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我國企業承擔氣候變化環境責任制度構建
【引言】企業應對氣候變化責任的法律探究引言
【第二章】企業環境責任的一般問題
【第三章】企業應對溫室效應環境責任的法治現狀評析
【第四章】完善我國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法治的設想
【結語/參考文獻】國內企業氣候環境責任承擔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4 完善我國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法治的設想
完善企業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環境責任的法治環境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首先,企業作為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者,對氣候變化的加劇,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正是由于企業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環境責任的嚴重缺失,導致了大量氣候災害的頻繁發生,并嚴重危脅到了人類的身體健康、社會的穩定秩序,因此,完善的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機制對于促使企業切實履行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是十分必要的。其次,完善的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法治環境,是實現環境公平正義的需要和保障。環境公平正義所要實現的是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以及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能夠平等地享有環境資源權益。作為經濟活動的主要參與者,企業相對于其他社會公眾,在經濟實力、技術力量、社會地位以及對信息的獲取和持有等方面都有很強的優勢,同時,企業在經濟活動中也是最主要的環境污染者和資源、能源的使用者,因此,健全的法律機制能夠保證企業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在節能降耗、改善氣候變化方面付出更多的努力,承擔更多的環境責任,從而實現環境的公平正義。
在我國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環境責任方面,構建完善法治環境的可行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首先,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以習近平為核心的新一屆中央政府提出依法治國的發展理念,高度重視法律在社會發展過程的作用,積極推進法律相關學科建設,這為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法治建設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國家的支持是完善法治環境的前提,在國家的大力倡導和支持下,在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方面,全國各地形成積極構建法治環境的局面。同時,積極借鑒國外構建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法治環境的經驗,也為我國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法治建設提供了一條可行性道路,在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的基礎上,針對我國的具體國情,構建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法治體制。其次,隨著環境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我國在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方面出現了一大批學者專家,他們是在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法治建設方面的中堅力量,從實踐和理論方面深入研究,從而形成了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法治環境建設的內部力量。這也是我國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法治建設的核心要素。只有相關領域理論研究不斷成熟,才可能促使法治環境建設走上正軌。我國正是有了一批這樣的人才,為法治環境建設提供了內在的可行性,同時結合國家和國際的外部可行性因素,共同致力于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法治建設,這種良好局面的形成必將有助于我國法治的發展??傊?,在當今環境危機爆發的時代,建立健全我國的企業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環境責任的法治環境是必要并可行的。我國應該立足于基本國情,完善相應環境法律體系,嚴格環境司法和執法,加強公眾參與,健全社會監督機制,促進企業主動承擔應對氣候變化的環境責任,積極為應對氣候變化作出貢獻,從而樹立我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良好國際形象。
4.1 完善我國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立法
