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地方中小型企業員工權益保障缺失與社會責任強化
目錄
摘要(詳見正文)
一、地方中小型企業內部員工權益保障缺失問題的分析
\\(一\\)、地方中小型企業對內部員工在經濟方面的權益保障低
\\(二\\)、地方中小型企業對內部員工在社會方面的權益保障低
\\(三\\)、地方中小型企業對內部員工在環境方面的權益保障低
二、地方中小型企業內部員工權益保障缺失原因的分析
\\(一\\)、地方政府對中小企業的保護和約束失衡
\\(二\\)、地方政府規范中小企業的執法制度不嚴
\\(三\\)、規范地方中小企業的法制和政策建設不完善
三、國外中小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保障企業內部員工權益形式的研究和看法
\\(一\\)、如何對待社會責任國際標準體系SA8000
\\(二\\)、英國推進中小企業保障員工權益的實踐和啟示
\\(三\\)、德國企業社會責任對中小企業的對待
四、對強化地方中小型企業的社會責任,保障企業內部員工權益方法的研究
參考文獻
以下是論文正文
【摘要】: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企業的社會責任逐漸成為影響競爭和發展的重要因素,日益突顯的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也越來越受關注和重視。在這些問題中,中小企業對內部員工權益保障的責任問題首當其沖,影響著廣大勞動者的根本利益。首先,文章對中小企業內部員工權益保障問題進行研究: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時,傳統地、不科學地降低生產成本,對內部員工的勞資、福利與安全保障等問題不關心和不夠關心,對員工權益保障的機制建設和法律約束態度冷淡,行為不力。本文將中小企業內部員工權益主要概括為三方面,并探索性地釋義和分析。然后,根據實際情況對問題原因進行多元性分析:1.地方政府對中小企業的保護和約束失衡;2.地方政府規范中小企業的執法制度不嚴;3.規范地方中小企業的法制和政策建設不完善。其次,對國外情況實事評價和選擇借鑒進行分析:1.多角度分析SA8000認證對我國中小企業的影響;2.英國推進中小企業保障員工權益的實踐和啟示;3.德國企業社會責任對中小企業的對待。最后,從實際出發研究此問題解決的方法和途徑:1.慎重執行對地方中小企業的政府規制;2.加強和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保障企業內部員工權益的法律建設;3.健全對地方中小企業保障內部員工權益的監督。從地方基本實際出發,通過政企多方努力,形成員工權益保障的標準化、法律化體系和中小企業責任同企業目的有機聯系,實現以人為本,促進中小企業科學發展,切實保障中小企業員工權益。
【關鍵詞】:中小企業 員工 權益保障 法律化 政策引導 責任承擔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地方中小企業迅速發展成為支撐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據統計,我國目前已注冊的各類中小企業總數已超過1000萬家,占我國全部注冊企業總數的99%以上,就業人數占企業員工總數的70%以上,每年吸收新增就業人口約占80%。但與其極不相稱的是中小企業內部員工權益保障現狀堪憂,與地區發展不平衡,絕大多數的中小企業員工被排除在權益保障范圍之外,致使中小企業員工難以依法享有較好的權益保障,嚴重影響著勞動的積極性??紤]到中小企業性質的復雜性和員工權益保障法制的原則性,建設強效法律和政策體系,加強合理的政府規制與監督,為中小企業員工權益保障設立專門門戶已勢在必行。
一、地方中小型企業內部員工權益保障缺失問題的分析
\\(一\\)、地方中小型企業對內部員工在經濟方面的權益保障低
經濟方面的權益:建立在勞資關系上,對企業的勞動和資本投入,內部員工獲取公平的工資和利潤回報的權利。然而事實上,這個公平的能動性主要把握在中小企業管理者或組織者手里,被由其制定的勞動規則控制和約束,而維權的內部員工對此的發言權卻微乎其微,導致和促使了經濟方面權益問題的惡化。
