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等教育的性質及高等教育投資主體多元化的緣由
高等教育的性質決定了其投資主體可以多元化。除了政府、個人及家庭對高等教育的投資之外,作為高等教育受益者的企業、雇主等社會主體理應承擔一部分的高等教育成本。
1.高等教育的性質
高等教育是公共教育中的一種,公共教育是在社會文明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形成的,由國家、團體或個人向社會單獨或組合提供,為全社會成員分享并服務于社會的公共物品或準公共物品。高等教育是一種具有非排他性和競爭性的準公共物品。一方面某一學生接受高等教育并不影響其他學生接受高等教育,另一方面接受高等教育人數的增加會帶來教育成本即教育投資的增加。
2.高等教育投資主體多元化的緣由
首先是高等教育的性質決定了其投資主體可以多元化。公共教育可由政府、家庭及個人和社會單獨或組合提供。那么高等教育作為公共教育的一種,一方面公共教育的民主化管理也決定了高等教育管理由政府主導轉變為政府、公民及其他相關社會主體共同主導,相應的高等教育的投資主體也會適需求而動,另一方面其準公共物品的性質決定了它可以實行公共提供、市場提供或組合提供。若由公共提供,那么高等教育的成本及投資將全部由社會承擔;若由市場提供,那么高等教育的成本將由受教育者全部承擔,無論社會、市場亦或是組合提供都決定了其投資主體可以且應當多元化。
其次是源于高等教育成本分擔理論的訴求。高等教育成本分擔理論是由約翰·斯頓于1986年提出的。他認為“:高等教育是有投資、有收益的活動,滿足了多個主體的需要,收益人包括國家、受教育者個人、納稅人、企業、家庭、大學,根據市場經濟的原則,誰收益誰付款,高等教育的成本必須由這些主體分擔?!?/p>
因此,高等教育成本分擔是指高等教育的成本將分別由各受益主體承擔。政府理所當然應為高等教育的發展作先期投資,而受教育者個人及家庭和企業等主體也需要對教育的成本進行補償,為教育投資分擔責任。關于高等教育成本的合理分擔依據兩個原則:一是收益原則,所謂收益原則是指誰從高等教育中獲得好處和利益(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誰就應該支付教育經費;獲得的好處和利益越多,支付的費用便越多,反之亦然。
顯然在當前中國高等教育的受益群體是多方的,國家、企業、家庭及個人等主體都從高等教育中獲得了直接或間接的利益。二是能力原則。所謂能力原則即能力大的主體多分擔一點,能力小的主體少分擔一點,這既是高等教育成本分擔標準的依據,也是社會公平的內在要求。顯然,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個人及家庭成本分擔能力相對較低,按能力原則確定成本分擔標準一方面有利于保證高等教育的機會均等,另一方面又不會因個人及家庭對高等教育成本分擔能力比較低而制約高等教育的發展。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個人及家庭的收益會不斷增長,其對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擔能力也會不斷提高,加之企業、社會資助等高等教育投資主體的成長,因此個人和家庭及企業等社會相關主體會且應該成為高等教育的投資主體之一。
除此之外,社會的發展也需要高等教育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改革開放以前我國是單一的計劃經濟體制。在這種經濟體制下,企業國有,由國家單一投資高等教育培養出來的人才直接輸送至國有企業單位中。國家直接受益其單一投資的成果致使其高等教育的收益沒有外流,這是計劃經濟體制下單一的群體利益的要求,無可厚非。然而改革開放后我國的所有制經濟結構已經發生了變化,多種經濟成分并存,高等教育的收益也隨著社會和經濟的高速發展被國家及教育部門以外的主體無償占有和分割。除國有企事業單位之外,大部分的高質量的高校畢業生都流入了三資企業、民辦或私營企業亦或是自主創業。這就不得不打破政府單一投資學校的局面。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使得人們對教育的需求、條件和質量的要求不斷增加,由政府這一單一主體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不足和分配不均引發的教育問題和管理矛盾日益增多。公共教育投資的規模大、周期長、回報率低等的特征也決定了其不能由政府這一單一投資主體全部承擔,高等教育投資作為公共教育投資的一種同樣如此。這些都說明高等教育的投資主體需要多元化。
