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住房商品化改革以來,我國產生了大量的商品房小區(考慮到大的小區會建立居委會,幾個小的小區合在一起建立居委會,下文統一稱商品房社區,這既符合我國社區建立在居委會一級的定義,也不影響研究成果的可靠性),城市管理體制由單位制過渡為社區制,由此帶來的社區自治問題進入了研究者的視野。經過較長時間的探索,在理論上,取得了豐碩的學術成果;在實踐中,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模式。雖然在談到國家與社會關系時,人們都會認為二者關系是對立統一關系,但大多數研究者都采用國家與社會視角進行分析城市社區自治問題,有意無意地忽略二者相互協作的一面,只強調國家與社會的對立,政府管控社區,居委會和物業公司為了各自目的干擾居民的社區自治的面相。因此,人們忽視了一個重要問題,即如果政府不干預,居委會和物業公司不干擾居民社區自治,會是什么情況?社區自治就真的能實現嗎?
本文以上饒市安康商品房社區的自治為例來回答以上問題。上饒市安康社區是由返鄉購房的新生代農民工和城市居民組成的大型商品房社區。由于各種矛盾和問題,安康社區形成了基層政府和居委會不愿意管也無法管、物業公司管不了最后撤走的局面,被迫走向了自治??上У氖?,社區在無外部干擾的情況下,社區自治并沒有實現,而是走向了“失治”。其實,在中西部地區,這種無物業管理,居委會無法協調社區矛盾,業主委員會無法成立的“失治”社區特別多,尤其在地級市和縣城更多。對這類問題的研究不但具有十分重要的實踐意義,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學術價值。
那么,本文研究的主要問題就是,在無外界干預的情況下,我國城市社區自治還存在哪些問題或需要哪些條件?研究目的是揭示在我國城市社區自治中,國家與社會關系并不完全對立,居委會、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也有相互協調與合作的一面,強調政府強制力、公民素養對社區自治的重要性。
本文主要采取訪談法和實地觀察法獲得資料。訪談對象包括安康社區居委會成員、撤走的物業公司主管和社區居民。同時,現有研究將社區自治問題主要歸因于政府和居委會干預、物業公司因利益糾葛干擾,忽視政府強制力和公民素養對社區自治重要性的缺陷。當然,為了避免其他變量的干擾,本文不分析居民在社區外的政治參與,如競選居委會成員(受基層政府控制),也不分析爭取社區外部的權利,如環保維權和鄰避權運動等,僅限于社區內部自治問題,包括選舉業主委員會、社區秩序的維持和社區內的物業權益。
一、文獻綜述
(一)國外對城市社區自治的研究
國外學者對城市社區自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地方自治和社區自組織治理,強調居民民主參與和監督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務,也強調自組織對社區治理的重要性。就社區自治而言,學者特別注重居民參與的重要性,主要立足解決社區現實問題。比如,美國學者埃莉諾·奧斯特羅姆通過分析公共池塘的治理,提出了自組織治理公共事物的制度理論。
她認為,一群相互依賴的委托人如何組織起來,進行自主治理,從而能夠在所有人都面對搭便車、規避責任或其他機會主義行為誘惑的情況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托克維爾在論述美國社區自治時說,美國鄉鎮制度的一個特點是權力共享,它使最大多數人參與鄉鎮公共事務,辦法是將許多職位分給村民去做,這種做法的好處是,被統治者對于政府的支持,并多次提到美國人的自治精神在社區自治中的重要作用。
博克斯通過觀察美國社區制度變遷,提出了“公民”、“代議者”、“行政管理職業者”三維互動的社區治理模型,主張社區治理應該堅持規模、民主、責任和理性的四大原則,以強化公民的作用;優化三種角色的關系,以促進角色的良性互動。也有的學者采用國家- 社會范式分析了我國社區治理。Liu Chunrong強調我國政府對社區的控制,認為在中國城市國家借助于社區政權治理形式,占統治地位的黨與國家在橫向維度上獲得了權力的進一步延伸。
總之,國外學者研究社區自治較為全面、深入和系統,既有對權力的約束,也有對公民素質的要求,還有克服違規行為的懲罰措施。即在社區自治過程中,國外學者非常強調權力共享、公共規則的制定與執行、公民參與和公民責任對社區自治的協同作用。有些國外學者則認為我國社區自治過程中政府對社區的控制較嚴。
(二)國內學者對城市社區自治的研究
國內學者對社區自治的研究大多從國家和社會關系視角分析,有的從中看到了公民社會的成長,有的觀察到了社區各種力量的博弈。限于研究主題,本文只從社區內部自治的角度進行文獻評析,不包括社區居民爭取社區外的權利和溢出社區外的政治參與。
