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眾多較為大型C2C個人網店如淘寶網的發展,進而帶來C2C模式下的征稅問題就日益突出。但業界中對C2C電子商務是否征稅以及以什么方式進行征稅,至今還沒有一個定論,因此有其研究必要。
一、C2C電子商務行業發展現狀及國外征稅情況
(一)C2C電子商務發展現狀
第一,網購用戶規模及個人網店數量不斷擴大。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監測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12月底,我國網購用戶規模已達到3.8億人,相對2013年的3.12億人,同比增長21.8%.雖然網購用戶規模增長平穩,但是,市場需求截然相反。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檢測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12月,個人網店達到1365萬家,較2011年1620萬家,同比減少18.7%,首次出現下滑,到2013年個人網店下降到1124萬家。[1]這是由于我國C2C電子商務運營模式門檻低、成本低、收益快,所以個人經營者盲目跟風、蜂擁而上開辦個人網店。但發展到一定階段以后,一部分網店由于缺乏資金支持或創意理念、運營管理或營銷宣傳不到位、經營者缺乏耐心等,導致無法生存。
第二,網絡零售效益日漸增長,發展速度迅猛。網店市場規模的不斷壯大,隨著個人網店的實名登記認證的開始和工商營業執照的登記,個人網店正朝著規范化、專業化、標準化發展。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檢測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12月底,我國網絡零售 市 場 交 易 額 規 模 達 到28211億 元,同 比2013年的18851億 元,網 絡 零 售 市 場 交 易 額 增 長49.7%.另外,中國網絡零售市場交易規模占到社會消 費 品 零 售 總 額 的10.6%,相 比 于2013年 的8.0%,同比 增 長32.5%.據 艾 瑞 網 數 據 顯 示,在2014年移動購物市場規模份額中,阿里無線占據第一的位 置,達 到86.2%;手 機 京 東 排 行 第 二,才 占4.2%.從數據可以看出,阿里無線移動電商的領域占據遙遙領先位置。阿里無線組成部分主要是“手機淘寶”,到目前為止,淘寶已經擁有近5億的淘寶用戶,“手機淘寶”的累計訪問量則達到3億元。[2]
(二)國外電子商務征稅情況
國外對電子商務征稅很尋常。美國從1996年就開始研究網店征稅的問題。如美國總統比爾·克林頓于1998年簽署了《互聯網免稅法案》,其基本原則是:數字化產品不應該征稅,但是一般商品都需要按照實體經營的標準進行納稅,其征稅額度、稅率還有稅種的選擇根據不同地方、不同的商品而定。在2002年8月,英國政府部門就規定,所有網上銷售的商品都必須征收一定量的增值稅,其所征稅的稅率標準均與當時實體經營采取一致的稅收標準,實行“無差別”征稅。稅率分為三等:一般標準稅率達17.5%、優惠稅率5%和零售稅(0%),采取征收不同稅率標準。澳大利亞一直以來對電商和實體店鋪一樣征稅,個人開網店,必須去工商部門進行嚴格稅務登記,需要向網絡平臺服務提供商繳納保證金、交易服務費等。個人網店總的月銷售額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印度在發展國家中起到了表率作用,率先開始對電子商務征稅。在1999年4月28日,印度提出了一項重要決定,對國外使用計算機在互聯網上從事電子商務行業的,如由印度向美國支付金額,均視為印度的經營使用費并在印度征收一定稅額。
二、C2C電子商務網店征稅必要性分析
對國家而言,對網店進行必要的征稅是為了防止國家稅收流失、打擊跨國漏稅的需要。而站在商家經營角度來看,網店要維持規范經營、建立健康有序的發展前景,對網絡商戶依法納稅勢在必行。
第一,防止稅收流失的需要。個人網店創造的交易額非常巨大,國家制定規范化的征稅途經,會帶來很大的稅收收入。2012年淘寶“雙十一”的銷售額為191億,到2013年 為350億,2014年 為571億,2015年為912億。如果對其征稅,會是一筆巨大稅收收入。如果依然不能對網店征稅,網店會削弱實體店的銷售額,造成政府稅收大量流失。第二,稅收公平原則的需要。我國稅法的稅收公平是最重要的稅收征管準則,對同等條件的人就應該實行同等的稅收待遇。沒有對個人網店進行征稅,對于從事非網購行業的納稅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第三,網店規范管理的需要。相對發達國家,我國國內電子商務的法規監管還處于落后狀態,由于網絡的不透明性使網店成為假貨、仿貨、違禁物品的藏污納垢之地等問題的存在,尤其是C2C電子商務領域成為網店監管的“盲區”.因此,應嚴格對網店進行管控,打擊低成本假貨橫行的網店,淘汰不規范的網店,進而推動網購市場的健康發展。第四,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需要。一般消費過程為消費者在第三方交易平臺下單,在該過程中,需要漫長的等待過程,經常會遇到溝通無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消費者的滿意度。第五,打擊跨境間偷漏稅的需要。稅務機關無法對個人網店交易進行有效監督和征管。如果對網上交易的商品施行全免稅政策,則容易使本國的產品或服務被國外相關企業進行有意打壓,因此必須嚴格把關。[3]
三、我國C2C電子商務征稅面臨的問題
我國C2C電子商務交易流程是消費者在購物網站注冊個人用 戶,登錄購 物 網站,根據自己的需求,查找需要購物的商品及服務,通過各種商品及服務的分析對比,確定想要購物數量、金額,然后提交訂單,消費者選擇支付方式,商家收到消費者的訂單信息,進行物流配送服務,消費收到貨物,進行相應的評價。[4]在整個購物流程上,主要有資金流流動、物流流動、信息流的流動,通過對這三方面的監控,對研究個人網店征稅具有重大的研究意義。其C2C電子商務交易流程,見圖1.我國C2C電子商務征稅面臨如下問題。
第一,納稅主體的不確定性。納稅主體身份認定問題,就是稅務機關正確判定其管轄范圍內的納稅人的問題。電子商 務是通過 互 聯網進行 不受時間、空間和地域的限制進行業務往來,使用電子貨幣支付的交易方式。稅務機關很難認定納稅人和納稅地點,甚至店鋪的網絡頁面地址都不能確定。這些賣家絕大部分都沒有在工商局備案注冊,也不會有相關的稅務機關登記。
第二,交易內容的不確定性。根據互聯網的特性,需要對個人信息保密,買賣雙方可以實行匿名交易,交易過程人們無法跟蹤?;ヂ摼W上所進行交易的商品和服務既有傳統的,也有數字化的產品,例如話費充值、水電費充值、購買電影票或團購券,交易的是一個密碼或取票驗證碼。而該驗證碼又是獲得相關服務的憑據,因此他們并不屬于有形商品的范疇,此類商品的交易非常難于跟蹤。
第三,征稅對象的不確定性。征稅對象的主要標志是區分不同稅種和不同稅率,不同的課稅對象決定不同的稅種和不同的稅率。電子商務是以信息流為征稅對象,根據現行稅收政策難以對交易所得進行確切分類,將會導致稅務處理的混亂、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
第四,稅收稽查方式的不確定性。利用傳統稅收的手法對現行的電子商務網上交易稽查具有一定難度。由于網上交易可以進行隨意修改,隨之帶來的問題就是難以確定具體納稅時間、期限、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