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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社會論文 > > 責任式創新的內涵界定和理論框架
責任式創新的內涵界定和理論框架
>2023-07-09 09:00:00


1 引言

創新不僅僅驅動經濟的增長,同時促進可持續發展、提升健康、完善生活(Owen, Baxter, Maynard, etal, 2009)。在波蘭尼“科學解放”的范式驅動下,過去的一個世紀科技革命見證了新技術發展的浪潮,包括內燃機、原子能、分子生物技術以及信息技術革命等紛紛成為研究與創新的焦點。盡管科學與技術成為我們生活的中心并提供人類大量的好處,科學家對于自身研究活動合理性以及面向更廣泛社會的知識普及方面面臨不斷增加的壓力(Lovbrabdm, Pielke, andBeck, 2011)。這些壓力來自過去與現在公眾對于以下一些研究的爭議:比如核能危害、食物困乏、大范圍的環境污染等(Michiel van Oudheusden, 2014)。

20世紀下半葉,科學與創新在研究政策中的交互性越來越強,人們開始意識到技術創新的雙重性(同時產生了收益與危害),關于創新的責任被廣泛的討論(Jonas, 1985)。生物科學家關于基因研究(Nelkin,2001),曼哈頓計劃關于新興技術與核物理的使用規范問題(Weart,1976),輿論對于流感病毒研究危害(Kaiser & Moreno, 2012),研究與治理關于合成生物學(TNS-BMRB, 2009)、基因工程(Sutcliffe, 2011)以及信息與通信技術(Stahl, Eden, Jirotka, 2013)的探討都引發了新興技術研究與創新雙重性的關注。技術高速發展的背景下,現有的科學與技術主要的創新模式開始出現問題,其忽視了研究與創新對于社會的需求與價值的考慮,政策制定者、大量的產業代表、民間社會組織、科學家等呼吁科學與技術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的社會與道德整合(Michiel van Oudheusden,2014)。

與此同時,伴隨科技的進步與人類文明的不斷演進,研究與實踐關注于全球性發展的巨大挑戰,氣候變暖、能源需求、資源有限性、食品安全、民眾健康、社會老齡化等問題成為發展的重大挑戰\\(EC,2009\\),同時形成了關于全球與地區發展的遠景規劃。

以歐盟為例,2020智慧增長戰略明確了歐盟發展的核心價值導向——推動科學與技術的優勢,推進社會公平、男女平等、團結以及基本權益的保護,競爭力的社會與市場經濟,可持續發展,以及生活質量的高品質保障與健康和環境友好等(Schomberg, 2013),同時明確要求公共主體與利益攸關者積極參與研究與創新過程以應對氣候變化、減輕貧困、老齡化社會等產生的挑戰(Lund Declaration 2009; European Commission2011),從而實現創新對于社會挑戰的應對與社會價值的匹配;中國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將其作為創新型國家建設的根本動力,強調科技成果只有同國家需要、人民要求、市場需求相結合,完成從科學研究、實驗開發、推廣應用的三級跳,才能真正實現創新價值、實現創新驅動發展(習近平, 2014)。

歐洲研究委員會2011年5月提出責任式創新(Responsible Innovation),并在歐盟“地平線2020”發展報告中將責任式創新提升到歐盟戰略高度(Schomberg, 2013),認為研究與創新必須有效地反映社會需求與社會意愿,反射社會價值與責任,作為政策制定者的職責在于建構治理框架以促進責任式研究與創新(Geoghegan-Quinn, 2012)。責任式創新需要研究與創新符合社會需要,對研究項目進程中道德、社會、環境的變化作出響應,并在這個過程中引入更多的利益攸關者參與的持續的過程評估(Stevienna de Saille, 2013),其意味著創造一種范式轉移,關于我們如何思考、生活、彼此互動的范式轉移,以及關于科學的角色與定位的范式轉移(EC,2009),從而提供道德的、可持續的、有成效的解決方案以改善研究對于創新的轉化。同時,責任式創新涉及的“范式轉移”是基于一種新的社會契約并在科學、政策、社會之間創造責任的分享(Steviennade Saille, 2013)。這種范式轉移反映了自波蘭尼“科學解放”以來對于研究與創新本身的反思與重構,科學家從自由追逐他們的想法,研究與創新活動獨立于政治、社會、道德問題的模式,轉向共同生產的模式,在新的模式下科學家被看作社會參與者,同時公眾對于研究與創新的置疑以及所涉及的基于價值性的問題可以影響科學家科學研究的軌跡(Felt & Wynne,2007)。