1.政府治理下的城市社區自治研究。在社區治理范式下,學者從國家與社會關系出發,認為國家將社區看作一個治理單元,居委會本來是自治組織,但由于政府的控制成了基層政府權力延伸的觸角。學者指出居民委員會承擔了政府下派的各種工作成為政府派出機構,由自治性的群眾組織變成了一個行政性組織;有的學者認為居委會行政化傾向明顯,而業主委員會才是真正的自治組織;有的學者認為在商品房小區中,基層政府、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關系是矛盾的,物業公司也會阻撓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有的則分析這是行政權力過度介入導致自治主體的矛盾;政府和居委會在城市社區治理中均存在角色迷失現象,根源是社會自治能力不足、社會管理體制轉型滯后、政府職能轉變困難以及居委會的資源約束和理性驅使;也有的認為國家在城市社區自治中其實從沒有退場,只是改變了控制的策略。
當然,也有少數研究者通過對微觀公共領域的研究,認為公權力與業主委員會有利益協調的一面,政府公權力在城市社區發揮作用必不可少,主要是在基層社會管事角色應當是參與,而不是干預。還有的認為在城市社區自治過程中要處理好居民自治與業主自治的關系,從合作走向融合,并最終實現社區的真正自治。從以上學者不同觀點來看,基層政府、居委會與社區不完全是矛盾的關系,政府干預不一定使社區自治就無法進行,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視角還是有失偏頗。從筆者對江西、湖南和杭州下沙區的調查來看,中小城市由于業主內部沖突導致無法選出業主委員會而陷入無序或“失治”狀態的社區特別多。即使是在北京這樣的大城市有3000多個房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也不足1/3,這種現象恐怕僅用政府介入過多,物業公司阻撓等難以解釋,更為重要的是,這種“失治”狀態也并不符合政府或居委會的意愿和管理目標。
2.維權視角下的城市社區自治研究。1999年代中后期,住房商品化推動了業主維權運動,業主通過成立業主委員會與開發商、物業公司甚至是基層政府進行抗爭,維護自身的房產權益等。學者們采取了抗爭的理論范式進行分析,如資源動員理論、政治機會理論、以法抗爭等。有的認為這些抗爭有助于公民社會的成長;也有的認為這種社區維權沖突會促進公民性建構;沈原認為,業主對自身房屋產權的維護和抗爭是一個走向公民權的實踐過程,是中產階級締造公民權的運動。關于抗爭的研究中也有學者敏銳地發現,基層政府對不同社區采取不同的策略,對高檔社區一般體現為更多的自治因素,對中產社區則通過協調解決,對其他小區采取壓制策略。
當然,對于業主抗爭有助于公民性的成長是值得商榷的。雖然在此過程中公民的權利意識覺醒了,有利于公民性成長,但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因為社區自治及公民性的成長不能僅僅依靠與社區外的沖突完成。另外,采取沖突視角會使研究者只注意業主團結的方面,忽視業主內部矛盾及其對社區自治的影響。
沖突理論認為,群體外部沖突有利于增強群體內聚力。在與外部力量沖突的情況下,群體內部沖突是不可見狀態,一旦外部沖突消失或減弱,群體內部沖突就會凸顯。而群體內成員如何協調相互之間的分歧與沖突,才是決定群體凝聚力的大小,才是群體團結的關鍵。因此,從社區維權抗爭得出有利于公民性的成長結論是片面的,決定公民性的成長的因素不能主要靠與外部的沖突,應該依賴公民自身協調和解決社區內部矛盾的素養等。
3.自發秩序下的城市社區自治研究。除外部因素對社區自治有影響外,居民自身對社區公共事務如何達成一致,形成所謂公共性,也是非常重要的?,F在在很多城市社區有業主養雞養狗影響公共環境與秩序的現象,最近一群大媽在小區內跳舞被受干擾的居民潑糞事件,則更加突出了居民之間無法有效解決公共糾紛,互不相讓而導致社區自治困境,這說明我國公民確實在彰顯權利的社會背景下缺乏責任意識、公共意識、相互理解和妥協的公民精神。有的學者通過研究南京中低檔社區就指出,中低檔和低檔社區居民在社區的共同利益行動中存在著大量問題,很難實現居住和諧。
然而,學者也發現即使在中產小區居民之間同樣在公共利益方面難以達成一致,形成公共性仍然存在問題。他們通過研究北京的中產小區居民養寵物、產生噪音和亂搭亂建給公共環境帶來的問題,提出中產居民主要是通過道德規范來解決公共糾紛,但有的問題得到解決,有的則無法解決導致自治艱難,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的平衡成了目前社區自治最大的問題。
