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世紀以降,特別是在英語世界里,功利主義一直占據著政治哲學、道德哲學的主導地位。功利主義實質上是一種目的論理論,羅爾斯認為該理論實質即“善優先于正當”與組織良好社會的正當原則捍格不入。在被譽為“二次大戰后倫理學、政治哲學領域中最重要的理論著作”《正義論》中,羅爾斯繼承了康德的道義論(Deontological theories/De-ontology,也有人譯為義務論),發展了自霍布斯以降的古典契約論,提出了關于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理論以取代盛行的功利主義,主要探討了社會基本結構在分配基本的權利和義務、劃分社會利益和負擔的正義問題。這不僅打破了20世紀上半葉政治哲學已死的困局,實現了西方傳統社會契約論思想在現代的復興,復活了西方柏拉圖以來的規范政治哲學傳統,而且主導了之后30年社會政治哲學、社會道德的討論。羅爾斯正義理論的提出不僅有著特定的理論背景,而且面臨著不容樂觀的社會環境。
20世紀50,60年代,美國社會動蕩不安,對外有朝鮮戰爭、古巴導彈危機、越南戰爭,國家關系緊張,國內有爭取民權運動,以及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引起的貧富兩極分化等社會問題。羅爾斯的《正義論》嘗試為解決這些國內社會問題、國際關系問題提供理論指導,在理想條件下所選擇的正義原則不是不關注現實、遠離現實,而是有意與含有偶然因素的現實保持一定距離,為正義原則正名,并奉為圭臬以解決現實政治問題。
1 羅爾斯公平正義觀的證成
1.1正義的首要性
在思想發展史上,善與正當的關系問題一直是目的論與道義論爭論的焦點。目的論認為善是獨立于正當的,具有優先性,是我們進行價值判斷和行動選擇的根本標準,正當依賴于善,是增加善的手段和工具。根據對善的不同理解,產生了不同的目的論,如功利主義、快樂主義、至善論等等。道義論與目的論正好相反,認為正當是獨立于善,正當相比于善具有邏輯的優先性??档率堑懒x論的突出代表,強調正當對善的獨立性和優先性。羅爾斯繼承了康德道義論思想,強調正義所保障的自由權利具有優先性,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不僅有助于推進社會成員的利益,更重要的是社會本身應持有一種公開的正義觀并受之約束,可以說,這種公開的正義觀是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或共同體的必要條件。
在《正義論》開篇,羅爾斯首先強調正義的重要性:“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盵1]3在諸多的社會價值中,正義具有優先性,它是衡量和評價其他社會價值和社會制度的標準?!霸谝粋€正義的社會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確定不移的,由正義所保障的權利絕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會利益的權衡?!盵1]4換言之,社會正義所保障的公民的自由權利是不可侵犯的、不可讓渡的,相對于社會整體利益具有優先性。道義論批駁善優先于權利的功利主義目的論。
功利主義在解釋個人行為時似乎是合理的,個人為了達到幸福最大化,有時會承受必要的痛苦、暫時放棄快樂,這在實踐和理論上都能得到辯護,因為承擔著暫時的痛苦和享受著長遠的、最大化的幸福是同一個個體,但若將這套理論推廣到整個社會時,問題便產生了,社會行為比個體行為更為復雜,社會行為的幸福值難以度量,并且作為社會成員的個體的幸福不具有可通約性。
羅爾斯認為,古典功利主義的理論主旨在西季維克那里得到了最清楚地表述:“如果一個社會的主要制度安排得能夠達到總計所有屬于它的個人而形成的滿足的最大凈余額,那么這個社會就是被正確地組織的,因而也是正義的?!盵1]22這實際上是通過非人格的公平觀察者的觀念將社會成員及其利益融為一體,功利主義關心的是社會總值,而不關心滿足的總量怎樣在個人之間進行分配,“功利主義并不在人與人之間做出嚴格的區分”[1]27.可見,功利主義并非是個人主義,而是將施用于個人的選擇原則應用于社會,這是一種有效管理社會資源的合成原則,使得正義所保障的權利受制于社會利益的計算。
1.2原初狀態
人們的利益存在一致性,這使得社會合作成為可能,社會合作比獨自生存可以帶來更好的生活。社會合作也會產生利益的分配問題,因此需要一系列的原則來指導社會利益的恰當分配。在羅爾斯看來,這里所需要的原則即是社會正義的原則,指導社會中權利和義務的分配與社會合作中利益和負擔的分配。
羅爾斯的原初契約并不為特定社會或特定政體做辯護,而是為了選擇一種指導社會基本結構的根本道德原則。為了確立正義原則,羅爾斯通過原初狀態的設置排除了社會歷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對人們生活前景的影響。
原初狀態類似于古典契約論中的自然狀態,但古典契約論的基礎是形而上學,建立于形而上學基礎之上的道德原則是獨斷的,而建立于經驗主義基礎之上的道德原則是偶然的,所以羅爾斯對原初狀態作了特別的設置,既保證最終選擇的正義原則不依賴于任何的經驗偶然性,又從人類的理性經驗出發,建構人類的現實情境。需要說明的是,“這種原初狀態當然不可以看作是一種實際的歷史狀態,也并非文明之初的那種真實的原始狀況,它應被理解為一種用來達到某種確定的正義觀的純粹假設的狀態?!盵1]12在羅爾斯看來,原初狀態是一種用于正義論目的的最可取的哲學解釋?!霸鯛顟B是這樣定義的:它是一種其間所達到的任何契約都是公平的狀態,是一種各方在其中都是作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選擇的結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會力量的相對平衡所決定的狀態。這樣,作為公平的正義從一開始就能使用純粹程序正義的觀念?!盵1]120為了消除任意的自然或社會因素對道德原則的影響,羅爾斯設置了無知之幕。當無知之幕落下時,沒有人知道自己的階級地位、社會出身和先天的資質、能力、體力,甚至不知道特定的善的觀念和特殊的心理傾向,而且也沒有任何關于他們所處世代的信息,自然條件和社會環境中的偶然因素都被無知之幕所屏蔽。無知之幕一方面可以保證選擇的各方均處于平等自由的公正條件下,作出公正的選擇,另一方面保證了各方最初的同意是全體一致的。
