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開始系統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的國家,1924 年,美國學者謝爾頓第一次提出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雖然這一理論在當時并未引起足夠的重視,但是之后1929年到1932年美國的經濟大蕭條重創了人們對企業的信心。 在此之后,多德教授和伯利教授對于企業是否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論戰將這個問題帶回了大眾的視野。這場論戰最終以伯利教授承認企業應當承擔社會責任而告終。 在法律層面上,美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奉行的都是"越權原則"和"股東利益至上原則".其中"越權原則"指的是企業只能為章程中所規定的行為,一旦企業行為超過章程的規定,即為無效。這種實踐做法到 20 世紀 50 年代得到了改變,開始陸續出現判例支持企業為全社會之福祉而為一定的行為。在立法方面,美國賓夕法尼亞州于 1983 年修改公司法,加入"其他利害關系人條款",從法律層面肯定了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有權考慮股東以外其他主體的利益。在此之后,美國其他各州紛紛修改公司法,至今,幾乎全部的州都已經采用了類似條款。 在實踐中,美國企業一般都會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中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制定相關的內部準則,要求員工遵守,并且通過設置公益訴訟制度、懲罰性賠償制度,2以及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來推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此外,美國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機制也非常完善。美國的資本市場是要求企業進行社會責任披露的主導力量,美國在證券法律制度中對承擔信息披露義務的企業范圍、披露內容、披露方式做了詳細的規定,并在其他部門法中也規定了企業需要披露的信息的義務。 此外,美國還設有以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優劣為評價標準的社會責任投資基金。 本文希望通過對美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考量,對比出中國在企業社會責任制度問題上存在的不足,并通過對比,總結出中國可以借鑒的地方。 由于歷史原因,中國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發展較晚,在整個計劃經濟時代,中國是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和企業社會責任的。市場經濟之后,改革開放的浪潮讓中國的企業迅速地開始了資本積累的過程。但是在這一過程中,企業只注重經濟效益,忽略社會責任的問題也日益嚴重,食品安全問題,重大生產事故等等問題層出不窮。而中國在這方面的立法又很不完善?!豆痉ā返?5 條規定了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但是這一條款并未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涵義和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對象做出規定。其他部門法雖然為企業對員工、債權人、消費者和社會設置了一定的義務,但是由于立法太過分散,法律與法律之間存在著不少沖突之處,并且這些法律大多偏向于口號式的立法,缺乏實質性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在實踐方面,我國的企業時常本末倒置,只注重企業的慈善責任,而忽略了其他更重要的責任。此外,我國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也存在缺陷,主要表現為適用主體過窄,報告質量不高,缺乏第三方認證等問題。 因此,結合我國存在的企業社會責任立法體制不完善、懲罰制度不嚴、以及外部監督缺失這些問題,中國應當進一步完善立法制度,明確定義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和外延,消除部門法之間的沖突之處,發揮企業內部自我管理的功能,完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并且加強外部監督力量,從而優化我國的企業社會責任制度。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 "其他利害相關人"條款 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
【題目】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優化探析
【導言 第一章】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概述
【第二章】美國公司社會責任法律制度
【第三章】中國企業社會責任規制分析
【第四章】我國公司社會責任制度存在的問題和完善建議
【結論/參考文獻】
目 錄
導 言
一、選題背景
二、問題的提出
三、論文結構
四、國內外的研究現狀
第一章 企業社會責任概述
第一節 理論源起
第二節 理論淵源
一、社會契約論
二、利益相關者理論
第三節 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以及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
一、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
第二章 美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
第一節 理論發展
一、企業社會責任提出的背景
二、伯利‐多德論戰
三、20 世紀美國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觀點
第二節 企業社會責任制度
一、早期制度---兩個重要案例
二、A.P. Smith Manufacturing Co. v. Barlow(A.P.史密斯訴巴洛)
三、其他利害關系人條款
四、法律體系
第三節 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
一、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企業社會責任
二、懲罰性賠償
三、外部監督
四、公益訴訟
第四節 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章 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
第一節 理論發展
第二節 企業社會責任制度
一、公司法律制度
二、勞動法律制度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四、環境保護法律制度
第三節 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
第四節 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章 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存在的問題和完善建議
第一節 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體系不完善
二、懲罰機制不嚴
三、外部監督機制的缺失
第二節 完善建議
一、完善立法體系
二、強化企業自治規范的作用
三、完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
四、加強外部監督
結 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