也有學者直接就人口素質對社區共同體的形成有重要作用,雖然是從社區抗爭角度研究,但也證明目前我國居民底層公共領域共識達成較為困難,除非只影響到少數居民,比如,洗樓梯就容易達成一致行動。還有的學者在研究居民參與時注意到,居民自治組織并非完全團結,相互之間存在著利益分化,甚至不可調和的利益沖突,認為達成新的利益協調機制共識是城市基層社會有效的根本出路。
從以上論述可以發現,不管是中產小區還是低檔小區,居民處理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沖突,相互間協調糾紛,就公共事務達成共識的能力較低下,缺乏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和相互妥協的公民精神和公民意識。雖然有的中產小區試圖建立道德秩序形成社區自治,但僅靠道德維持秩序是難以持久的,特別是存在破壞者或觀念沖突難以協調的情況下,道德的力量更是微弱。當然,限于研究主題,學者們在討論本文相關問題時并沒有深入闡釋,沒有得到進一步的討論。值得注意的是,幾乎所有的學者在提到解決城市社區自治矛盾時,都試圖通過道德或說服來解決公共領域的爭端,既然有些公共領域的矛盾無法協調,政府強力介入必不可少。但也許是現在有些公權力部門強力執法容易引民不滿,學者是否擔心提出此類觀點會引起爭議?但無論如何,在維持公共秩序時,政府強制力不可或缺,特別是在保持底線秩序的情況下尤其如此。如果政府強制力在任何時候任何問題上一味妥協,以獲取民意,只能縱容公共規則的破壞者,而傷害遵守規則的公民。
我國學者孫立平和李漢林采用全能型政府、總體性社會和總體性支配技術等形容國家對社會的過度干預和全面管控。在社區自治中,學者用社會制衡國家的國家與社會視角屬于對這種現象的理論回應,并體現試圖找回社會和建立公民社會的努力。公民在社區治理過程中的政治參與訴求與社區維權則是市場化后社會反抗國家的實踐表現??偟膩碚f,目前學者們對社區自治的研究有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但沒有國家的管控,社區自治就真的能夠自動實現?或者,像有些學者提出的可以依靠道德建立秩序?僅依靠道德維持社區秩序效果非常有限且不可預期。學者之所以撇開國家的強制力談論社區自治,或回避政府強制力對維持社區秩序的作用,恐怕是害怕在人們呼喚建立公民社會和公權過分擴張的大背景下,被批評要重回全能性政府抑或更嚴重的指責。那么,沒有政府的社區自治是否可能?僅靠道德建立起來的秩序又如何應對那些違規者而不致于陷入“失治”狀態?這是值得思考的問題。本文案例就是要著重說明,居委會、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協調與合作的一面,政府強制力和公民素養對社區自治至關重要。
二、本文分析框架
基層政府對社會的控制是強是弱,學者是存在爭議的。有的學者認為在城市社區治理方面政府和居委會的管控能力較強,有的認為基層政權特別是農村基層政權呈弱化趨勢。從筆者的調查來看,很多社區居委會和基層政府干預社區事務實際上是有選擇的,對經濟發展和居委會選舉政府干預較多,在其他公共職能方面反而處于缺位狀態,特別是在協助公民內部達成規則,保證規則執行方面。
因此,學者從居民選舉和維權角度就會看到基層政府的管控,從提供公共物品角度看到的是基層政權的弱化。這主要是和基層政府和居委會選擇性履行公共職能有關。我們就會從不同角度看到不同的現象?,F實生活中涉及居民社區內部自治,公共領域的爭論,政府常常是不干預的,但這也正使得社區居民自治出現大量問題而無法通過自治解決。除了政府不能過度干預而又離不開政府干預外,社區自治既要有制度保證,也離不開公民素養。
羅爾斯就認為,正義不僅需要制度的強制力,而且需要每個成員對它的向往、追求與呵護。所以,本文提出以下分析框架:
(一)政府保護性功能
對于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有兩種觀點,一是國家中心論,以霍布斯為代表,他在《利維坦》中強調了國家的控制功能;二是社會中心論,以亞當·斯密為代表,古典自由主義認為政府要干預社會,只充當“守夜人”角色。兩種理論雖然分歧較大,但都沒有完全否定政府的存在和維護社會秩序的底線功能,都承認需要政府保持秩序和保護社會免受破壞?;舨妓拐J為,如果沒有某種權威使人們遵從,各種自然法本身便和那些驅使他們走向偏私、自傲、復仇等自然的激情相互沖突。沒有武力,信約便只是一紙空文。
自由主義者哈耶克也不否認強制力的必要性,只是希望對這種權力施以限制,即把這種權力局限在那些必須憑靠其他人來阻止強制的領域中,并且希望把強制現象減少到最低限度。