我國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立法發展狀況是落后于發達國家的,在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下,我們更應該積極主動地推進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法律體系的完善,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能夠保證在我國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方面做到有法可依。
4.1.1 健全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法律體系
立法是執法、守法的基礎,立法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執法、守法的效果。法律供給是否能夠滿足社會需求是評價一部法律優劣的標尺。在全球氣候變化問題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注問題的背景下,為了踐行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條約》、《京都議定書》等國際條約所確定的環境義務,制定與完善保護全球氣候的國內法律法規已成為包括美國、日本、德國等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環境立法的重要內容,且形成了頗為完善的法律體系。以日本為例,先后制定有《臭氧層保護法》、《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能源使用合理化法》、《新能源利用促進特別措施法》、《電力事業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別措施法》、《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等一系列關于氣候變化的法律法規,對企業在氣候變化應對中包括節能減排、使用清潔能源等環境責任有明確而有針對性的規定。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有關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立法多屬于規范性文件,缺乏應有強制性、穩定性、體系性和專門性,更導致當前企業在氣候變化方面環境責任無法可依的現實問題。有鑒于此,我國應當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氣候變化立法經驗,構建應對氣化變化環境責任的法律體系。具體而言,我國應當形成以綜合性環境基本法為中心,以《氣候變化應對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現行法為配套的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法律體系。首先,以綜合性環境基本法為中心。我國現行具有綜合性環境基本法性質的法律是 1989 年制定、2014 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其基本法地位決定了該法對其他環境保護單行法起統領和普遍指導的作用?!董h境保護法》有關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企業保護環境和防治公害的權利義務應成為確立企業環境責任的基本依據。其次,構建配套的單行法律體系。與時代相適應,我國可以嘗試修訂一部專門法--《企業環境責任法》,并盡快出臺《氣候變化應對法》。第一,《氣候變化應對法》應與《企業環境責任法》等其他單行法相互配合,形成統一的法律機制以應對氣候變化問題。兩部法律二者相輔相成,一方面,將氣候變化問題法律化,突出當今時代氣候變化問題的重要性,并強調企業作為生產經營的主體,必須要承擔應對氣候變化的環境責任;另一方面,制定企業環境責任的專門法,突出在應對氣候變化中企業環境責任的重要作用,通過規范企業的環境責任,有力地緩解氣候變化的影響。第二,在制定《企業環境責任法》時,可以將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減量排放作為一個重點,綜合考量,突出企業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環境責任,從而更好地應對我國目前嚴峻的氣候變化形勢。構建以《環境保護法》為中心,《氣候變化應對法》、《企業環境責任法》為配套的法律體系,有利于確保企業在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方面的有法可依。
4.1.2 完善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已相繼通過《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規倡導企業進行清潔生產、減少碳排放,并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來實現對企業在節能減排方面的環境責任的約束。但一些在國外已經成功運行的法律制度,我國還沒有全面實行,我國應嘗試引進以下環境法律制度,如:排污權交易制度,碳稅制度,碳標簽制度,綠色市場準入制度,構建更加完備的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法律制度體系,保障企業切實履行低碳環保的環境責任。
排污權交易制度。排污權交易在我國仍處于探索階段,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建立起來,我國應該建立和健全排污權交易法律制度。排污權交易就是把排污權作為一種商品進行買賣的一種交易方式,是指在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確定的前提下,利用市場機制,通過污染者之間交易排污權,實現低成本污染治理。排污權交易的具體操作就是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科學技術手段評估某地區的環境容量,然后根據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將其分為若干規定的排放量,即排污權。排污權交易可以切實有效地減少碳排放量,從而緩解氣候變化的影響。因此,我國應該在法律上明確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法律地位,制定詳細的操作規則,為排污權交易的進行提供制度支持,企業也必將會在這條道路中尋找到履行應對氣候變化的環境責任的新方向。
