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推進政府采購審計的主要問題
一是基礎信息質量較差。政府采購審計推進過程中,采購主體、參標或中標單位提供的部分信息存在質量問題,比如參標單位為了提高中標率,往往蓄意在投標文件中提供虛假信息,導致基礎信息缺乏相應的真實性、充分性及相關性。正因為如此,廣東省審計廳辦公室曾專門發函給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要求對方“應注意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及合法性”.
二是審計目標環節存在偏差。在政府采購審計推進過程中,普遍重視對招標、開標、評標等采購招標中間環節的審計,但對采購預算、采購計劃、采購驗收等前期或后續環節的關注度不高。
三是審計對象范圍偏狹?!吨腥A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審計條例》)強調的是對財政資金的跟進審計,非財政資金的采購不在國家審計的對象范圍之內。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采購條例》)第二條規定“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包含部分非財政資金支撐的采購,可見政府采購審計實際上無法實現對政府采購的全覆蓋。
四是審計維度殘缺。目前,政府采購審計的主要維度還是對合法性或合規性的審視,對績效等其他維度的關注度不高,在具體落實層面的成果較少,部分地方甚至沒有公開類似審計結果等相關信息的底氣。
五是審計評價與民眾期望有差距?;诓糠终少忢椖孔陨淼年P注度,部分民眾會自覺發揮民眾監督作用,對采購價格等問題進行質疑,期待對應的政府采購審計確認這些問題。然而,部分民眾質疑的問題往往難以進入審計發現及審計建議中,亦無公開相應的審計結果。
二、影響政府采購審計推進的制約因素
一是審計人員勝任能力。部分審計部門的職數崗位有限,且多為財務審計類專業技術人員,當面對各類型審計任務時,在知識面及相關技能方面往往力有不逮,參與政府采購審計的部分人員對采購理論、法律規范、流程、方式、相關行業市場情況、合同管理、風險特點等方面的了解往往有限。
二是績效評價標準。目前,在實務層面沒有統一、權威、科學的政府采購績效指標體系及相應標準,《采購條例》中甚至沒有績效、效益、效率等相關字眼。其實,這不僅是采購績效審計的困境,其他類型的績效審計也面臨這種困境,即便是《審計法》也將績效審計局限在財務審計之內,而且缺乏細則層面的說明。
三是與其他監督方的配合?!恫少彈l例》第七章對政府采購監督檢查進行了比較詳盡地規范說明,但沒有明確財政、審計、監察等監管部門等不同監督方如何協同監督及彼此之間的溝通方式。在實務層面,審計監督與其他監管方協調配合不當,成為采購審計監督系列問題出現的原因之一。
四是頂層設計。上部分第三個問題中所言的《審計條例》與《采購條例》之間出現了真空地帶,本身就是頂層設計問題的表現之一。另外,《采購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監督,發現采購當事人有違法行為的……”,強調了對違法行為的關注,但沒有績效方面的要求,也是頂層設計缺漏的重要表現之一。
五是發展成熟度。政府采購審計的發展成熟度一直比較有限。其中,最關鍵的表現是至今沒有形成系統、全面而權威的政府采購審計監督機制,缺乏規范文件來明確規定采購審計準備、切入時點、審計主體資質、審計程序、審計方法等環節,致使政府采購審計在實務層面的隨意性較大,容易滋生風險問題。
六是國家治理理念跟進轉型。在國家治理境遇下,如劉家義審計長所言,“要把維護人民群眾利益作為審計的最終目標……審計工作的成果最終要由人民群眾來評價和認可”.目前,在政府采購審計工作推進過程中,對民意的尊重程度不夠,缺乏自覺吸納民眾監督成果的意識和習慣,是產生系列問題的原因之一。
三、完善政府采購審計工作的建議
一是提升審計團隊的勝任能力。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時段不一的員工培訓計劃,經常性地推進審計人員的相關培訓工作,培訓內容應該以審計技能、采購法規、采購理念、招標管理等相關知識為重點。在面對特定領域的政府采購項目時,可以適當延長事先調研環節,在調研過程中汲取新知識,還可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工作。
二是協調處理多種關系。首先要注意協調好與采購項目執行主體的關系,確保其能切實配合具體工作的推進,尤其是確保其能及時、充分而真實地提供支撐審計意見的基礎證據信息。其次要注意協調好與財政審計、其他類別審計及其他采購監督的關系,確保彼此之間形成采購監督的最大合力。最后要注意協調好與廣大民眾的關系,要學會并善于從相關民眾調研并獲得部分基礎信息,尊重民意,自覺吸納民眾監督的成果。
三是穩健推進實踐探索創新。首先要經常性地總結經驗方法,力求實踐推進過程中穩打穩扎;其次要注意創新審計理念,敢于嘗試運用新的審計方法,推進政府采購審計技術推陳出新;再次要在盡可能高的層面,嘗試構建政府采購績效評價體系,在大量實踐積淀的基礎上,由下而上逐層嘗試。
四是踐行全過程審計監督。強化對采購預算、采購計劃、采購招標、采購程序、采購驗收等環節全覆蓋的審計工作,即踐行政府采購全過程審計監督。不過,對于特定政府采購項目而言,不一定有條件安排統一而整體化的全過程審計項目。在這種情況下,不用僵化地堅持形式上的全過程,可以考慮靈活地結合全面審計和局部審計、項目審計和專項審計、傳統審計和現代審計,達到全過程審計的實質效果。
五是修正頂層設計。在采購方面,在《采購條例》第六十五條基礎上,將審計監督與監察監督分開來,對審計監督的相關事項進行詳細規范;在審計方面,在《審計法》與《審計條例》現有規定的基礎上,適當明晰政府采購審計的相關內容,確保對政府采購的全覆蓋;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制定并頒發績效審計指南或者規則等文件。
參考文獻:
[1]廣東省審計廳辦公室關于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發布政府采購社會審計服務資格信息的函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658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