結合以上觀點,筆者認為,政府的保護性功能就是指政府代表公共利益,反映公眾意愿制定規則,并公正地執行規則懲戒違規者以保護社會秩序,使社會不至于因少數的違規者而陷入無序。同時,政府為使社會成員免于陷入生存狀態以下,而行使公共職能,如最低生活保障和社會救助。換言之,政府的保護性功能是指政府依托強制力制定公共規則,并保證規則執行,又履行保護公民因各種原因而無法生存的功能。本文政府保護性功能屬于公共職能的一小部分,只保證社會不遭破壞,或其成員不陷入絕境的底線,之所以提出這個概念,是因為這個概念既能得到國家中心論者的支持,也能得到社會中心論的承認,這也是二者能達成共識的部分。
(二)公民素養
馬克斯·韋伯認為,自治意味著不像他治一樣由外人制定團體章程,而是由團體的成員按其本質制定章程(而且不管它是如何進行的)。同時,隱含于上述原則之中的一項必不可少的條件是充分的自治知識。沒有充分的智慧和技術,就不可能建立起自主的自治組織和形成適宜的自治制度,也就難以實現對公共事務的自主治理。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中也一再強調“民情”對社區自治的重要性,認為平民自治精神為社區民主制度提供活力。阿爾蒙德在《公民文化》中提出最好的公民文化就是“參與意識”與“服從意識”之間的平衡,他還認為,當人們普遍缺乏規則意識時,制度要么形同虛設,要么意味著大到驚人的實施成本。
通過分析國外研究綜述,以及受以上三位研究者的啟發,筆者認為,所謂公民素養是公民應該具備的基本素質,具有遵守倫理道德和尊重規則的認知、精神素養和能力。那么,在公民社會中,公民素養主要包括三方面:自治知識、自治能力和公民精神。社會自治或社區自治不僅僅是少數服從多數這么簡單,如何制定規則,如何選舉都需要教育或學習,有自治的知識也要有自治的能力,公民精神則包括理性、寬容、對規則的敬畏和對不同觀點的尊重,權利意識與責任意識的均衡。日本人在核電站泄漏后幾萬人走在東京大街上井然有序游行是公民高素養的典范。
三、本文案例
上饒安康商品房社區(按學術慣例用別名)位于上饒市市區邊緣,由原來的上饒客車廠搬遷后在原址修建而成,整個社區約3000戶,實際入住率達80%,考慮到資料的可獲得性和上門調查的困難,筆者根據物業公司提供的業主買房資料進行了初步統計和分析,業主基本情況是:城市居民約占57%,家在農村的新生代農民工約占30%,資料不詳或其他約占12%。新生代農民工在上饒市區或縣城買房主要原因,一是他們不愿意回鄉居住,也有些農村確實交通不便不宜居住,只能在市區或縣城買房;二是中部地區對返鄉農民工買房有很多優惠條件,如遷入戶口能給小孩帶來更好的教育資源;三是打工地多為沿海,發達地區房價過高,打工收入不能支付當地房價,但這份收入在內地是高收入而且能夠買房。這種不同階層混居的社區在我國地級以下城市是常見的,只有在大城市的高檔社區中階層才會趨同。雖然不同房價可以起到使相同階層的人同住一社區的自動篩選機制效應,但我國居民常常是省吃儉用也要買房,使得不同階層混居成為可能。由此也帶來了治理的難度。內地政府一方面鼓勵新生代農民工返鄉置業,另一方面卻沒有形成應對機制和城市管理體制的創新。不同階層共同居住在社區必將面臨觀念上和利益上的沖突,這些沖突確實會給社區自治帶來問題。本案例研究顯示,社區內養雞、養鴨和開墾綠化帶種菜的以新生代農民工業主居多,養寵物以原城市居民為主,雖然他們在生活方式和價值觀上存在沖突使社區自治陷入困境,但是,他們都缺乏公共意識、相互妥協與調和、理性協商精神才是重要原因,與業主是新生代農民工還是原城市居民的身份關系相關性并不強。即使社區自治陷入困境主要是新生代農民工業主在社區管理方面素質低的原因,城市居民處理社區矛盾的手段與方法以及表現也不盡人意。
安康小區的自治大體經歷了由治到亂再到治的過程。業主剛入住時,主要秩序是由物業公司和開發商維持。很明顯,此時的自治是低水平的自治,因為這個時候業主互不熟悉,參與度不高,甚至可以說是“他治”,而且業主剛入住也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益。隨著入住時間的增長,業主們逐漸注意到了自己的權益,并努力尋求自治,將物業公司趕走,業主們也選出了業主委員會,這個時候自治似乎順理成章。但是,可惜的是,由于業主內部無法就物業費和其他事項達成一致,比如,有的業主(有城市居民也有新生代農民工)以各種理由拒繳物業費,而業主委員會對此又束手無策,也聘請不到新物業公司進駐,當然,物業公司也不敢進駐這樣的社區。結果,整個社區陷入“失治”狀態,最后,社區在一些熱心的業主發動下,在居委會和片區民警的支持下,由業主委員會采取了強硬手段迫使不服從社區規范的業主交了物業費,在業主委員會和居委會共同管理下,社區運轉進入正常狀態。
(一)爭取來的自治