碳稅制度。在應對氣候變化的背景下,征收碳稅不僅對促進企業履行節能減排、合理利用資源、能源的環境責任十分有效,而且還有利于提升我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國際形象。但目前,我國在碳稅制度方面的立法仍處于起步階段,我國應進一步完善碳稅制度,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碳稅制度,從而嚴格規范企業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環境責任。征收碳稅,一方面是要求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的企業繳納費用,另一方面是促使企業在控制污染排放的成本與納稅之間進行權衡,引導企業增加治理環境的成本來減免被征收的碳稅。在完善碳稅制度時,首先,應根據不同企業的具體情況,實行差別稅率,對影響程度高的企業生產行為征收高額的稅收,對污染程度低的征收一般稅收,對積極推行節能減排的企業給予減、免稅,促使企業在生產活動中充分考慮對氣候變化的影響。
其次,應建立配套的法律制度,碳稅制度是減少二氧化碳等碳氧化物排放的有效手段,在實行的同時還應和其他節能減排的措施相配合,如可以和排放權交易制度、碳排放強度考核統籌考慮。
碳標簽制度。當前,氣候變化問題已成為全球性環境問題,各國積極采取節能減排的應對措施,碳標的推廣和應用已經成為國際趨勢,碳標簽是為了達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緩解氣候變化的目的,在產品的生命周期中將排放的溫室氣體用可量化的指數標示出來,以產品標簽的形式引導消費者形成低碳產品的消費選擇觀。
①受氣候變化的影響,公眾的消費開始轉向關注產品的含碳量,公眾可以通過企業的碳足跡信息來做出消費選擇,從而促使企業轉變能源的使用種類,積極研發低碳產品,發展新能源,從而達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目的。因此,我國應當適時建立碳標制度,可以先在某些地區進行試點,然后向全國各個地區進行推廣,從而可以有效地規避碳標簽貿易壁壘的影響,為應對氣候變化作出貢獻。
綠色市場準入制度。該制度在發達國家已經得到推廣和應用,通過市場準入制度的實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企業對公眾和社會產生的環境危害。采取市場準入制度,可以從源頭上,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進行預防和控制,將不符合標準的企業拒之門外。
在該制度的具體實施方面,政府部門要充分發揮引導和督促作用,應充分告知企業所要1政府的告知工作可以采用書面和口頭告知兩種形式相結合的方式。當申請市場準入的企業書面承諾其承擔相應的環境責任,確保生產經營活動符合環保標準時,政府部門可以給予其市場準入的資格,但政府部門還要對承諾的企業進行跟蹤監測,從而促使企業兌現承諾,積極地承擔起應對氣候變化的環境責任。我國應根據本國的國情并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盡快確立排放權交易制度、碳稅制度以及碳標制度的法律地位,并與綠色市場準入制度相結合,為應對氣候變化、建立低碳減排的環境友好型社會做出努力,這也有助于我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國際形象的樹立。
4.2 加強我國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政府管理
4.2.1 加大對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執法力度
正如法偐所言:“徒法不能以自行”.因此,除了要完善我國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環境責任立法以外,還需要政府有關行政監管部門嚴格執法,加強對企業履行環境責任的執法力度,否則法律就會失去了其應有的作用與價值,對企業環境責任的管理更無從談起。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我國政府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中國必然會采取各種措施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開發利用新能源。政府進行環境監管時,往往主要采取“事后監管”的手段,對排放污染的企業征收排污費等,但實踐證明,征收排污費對企業的控制效果并不理想。加強對企業履行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管理,要擺脫“末端治理”的理念,注重事前監督,這一點已經在我國立法中得以確立,新環保法明確了預防為主在環境保護領域的基本原則地位,并建立了配套的基本法律制度,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等等。特別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已經成為我國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方面的核心制度并發揮著重要作用。作為環境影響評價過程的主導者和決策者,政府的行為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決定評價的結果和活動方案的選定。