二、高等教育投資主體的成本分擔現狀
理解了高等教育的性質和高等教育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必要性,就需要結合高等教育成本分擔理論分析當前我國政府、個人及家庭和社會等高等教育投資主體的責任分擔現狀,促成高等教育多元化投資體制的合理構建。
1.作為高等教育成本分擔主體的政府財政投入仍然不足、區域差異明顯
雖然2012年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占GDP的比例實現了4%的目標且還在繼續增長,但相對于發達國家還是不夠的,國家對高等教育的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仍然不足,而且高等學校的生均預算內事業經費從2000年以后就呈下降趨勢。一方面是因為高等教育的連續大幅擴招使得在校生人數迅猛增加,另一方面是由于高等教育成本分擔政策的實行使在校生的學雜費大幅增加,國家預算外的教育經費大幅增長。普通高校的生均預算內教育經費撥款相對不足會影響高等教育的質量,政府理應提高生均撥款,除了自身努力之外,更需要鼓勵社會對高等教育的投入。另外我們知道,區域經濟發展的綜合實力是高等教育投資與發展的物質保證。發展較快的區域由于對高等教育投入的增多,加之人民群眾物質條件的改善,接受高層次教育的需求越來越強烈,從而會大大刺激該區域高等教育的進一步發展,而高等教育的進一步發展又反過來刺激對高等教育投資的增長。我國區域經濟呈現“東高西低”的態勢,這種區域經濟態勢使得我國的高等教育投資區域差異明顯。
2.受教育者及其家庭教育投資意愿強烈,但能力有限
高等教育給受教育者及家庭帶來的經濟與非經濟利益是巨大的。因為通過高等教育一方面可以提高人們的勞動技能使其更好的進行職業選擇,獲得更高的收入;另一方面可以改變人們的社會地位,使其向更高的社會階層流動,對于處于較低社會階層的普通家庭來說,更期望獲得更高層次的教育。所以只要條件允許,個人及家庭總是希望所受的教育程度越高越好。人們覺得只有通過接受更高級的教育才能克服職業選擇和人才流動面臨的困難,才能進入更好的單位獲取更高的收入和社會地位。雖是如此,但我國高等教育的受教育者及其家庭的教育投資的分擔能力是有限的,畢竟我們還是發展中國家,人民的生活水平相對于發達國家還是很低的。
3.社會相關主體的高等教育投資意愿薄弱
首先是企業缺乏高等教育的投資意識。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已經明確規定了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它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逐步增加對教育的投入,保證國家舉辦的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
雖說現今我國的高等教育投資是以政府為主、社會為輔的多元化投資體制。但高等教育投資過分依賴政府的情況尚未從根本上有所改變,作為高等教育投資來源主體之一的企業缺乏高等教育投資的意愿。一方面,由于企業本身發展過程中的缺陷可能會使人力資本的積極性下降,致使企業辛苦培養的高質量人才跳槽到其他企業甚至是自己的競爭對手,這必然影響企業投資高等教育的熱情;另一方面由于受我國現行分配體制的影響,企業無需付出任何代價就可以吸收由國家培養的高質量的高校畢業生或從勞動市場招聘自己所需的技術人才,其對高等教育投資的意愿自然就很薄弱。
其次是社會對高等教育的捐助有限。我們知道像哈佛、耶魯等美國大學的主要資金來源都是各種社會團體及個人特別是校友的捐資。但從我國社會發展的現狀來看,依靠社會上流階層或企業及個人、校友的捐資助教尚處于發展期,其財富的積累、捐資渠道及體制的暢通與完善都是有限的。
三、責任分明的多方主體參與的高等教育多元化投資體制的構建
自從1997年高校招生并軌后,我國高等教育投資已經由政府包辦的單一體制向多元化邁進。很明顯多元化的投資格局已經形成,但高等教育多元化投資體制尚待構建和完善。體制是規范與機構的結合,我國高等教育多元投資體制的建立,就要從不同投資主體出發,制定相應的政策及規范,并將其銜接、整合,最終形成一整套完備的高等教育多元投資體制。