2006年12月到2009年7月是屬于物業與業主摩擦期,最后業主趕走了物業公司爭取到了自治權。2006年12月安康社區房子全部售完,開發商撤出后由物業公司全面接管。這也意味著,物業公司將從此全靠收業主物業費維持,但很多新生代農民工業主以買房子都花了幾十萬為由不交物業費,少數城市居民則以這樣那樣的問題為借口拒絕繳納物業費,有的甚至連理由都沒有。有的業主從入住到物業公司撤走從來沒交過物業費,也有的居民以社區內有人亂搭亂建物業公司沒有盡到責任為由也拒絕交物業費。鑒于矛盾日益激化,物業公司主動找到社區居委會和社區內一些積極分子,希望他們做工作,把物業費收上來,并三次動員社區業主選舉業主委員會。也許是社區居民相互不熟悉或不太關心社區事務,到會的業主寥寥無幾,沒有一次選舉成功。
物業公司做這些努力也是出于自己利益上的考量,希望搞好社區物業服務,并帶來良好的聲譽,為入駐更多社區作宣傳,不會也不愿意與業主發生過多的糾紛。安康社區業主委員會不成立,業主就是一盤散沙,物業公司工作也不容易開展,分別與單個業主溝通成本高昂。所以,物業公司也希望與居委會和業主委員會共同將社區建設好,本身也符合其自身的利益。
2009年因為越來越多的業主不交物業費,導致物業公司無法正常運轉,最后物業公司張貼了撤走的公告并公布了欠物業費的業主姓名。當時的連經理是這樣說的:“我們收的物業費是按標準收的,有的人一直沒交物業費,我們上過好多次門,不是這個理由就是那個理由,我們又沒有執法權。
起訴不交物業費的人,說實在的也麻煩,只能耐心做工作,有的人就是做不通,好說歹說沒用。你說困難戶我們可以照顧一下,但有的人家里就是有錢,還開車,他就是不交,你們不交,那我們走呢,你們自己搞,看你們能搞得好不。我跟你講,有些人素質就是差,沒辦法,老挑剔你這里那里,自己的責任從來不說?!?br>一般而言,在我國商品房社區中,根據物業管理與開發商的協商,開發商從售房開始就聘請物業公司進駐,在樓盤全部售完開發商撤出前,社區的物業費由開發商支付,這段時間一般是1-2年。
在此期間,物業公司向入住的業主收物業費則全歸物業公司所有。物業公司負責協調業主與開發商的關系,如房子質量問題等。很多研究關注房子質量問題、社區環境、公共空間使用以及物業公司與業主的矛盾等問題,這些問題常常不是由物業公司造成的,而是由開發商造成的,但很多業主不去找開發商,而是通過拒繳物業費方式來抗爭,結果引發物業公司與業主的沖突。出于利益上的考慮,物業公司其實有動力去搞好社區服務,并不是完全與業主對立,二者利益一致的地方遠大于沖突的方面,但在現實中卻事與愿違,筆者認為主要是有些業主處理社區問題包括與物業公司關系不盡人意。
(二)無政府保護性功能下的自治
客觀地說,物業公司收物業費困難最后導致撤離的現象在上饒市商品房社區廣泛存在,很多社區公共事務無人管理并陷入失序狀態。安康社區在原物業公司撤出后,較為熱心的業主也請過其他物業公司,但當得知收繳物業費困難時,無一家物業公司愿意進駐社區。結果,在短短幾天內,整個社區垃圾成堆,氣味難聞。在無法忍受的情況下,很多業主主動聚集在社區門口討論社區垃圾問題,也有些業主跑到居委會尋求幫助,希望居委會能請人打掃社區內公共衛生。之后,居委會經過與環衛部門協商,社區內公共場地由環衛部門派人負責清掃,但樓道內衛生并不負責,據筆者調查這也是上饒市社區在無人管理的情況下的普遍做法。雖然如此,整個社區環境大不如前,特別是晚上,整個社區因為業主沒有交物業費,公共路燈全部停止使用,晚上社區內道路一片漆黑。社區衛生也不如有物業公司的時候整潔干凈。
這使得原來對物業公司有微詞甚至有矛盾的部分業主認識到了物業公司的重要性,他們主動發起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倡議,這個倡議很快得到社區內絕大多數人贊成。之后,在居委會的支持下,社區業主進行了投票。在選舉大會上,有業主指責了部分不交物業費而趕走物業公司的業主。和物業公司主動發起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時候完全不同,經過這樣的波折,業主投票積極性高漲,很快業主委員會就成立起來了,制定了相關的規則和制度,并打印出來用玻璃框裝好掛在社區門口。由于沒有物業公司愿意進駐,整個社區內的保安和衛生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業主委員會制定了收費標準、收費原則和賬目公開等規則,并獲得了社區內絕大多數人投票贊成通過。這種狀況持續大概一年。這個時候社區內養雞、養鴨、養狗的業主增多,還有的將公共綠地鏟除種菜,一樓業主亂搭亂建,有些業主為此向業主委員會和居委會表達整治的愿望。另外,居民間日常糾紛也增多。比如二樓業主就認為一樓業主亂建影響了二樓的安全,小偷容易爬上二樓,社區內的雞鴨也增加了居民間的摩擦。
而真正影響社區運行的是物業費,收不齊物業費社區就要癱瘓。在2010年底,業主委員會在征收第二年的物業費時,又有20多戶拒絕繳納物業費(每戶一月只收20元,基本維持保安與環境衛生,屬非常低的數額,所有業主均可承擔),有的是因為貧困,有的則是惡意不交,還有的是看到別人不交自己也不交。