技術創新的雙重性以及創新對于社會價值導向的嵌入激發了研究對于科學與創新政策以及科學社會契約線性模式的再思考(科學的自由需要以社會效應的影響為前提),以及對于風險監管作為主要創新管理模式的討論(Owen, Crane et al. 2009),同時引起了對于創新范式本身的反思:科學與技術的創新帶我們進入怎么樣的未來世界,我們關心什么樣的未來,我們希望面對什么樣的挑戰,我們遵照什么樣的價值導向,以及是否這樣的探討可以使我們走向技術驅動的民主社會(Owen et al, 2013)。創新驅動增長,同時喚起了創新的責任意識(Owen, Baxter, Maynard, et al,2009)。

2 責任式創新的內涵界定

2.1 前提條件與問題關注

責任式創新關注研究過程的參與與自省以推動科學與技術更好的滿足社會需求,研究范式的推進需要一些共同的基礎,從而建立科學研究的哲學核心(Oftedal, 2014)。責任式創新伴隨前提假設:1、科學與技術能夠增加我們對未知與不確定性的感知,但會產生無法預知的危害(Hacking, 1983),現有的科學與技術主要的創新模式開始出現問題,其并沒有考慮到社會的需求、影響與價值;2、科學與技術創新長期作為經濟發展的驅動因素(Schumpeter, 1939;Kondratiev, 1979),但其對于社會價值的貢獻鮮有被討論過(Pellzzoni, 2012);3、科學本身的自治屬性賦予科學家獨立于社會、經濟、政治制造可靠知識的職責,然而創新更廣泛的社會價值意味著科學與知識所承擔的社會道德義務,兩者之間存在沖突(Douglas,2003)。

責任式創新的目的不是成為創新的障礙,而在于激勵創新的成功,從而使創新真正驅動增長并產生嵌入社會遠景的可持續發展(Sutcliffe, 2011)。責任式創新關注兩個根本問題:1、創新的利益相關者是否有能力界定研究與創新的適當結果和影響?2、如果支持某一項創新活動,如何成功的引導創新結果的發展方向(von Schomberg, 2013)。研究從基于創新的產品、流程、目標對責任式創新的研究問題進行了細分,如表1所示?!颈?】


2.2 責任式創新概念界定

責任式創新的概念被用來描述管理研究以及主要研究利益攸關者(研究者、產業、政策制定者、民間社會)的關系(Stahl, 2013),其概念涉及責任本身以及與之相關的責任式創新、責任式研究與創新、責任式發展(Guston & Fisher, 2014)。責任是一種道1同價值并實現最廣范圍的利益攸關者收益(Saille,2013)。在此基礎之上,表2對責任式創新的相關概念進行了界定。Stahl(2013)進一步深化,將責任式研究與創新、責任式創新界定為更高級別的責任——元責任——其以塑造、維護、發展、協調以及調整現有的和新興的研究與創新相關的過程、參與主體以及責任,并確保研究與創新得到理想的和可接受的結果(Stahl, 2013)。Saille(2013)從范式轉移角度,認為責任式研究與創新是在歐洲研究領域范圍內,基于新社會契約而形成的針對科學、政策、社會之間的責任共享,是創新本身的再創新(innovating innovation)(Saille,2013)。不同于責任式發展關注風險與技術(提出背景限于納米技術),責任式研究與創新、責任式創新的概念更多關注政策層面(Stahl, 2013),責任式創新(Responsible Innovation)意味著通過對現有科學與創新的集體管理去探索創新的未來,其是一個比責任式研究與創新更寬泛的概念(Stilgoe et.al,2013)?!颈?】


