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問責制及運行缺陷
1.政府問責制。政府問責制,簡單上講就是對政府應承擔的責任進行追究的制度。它是“基于公眾對政府的授權而產生的后者必須承擔相應制度責任與道德責任的法律邏輯,是對政府及其官員的行為制度和道德規范的必然要求?!彼膶嵤O大地提高政府部門的責任意識和執政能力。
2.運行中存在的缺陷
2.1“問”的缺陷――問責主體缺位。根據“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法理,真正的問責主體只能是人民。但人民是一個非常抽象的集體概念,在政治實踐和社會生活中無法解決具體的權力實施問題。而現行法律法規中又沒有明確的監督部門來執行問責制,問責主體缺位直接影響了責任制的運行。
2.2“責”的缺陷――問責范圍太窄、責任認定困難以及懲治力度太輕。一是目前問責范圍還僅僅局限在“貪污、行賄受賄和違規資金運用”層面,不曾涉及“瀆職、重大決策失誤、監督不力”等領域,問責面還非常窄。二是由于行政體制中權責不清,責任認定困難。三是懲治力度太輕。由于傳統文化中“重教輕罰”的觀念、人情風及關系網等潛規則的影響,導致在行政權力運行中情感化和非程序化的責任追究和處罰方式。
2.3“制”的缺陷――問責啟動和問責時效缺位,制度的執行沒有常態化。問責范圍過窄以及問責主體缺位等造成了問責啟動的缺位。問責啟動缺位,直接造成制度的執行沒有常態化,造成制度流于形式。同時,對行政機關和官員的問責還必須關注時效問題,機關的合并、撤銷以及機關人員和官員的升遷、調任、離任等,都有可能使問責由于找不到責任人而不了了之。
二、以經濟責任審計為基礎,推進問責制的建設
1.以經濟責任審計論文為基礎,借助“聯席會議”的力量,整合現有資源,解決問責主體缺位的問題。
1.1問責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目的,經濟責任審計是問責制實施的重要方式。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法定常規執行的審計制度,它從健全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的高度,對領導干部在其崗位應負的責任進行問責問效,從制度上保證了問責制的啟動和實施,有利于問責制步入常態化運行軌道。
1.2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形成“審計啟動,聯席會議推進”的問責體系,進而推動問責制的實施。審計機關作為問責主體,力量顯然還不夠,如果在審計機關的基礎上形成“審計啟動,聯席會議推進”的問責體系,問責主體的力量將大大加強。由審計機關啟動“問責”之后,由專門的“聯席會議”將“問責”事項分別移交各職能部門,由它們依照法律規定,啟動各自專門的程序,適用專門的法律,對特定的、存在瑕疵的公共服務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各職能部門在法定的期限內把“問責”的結果通知到該專門的“聯席會議”?!皩徲媶?,聯席會議推進”的問責體系充分利用了各職能部門的現有資源,而不會為“問責”的主體、客體和程序等去設想所謂專門的“問責”之法。
2.以對領導干部管轄的全部政府性資金運作的審計為主線,運用
績效審計的理念和方法,解決問責范圍過窄的問題。
2.1以全部政府性資金為主線的經濟責任審計,使得問責內容更加全面準確。以浙江省全部政府性資金為主線的經濟責任審計為例,它從全部政府性資金的收入來源、支出結構、重點支出方向、重點支出項目績效、重要管理制度和收支結果等方面全面評價一個領導干部的科學決策責任、依法行政責任、公共管理責任、廉潔從政責任和績效責任履行情況,問責內容深刻、全面、科學。在確保審計質量的前提下,審計過程就是對領導干部全面問責的過程,糾正了現行問責制中對重大事故或具體過錯“問責”,卻放任了對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追究的現象。同時,審計內容的全面性更有利于及時發現一些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減少重大事故的發生。
2.2運用績效審計的理念和方法,使得問責標準更加科學規范
在績效審計理念下,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經濟管理的績效改善情況也將納入到審計評價范圍。審計機關將接受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某些方面的狀況,以其任職期初為基數,進行逐年的比較,描繪其變動趨勢,根據趨勢變化的情況,判斷經濟發展和管理情況變化的態勢,從而對領導干部管理經濟工作的能力水平做出判斷和評價??冃Ц纳魄闆r審計可以發現領導干部作出的經濟決策、政策制度和重大項目支出等的損失浪費行為,問責標準更加科學規范。政府問責不應僅僅限于對一些重大事故的問責,還應包括行政主體及行政公務人員的是無作為、不作為、亂作為以及作為不力等種種效率低下的行為。
3.以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為契機,依靠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解決懲罰力度太輕的問題。
3.1公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依靠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對責任人進行合理恰當的懲罰。問責的另一個重要前提就是讓群眾有知情權。公開審計結果,把行政機關及公務人員履行責任的情況置于公眾監督之下,防止暗箱操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讓責任人得到應有的懲罰,讓審計有“下文”,只有這樣,經濟責任審計才真正有威懾力,問責才能真正落實到位。有審計就要問責,只有讓政府權力受到制度性的制約和監督,迫使政府及其官員對人民利益高度負責,對違背人民利益的官員進行懲罰,他們才能積極履行其服務于民的職責,積極承擔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
3.2推動制度出臺,從根本上解決官員責任履行不到位問題。我們說,審計發現問題后,不能沒有改進,一定要分析造成這些問題的深層次原因。從審計中我們可以發現,有些違規和效率低下問題帶有普遍性,究其原因是由于制度和體制上的缺陷造成的,那問責最終還是要問到制度和體制上,否則即使處理了人,根本問題還是解決不了。制度健全了,體制完善了,行政機關及公務人員履責不到位的“土壤”才能消失。
三、發揮審計的建設性作用,解決“定責”難問題,實現“雙贏”
經濟責任審計推動了問責制的發展,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將影響政府問責制的實施效果。同時,政府問責制也為經濟責任審計注入了新的內容和活力。經濟責任審計將以政府責任為導向展開,根據以權定責、以責定評、以評定審的邏輯順序,按照評價什么審計什么的原則 ,改進審計現場管理。但是,經濟責任審計和政府問責制的共同難點是“定責”難,責任劃分不清,造成無法具體地認定責任歸屬。通過發揮審計的建設性作用,解決“定責”難的問題,實現“雙贏”。
1.對“定責”事項“追本溯源”。經濟責任審計要像對領導干部體檢一樣查他們的“毛病”,找出“病根”,才能“對癥下藥”。審計機關必須實事求是地查找問題、揭露問題、上報問題、分析問題產生根源――層層分析,追本溯源,才能推進問責制的建設。
2.“定責”。對經濟責任的認定,要結合當時、當地的歷史條件、政策背景、客觀工作環境,考慮政策變化的因素,是否是體制機制存在問題,是否是歷史遺留問題應按任期區分責任,是否是問題標準不清,如會議、考察、旅游和公務招待費用開支過大問題,在界定經濟責任時應遵循客觀、全面、歷史、謹慎的原則。審計評價中要做到客觀全面。領導干部的實績具有整體性、多元性和時空性,而審計機關卻只對某個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存在評價的限制。為此,經濟責任審計可往關注個人轉到個人與集體相結合方向推進,以把責任落實到領導班子之中作為著重點,分清領導責任、決策責任、執行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前任責任和后任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