,聯邦審計院還會接受歐盟委派相關成員國的審計部門進行檢查,并在網上公開結果。
司法模式審計國家的監督方法主要代表是法國。法國審計法院接受監督的方法主要有二種,一是專門在審計法院下設置了檢察院,實施檢察長制度,由總檢察長領導,1至 2 名代理檢察長協助總檢察長工作,他們具體負責對審計法院工作監督;二是審計報告公開力度很大,每年將主要報告匯編成冊出版發行和舉行新聞發布會,其余審計報告全部在審計法院網站上進行公開發布,近年還在其網站上將給各部部長下達的審計決定書予以公開。
此外,國外還有許多對審計機關其它的監督方法,就不再例舉,這些都有效避免了審計權力地濫用,切實地提升了審計機關的公信力。
2. 我國古代審計權力監督方法
我國古代審計機關也是直接為皇權服務的,直接受皇帝的的制約。西周時宰夫屬于負責監察工作的冢宰管轄之下,冢宰直接對天子負責。秦漢時期的御史大夫負責監察審計事務,直接由皇帝掌管,且與丞相相互制約,御史臺內部的官員可以相互監督和彈劾。
隋唐時期,負責部分審計職能的比部,由刑部直接統領和監督。由御史對其實施監察監督,并嚴格按照法律行事。唐朝御史臺、刺史、比部三者都具有部分審計職能,且相互配合、監督。而當時宰相和尚書省對御史臺也負有監督之責,《通典》中《職官典》中有“御史糾不當者,(左右丞)兼得彈之[22]”.尚書省和御史臺可以相互彈劾,相互監督,對澄清吏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宋朝初期,是由三司和比部負責審計,而到了南宋時期則由專勾司演變成審計院和總領所的下屬機構審計司共同擔負審計職能。審計院和審計司屬于戶部職能部門,此時這兩種機構都是將審計權和財政權集于一身。各種審計機構之間可以交叉和重復審計,使審計權力的得到相互制衡。
元明清時,御史臺是最高的監察和審計機關。在明朝時,改御史臺為都察院與六科給事中共同負責審計職能,實行科道互糾制度,且對審計人員的要求也非常嚴格,如在《職官志》中寫道,“凡是御史犯罪,罪加三等[23].”而清朝時審計職能由都察院來履行的,下設監察、巡倉、巡漕、巡鹽御史共同擔負審計事項,其中都察院長官對監察審計官員進行考評,并設有督催機構,專門負責督促下級審計官員履行職務,平級監察審計人員可以互相監察。從清朝職官志一書中“浙江道稽察禮部及本院”可以看出,都察院還要受到浙江道御史的監督。雖然通過分權監督審計人員,但總的來說還是為了強化皇權,為有效維護封建統治的。
3. 我國當代審計權力監督方法
《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中都對審計人員權力約束有著明確的規定,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應依法給予處分,涉及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當代的審計權力監督主要依靠紀檢監察、人大政協、人民群眾等監督。當前在我國審計權力監督方法比較有特點的包括,審計權力運行監控機制、審計權力“四分離”和崗位廉政風險防控辦法等監督方法,而本文重點研究的是審計權力運行監控機制。
(1)審計權力運行監控機制
它從其運作的形式上來說,是一種監督式的運行機制,就是通過有效監督的方式去協調審計權力運行過程中各個環節之間的關系。從其功能上來說,是一種制約機制,就是通過有效監督的手段來保證審計權力運行規范化、正規化的一種機制。通過幾年的工作實踐和積極探索,對該概念有了一個粗略的理解,筆者認為審計權力運行監控機制,就是指有效監控審計權力運行的工作程序和內在規律,監控運行系統各要素之間的有機聯系。監控機制主要有三種要素,其中包括預防和控制、規范運行、追究監督。監控機制實施的主體是具有監管職能的行政機關或部門,如審計機關的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或是紀檢監察機關。監控機制實施的客體是審計權力,具體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權力的整個運行過程。當前,審計權力運行監控機制主要是按照審計權力運行的先后節點構成的,主要框架由以下三種機制構成,一是審計權力運行前的防控機制,是指對審計權力運行系統進行預防和控制的功能與原理,而其中開展較多、收效較好是廉政風險防控機制。二是審計權力運行中的管理機制,是指審計權力運行系統的這一基本職能的內在聯系和和運行原理,而其中比較有效的是公開透明運行機制。三是審計權力運行后的追究機制,是指對審計權力運行系統行為進行修正與追究的功能與機理。通過這三種機制緊密結合、有序開展,共同打造了務實高效的審計權力運行監控機制。