2.3 主要特征

作為傳統創新研究范式的突破與反思,責任式創新作為一種元責任的概念成為了對創新本身的再創新,其包含如下特征:1、集體性。責任式創新創造了一個科學與創新的共享,表現為面對結果不確定性和無法預知性的集體活動,意味著科學家、研究投資者、創新者、以及其他參與者共同承擔科學與創新的責任(co-responsibility)(Stilgoe et.al, 2013);2、響應性。責任式創新關注現有預測、響應、研究與創新方法的整合與制度化過程(Owen, Macnaghten, Stilgoe,2012);3、前瞻性。責任式創新注重研究與創新向正確的影響轉變,并實行民主治理(Owen, Macnaghten,Stilgoe, 2012);4、自省性。責任式研究與創新作為一個元責任需要表現一種自我反射的屬性,也即責任式創新需要考慮并對自身的假設、前提與要求的結果作反映(Stahl et al.2013);5、過程交互性。責任式創新是一個交互的過程,將社會價值的意見積極地反映在創新過程之中,從而使創新更加的道德可接受、可持續以及滿足社會的期望(Oudheusden, 2014)。

3 責任式創新的理論框架

3.1 責任式創新三度空間框架

Stahl(2013)提出行為主體——活動——規范構成的責任式創新三度空間框架,如圖1所示。責任式創新將創新視作一個未來導向、不確定、復雜以及集體的行為,其包含更廣泛意義的行為主體參與,國家委員會、政府、研究機構、大學、商業組織、非政府組織、民間團體等廣泛利益攸關者參與是責任式創新的核心(Sutcliffe, 2013),獨立的研究者、研究組織、科學道德委員會及其成員、研究與創新的用戶、民間社會組織成員、各層面的政策制定者、專業機構、立法者、教育組織、公共機構等可以成為責任式創新的行為主體構成(Stahl,2013)。異質性的行為主體的參與一方面有利于挖掘利益攸關者的需求,另一方面有利于通過多利益攸關者的協調提升創新的合理性、可接受性、政策影響力以及決策的民主性(Gianni,Goujon, 2014); Sutcliffe(2011)對責任式創新涉及的活動進行了五類劃分,涉及:關注創新社會與環境效益的活動,更好促進社會與公眾參與的活動,對當下與未來進行道德因素、環境因素等評估的活動,經濟與社會角度有效的、適應的、響應式的活動,以及過程開放與透明的研究與創新活動(Sutcliffe, 2013);責任式研究與創新依賴基本的規范以評價特定的研究與創新是否真正的被期望與可接受(Stahl, 2013),創新依據正確的影響導向、社會價值,比如一個競爭性的社會市場經濟、可持續發展、以及高質量的生活等,在道德可接受、社會希望的、安全與可持續的目標路徑下演化發展(von Schomberg, 2011)?!緢D1-2】


3.2 責任式創新AIRR四維度框架

Stilgoe(2013)從責任式創新的內生屬性出發,構建了由預測性(anticipating)、自省性(reflexivity)、包容性(inclusion)、響應性(responsiveness)四個維度構成的責任式創新AIRR模型,如圖2所示。預測性(anticipating)將創新視作一個未來導向的、不確定、復雜的集體行為(Owen,Macnaghten, Stilgoe, 2012),通過對創新活動涉及的產品、流程、目的開展預測分析,更廣泛地考慮社會、道德、環境的問題,并構建靈活和自適應的系統來處理研究與創新所帶來的意想不到的后果,形成創新的“前瞻性治理”(Sutcliffe, 2011),從而使創新依據社會價值滿意的軌道發展;自省性(reflexivity)意味著認識到創新與發展沒有標準路經可循,需要承認個體與組織的認知的局限性,形成對于個體與組織的行為、承諾、假設、能力的鏡像(Wynne,1993)。