在無知之幕的背景下,羅爾斯還特別強調確立正義原則所需要的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在客觀條件方面,客觀環境應存在中等程度的匱乏。這意味著自然資源既不會富足到人人享有足夠的資源而不存在資源的競爭和利益的沖突,也不會缺乏到使人們的合作成為空想。在主觀條件方面,羅爾斯強調三點:①人們雖然不知道任何關于自己或所處時代的特殊信息,但他們知道關于人類社會的一般事實、政治和經濟等方面的社會組織原則以及人類的心理學法則等,這為原初狀態中的人們進行選擇提供了必要的知識;②人們追求基本善,這為人們在原初狀態進行選擇提供了必要的動機。社會的基本善“是那些被假定為一個理性的人無論他想要別的什么都需要的東西”[1]92-93,例如權利和自由、權力和機會、收入和財富等;③人們之間相互冷淡。相互冷淡是指只關心自己的利益,把別人的利益懸置。這樣有利于各方在公正環境中追求基本善,從而做出正義原則的選擇。
從上述設置原初狀態的初衷及其內容,我們可以看出羅爾斯為正義原則提供的證明思路:“如果把這些影響人們政治觀念而從道德觀點看又是不相干的因素排除出去,那么人們就會在爭議問題達成一致;如果人們在正義問題上達成一致,那么這就是對正義原則的最好證明?!盵2]
1.3兩個正義原則
羅爾斯堅信通過“原初狀態”理念的設計,最終人們會一致同意“作為公平的正義”的兩個原則:①每一個人對于一種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體制都擁有相同的不可剝奪的權利,而這種體制與適于所有人的同樣的自由體制是相容的;②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它們所從屬的公職和職位應該在公平的機會平等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第二,它們應該有利于社會之最不利成員的最大利益(差別原則)。
羅爾斯認為,這兩個正義的原則是處于一種“詞典式序列”中,當且僅當滿足第一個原則時,才會考慮第二個原則。根據第一原則,社會制度應該充分保障公民的自由權利,這一原則的優先性體現在有且只有為自由之故而受到限制,社會功利價值的追求不應侵犯公民的自由權利。與此同時,羅爾斯警惕社會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對自由權利的實現所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所以訂立第二個原則即差異原則,在堅持機會均等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地保障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
在羅爾斯看來,這兩個正義原則符合人們對“自由、平等、博愛”的訴求。第一個原則保障自由的優先性。第二個原則的第一條強調人們對自由的平等權利,第二條差別原則體現了社會對最不利者的照顧,這反映了“博愛”的社會價值。補償原則是對不平等的出身和天賦等給予一定程度的補償,但差別原則不同于補償原則,卻能達到補償原則的某種目的,它不再將社會效率和專家治國的價值視為社會基本結構的目標,而是將自然才能視為一種共同的資產,一種共享的分配利益。雖然自然資質的不同分布是自然的、中立的事實,但社會制度對此的處理方式關系到社會制度的正義問題。在羅爾斯看來,差別原則蘊含了互利互惠的觀念,實現了利益和諧,從而體現了博愛的觀念。
“一種正當觀念是一系列這樣的原則:它們在形式上是一般性質的;在應用上是普遍適用的;它們要被公開地作為排列道德人的沖突要求之次序的最后結論來接受?!盵1]135羅爾斯認為上述的兩個正義原則符合了正當觀念,表達了一般的性質和聯系,并不針對特殊的情形,不針對特定的個人或集體,所以兩個正義原則對每一個道德人是普遍有效的,是被有道德人格的個體公開選擇的法則并作為指導社會道德生活的公開藍圖;對各種沖突要求賦予一種次序以調整沖突的要求及其之間的關系,并且具有決定性和終極性,高于一般的社會規范和法律風俗,對各種社會問題的解決具有終極審判的效力。
2 正義的局限及占有性自我的矛盾
桑德爾在《自由主義與正義的局限》(以下簡稱《局限》)一書中對羅爾斯的正義理論進行了詳盡的批判,揭示其理論內在的不一致性,以此批判正義理論的局限性。桑德爾強調,《局限》的觀點和羅爾斯自由主義的爭論焦點,并不是個體權利與共同體權利何者優先,而是“權利是否能夠用一種不以任何特殊善生活觀念為前提條件的方式得到確認和證明”,“支配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是否能夠對該社會公民所信奉的相互競爭的道德確信和宗教確信保持中立。易言之,根本的問題是,權利是否優先于善”[4]前言.需要說明的是,桑德爾所要揭示的正義理論的局限并不是指該理論在實踐上的不可行性,而是指在理論內在邏輯的矛盾性。
桑德爾分析,按照充分道義論的觀點,權利優先于善,不僅是指其要求在先,而且指邏輯的優先性,權利的正當原則可以獨立于善而推導出來。個人的權利優先性在于作為道德人具備選擇能力,這種能力是扎根于自我,并且優先于自我所選擇的目的?!爸黧w的概念先于并獨立于經驗,這正是道義論倫理所要求的,它不僅可能,而且不可或缺,是自我認識和自由之可能性的前提條件?!?/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