1.地方中小企業對內部員工基本工資與勞動質量交換不平等 在中小企業尤其是城鄉企業中,員工所得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過低,使得工資與勞動的交換一頭輕一頭重?!案傻枚?,掙得少”,這種不平等交換雖然可能基于勞資雙方原始意愿下建立的勞動合同,但它在長期勞動中卻腐蝕著勞動積極性。 在很多地方,私營中小企業(如:加工型企業、服務型企業)中,員工的勞動強度度大、勞動時間長、基本工資低,這類企業扮演著勞動法下“血汗工廠”的角色,權握著衡量員工工資與勞動質量輕重的砝碼,把壓榨員工的剩余價值作為獲取利潤的主要手段,而員工對此無底氣就薪酬問題與企業談判,為了不被“炒”只能忍氣吞聲。時下“民工荒”新聞頻頻,筆者認為其根本原因是基 本工資與勞動質量交換過于不平等,不足以滿足民工的機會成本。
2.地方中小企業對內部員工勞資補貼機制的建設科學性偏低 當前中小企業員工勞資補貼機制缺陷較大,對基本工資不足和局限的彌補不夠?!秳趧臃ā返谒氖鶙l規定“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然而在很多地方中小企業里,員工的勞資補貼與企業利潤“絕緣”,雖然企業獲利不少但對勞資補貼不多,員工獎勵——工資水平之一,在地方中小企業的薪酬管理中難以發揮應當的效用。 地方中小企業采用的計件工資變相增加工作時間,使實際工作時間遠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而多數企業不僅不嚴格遵循勞動法規定的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而且也不會因此增加員工獎勵。這些問題有待于地方中小企業勞資補貼機制的科學建設來解決。
\\(二\\)、地方中小型企業對內部員工在社會方面的權益保障低
社會方面的權益:建立在雇傭關系上,對企業的勞動投入和價值創造,內部員工獲取合理的福利待遇與制度保障的權利。然而,地方中小企業為降低企業成本和強化用工管理,對員工福利投入太少,對員工勞動要求過高和對員工維權的忽視和排斥,導致和促使社會方面權益問題的惡化。
1.地方中小企業內部員工得不到很好的保險和福利 地方中小企業對員工的法定保險和法定福利的投入比較苛刻,“在調查中發現,73.3﹪的被調查者認為所屬的企業所提供的福利并不能滿足其需求”。(注1) 對于法定保險:受益員工所占比例小,“養老保險所占比例最大,有55.6﹪的被調查者所在的企業為員工提供了養老保險;其次為醫療保險,比例為32.4﹪,參保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比例就更小”;(注2)工資部分在保險費用里所占比例大;企業不愿對員工實行保險制度,而對實行的保險制度也過于形式化,對員工參與保險有強迫性。 對于法定福利:在住房問題上,企業只是看到要投入的人力和物力對企業的壓力,不能挖掘其對員工的激勵潛能,中小企業住房公積金的強制性有待執行。
2.地方中小企業中勞動用工不正規、工會力量薄弱 很多地方中小企業仍把員工定義為“工具”,利用非法手段創造利潤;視員工為“成本”,作為企業的減利要素。然而,這些亟需保障員工權益的地方工會力量卻很薄弱。工會組織在私營小企業分布很少。在經濟落后地區,私營小企業基本上沒有職工維權的組織,“在筆者調查的十幾家小企業中,沒有一家成立工會組織和婦女組織的?!保ㄗ?)一些私營小企業主坦誠地表示,他們不能容忍花錢去雇用一些與自己作對的人,更不能容忍在自己的企業中還有另一種權威存在。 打工人數較多的地區“嘗試著一種在源頭上組建工會的方式為農民工維權——在輸出地建立工會”,(注4)但這種工會開展工作極其困難,只在關系到本地多數勞工基本生存權的大事上才出面,其他方面的維權根本就沒有精力也不可能顧及。
3.地方私營小企業的規章制度苛刻,員工權益受侵 企業有權依法制定內部規章制度,然而,中小企業因內部規章制度而引起的糾紛案件反映出中小企業在規章制度方面存在問題?!皳虾J袆趧硬块T的統計,近年來,中小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勞動爭議,無論是爭議數量還是增長幅度均居首位?!保ㄗ?)“另據勞動仲裁部門的統計,去年上半年中小企業勞動爭議處理結果中,勞動者勝訴和部分勝訴率為88.5%?!保ㄗ?)雖然多數中小企業能遵守勞動法,實行人性化管理,但是也有部分企業隨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以勞動密集 型為主的部分中小企業過度追求以最低的成本換取最大的利潤,企業管理中有很多“事件”\\(克扣工資、被懷疑偷竊、被搜查、被管理人員毆打等\\)內容侵害基本的人身權利。
\\(三\\)、地方中小型企業對內部員工在環境方面的權益保障低
環境方面的權益:建立在法律、責任和人本基礎上,為企業勞動、受企業管理,內部員工享有相對安全、健康、公平、自由的人性化工作環境的權利。然而在中小企業里,內部制度不合理、防護工作不完善所暴露的問題和導致的后果所揭發的問題越來越嚴重。