在我國現有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分配體制下,受教育者個人家庭承擔大部分高等教育投資的能力較低,那么就要求政府、企業、社會團體承擔高等教育投資的主要部分。所以在合理構建責任分明的多方主體參與的高等教育多元化投資體制時,首先需要結合我國高等教育實際確定政府、受教育者個人及家庭、社會相關主體(包括企業、社會團體等)的投資比例,明確投資主體的責任大??;其次需要輔以相應的政策和規范,構建一套完備的高等教育多元化投資體制。
1.中國高等教育投資主體結構的合理構建比例
(1)政府在高等教育總投資中的結構應為50%及以上
我國的高等教育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共事業,政府作為高等教育投資的主體,其在高等教育機構經費中的撥款比例不應低于50%,這也是與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事實上,近年來我國高等教育的政府投資比例也在逐年提高,特別是2012年我國實現了財政性教育經費占GDP達到4%的目標,那么相信政府在高等教育總投資中的結構比例保持在50%及以上的目標可以實現。
(2)個人及家庭在高等教育總投資中的結構應為20%及以下
隨著20世紀90年代末期高等教育成本分擔政策的實施,在校生的學雜費有了大幅的增加,我國普通高等教育總投資中個人投資所占比例已逐漸升至30%以上。鑒于發達國家公立教育投資的有益經驗,考慮到本國國民個人收益不高和個人及家庭支付能力的有限,建議中國高等教育總投資中個人及家庭投資比例應限定在20%及以下。
(3)社會相關主體在高等教育總投資中的結構應為30%
我們知道,一國社會主體在高等教育總投資中的結構總是和這個社會主體的經濟實力、社會影響力等有關。我國也是如此,改革開放后,社會力量借助國家經濟的發展迅速崛起,特別是以企業為主體的社會財富的積累。伴隨著社會力量發展壯大,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的捐資助教的熱情會不斷升溫,其在高等教育總投資中的結構也會逐年提升。所以社會相關主體在高等教育總投資中的結構為30%的目標是可行的。
2.高等教育多元化投資體制規則的構建
(1)政府
首先是完善高等教育成本核算的決策機制。關于高等教育事業費的征收和分配必須按照相關的規定嚴格進行,切實加強財務人員及高等教育投資管理者的職業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和能力,使其熟知高等教育相關專業的專業技能,特別是財會方面的知識。除此之外,需加強相關的立法和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審批和注冊以及財務管理制度,提高單位和個人辦學的積極性以及領導者的理財水平,構建合理的高等教育財務制度。其次是教育行政部門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各高校自身要建立起一套成本核算制度。記錄、整理、匯總、攤算高等教育資源消耗的種類、數量、時間和用途、計算每一單位教育成果的消耗,計算、分析高等教育投資內部效率和外部效益并作好記載,從而為高等教育決策提供依據。
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國高等教育實際的成本核算制度,提高高等教育投資的使用效率,保證高校和諧健康發展。
(2)個人及家庭
個人及家庭的規則構建主要體現在高等教育收費標準的制定上。首先要根據“利益獲得”和“能力支付”原則科學制定高等教育的收費標準,學費不宜違背公平原則亦不宜超過教育者個人及家庭的實際支付能力。根據高等教育實際確定受教育者個人及家庭理應分擔的高等教育成本即學雜費,需在科學測定高等教育成本的基礎上,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時期、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財富分配政策、不同性質不同地域的高校中政府、社會、團體、企業、受教育者及其家庭分擔高等教育成本的函數,實行加權學費制;其次在學費標準的確定過程中,要注意保證高等教育收費政策的彈性和透明度。