業主委員會委員在上門收物業費時還遇到一些人身攻擊。當時的業委會主任馮老板就遇到這樣的事:“我幾次上門做工作,要他們交錢,那次一個50多歲的老太太在家,不但不交錢,還說我看了她上廁所!那可是個老太太!”他當時一臉的氣憤,因為他才37歲。而那老太太的做法是中小城市普通居民對待不歡迎的人的惡毒方法,事實上誰也不會認真和相信,但對馮老板打擊太大,立即辭去了業委會主任。事后,居民委員會李主任評論說:“有些人是不像話 (素質差),人家(指馮老板)也不是為了自己,還不是為了大家?也有些人有困難找我們,我們要他們配合工作,交物業費卻不交,房子是自己的,環境搞好了自己住的也舒服,房子更值錢,有些人就是不明白。
搞不懂。我們也拿他們沒辦法,只能做說服工作?!鄙鐓^內在收物業費期間還流傳業主委員會成員拿了高工資的謠言(業委會成員不拿工資)。但因為社區內人們經常接觸,且業主委員會成員多是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和私企老板,這些人都比較富裕,有的還主動捐款到社區———最高者捐了3000元,工作得到了絕大多數人的認可,加上賬目完全公開,居委會出來辟謠后,謠言很快停息。其實,業主只要一算收入與支出就知道謠言的虛偽性,這也是謠言終止的重要原因。這些事情的嚴重性在于,少數人的行為打擊了業主委員會成員的積極性,很多成員主動退出業主委員會。另外,由于少部分業主不交物業費,又帶動了部分持懷疑態度的業主不交,剩下的業主委員會成員多次上門也沒有效果。筆者也嘗試訪談一些未交物業費的業主,有的轉移話題而言他,有的說社區管理沒有達到自己的要求,還有的把鄰里糾紛作為不交物業費的理由,更多的是對筆者惡語相向,認為多管閑事。很多人在批評業主委員會的時候沒有建設性意見,只是一味地指責業主委員會這里做的不好,那里做的不理想,當筆者追問那應該怎么辦時,有人卻回答,他知道怎么辦,他也會去當業主委員會成員!
實際上,有很多不交物業費的業主當時也參加了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投票,參與社區規則的討論與制定,但發現規則對自己不利時,就千方百計地反對,甚至破壞規則,出爾反爾。在大量這種低公共精神又不懼怕道德輿論的居民的阻礙下,業主委員會無法主持正義,整個社區用愿意交物業費的業主交的物業費維持了半年,被迫停止,最后又回到社區公共衛生由居委會協調環衛部門負責的情形。由于社區居民公民公共意識的缺乏,自治能力又不足,沒有足夠強制力保證規則實施,社區處于“失治”狀態。
(三)政府保護性功能下的自治
2011年春節期間,由于社區無保安,住戶接連被偷,又引起了廣大業主的應激反應,很多人又自發地聚焦在社區門口呼吁要重新成立業主委員會,同時更多的人將矛盾針對那些沒交或拒絕交物業費的業主,有的甚至提出將垃圾直接堆放到那些人的家門口。在這種情況下,又有些熱心業主自動站出來競選業主委員會成員,業主委員會成立后,他們第一件事就是請城管拆除了社區內一樓住房違章建筑,限期清除社區內業主養的雞鴨等,重新清理占有公共綠地種的菜,請園林公司重新綠化社區。第二件事就是在征收物業費前提出,將給不交物業費的業主家貼上封條,同時,也邀請了轄區民警來幫助征收工作。這些措施顯然十分有效,物業費又重新回到治理狀態。協助收物業費的派出所張副所長說:“我們片區民警也有考核指標,轄區治安狀況也要受上級考核,所以我們也想幫他們搞好,但不交物業費我們也不好上綱上線,很難有什么依據(處罰),但來了總是有威懾的,業主委員會成員在做工作時說不交錢的以后派出所和居委會不幫他們辦各種證件,說實話,這不符合規定,但我們不表態,他們(不交物業費的業)也總有點怕的?!币恍┰谝黄鹱h論的居民也說“:有些人就是賤,就是要用野蠻手段,用黑社會他們就會乖乖地交,這也是大家的事,一只老鼠打破一鍋羹。
跟他們做工作是對牛彈琴,其實只要說家里窮不交我們也會理解,沒錢也要話安置(即用好話說,好言語對待收錢的人),特別是有些有錢的都不交,每天少抽一包煙物業費就有了?!彪m然有些居民說用黑社會手段是有些過分且屬非法手段,但也確實說明合法的暴力的必要性。在生活中我們常見的現象是,在社會管理方面,沒有政府強制力主持正義的地方,一定有采取暴力手段的黑社會來建立“秩序”。由于新成立的業主委員會借助片區民警和城管部門采取了更加強硬的手段,同時密切和居委會以及城管部門合作,也多次請轄區民警來幫助征收物業費,協調社區公共矛盾,目前,社區自治運轉良好。
四、案例討論
(一)居委會、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的相互依賴關系