1.地方中小企業對安全的勞動環境營造缺乏積極性 地方中小企業數量大,年發生安全“事故”多,此問題嚴重危害著企業員工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企業對“安全生產”投入力度小,制度散漫,技術落后等造成安全衛生環境嚴重缺失。 這類安全問題在中小私營企業較多。例如:現在,沖壓產品絕大多數都轉移到了鄉鎮和私營企業,按照樂清和常州所報道的比率估算,全國按一百萬臺沖床估算,其中90%左右是肯定會傷人的中小型沖床,則每年被沖殘手的人數應為40-60萬人!這個龐大的數據,暴露出中小企業存在嚴重的“安全問題”。(注7) 很多縣市區有大量的非法生產企業(只有《營業執照》未能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小化工、小礦山、小建筑等無證無照非法生產企業),這些企業本身沒經過任何安全生產評價評估,又缺少政府指導和監管,安全管理工作呈現無序和失控狀態,成為事故高發領域。(注8)如果連基本的人身安全都不能保障,那么其他一切的生產活動都不能很好的進行。所以,必須重視工作環境問題,把之擺在企業正常運行的首要位置。
2.地方中小企業對安全教育工作的開展過于 形式化 安全教育是安全管理的重要部分,然而在地方 中小企業中安全管理效果堪憂:安全教育工作松 散、制度和措施落實不力、缺乏全員的參與??右表是一個關于地方中小企業員工素質的調查。濟寧 市中小企業人員素質情況調查統計表(注9) 由此可見:在很多地方中小企業安全事故與企業的安全教育工作失利有直接關系。安全教育應實 地開展,但是多數的安全教育只在形式上固守拉條幅、喊口號、處罰金等,實質工作(對企業廠長的安全管理培訓、對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對特種和一般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在文字 上體現多,在工作上體現少,造成安全隱患和安全問題惡性循環。
3.國有中小企業內部勞動用工腐敗現象普遍 國有中小企業內部勞動用工腐敗現象在地方仍然比較嚴重,企業勞動、工資和人事的“三鐵” (勞 動用工制度的計劃化和固定化,形成的“鐵飯碗”;工資分配制度的統一化和剛性化,形成的“鐵工資”;企業人事制度的資歷化和終身化,形成的“鐵交椅”)制度的殘留,使得很多“走后門”、“拉關系”之人投機鉆空,尤其是在企業裁員、升職、競崗和加薪工作環節中,出現勤懇工作者無奈下崗、能力突出者委屈留任、素質條件優越者不被錄用、碌碌無為者同等加薪,導致企業全體人員的積極性下降。建設公平、科學的人事獎勵制度,必須戒嚴內部勞動用工腐敗現象。
二、地方中小型企業內部員工權益保障缺失原因的分析
\\(一\\)、地方政府對中小企業的保護和約束失衡
1.地方政府對中小企業的保護和扶持不夠 政府可行使資源配置的權利,利用法律等工具制定標準,合理界定中小企業對員工權益保障責任的度,使資源配置、法制和政策對中小企業的經營、管理形成積極、合理的扶持,促進企業形成內部員工權益保障和企業的成本——收益標準的有機聯系。這是政府對中小企業保護職能的理想狀態。問題出現在:地方行政管理與監督部門在執法時,對企業“指點”過多,造成不良干預,嚴重削弱政府對企業保護的積極作用。 關于政府干預,我們使用企業調查中關于企業負責人“是否把主要時間和精力用在與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打交道”這一信息作為衡量指標,根據全國4000家國有和非國有企業的抽樣調查發現,仍然有大量企業負責人要花費主要的時間和精力與政府部門打交道,而不是用于企業經營管理。全國各省樣本企業平均,有44%的企業選擇了這一項。東部略少,占40%,中、西部分別占46%和47%。這說明政府干預本應是對中小企業的保護,而實際卻成了累贅。(注10)
2.地方政府對中小企業的約束和管制不力 對企業的約束,政府在標準的制定、許可證的發放等方面有很大的裁量權,在城鄉地區,為實現租金最大化,政府對中小企業的管制軟化:一方面,一線執法人員被上級授令而執行能力偏低(人員少、權利?。?;另一方面,很多企業主在地方政府被任縣、鄉代表,在政治上有過多發言權。這些問題造成政府管制表面化、形象化,地方有些有關企業責任的法規、制度的制定是政府、企業、相關利益集團多邊討價還價,甚至是政府妥協的結果。 企業內部勞動力使用和管理沒有有力的監督,工會組織難以正常開展工作,更談不上獲得企業的幫助,(《公司法》第十八條規定“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就自身權益員工不能簽訂集體合同,企業可以肆意做文章。