通常,在沒有自省性方法的作用下,創新可能引發一系列的“病癥”,如早期預警的滯后、控制窘境、系統性風險與一般事故、技術鎖定效應、技術修復復雜性、人類行為的改變、組織的非責任行為、期望與想象因素、公眾赤字、以及社會實驗化等(Gianni,Goujon, 2014);包容性(inclusion)涉及創新主體更廣范圍利益攸關者的參與,通過職權范圍、角色、勞動分工、以及跨學科研究與創新的開放、透明與民主化管理(Stilgoe, 2013),實現更多的人豐富充實創新過程并創造更好更可持續的創新產品的目標(Sutcliffe,2011)。包容性將責任式創新的預測與自省過程置于開放的環境——從而形成更廣泛的預測與自省,實現基于對話的共同評審、參與與辯論、并邀請更多公眾與更多樣利益攸關者的參與(Owen, Macnaghten,Stilgoe, 2012);響應性(responsiveness)構建責任式創新的一種能力,重塑與改變創新方向以對利益攸關者和公眾價值與動態環境做出反應(Stilgoe, Owen,Macnaghten, 2013),以通過制度模塊化的手段應對創新的不確定性,建立一個交互的、持續的、靈活的適應性學習過程,實現創新演化過程對于社會價值響應的制度耦合(Owen, Macnaghten, Stilgoe, 2012)。

3.3 責任式創新情境因素

創新驅動發展的同時創造了不可避免的不確定性、模糊性等問題,研究與創新的本質在于對社會面臨的挑戰作出響應,旨在使一個國家的發展與其自主的歷史與發展情境相匹配(Gudynas 2011)。責任式創新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是不同的。責任式創新在發達國家的憲政體制中,倡導一個規范基礎之上“不同的社會與技術的重要性排序”,暗示一個“具有包容性、民主和公平的科學與社會關系”(vanOudheusden 2014)。但是對于發展中國家,以及考慮到國家、自治區、直轄市、機構的異質性,科學與技術的關系、科學與社會的關系以及責任式創新的對于欠發達地區的影響等因素,責任式創新的情境因素成為關注點(Macnaghten, Owen, Stilgoe, 2014)。

大量的參與者感知到現有的責任式創新的框架依賴于特定歐洲制度化進程中關于重要性、價值、關注焦點等因素的討論,包括關注新興的與潛在的高技術創新,如生物技術、納米技術、合成生物學、機器人與地理工程等,從而實現以歐洲價值導向為基礎塑造科學與創新的軌跡,并將政策由危機管理轉向創新治理的目標(Macnaghten, Owen, Stilgoe, 2014);美國推進研究與創新政策在納米技術領域的探索中提出責任式發展,明確以科學為基礎的新興技術集體能力重新塑造社會、經濟及技術的藍圖,由于它的新穎性、復雜性、不確定性以及公共性,納米技術成為了“后常規科學”的代表(Funtowicz & Ravetz,1993),并需要知識生產過程大量潛在使用者與利益攸關者的參與(Gibbons et al.1994)。傳統的科學是研究者發起的,并以學科為基礎,當代的科學是情境驅動的,問題為焦點,且是跨學科的(van Oudheusden 2014)。責任式創新需要考慮全球影響的技術與局部地區技術創新的發展需要,實現責任式創新與國家情境、局部地區情境、文化與實踐等的匹配協調(Macnaghten, Owen,Stilgoe, 2014)。比如嚴格經濟規范下,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是發達國家的基礎性制度,但在發展中國家,作為一種價值創造與社會需求的滿足,創新模式可能依賴許多“借、復制、偷”,或者“草根、自主創新”(Macnaghten, Owen, Stilgoe, 2014)。發達國家高技術導向的創新驅動模式,發展中國家就業、人口、貧困等導向的社會價值取向,以及轉型經濟背景下中國情境的經濟、科技、社會核心,都成為責任式創新情境的分析來源。

3.4 責任式創新的模型提出

基于以上的分析,本研究提出了責任式創新的分析模型,如圖3所示。伴隨創新過程的演進,行為主體、活動、規范構成了基本要素,其受到創新活動嵌入的國家與地區情境之中,預測性、自省性、包容性、響應性共同構成了每一項責任式創新項目推進的內核,從而形成多利益攸關主體參與下,創新活動符合環境情境與社會規范,逐步發展成為對預測、自省、政策包容性以及在演化視角下的響應性維度進行制度耦合的整合過程(Owen, Macnaghten, Stilgoe,2012)?!緢D3】