居委會、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三者并不是完全對立關系,也有相互依賴的一面。居委會本質上是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組織和自我服務的組織,但基層政府出于種種考慮,將居委會變成了其下屬機構。就產生形式而言,都由居民選舉產生的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發生沖突,居委會成員害怕在居民選舉過程中被業主委員會的成員所取代,自然會有抑制業主委員會的動機,但吊詭的是,業主委員會無法正常產生的社區,居委會與居民的關系也非常疏離,甚至對抗,工作也不好開展。反過來,業主委員會能良好運作的社區,居委會的工作也容易開展。
物業公司與業主及其委員會在利益上是有爭執,但作為商業公司,不但要注意企業形象,而且為了自己的利益也需要業主委員會的幫助,因為沒有業主委員會的配合,物業管理工作也將面臨困難,且不說業主委員會有解雇和選聘物業公司的權力,就是業主委員會要解決公共領域糾紛,也要依賴物業公司,比如養雞養寵物和噪音擾民問題等,雖然物業公司沒有執法權,會顯得力不從心,但為了社區公共利益,有物業公司比沒有要好。
那么,在居委會和物業公司不能懲處社區公共領域中的居民自治的違規者,無法協調居民自治中的內部矛盾的情況下,顯然,必須依賴公民素養,要求他們相互妥協,理性地解決問題并達成共識。如果自身無法處理爭端,引入公權的強制力十分必要,比如,依賴于有執法權的公權部門,城管拆社區內違章建筑和處理養寵物、養雞問題,民警協調噪音擾民,用強力解決公民自治中違規者,向法院起訴不交物業的業主等,從而保證社區公共秩序。
(二)公民素養是城市社區自治的靈魂
公民自治知識、自治能力和公民精神對社區自治具有基礎性作用,但由于我國傳統文化及長期以來封建制度的影響,我國公民對政府有信賴思想,希望事事靠政府解決,由此帶來了公民精神的缺乏,這是對社區自治構成最大的障礙。張靜認為,我國的家庭主義原則無法推演出公共性規則,形成公共社會。
李友梅也認為,我國傳統社會內生的“差序格局”阻礙公共性形成。改革開放后,我國公民權利意識在增長,這本是好事,但人們卻只注重權利,忽視了自己的社會責任,形成了“無公德的個人”。閻云翔認為中國缺乏文化民主,在古典個人主義和政治自由主義等西歐個體化的前提,在這個意義上,中國的個體化進程依然停留在第一次現代性解放的政治階段。
可見,理性平衡個人自由與公共秩序、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個人權利與公共責任仍然是我國公民亟待提高的素養?,F實中,我國很多公民在社區自治中的表現是,對自己有利的規則就支持,不管是否損害了其他人的利益或公共利益;對自己不利的規則,哪怕再有利于公共利益,都不會遵守,甚至還千方百計地破壞,不顧這個規則是經過少數服從多數的正當程序制定的。因此,社區自治中常常有些規則對公共利益有利,在沒有政府強制力支持下,最后都歸于執行失敗,導致社區自治無法進行而“失治”。真正理性的公民應該是,只要公共規則是由居民民主方式產生,經少數服從多數通過,即使結果對自己不利也會服從。更不會在法律、規則范圍之外進行破壞,使社會團結無法持續,社區團結不復存在。
(三)政府保護性功能是城市社區自治秩序的強力保證
在任何自治組織中,如果缺乏對違規者的懲戒,組織目標將無法實現,甚至組織也無法存在下去。奧爾森在論述搭便車問題時,也提出了監督和負向激勵(處罰)的重要性。我國學者在研究自治組織時無意中也提到了有效懲罰的必要性。符平在論述惠鎮石料場從失序走向有序過程中,惠鎮石灰巖開發協會就是通過鎮政府控制爆破材料(炸藥)和經濟處罰兩種方式處罰不遵守協會規則的會員。
可以說,沒有處罰措施協會規則將無法落實,所以政府強制力作后盾對會員遵守規則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美國,聯邦政府與地方政府通過法律、行政命令來規范社區內各利益團體、企業和個人行為,有的法律特別細———稱為皮毛法,從居民日常糾紛到社區公共利益無所不包,政府也能保證這些規則的有效執行。
因此,政府保護性功能體現在社區自治中規則的制定并保證實施,維護社會秩序。
因此,本文認為要實現社區自治的完整框架應該是:市場(物業公司)要健全機制,與社區利益分配明確;在社會上要求公民形成道德共識和公共規則,社會形成輿論壓力,公民應具備公民素養;政府和居委會履行公共職能(提供公共產品和制定社區自治法律等)、保護性功能,杜絕不正當干預。
五、結語
通過新生代農民工與城市居民共同組成的商品房社區的自治研究,本文原來的意圖是在說明,不同價值觀群體居住在一起引發的社區自治問題,并試圖從新生代農民工城市融入角度提出建議,但后來的調查發現,雖然新生代農民工缺乏在社區自治需要的公民素養,但社區自治需要的公民素養的缺乏在城市居民中間也是非常普遍的。
所以,本文提出了公民素養和政府的保護性功能框架解釋業主缺乏公民素養而導致的自治困境,同時認為社區業主維權是社區居民自治的一種特殊狀態,最多是一種爭取自治的過程,不足以說明社區居民公民性的增長或公民社會的形成?;鶎诱途游瘯深A,物業公司干擾并不是社區自治最大或惟一障礙,道德和社會輿論壓力對社區自治的貢獻也是有限度的,決定社區自治的主要因素中還包括政府的保護性功能和公民素養,幾個因素相互協調,才能實現城市社區的良好自治。