\\(二\\)、地方政府規范中小企業的執法制度不嚴
1.地方政府對中小企業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規定了勞動者權益保障的范疇和標準,但是沒有有力的制度保證嚴格地執法,詳細的條款卻退化成紙上談兵。此問題在地方正蔓延成一種“氣候”,損害了法律的尊嚴,侵害了員工的利益。 在少數國營、多數私營中小企業中,員工權益問題常被冷淡處理,很多地方政府對法律規定的員工權益只停留在原則上,缺少對私營企業主有威懾作用的具體規定。地方勞動執法部門對中小企業的規范用工缺乏監督,對其違反勞動法的行為缺乏制約,等到問題被鬧大了、嚴重了,才被動地受理。而且,很多問題的處理也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難以真正發揮作用。有效的法律規定難以延伸到這些地方中小企業角落,究其根本是地方政府對中小企業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
2.地方行政和監督部門的執法腐化問題嚴重 地方一些政策和法律法規對中小企業的發展確實有一定的扶持作用,而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過程中,一些行政、監督部門卻以此作為利益交換的條件,從中漁利。這種執法主體的違法、腐 化行為嚴重打擊了中小企業保障內部員工權益的積極性?!吨行∑髽I促進法》第六條中規定:“任何 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費和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倍诮洕惶浜蟮牡貐^,執法部門對中小企業動輒罰款。發現企業不合標準的地方是“收人錢財,替人消災”而非依法指導或處理。因此導致:企業里工會可以沒有,員工工資可以克扣,工作時間可以過分延長。落實企業依法享有的優惠政策時,不是積極按制度執行和批準,而是暗箱操作,“談條件,做買賣”,私有小企業是“胳膊擰不過大腿”,對此多是妥協,更甚者同流合污,這樣企業主和政府部門“官官相護”最終受害者還是企業內部員工。
3.政府對地方中小企業保障員工權益的法制宣傳不到位 \\(1\\).對企業員工缺少法律宣傳和指導 一方面,中小企業員工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對勞動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中的規定不了解,對企業的苛刻制度和違法行為,在沒有發生重大傷害的情況下,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心理和行為上不會也不敢將此“不公平”訴諸法律來解決。 另一方面,中小企業對員工的法律宣傳和教育很少,企業工會組織被企業管束過度。中小企業中員工培訓幾乎很少涉及員工維權的法律知識,使員工潛意識里認為企業制定的管理制度就是唯一標準,而所謂標準里的違法條文和規定,企業的教育培訓則強迫員工認可為管理嚴格,而非違法。 \\(2\\).對企業領導缺少政策宣傳和引導 很少有中小企業行為上嚴格認可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對他們來說,支付工資是必須的,為員工提供其他必要的保障一般被視為成本的增加,利益的浪費,這根本上的原因是企業領導的認識錯誤。企業行為要看效益,而沒有先進的理念引導,決策難免會失誤。地方中小企業鼓勵政策科學的宣傳,應該使員工權益保障成為企業自身發展的一元目標和提高競爭力的新內容,而宣傳缺失卻反使其成為企業的負擔。
\\(三\\)、規范地方中小企業的法制和政策建設不完善
1.《公司法》和《企業法》中規范中小企業的內容缺失 中小企業總數在全國企業總數中占絕對比重,勞動密集型是中小企業的主要表現形式,員工權益保障必需主導性法律的管理和指導,而《公司法》和《企業法》兩部重要法律管理對象主要是大型企業,其中涉及中小企業的內容比較少,未能充分考慮中小企業的特殊性,難以有效地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同時對中小企業訴諸相關基本法缺乏引導。 中小企業在建設中對遇到的問題,缺少專業性法規遵循,有些地方性法律法規缺乏科學性和完整性,不能滿足中小企業的需求。除此之外,依法行政水平不高,貫徹落實政策的措施缺乏透明度和清晰度。有的地方部門對政策法規的理解和解釋不一,執行中導致中小企業無所適從,為弄清“游戲規則”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