①政府通過采取環境影響評價這一事前監督的手段,可以加強對企業履行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管理,以緩解氣候變化帶來的影響。一方面,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預防企業的建設和規劃行為對環境造成損害,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另一方面,企業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通過對最優方案的選擇,使企業能夠認識到自身的建設和規劃行為對環境和氣候變化可能造成的危害,從而可以極大地提高企業自覺履行環境責任的積極性。此外,政府還可以利用稅收在節能減排中的杠桿作用,采取征收環境稅的手段,促進企業承擔應對氣候變化的環境責任。開征環境資源稅、環境污染稅,增加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企業的生產成本,以提高環境成本的方式調整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迫使企業關注生產經營中的環境成本,促進企業提高資源、能源的利用效率,刺激企業進行技術創新。
可以采取提高傳統能源的稅率,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設計和實施科學的森林生態稅等手段,既能促進企業開發利用新能源、提高資源、能源的利用效率,又能實現政府部門對企業履行環境責任的監管。
綜上,政府在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實現方面具有主導作用,相關監管制度實施的實效性主要取決于政府執法的力度。如前文所述,我國各級政府在依法監管過程中,由于不能恰當處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國家財政稅收與公共環境利益之間的關系,而出現大量的對企業的超標排污等違法行為執法不嚴的現象,比如較輕的處罰力度、溫和的執法手段等,因此導致企業的違法成本較低,守法成本卻較高,一貫以利潤最大化為追求目標的企業必定會選擇成本較低的違法排污行為,最終必然將會危害環境,影響氣候的變化。我國政府應該盡快改變當前這種現狀,在執法過程中提高執法的效率和力度,增加環保各部門的協調性,加強各部門的協作性,實行聯合執法,同時加強各級環保部門的監督,保證做到政令暢通,對于不按照法律規定排放溫室氣體的企業,給予嚴格懲罰,并責令其限期整頓。當然,在加大執法力度的同時,更應該遵守法律程序,嚴格按照相關程序依法辦事,只有在尊重程序的前提下,加強政府的執法力度,才能起到對企業的威懾作用,從而使得企業遵紀守法。另外,政府為了更好地進行環境執法,還要提高執法者的素質,執法者素質的高低是衡量執法嚴格與否的重要尺度,建設高素質的執法隊伍,嚴格執行相關的規定,規范超標排放氣體的懲罰措施??梢酝ㄟ^定期或不定期的執法培訓和執法教育,并進行定期的執法考試,保證執法人員的專業性,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保證其執法的質量,提高執法的效率,確保執法的嚴肅性,避免人情執法。
4.2.2 豐富對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執法手段
政府執法不僅僅是通過規范企業的行為,更重要的是通過多樣的執法手段促進企業更好的發展,我國當前在促進企業實現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執法過程中,相對重視對違法企業的處罰等監管手段的運用,環境行政執法手段過于單一,忽視了對環保企業的鼓勵與經濟激勵等執法措施。經濟激勵主要是指政府通過運用經濟手段,來影響企業的成本和收益,從而引導和激勵企業選擇對環境友好的生產經營行為,以彌補環境資源的負外部性所帶來的損失。
①我國政府對企業的經濟激勵手段主要有:財政補貼、減免稅費、發放優惠貸款、發放獎金、設立專項基金等措施以及支持企業的清潔生產和研究開發等。
②通過政府的經濟激勵,可以引導企業將環境污染的成本納入到經濟活動的分析和決策中,促使污染環境的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選擇有利于改變氣候變化的生產經營方式。相對于政府強制手段的威懾性,經濟激勵手段更具有自愿性、合作性的特點,而非強制性、對抗性,比較容易被企業所接受,執行的阻力也較小。在全球環境危機嚴重的背景下,我國的一些措施厄需調整,以適應時代的需要。我國急需改變現有的財政補貼,將化石燃料補貼轉化為對氣候有益的能源的補貼,將采礦補貼轉化為循環利用補貼。
①通過調整財政補貼,調動企業研發新技術的積極性,促進企業大力開發利用新能源,減少污染物的排放。目前我國開征的資源稅,應適時調整計稅依據,改變從量定額征稅,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相結合的計征方式,改變部分應稅品目的計稅依據,對開發利用新能源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鼓勵企業研發新技術,促進企業合理開發利用新能源以及能源的清潔利用,提高資源、能源的利用效率。我國政府積極有效地采取經濟激勵手段,必將使得企業承擔環境責任與其營利的目的相一致和融合,這樣更有利于促進企業積極主動地承擔應對氣候變化的環境責任。
4.3 完善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司法機制
4.3.1 配置專業的環境訴訟司法資源
環境訴訟的專業性較強,這就決定了一個完整的環境訴訟,需要配置專業的環境訴訟司法資源,以更好地完成環境訴訟,解決環境問題。在當前應對氣候變化的大背景下,企業環境責任相關訴訟存在損害事實舉證復雜、因果關系認定困難等現實問題,因此也對環境訴訟專業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針對目前我國的環境訴訟司法資源非常匱乏的現狀,我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環境訴訟資源:第一,培養專業的環境訴訟司法人才。
司法人才是法律能夠運行并且得到正確的實施的保障。首先離不開專業司法人才的參與。不同的訴訟環節、不同的訴訟性質,都需要各類專業司法人才。不論是律師、法官還是檢察官在環境訴訟的過程中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一名專業的環境訴訟律師,可以憑借其專業的環境法學素養,為當事人解答疑問,為當事人分憂解難,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法官的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審判環節,專業的法官可以準確為案件定性,充分利用訴訟資源審理環境案件,維護司法秩序,為企業承擔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檢察官作為環境刑事訴訟的公訴人,具備了專業的知識儲備有助于鑒別證據,并及時將案件移交起訴,提高環境司法效率,營造公平的、高效率的法治環境。