公民素養對社區自治是精神基礎或靈魂。沒有公民素養,社區自治難以形成。目前,不管是城市公民和農村公民實際上有參與規則的愿望,有時為了利益也會積極參與其中,特別是參與社區規則的討論與制定,但是,他們一旦發現規則對自己不利或不遵守有利可圖后,就千方百計地反對,甚至不擇手段地破壞,這幾乎成為我國公民公共生活的一種常態。從其他研究者對農村公共物品的研究也可以看出這種問題。我國公民常常對規則缺乏最基本的敬畏精神,對不同觀念缺乏基本的尊重,對待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個人權利與公共規則的矛盾常常偏向于個人權利和利益,忽略了個人責任與擔當。而有什么樣的公民就有什么樣的社區自治,只有公民的自治能力、自治知識和理性寬容的公民精神都得到提高的前提下,真正的社區自治才能形成。當務之急是要普及自治知識,提升公民精神和提高公民自治能力,讓公民在社區民主中不斷得到鍛煉。
政府保護性功能是城市社區自治的強力保證。它可以有效保護社區自治的順利進行,是社區公共秩序的保障。因為在社區自治中,總存在一些搭便車者、公共秩序破壞者以及觀念上無法調和的沖突者,要保證公共規則的執行都離不開政府的懲戒功能。僅靠道德維持的秩序缺乏堅實基礎,沒有強制力保證的規則是一紙空文。在提倡道德、自律等背景下,社區自治一定要建立各種制度并用強制力作后盾。否則,社區自治會由于少部分的違規者而“失治”。有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持國家與社區關系視角的學者看到了二者相互對立的一面也沒有錯,主要原因是國家在社區自治的地方干預太多,而在需要政府執行公共規則和保證規則達成的地方卻缺位———這是目前社區自治中的常態,政府回歸規則制定與公正執行勢在必行。
住房市場秩序規范是社區自治的物質支撐。雖然目前人們在社會自治方面對物業公司的評價多是負面的,但不可否認的是,沒有物業公司對社區物質環境的維護以及對物業費用的征收,不能說社區自治無法維持,但可以說社區自治不能良好進行,物業公司對社區自治也許會起消極作用,但確實可以避免更壞的結果。為了避免物業公司的消極作用,業主委員會可以與物業公司達成協議,明確各自利益的分配,權責界限明確。物業公司有配合業主自治的義務,業主及業主委員會也有配合物業公司工作的責任。
也就是說,城市社區自治要運轉良好形成良序,離不開政府和居委會、小區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三者的相互配合與協調。社區自治需要政府負責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公正地執行公民達成的規則,切實履行政府的保護性功能,杜絕直接干預社區自治事件;公民素養高是促進城市社區自治實現的重要條件,高素養的公民可以理性地解決社區內部矛盾,協調各自利益,善于處理社區糾紛與爭端,對公共領域內的規則有敬畏之心,在公共領域內只要符合公共利益,對經公眾民主程序達成的規則,不管是否損害到自己的利益都會忠實地遵守;住房市場中物業公司對社區自治起物質性基礎作用,可以配合社區自治,為社區自治提供物質基礎,對社區秩序的維持的作用不可忽視,重要的是合理界定物業公司與業主權益,明確各自的權責。
最后,研究結論對農村自治和公民社會的構建也有參考意義。目前我國農村常常由于少數人的反對意見或搭便車,導致農村居民在公共事務上無法達成共識,社區公共行動無法形成,無法有效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而另一方面,村委會又不能采取強制手段使社區自治常常陷入困境,有的甚至被黑社會控制。究其實質,首先與農村居民缺乏公民自治素養的要求有關;其次,在農村僅依靠道德和輿論譴責已經沒有什么實質約束力的情況下,與社區秩序缺乏政府強制力對那些惡意違規者或不服從經公共程序制定的規則的人進行懲戒有關。推廣開來,在公民社會構建中,人們擔憂中國如果走民主化道路也會像有些國家一樣陷入動蕩。從本文的研究來看,這種擔憂是有道理的。因為我國公民素養還無法應對那些復雜局面,僅靠少數有公民素養的中產階級是無能為力的。提高公民素養可以為社區自治和公民社會打下堅實基礎,政府提供保護性功能可以保證代表公共意愿的公共規則有效執行和落實。因此,國家從管控體制過渡為自治體制,在實踐中鍛煉和培養公民素養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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