2.《勞動合同法》的硬性實施會間接對中小企業員工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勞動合同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睆膹V義角度觀察,其保護著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從狹義角度分析,其硬性實施對中小企業的影響不利,這在一定程度上間接侵害了中小企業員工的權益。 中小企業總數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創造了80%左右的城鎮就業崗位,(注11)現階段嚴格的勞動標準會影響企業正常發展,員工權益必然無法保障。中小企業用工方式靈活,嚴格的解雇保護制度會增加企業的解雇成本,用工的靈活性被限制,就業問題就會惡化。這里的嚴格是指相對中小企業過度嚴格,阻礙、遏制了中小企業發展的優勢發揮。負擔重,效益低,這些困擾就會打擊企業保障員工權益的積極性。
3.地方中小企業基本法律建設相對落后 首先,地方中小企業實力相對較弱,承擔著多數企業員工權益保障的責任,而與大型企業同在統一的基本法律下被管理和約束,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其次,地方中小企業問題相對較多,相應的政府管理部門分割性大,導致中小企業難以得利于立法保護。其重要原因就是中小企業基本法律 的建設落后,而中小企業的良性發展必需基本法律維護與促進,這也是企業內部員工權益得到很好保障的前提,雖然中小企業的橫向(數量上、規模上)發展受其影響不大,但是經濟進步,勞動要求的主要是企業的縱向(技術進步、體制健全、利潤率增長等)發展,現階段地方中小企業發展中的矛盾需要合適的基本法來化解,此形式下,中小企業基本法律建設體現出落后。
三、國外中小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保障企業內部員工權益形式的研究和看法
\\(一\\)、如何對待社會責任國際標準體系SA8000
1.多角度分析SA8000認證對我國中小企業的影響 SA8000的核心是勞工權益,其標準的實行的積極作用主要有:有利于改善勞資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勞動法》等法律法規明確勞工權益保護后管理的滯后性,有助于治理和減少中小企業非法雇傭童工、拖欠工資、主觀處理工傷事故等侵害職工權益的行為;有利于企業可持續發展。國內外的實踐表明,企業進行良好的社會責任管理,不僅可以獲得良好的社會效益,而且可以獲得長遠的經濟效益,同時促進企業的改革和競爭力的提升;有利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然而,如果社會責任標準實施,將導致采購合同的重生成,中小企業的產品出口受阻甚至被取消供應商資格,直接降低中小企業的比較優勢。我國很多中小企業還存在著工作時間較長、員工福利較低等現象,而這些企業利潤空間較小,抗風險能力較弱。如果這些企業要達到SA8000標準,勞動力優勢會大打折扣,部分員工將面臨失業的危險。
2.從實際出發對SA8000社會責任標準的觀點闡述 我們肯定SA8000標準的積極影響,然而從國情出發,現在推行SA8000標準是犧牲多數員工的利益提高少數員工的權益,非常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科學發展和企業員工權益的保障。對于SA8000標準的起步與發展,我們要積極參與國際多邊談判,主動參與全球社會責任標準的研討和起草,考慮發展中國家所處的發展階段和具體國情,妥善處理把勞工與貿易掛鉤的問題;對于SA8000標準的需求,我們要積極采取有力措施維護我國廣大中小企業的切身利益。積極改善國內勞工條件,提高出口產品的勞動成本,改善工人的勞動待遇,必要時提供培訓、資金等方面的資助;對企業在改進勞工條件、提高職業健康與安全方面的投資給予優惠政策,完善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國際勞工標準特別是勞工標準的研究,吸收其合理成分,盡快完善我國的《勞動法》。同時抓緊制定《勞動監察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法》、《集體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單項法,形成比較完善的勞動法體系,促進中小企業改革,變“以廉取勝”為“以質取勝”,實現出口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