第二,設立權威的鑒定機構。在與企業環境責任有關的環境訴訟案件中,企業和相關部門的舉證責任明確與否,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而證據是案件的靈魂,設立權威的鑒定機構,是證明雙方責任的必要前提;第三,積極推動環境案件的案例指導制度建立。在涉及企業環境責任的案件中,針對不同的情況,各地法院積累審判經驗,匯集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對典型的案例指導進行編纂,再發往各級人民法院作為案例參考,從而形成全國法院共同辦理與企業環境責任相關訴訟案件的局面。
4.3.2 增加環境公益訴訟的可操作性
在目前應對氣候變化大背景下,社會各界要求企業承擔環境責任的呼聲越來越高。
設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是保證企業履行環境責任的重要手段,在現階段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只處于起步階段,立法雖然已經確立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但是要實現有關企業環境責任案件的正確處理,還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明確訴訟費用的承擔主體。由于環境訴訟案件涉及到的范圍廣,技術性強,因而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具備資格的相關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面臨的直接問題是如何籌集資金來解決對企業的舉證,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證據更多的是需要相關的機構鑒定其是否承擔責任,這種積極成本的考慮對相關組織來說是有必要的。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國在司法實踐中更應該將這種訴訟成本的承擔向著有利于具有起訴資格的相關組織傾斜,加重企業的訴訟成本,從而能夠更好的監督企業是否在履行環境責任。同時,如果根據相關組織的起訴,最后法院認定企業應當承擔環境責任,那么國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給予相關組織必要的補助,以彌補因為訴訟成本過高而帶來的壓力。
第二、建議擴大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賦予檢察院原告資格。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其主要目的是發揮檢察院的監督作用,檢察院參與訴訟案件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檢察院作為起訴主體直接起訴企業要求其承擔環境責任;另一種是檢察院支持相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檢察院利用自己在偵查技術、調查取證等優勢,幫助相關組織實現公益訴訟。作為國家司法機關的檢察院在國家機構體系中擁有獨立地位,不受行政機關的干預,只對人大負責,而且擁有法定的調查權。因此檢察院能夠依照法定程序獨立搜集證據從而及時發現有關違法事實,這是檢察院與環保組織相比具有的天生優勢,這也使得檢察院能夠更為有力、有效地維護國家和社會環境公益。企業應對氣候變化中環境責任的不當履行,導致社會公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與一般的環境侵權案件相比,在證據收集、損害認定等方面必然更為復雜繁瑣,因此此類公益案件更加需要檢察院這樣的訴訟主體出現。
4.4 增強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守法意識
目前,我國企業在履行應對氣候變化的環境責任方面,沒有意識到承擔環境責任給企業自身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形象,無論在觀念上還是實踐行動上,仍然處于被動狀態,往往是迫于社會各界的壓力,才會考慮履行應對氣候變化的環境責任。隨著氣候變化的日益嚴重,企業必須改變這種環境責任理念,主動承擔應對氣候變化的環境責任。
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守法意識表現在其應加強環境教育,將企業環境責任的理念上升到企業文化的層次,塑造企業的綠色形象;其要積極采用清潔生產模式,改變傳統的生產發展模式,促進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應采用全面的環境管理戰略,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4.4.1 加強企業內部環境教育
所謂環境教育,是一個認識價值、弄清概念的過程,其目的是發展一定的技能和態度。環境教育促使人們對環境問題的行為準則做出決策。
①環境教育是一種以實現環境保護為宗旨的教育,在這個教育過程中,培養有關主體具有理解和評價人類及其活動與自然環境之間的相互關系的技能和態度。企業的環境教育對于企業正確認識其環境責任、增強守法意識、自覺減少廢棄物排放等意義重大。首先,企業應當建立常態的環境教育制度,并使其成為企業文化的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氣候變化問題主要是企業行為的外部不經濟性帶來的,環境污染和資源的浪費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往往不會考慮將治理環境的成本納入企業的生產成本。只有通過必要而有效的環境教育,才能讓企業決策層及其他各類企業工作人員牢固樹立企業環境責任意識,意識決定行為,這是企業踐行環境責任的前提。其次,采取多種形式增強環境教育的實效性。因此,企業應該在員工中深入開展各種與企業在應對氣候變化中所要承擔的環境責任相關的環境教育,一方面,促使員工認識到承擔環境責任的重要性,改變以往認為承擔環境責任就會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力的錯誤思想,從而提高員工的氣候保護意識。同時,還要進行氣候保護知識、清潔生產的專門培訓,在向員工普及氣候保護知識的同時,使之具有擔負相應環境職責的能力。另一方面,企業加強環境教育,強化環境責任理念使之成為企業文化的一部分,促使企業的領導層樹立正確的環境資源觀,具備一個現代企業家應該具備的可持續發展理念和環境責任理念,通過自身的積極倡導和參與,把應對氣候變化的環境責任貫徹到實際行動中,以高度的責任感積極投入到應對氣候變化的事業中。