4 責任式創新對中國的借鑒——以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為例

責任式創新的概念關注于政策層面(Stahl,2013),并成為政策領域重要的短語與新興研究范式(von Schomberg,2013),其研究范式的興起根本在于應對技術與管理治理機制中新興技術與管理模式所陷入的“制度空白”,即現有的制度結構或規則體系無法有效的管理,這好比舊有科學與創新治理模式向分散、開放治理模式的轉變,新的治理模式依賴新的更廣泛的市場、網路、合作伙伴,以及傳統的政策與政治協同(Hajer, 2003)。責任式創新同時創造了某種程度的制度模糊,這些制度通常沒有說明誰對什么事情負責,誰對誰有權威,以及事情應該怎樣做(Hajer, 2006)。對于責任式創新的呼吁是一個制度化的建構過程(Barley & Tolbert, 1997; Pandza,Ellwood, 2013)。全球范圍內已經逐步開展了對責任式創新政策層面的關注與實踐,如德國納米計劃、美國納米技術報告、英國納米藥材研究公共對話、工程與物流科學研究委員會責任式創新框架計劃、荷蘭國家責任式創新項目、歐洲委員會ETICA項目(Sutcliffe,2011)、美國“社會-技術整合研究”計劃1、日本國家先進工業科技委員會納米計劃方案(Guston, Fisher,Grunwald, et al, 2014)、巴西生物燃料責任式創新規劃(Macnaghten, Owen, Stilgoe, et al,2014)等。

轉型經濟背景下的中國,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的問題日益突出,資源和環境的約束明顯加?。ㄅ磴羟?李蘭,潘建成等, 2013)。黨的十八大作出了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大部署,強調科技創新是提高社會生產力和綜合國力的戰略支撐,以加快形成新的經濟發展方式,并把推動發展的立足點轉到提高質量和效益上來2。這其中,政策層面關于責任式創新的討論尚處于萌芽時期,這給予了政策研究與實踐探索極大的發展空間。習近平總書記在2014年兩院院士大會上明確提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是一個系統工程,科技成果只有同國家需要、人民要求、市場需求相結合,完成從科學研究、實驗開發、推廣應用的三級跳,才能真正實現創新價值、實現創新驅動發展3。探索符合各級需要、滿足人民期望與社會價值的創新,成為政策層面對責任式創新的范式引導重要方向,也是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國家價值實現手段。

為推進產業結構升級與加快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我國圍繞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設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車等產業進行攻關,從而提升國家產業核心競爭力。表3從責任式創新的視角,分析了產業創新作為國家經濟與科技驅動力,融合社會價值、發展需求的,實現責任共享與異質主體參與的治理機制創新。

5 結語

科技是國家強盛之基,創新是民族進步之魂(習近平, 2014),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義不應當只表現在科技與經濟的建設等方面,創新對于可持續、低能耗、生態友好、美麗中國建設、和諧社會、中國夢等國民共同價值取向的反映成為了發展的責任,大國呼喚國家能力的同時強調國家責任。責任式創新對科學、經濟、社會、文化的關系做了反思,重構創新范式,延伸了傳統模式僅關注與技術危機、不確定性、危害與收益的討論,將傳統的創新管理與不確定性、目的、動機、社會政治要素、以及發展軌跡等因素相結合(Stilgoe, Owen, Macnaghten, 2013),并基于一種新的社會契約在科學、政策、社會之間創造了責任的分享(Saille, 2013),形成了更廣泛利益攸關主體參與的,創新向道德可接受、可持續以及社會滿意價值取向演進的制度化過程。在堅持制度自信的同時,也要有制度自省,不斷完善和優化制度(王仲偉, 胡偉,2014),從而使創新能夠朝共同建構的模式發展,實現自身對于社會需求、社會意愿與社會價值的有效反映(Owen, Macnaghten, Stilgoe,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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