\\(二\\)、英國推進中小企業保障員工權益的實踐和啟示
1.英國保障中小企業員工權益實踐的分析 英國政府在政策和立法層面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中重要指出:“為職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關懷職工健康安全”。在立法方面認為,政府的做法就是要通過合適的規則和財政獎勵,來鼓勵和倡導中小企業履行員工權益保障的責任并報告其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為強化中小企業員工權益保障責任在立法上逐步確立了傾向于就業、工資、工作條件的企業社會責任的核心——勞工權益,基本法律《英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考慮的問題應包括公司全體員工的權益;在政策方面認為,地方政府要通過政策引導,在制度制定中考慮《小企業影響測試》,發揮“先想想小企業”口號的積極作用,促進中小企業履行員工權益保障責任,通過多種途徑,宣傳中小企業的社會責任,積極有效地發揮非政府組織的監督、指導、幫助作用,為中小企業員工權益保障責任的良性承擔創造條件。
2.學習和借鑒英國政府實踐經驗的分析 基于地方中小企業的勞動密集的形勢和責任承擔現狀,英國實行從立法和政策上,約束、治理中小企業的責任缺失,引導、促進中小企業責任承擔。使中小企業員工權益保障制度化、規范化和專門化,激活了法律的能動性(法律不被限制在原則上,獲得了執行的助力,將規定落實,使理念深入),促進了企業的積極性(緩解了追求利潤、激發勞動的積極性和依法治理、減小成本之間的矛盾)。因此,我國對制定、完善相應的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要堅持,要科學。 我國在中小企業數量上要遠超于英國,法律和政策體系建設的復雜度和困難度和挑戰性必然很大,因此,一定要堅持科學發展觀,有了“藥方”,也需“藥引”,更須謹慎“用藥”,我們要追求“對癥”而且“副作用”最低。目前我國在中小企業員工權益保障方面,法律的系統性較低,對員工工作環境和社會福利的責任,只能從法律總則中推導出來,可操作性差。因此,立法必須把員工權益保障理念融入到相關法規、政策中,對保障員工權益的企業給予資金傾斜和政策的優惠。
\\(三\\)、德國企業社會責任對中小企業的對待
1.德國中小企業保障員工權益實踐的分析 在中小企業的員工權益保障責任問題上,德國政府實行約束、治理企業行為和引導、促進企業發展,表本齊治,以解中小企業之所困、所難、所需,對中小企業責任的良性承擔起到了積極的指導和正確的引導作用。對于前者,德國《公司法》要求:在企業的監督委員會中要有雇員代表,除董事會的日常報告之外,雇員代表可以不定期向董事會要求獲得相關信息。工會勢力強大,近1/3的職工監事是工會的專職官員。\\(注12\\)執此,為員工在企業中的監督權和發言權在制度中求是,在執行中求是;對于后者,在改善企業外部環境問題上,通過地方信用保證協會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 信用擔保,向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銀行提供利息補貼。在改善企業內部環境問題上,對企業責任監督實行信息披露,對員工的權益問題,形成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和社會的有效監督,促成了責任報告披露的自愿化。
2.學習和借鑒德國政府實踐經驗的分析 基于地方中小企業經濟利益追求度大,員工權益保障度小的基本情況,德國政府對中小企業在融資上的幫扶通過信用擔保和銀行貼息,為企業發展形成有力推動,對中小企業在責任承擔上的引導通過信息披露和組織建設,使員工權益保障在中小企業里形成主動化和目標化。此方面的經驗值得借鑒。 國內中小企業中,企業成本和員工支出的矛盾逐漸升級,企業在員工權益保障問題上,一方面自愿性較低,保障員工權益的行為一般源自法律約束,其自愿性的保障員工權益的行為基本達不到合法標準;另一方面能動性較低,多數的中小企業自身發展與資金困難是主要矛盾,如果自身發展沒有很好的保障,員工權益只能為此“犧牲”。 我國對中小企業的融資,在信用擔保和銀行貼息的政策建設上需要科學地加強,在員工權益保障的監督形式和信息披露標準要合理確定、規范和執行。需要長期、科學的法制建設,才能把企業經濟利益的追求與員工合法權益的保障以制度、政策為紐帶,聯系為有機整體,逐漸達到良性循環。