①企業還是氣候變化問題的最終解決者,只有所有企業都積極參與到應對氣候變化的事業中,氣候變化等環境問題才能最終解決。
4.4.2 廣泛推行清潔生產模式
企業主動地將清潔生產模式應用到生產經營中,是企業積極承擔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有力證明,是企業守法的表現形式之一。面對日益嚴峻的氣候變化形勢,企業應廣泛推行清潔生產模式。清潔生產模式是一種新型模式。這種生產模式追求的是預防和全過程控制,從根本上解決氣體排放問題,在污染前采取預防措施,而不是在排放溫室氣體后采取治理措施。企業要采取的清潔生產措施有:第一是采用無污染、污染少的原材料進行生產;第二是要淘汰高消耗、低效率、廢棄排放量高的落后工藝和設備,轉向低耗能、高產出和廢物循環利用的生產工藝;第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進行綜合利用或循環利用,以減少對環境的污染;第四,采用能夠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防治技術。從而,推動企業由高碳排放量向低碳排放量轉變,實現資源、能源的高效循環利用。企業廣泛推行清潔生產模式,極大地豐富和完善了企業的生產管理,體現了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守法意識有所提高,是企業主動承擔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有力說明。此外,通過推行清潔生產,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資源能源的利用效率,實現節能、降耗,減緩資源的耗竭;減少廢物和溫室氣體的產生量和排放量,從而大大降低企業生產活動給人類和環境造成的風險,有助于緩解氣候變化問題。企業廣泛推行清潔生產模式,從守法意義上來說,是對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履行的必然要求。
4.4.3 采用全面的環境管理戰略
隨著人們對氣候變化問題的關注和氣候保護意識的提高,環境因素開始逐步成為衡量一個企業競爭力的標志,企業應審時度勢,改變傳統的管理戰略,將環境責任理念注入管理過程中,通過實施全面的環境管理戰略,比如,可以通過實施和建立企業環境管理體系、在企業內部設立環境監事等具體措施和制度,促使企業積極主動地承擔應對氣候變化的環境責任,使自己的生產行為與環境、經濟和社會相協調。
企業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健全,對提高企業的環境管理水平是十分必要的。通過構建完善的企業環境管理體系,可以提高企業的環境責任意識,有助于高效、合理、系統地調控企業的環境行為。企業建立環境管理系統并認真運行,就能從生產的每個環節,如原材料的選擇,產品設計和制造、廢物處理等來審計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健全的企業環境管理體系,能夠指導企業從傳統的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落后生產模式轉向低消耗、低排放、低污染的先進生產模式,可以減少環境的負荷。
企業可以考慮設立環境監事。我國大多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較大的有限責任公司,在內部機構的設置上均設有監事。監事會是企業的監督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監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對于企業的決策是否會對環境產生較大影響,或者新建項目是否屬于低碳排放、環境友好的項目,以及企業清潔生產、環保設備運營情況均不在其監督和考核的范圍內,這不得不說是當前企業監事制度的一個明顯不足,尤其是在當今氣候變化問題已經成為全球性環境問題的時代。鑒于此,企業可以考慮在內部設立一名環境監事,由其專職負責企業的清潔生產、節能減排、環境保護行為,負責監督企業日常的經營決策和生產是否嚴格按照企業制定的低碳標準執行,同時,可以根據所在企業的低碳生產的情況,作為對監事工作的考核標準。
①除此以外,企業可以嘗試引進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利用節能環保公司專業的技術、專業的人才和設備,為企業踐行應對氣候變化的環境責任提供保障。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發達國家已經普遍推行,主要通過節能服務公司來運營。節能服務公司與用戶簽訂能源管理合同,為用戶提供節能診斷、能源效率審計、節能項目設計、施工、監測、管理等一條龍服務,并以節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資和獲得合理利潤,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單位節能改造的資金和技術風險,充分調動用能單位節能改造的積極性,采取行之有效的節能措施。
②目前,我國的能源現狀不容樂觀,能源的消費量迅速增長,能源利用結構不合理,能源利用效率低于國際先進水平。能源問題引發的溫室氣體排放,嚴重影響了氣候變化,鑒于此,企業應該對能源問題引起重視,積極與節能服務公司合作,簽訂能源管理合同,制定一套適合自己的節能管理模式,從而大大降低企業溫室氣體的排放,緩解企業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影響,也可以向社會展現自己對環境負責任的態度,提升企業的社會形象。