審計權力運行監控機制產生過程。它是近年來的產物,之前并不存在。在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和十六大報告中才首次提出了“權力運行機制”,報告中指出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要“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胡錦濤在 2005 年十六屆中紀委五次全會上的講話和中共中央下發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均提到了“建立權力運行的監控機制”[24] .這是首次提到“權力運行的監控機制”的概念。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又對權力運行機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25].”2007 年 6 月 25 日,在中央黨校省部級干部進修班胡錦濤首次提出了“三個更加注重”的觀點,即“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26]”.據此,中央紀委將河北、四川、上海兩省一市確定為全國預防腐敗綜合試點省份。河北省按照十七大的權力監督的具體要求,圍繞權力運行監督和制約,創新性地提出構建權力運行全過程監控機制。河北省審計廳據此深入開展審計權力運行監控機制工作,初步建立了審計權力廉政防控機制、審計權力公開運行機制、審計權力運行考核追究機制等三項機制。而黨的十八大報告中也指出要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中央紀委的工作報告中也指出要形成比較完善的權力運行監控機制,習近平也在中紀委十八屆二次全會上提出了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形成機制的相關論述,這些都對當前時期進一步深化權力運行監控機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審計權力“四分離”模式
審計權力“四分離”是指將審計“計劃權、審計權、審理權、執行權”等四種權力相互分離、相互監督的一種工作模式。2007 年,湖南省審計廳創新審計業務管理機制,建立了審計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全面推行的管理模式,并收到了較好成效[27].他們按照分權和制衡原則,將審計權力分為計劃、審計、審理、執行四種,并設置了相應的四類業務部門,并將各項權力分別由相應的業務部門來履行。首先設置獨立的計劃管理部門,通過強化審計項目立項分析論證,來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并核算項目成本管理體系,對每個審計項目的審計人員力量、成本經費進行控制。其次是設置審計實施業務部門,主要實施現場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該部門既要接受計劃部門的目標成本制約、審理部門的質量控制制約,也要接受審計執行部門的質量反饋制約和紀檢監察部門的廉政監督制約。再次是設置專職審理部門,對審計業務實施部門的審計項目質量進行管理,主要是對其移交的的審計報告及證據進行審理,還對審計查處的違紀違規問題做出相應處理。還有就是設置審計執行部門,具體執行審計處理處罰,確保執行到位,確保整改到位。在審計執行中,還要對審計組履責情況和遵紀情況進行回訪,并及時反饋紀檢監察部門,還要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回訪并建立臺賬,并反饋給相關業務部門。
(3)審計組崗位廉政風險防控方法
審計組崗位廉政風險防控具體就是指針對審計組各個崗位通過排查廉政風險制訂防范措施達到有效預防和控制的一種審計權力監督方法。廉政政風險防控作為規范權力運行的一個非常重要手段,在全國審計系統做得較有特點的是湖北省審計廳。2012年,湖北省審計廳為了有效防控審計一線崗位廉政風險,研究了審計組崗位廉政風險防控方法,重點對防控重點、措施及預警處置研究了具體辦法。根據審計組崗位的實際,按照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審計報告、審計質量控制、內部監管等 5 個重點環節,查找出 39 種廉政風險,并制定了審計權力行使、審計質量控制、廉政責任、審計紀律、內部監管、審計績效等 11 個方面的防控措施,確保審計組崗位安全。還對審計組崗位的廉政風險收集、預警、處置等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并對審計組行使審計權力進行全程的監控。尤其是在對審計組在實施階段的具體要求上,及時修訂完善了審計組廉政責任制,明確審計組組長、主審、審計人員崗位職責及問責辦法,細化工作內容、方法、標準和要求等多項具體防控措施,有效地減少了審計組崗位的廉政風險。對用外部審計力量廉政風險進行了研究,建立了外部力量備選庫,采取招投標和實行電子搖號,依法授予權力和職責,納入全程監督管理,切實規范了外部力量參與審計工作的行為。雖然審計組工作只是審計整個系統工作的一部分,但它是最為關鍵的環節之一,如果我們想要建立一個運行良好的審計權力運行監控機制,就必須去借鑒和學習對這個關鍵環節的防控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