四、對強化地方中小型企業的社會責任,保障企業內部員工權益方法的研究
\\(一\\)、慎重執行對地方中小企業的政府規制
1.嚴格地方政府的行政執法行為,預防和治理行政腐敗 員工權益保障問題在中小企業中具有數量大、形式多、內容散的特點,地方政府的行政執法要起到實際的監管作用必須嚴格執法、依法行政。從政府、機關到部門、人員,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針對性學習相關法律、制度,加強領導和監督,形成 “制度管人”,嚴格落實依法行政。 同時,要積極預防行政違紀、違法與腐敗現象的發生。積極完善并嚴格執行監督制度和懲處制度,對工作人員要進行周期性教育,對違紀違法事件強化審查;加強組織領導,狠抓工作落實,下大力度查處違法、腐敗事件,對責任執法部門、人員和相關企業進行嚴厲處罰。使中小企業員工權益問題糾紛和案件能按程序受理,法律、制度落實到角落和實處。
2.政府介入CSR的活動必須合理,為和諧社會提供條件 \\(1\\).有效提供經濟條件 中小企業中收入情況體現出差距性較大,公平性較差,私營企業中收入分配有剝削傾向,這些矛盾和問題難以憑靠最低工資標準得到緩解和解決。政府介入CSR的活動,要針對員工權益保障的一些方面對企業進行非直接的財政補貼,政企雙方共同努力實現內部員工收入和福利的提高。一方面通過相關勞動組織的指導幫助,實現員工勞動收入分配制度的進步;另一方面通過政策引導緩解企業的融資困難和實行利、稅的補、減,為企業創建和諧的經濟環境。 \\(2\\).有效提供社會條件 在中小企業社會責任度的界定中,如在標準的制定、許可證的發放等方面,政府的自由裁量權市場化受企業能夠提供政府所需租金這一情況的影響,體現在政府行為上就是易做出利于企業而不利于員工的決策。因此,相關決策的制定必須重視有時傾向企業員工的實際情況和工會意見,取法律之長,綜合分析《勞動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中相關規定,科學合理地運用到決策中,為企業創建和諧的社會環境。
3.強化地方中小企業員工權益保障的制度與組織建設 \\(1\\).制定和加強切實的員工權益保障制度 中央政府要制定統一、基本、公平的中小企業員工權益保障制度,基于地方經濟水平和社會環境,地方政府本著從實際出發,以人為本,科學發展的基本原則,可以對地方中小企業員工權益保障制度的一些方面以不同但明確的要求來加強和保證。避免因地區、企業的差異,硬性執行單一的制度和標準對企業造成太大壓力或使員工權益保障出現嚴重缺失。 \\(2\\).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工會組織的建設 中小企業工會組織建設和改革對員工權益保障非常必要,中型企業必須依法建立工會,工會組織人員必須代表企業員工,要求政治素質高、法律意識強、對工作認識深刻、與員工和企業交流豐富。工會要依托法律、政府和員工的支持,其合法行為不需企業授權和不受企業干預。對于小型企業,以政策鼓勵和標準審核建立工會,以建立集體工會為最低要求。
\\(二\\)、加強和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保障企業內部員工權益的法律建設
1.加強監察體制建設,引導企業制度與法治環境完善結合 首先,地方中小企業數量大,分布散,勞工保護缺失問題多,頻率高,地方政府對中小企業監察工作的開展“心有余而力不足”,這是監察體制出的問題。體制弱,不僅監察主體捉襟見肘,而且監察對象也會趁虛而入,問題就會接踵而至。針對實際情況要適當加強監察主體規模,保證監察工作的正常進行。其次,中小企業員工流動性較大,法律意識較差,自身維權意識較低,自我保護能力較差,間接造成監察工作量大,復雜度高。這是企業法制環境空虛的負面影響,針對此情況,監察主體需要對中小企業員工進行持續法制宣傳教育,保證監察工作的效率。 中小企業內部決策者和相關領導的態度和反應對員工的認識影響很大,有時對員工的誤導卻會使員工抱著保護企業的“正義感”對監察工作產生不解、反感甚至抵觸。然而不能忽視的是:企業領導層的積極態度,也能使監察工作事半功倍。這個決定因素就是政府對企業的引導,監察不能只是“管”,也應該是“護”,因此,監察體制建設也要融入政策引導因素。
