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人利洛在《締約日記》中對這些談判大吏們做了這樣的描述 :“在歐洲,外交家們極為重視條約的字句與語法。中國代表們并不細加審查,一覽即了。很容易看出他們所焦慮的只是一個問題,就是我們趕緊離開。因此等他承認條約以后,就要求大臣將運河中的船只轉移到江中?!?br>
在《天津條約》的談判中,外國人記載“:全權大臣們沒讀完條約就簽了名,他們已經習慣了不加反駁地就簽名,以至于可以讓他們簽署任何條約?!?br>
更讓外國人想不到的是,條約簽訂之后,朝廷就把它們“藏之金匱”,秘而不宣。
秘藏不宣。
按理來說,一國與外國簽訂了重要條約,自然應當下發各級官員特別是外交部門了解并且執行。但是我大清獨不然。
《南京條約》簽訂之后,條約文本一直存放在兩廣總督衙門,并未上繳朝廷供呈御覽,也并未向下頒發。很多外交官員也不了解條約的具體內容,“歷來辦理夷務諸臣,但知有萬年和約之名,而未見其文”.很多人將另一個《通商章程》誤認為是被稱為“萬國和約”的《南京條約》。
之所以如此,當然是因為這個條約太丟面子。堂堂天朝在人家的炮口下被逼簽了和約,而且和約的內容更是不同尋常。清方在條約中不得不稱“英夷”為“大英國”,稱夷人頭領為“大英國君主”.這在當時的中國人看來,簡直是不可想象的。
江蘇布政使李星沅獲悉《南京條約》的內容后,氣憤不已,說條約中“夷婦與大皇帝并書”,并且強調中英兩國“官員平行”等內容,實在令人無法接受,深憂“千秋萬世何以善后”.所以朝廷決定,條約內容能不發就不發,盡量縮小知情人的范圍。
與此類似,第二次鴉片戰爭中簽訂的《天津條約》,朝廷也未下發,“各處傳鈔,皆從夷館中得來,經辦夷務各官轉未之見?!备鞯剞k理洋務的官員反而是從洋人那里得到的條約具體內容。
《北京條約》簽訂之后,咸豐皇帝雖然降諭“將條約內各事宜,通行各省辦理”,但也沒有頒發全部條約內容。不過此時,洋人已經了解了北京政府處理條約發布的獨特做法,所以他們決定主動替大清朝廷頒發。
《北京條約》簽訂后,英、法兩國便自行刊刻《通行各省條約告示》1050 張,條約文本1280 冊,由英、法兩國外交官“帶往各省,交該府尹督撫宣布”.由外國外交官到各省交發布條約,這是人類外交史上的一大奇聞。
然而,英國人這一出奇的舉動遭到我愛國官民的頑強抵抗。比如英國駐廈門領事金執爾接到條約告示各件之后,三番五次跑到當地道臺衙門,要求道員向百姓公示條約。但是道員拒不同意。
這些條約在官僚體系內布層層公布尚可,因為官員覺悟較高,能夠體諒朝廷苦心。但內容一旦為普通民眾所知,豈不大掃我朝廷的光輝形象。因此“該道總以示否無關緊要”,不予理睬。直到接奉總督之命,才不得已在衙門前面懸掛條約告示,但是在懸掛時故意將條約裁開三四段,以尾為首,以首為尾,“亂行沾〔粘〕合,使百姓無從閱明?!?br>
英國人的憤怒。
外國人強迫中國政府公布條約,倒也不是要掃中國朝廷的面子,主要是因為朝廷此舉給他們帶來了很多煩惱。
三口通商大臣崇厚曾說,不公布條約導致在對外交涉中,極容易發生爭執 :“惟每遇中外交涉案件,該地方官或有意延閣,或含混了事,甚有任意妄斷,因小事而激生他事。推原其故,皆因不明條約,且有未經目見者。洋人執約以爭,轉得有所借口,其通商各口而外,不特偏僻小縣為然,即通都大邑之府廳州縣官吏幕友,亦均未明此義。每遇交涉事件,不能持平辦理?!?br>
他承認中外爭端的產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地方官員不明條約,有的甚至沒有見過條約。
最容易引發沖突的一項內容,是外國人游歷和傳教。西方侵略者興師動眾萬里征戰,好不容易強迫清政府同意外國人到中國各地游歷傳教,但是因為朝廷不對內公布,不但老百姓不知道這項約定,甚至很多地方官員也不知道,因此引發了很多激烈沖突。最有名的是馬嘉理案。
1874 年,英國駐華使館副領事馬嘉理以“游歷”為名向總理衙門辦理了護照,前往云南,為英國陸軍上校柏朗帶領的一支探路隊做向導。
總理衙門將此事通知了云南,要求云南巡撫優加款待,“派委文武員弁護送出境,并飭沿途州縣妥為照料”.豈料馬嘉理到云南不久,就喪命其地。根據深入調查,這是當地愛國士紳和基層官吏所為 :“先行進發的馬嘉理一行在中國云南蠻允附近為邊吏李珍國率部和當地士紳所阻,雙方頓起沖突,馬嘉理開槍打傷中方一人,中方隨后將馬嘉理及與其隨行的幾名中國人打死?!?br>
英國人正愁找不到擴大在華權益的機會,此事給了他們絕佳口實。英國駐華海軍司令賴德率艦隊北上,55000 名英軍集結仰光待命,英國人向總理衙門發出了最后通牒,提出派員調查、賠款等一系列要求。
清政府又一次慌了神,趕緊派李鴻章前去談判。在談判過程中,威妥瑪指責中方外交人員視條約為無物,總是進行欺詐外交 :“今日騙我,明日敷衍我,以后我再不能受騙了。中國辦事哪一件是照條約的?如今若沒有一個改變的實據,和局就要裂了”.還指責中國“自咸豐十一年到今,中國所辦之事,越辦越不是,就像一個小孩子,活到十五六歲,倒變成一歲了”.
清方也感覺確實理虧,在隨后緊張的談判中,李鴻章除了在個別問題上有所爭辯,基本上滿足了威妥瑪的全部要求,簽訂了中國近代史上使國家、民族權益進一步受到嚴重損害的《煙臺條約》。英國借題發揮,讓清政府承認英國對緬甸的占有,使清王朝失去了又一個藩屬。
辦理此案過程中,李鴻章向朝廷指出,滇案之所以發生,一則源于地方群眾不懂條約,二是“各省地方官吏,于洋務隔膜既多”.在滇案議結當天,李鴻章上《請出示保護遠人折》,提出將條約事宜廣為宣布,“于各府廳州縣張貼告示,使之家喻戶曉”.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以后釁端自可不作”.
“馬嘉理事件”終于讓清政府明白了一條簡單的道理,不讓各地官民知道條約內容,雖然有利于保住朝廷面子,卻肯定會引發新的沖突,導致更多的喪權辱國。所以,清王朝才頭一次認真思考要“刊發條約以備地方官咨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