4.5 加強社會各界對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監督作用
4.5.1 拓寬公眾參與環保監督的渠道
環境保護涉及公眾的切身利益,應當鼓勵公眾廣泛參與。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環境保護始終是在公眾的推動下進行的,尤其是氣候變化日益嚴峻的當今時代,公眾的廣泛參與對氣候變化的改善更是發揮了有效的促進作用。實踐證明:社會公眾是應對氣候變化的一支重要隊伍,沒有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和積極支持,應對氣候變化可能就是一句空話。我國已經將公眾參與納入法治化的軌道,為熱心于環保事業的公眾提供有效的途徑和手段,我們當前最大的問題是公眾參與環境監督各環節缺乏相應的保障機制。
因此構建保障公眾參與的具體法律制度和拓寬公眾參與監督各類主體環保職責和責任的渠道,這是我國政府在此領域的當務之急。另外,為了充分保障公眾的參與權、監督權,環保部門應當暢通公眾舉報的渠道,建立受理舉報、限時查處、快速反應的機制,對公眾舉報的企業環境違法行為,應及時查處。 保障公眾環境參與權、監督權等權利的行使,既可以有效地調動廣大公眾參與應對氣候變化的積極性,為改善氣候變化做出努力;又能通過公眾監督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刺激企業認真方式履行低碳、減排、節能、環保的環境責任。
4.5.2 強化新聞媒體的監督功能
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因其自身具有開放性、廣泛性的特點,為我國的監督體系注入了新的活力,當前,我國的新聞輿論監督的方式日趨多樣化,初步形成了一支具有新鮮活力的監督隊伍。在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實現過程中,新聞媒體的監督不可或缺。在環境問題日益嚴峻的當下,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影響力不斷擴大,社會關注度越來越高。新聞媒體承擔著尊重事實和維護正義的神圣職責,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在企業履行環境責任方面的輿論監督作用,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首先,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時,要有求實精神,要堅持調查研究,確保報道的新聞要具有客觀真實性,沒有客觀真實,新聞就成了無源之水,不利于發揮新聞輿論監督的引導作用;其次,新聞報道要切實反映社會公眾的呼聲,對違法排放廢棄物、危害公眾環境利益的企業給予曝光,督促企業及時治理環境污染,還公眾和社會一個美好的家園;再次,新聞媒體要堅持依法監督,確保新聞合理合法,在報道中,要遵循法律的要求,本著“幫忙不添亂”的原則,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正確處理正面報道和負面報道的辯證關系,避免片面追求轟動效應。對積極采取措施保護環境、節能減排的企業給予正面報道,提升企業的“綠色形象”,呼吁社會其他企業學習和借鑒;同時,對違法排污,浪費資源、能源的企業給予反面報道,引導其認真履行應對氣候變化的環境責任,合理開發利用新能源,促進傳統能源的清潔利用。
4.5.3 發揮環保 NGO 的監督作用
環保 NGO 是環境保護事業中一支非常重要的隊伍,在環境理念的宣傳,監督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引導廣大公眾的行為,進行環境公益訴訟等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尤其是在監督企業履行應對氣候變化的環境責任的情況方面,更是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環保 NGO 參與環保監督有很多優勢:首先,環保 NGO 具有信息優勢,可以向企業傳遞最新的技術信息,促進企業采用先進的技術,節約能源、開發新能源,進行清潔生產,減少企業生產行為對氣候變化的影響,從而引導并督促企業主動承擔應對氣候變化的環境責任;其次,環保 NGO 具有社會資本優勢,其可以利用社會影響力,對企業的違法排污、破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行為進行有效地干預,將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企業的環境不法行為向有關部門反映,使這些企業受到懲處和制裁,從而督促企業嚴格執行環境法律法規,積極履行其環境責任;再次,環保非政府組織還可以利用其組織優勢、專業優勢和作為社會中介組織的優勢,成為公眾和政府之間溝通的橋梁,及時準確地反饋公眾的意愿,還可以有條件地觀察環境地點的變化,通過搜集來的事實情況證實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對環境的影響,從而督促企業履行相應的環境責任。
鑒于環保 NGO 具有如此重要的優勢,其對推動企業應對氣候變化環境責任的履行定會起到很好的效果。針對當前環保 NGO 參與環境保護監督領域存在的各類障礙,我國應該健全和完善環保 NGO 參與環境保護和環保監督的機制,降低準入門檻,拓寬環保 NGO 參與應對氣候變化的渠道,首先,應明確賦予環保 NGO 獨立的法律地位,將環保 NGO 明確列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可以充分發揮環保 NGO 的優勢,將其掌握的企業的環境不法行為及時地予以制止,防止企業對環境和氣候變化帶來嚴重的影響;其次,可以為環保 NGO 提供充分的資金資助,使其更好地參與環境觀察,全面監督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再次,可以采取問卷調查、聽證會等多種形式,盡可能創造條件使環保 NGO 更多地參與到環?;顒又衼?,充分發揮其環境保護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