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劃清審計類別,是農村承包合同審計監督職能運用的基礎。
1.1 其他方 式承包合同審計。
是指農村審計機關對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將集體資產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所簽訂承包合同的審計。其特點:一是承包雙方當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發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聯戶和成員,也可以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大部分成員同意的外部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二是審計對象主要是集體資源性資產和固定資產的發包行為;三是承包期有長有短,由雙方協商確定;四是對承包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固定資產使用權按照債權方式予以保護。
1.2 流 轉合 同審計。
是指農村承包合同管理機關在辦理土地流轉手續時,運用審計監督職能,對當事人原承包合同和所簽訂的流轉合同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活動。其特點:一是開展流轉合同審計是當事人的自愿行為,須經當事人的申請方可實施;二是流轉合同審計是農村承包合同管理機關開展土地流轉鑒證活動的必備條件;三是農村土地流轉合同審計與辦理農村土地流轉手續同時進行。
1.3 突擊審 計。
不預先把審計目的、內容和日期通知被審計單位,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隱藏事實、賬外私自發包集體資產行為所進行的臨時性審查行為。其特點:一是具有強制性;二是經主管部門批準,審計人員可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三是審計對象是農村固定資產和資源性資產的賬外發包行為。
2 掌握審計內容是農村承包合同審計監督職能運用的關鍵。
2.1 審 查合 同主體。
審查合同主體的合法性,應審查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2 審 查發 包程序。
一審發包的集體資產產權是否清晰,是否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二審承包方案是否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討論通過;三審發包價格是否履行評估手續;四審其他方式承包合同是否依法履行招標、拍賣、公開競價程序;五審是否履行了相關審批程序。對承包人實施的土地流轉行為,審查是否經共有人同意等。
2.3 審查合 同內容。
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時,應當重點審查合同內容是否存在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的條款。
2.4 審查合 同意思。
農村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述,違背當事人意愿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2.5 審查合 同條款。
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合同條款進行認真審查,確定合同條款有無遺漏,各條款內容是否具體、明確、切實可行,避免因合同條款不全和過于簡單、抽象、原則,給履行帶來困難。
2.6 審查合 同文字。
確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詞義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時糾正容易引起誤解、產生歧義的語詞,確保合同的文字表述準確無誤。
2.7 審查合 同手續。
一是審查合同是否需要經農村承包合同管理機關批準或登記,如需經批準或登記,是否履行了相關手續;二是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應審查期限是否屆至;三是審查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
2.8 審 查清 潔條款。
清潔條款的審查就是農村審計機構對合同中的條款、數字、期限等改動之處進行審查。
3 履行法定程序,是農村承包合同審計監督職能運用的保證。
開展農村承包合同審計,是農村審計機關依法行政行為。
審計人員在對農村承包合同進行審計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被審計單位的集體資產存量、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調查摸底,認真履行審計程序,制定審計方案,下達審計通知書。對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的審計,可在農村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辦理流轉手續時進行,對涉嫌違法的承包合同和流轉合同禁止流轉,對違規合同建議更正,對標注、條款、期限、費用約定不明的合同,建議當事人予以完善。
4 糾正違法合同是農村承包合同審計監督職能運用的目的。
4.1 一方以 欺詐 、 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是指資產發包人或承包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簽訂資產承包合同的行為。
4.2 惡意串 通 , 損害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非法勾結,為了謀取私利,而共同簽訂損害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承包合同。
4.3 損 害社 會公共利益。
是指當事人所簽訂的農村承包合同的履行,會違反公共秩序或者破壞社會公共道德等。
4.4 違反法 律 、 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是指集體在固定資產、資源性資產發包合同中和農村土地流轉當事人簽訂流轉合同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合同履行將損害集體經濟組織或承包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