各類不同高校其教育成本是不同的,受教育者幾個及家庭收到的教育收益亦不同,故應實行差別收費制度,給予高校應市場而動自主調增、調減學費的一些權力。此外,為了保證高等教育收費政策的透明化和公平性需實行聽證制度,一方面為公民、社會、高校申訴基本權利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監督高等教育收費是否合理。
(3)社會相關主體
第一,企業。關于企業對于高等教育的投資主要應以政策的引導為主,建立健全企業對高等教育的多種投資渠道。首先政府應實行有效的宣傳策略,培養企業參與高等教育投資和人才培養的意識,使企業明白作為無償占有國家投資高等教育的成果主要主體,其必須為此貢獻力量。其次對企業實行不同的稅費政策。
若企業不直接參與高等教育投資,政府理應對不同企業按其對人才的不同需求按比例有區別地征收稅費,并將這些稅費所得用于高等教育的投資。若企業直接參與高等教育的投資,政府可以較少或免征類似的稅費,并在其他方面對此類企業進行政策傾斜,提高其投資高等教育的熱情,并與高等教育有效結合培養自己所需的各類人才。這樣,企業提高了其人才的質量,也分擔了部分的高等教育的成本。
第二,民間資助。目前我國民間的捐資助教的能力還很有限,各類基金項目也處于發展期,但是這部分社會力量對高等教育投資的發展潛力是巨大的,因此需要加強這部分力量的制度引導特別是基金會等機構的建立健全。一方面需要完善各類基金會的規章制度,構建高校與捐款個人、社會團體之間互惠互利的籌款與發展機制,確?;饡谝幠?、效益方面上臺階;另一方面需要給基金會選配高質量的專職隊伍,特別是具有廣泛校友和社會關系的財務、金融、投資、法律、宣傳策劃、項目活動等方面的人才,在優良制度和優秀人才的協作下實現基金會的可持續發展。
3.完善高等教育多元化投資體制的措施建議
(1)完善高校貧困生的各類扶助政策
政府對弱勢人群的扶助主要是為了幫助家庭困難但學業優秀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這就涉及各類獎學金、助學金、補貼、貸款、捐助制度以及學費減免等政策的完善。具體來說,首先政府應該鼓勵高等院校的在校生通過勤工儉學來支付一部分的學雜費和生活費以減輕家庭的負擔;其次需完善現行的高校學生貸款和獎學金、助學金制度。擴大貸款范圍,擴展貸款對象,增加還款彈性,促使貸款政策與收入掛鉤如申請的學費貸款可以按個人畢業后的收入比例償還,加大獎學金、助學金的扶助力度和范圍;再次需提高高等教育資助專用基金的知名度,擴大其社會影響力,接受更多校友、教師和民間資助,專門對貧困學生進行扶助;除此之外,完善學費減免或優惠政策,實行差別收費制度和多種繳費方式。如一次性繳納學費可享受總額優惠政策,如部分繳納可享受部分額度優惠政策,采取教育券,政府對貧困學生發放教育券,學校則據以同財政結算資金等多種資助模式。
(2)完善企業、民間個人和社會團體進行高等教育投資的激勵政策
引導和激勵企業、民間個人和社會團體進行高等教育投資特別需要國家的財稅政策的支持。首先各級政府應鼓勵公立高等教育機構拓寬教育經費來源的渠道,支持大學開展社會服務和產業經營,通過增加校辦企業、產學研合作以及專利的收入等來為學校的發展籌措更多的資金;對于私立高等教育機構,為了減輕其成本負擔,政府可為其提供長期低息貸款,促進其長期穩定發展。其次國家要完善民辦教育立法,建立健全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法規、制度,加強對民辦高校的指導和監督,明晰民辦高校產權,以法律形式保障其自主辦學的合法性,從而確保社會、個人特別是大企業進行高等教育投資的行為有法可依,促進民辦教育穩步發展;再次,國家應該積極運用財政補貼或稅收優惠政策,并通過相應的政策引導與制度保障來激勵企業、民間個人和社會團體參與高等教育投資。特別要注意運用稅收優惠政策來激勵企業辦學。關于社會捐贈,除稅收方面的優惠外,還可以探索社會捐贈資金與財政配套資金掛鉤的機制,從制度上加大對社會捐贈的引導和支持力度,不斷豐富和提倡多樣的捐贈形式,激勵更多的人投資高等教育事業??傊?,高等教育的多元化的投資體制的構建需政府、個人及家庭和社會相關主體的共同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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