2.積極制定和健全適合不同所有制的地方中小企業基本法 中小企業所有制形式多樣,經濟成分復雜,應該加強地方性的中小企業基本法建設,較為針對性和實時性的實現對企業的扶持、誘導和治理。所謂扶持就是建設適于不同所有制和經濟成分的中小企業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中小企業的地位,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指出中小企業技術與結構的發展目標,并依據相應的政策與法規,利用金融、稅收等經濟手段落實各種經濟成分的中小企業發展目標;所謂誘導就是要在技術上、結構上和規模上誘導中小企業向高層次及合理的方面發展,并通過法律和行政手段,預防不正當競爭;所謂治理就是制定中小企業基本規范和要求,預防、處罰和糾正企業的社會責任缺失行為,取得企業員工權益保障形式的進步和質量的提高。在《中小企業基本法》條款中制定適合不同所有制的勞工權益保障標準、相應的實施細則和引導方式與方法,形成中小企業員工權益保障法律化、標準化,促進地方政府對中小企業有效與合理的規制。
3.增加和完善適應不同所有制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及其細則 中小企業的發展目標應該趨于多元化,實現員工權益和企業利益的互相促進,于此需要《中小企業促進法》增加促進條件化的促進法律條款?!吨行∑髽I促進法》對保護與扶持中小企業規定得較為充分,而引導中小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則的規定不足。因此,建議對《中小企業促進法》一些條文的目的性向著促進企業和諧發展與更好保障員工合法權益的方向明確。完善中小企業的社會責任立法,從理念上形成中小企業追求利潤和承擔勞工權益保障責任多元化目標。相應的制定和完善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細則,根據政府職能的轉變,成立中小企業咨詢、研究、監督機構,在法律上明確為中小企業提供專門的信息咨詢、市場開拓、環境保護技術措施等服務,使企業執行起來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4.《公司法》和《勞動合同法》為地方小企業增設靈活機制 關于員工權益保障問題,《新公司法》做出明確規定:“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保ǖ谑邨l)“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ǖ谑藯l)這些嚴格規定對于小企業基本沒有能力在行動上實現,法律效力被停留在原則上,于此,應該以此為基礎對小企業設置專門、具體的基本規定,度則由地方中小企業基本法律把握。 關于員工勞動合同問題,《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不續約經濟補償金的相關規定,較大幅度提高了企業的解雇成本,使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經營困難加劇。解雇成本的上升,使企業的雇傭決策更加謹慎,勞動力的流動率降低,小企業經營狀況較不穩定,靈活用工對于小企業的生存至關重要。執行《勞動合同法》有必要采取有力的措施扶持小企業發展,包括以法律規定的形式減輕稅費負擔,取消不合理收費,緩解企業成本壓力。要加強信貸服務,完善擔保等方式,以政策鼓勵和支持小企業生產和經營,保護小企業的生存能力和發展活力,實現促進就業的目標。
5.地方加強制定中小企業保障、侵害員工權益的賞罰機制 法律責任是對公司的“硬約束”,是維護基本社會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道德責任是對公司的“軟約束”。賞罰機制是必須強制性保障的道德責任向法律責任的過渡,科學規定賞罰條件、方式和內容,能起到“催化劑”作用。 中小企業員工權益保障的賞罰機制是中小企業基本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的補充,現階段不以法律形式而以制度形式體現,基于服務型政府的政策和中小企業工會組織的建議制定,接受公開性的監督,更直接的引導中小企業員工權益保障責任良性承擔。 制度設計要打破滯后性,要對貢獻企業獎勵,也要對貢獻人員、部門獎勵;要向事故企業追究責任,也要向事故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機制中要明確賞罰條件、賞罰主體及賞罰對象,做到賞罰分明和賞罰得當,起到鼓勵和震懾作用。
6.過渡建設、實行中小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法律化、標準化 勞工權益保障責任是企業的問題,是政府的問題,更是整個社會的問題。在中小企業員工權益保障責任水平的提升的漸進、發展的過程中,企業是主體,政府是引導者、推動者和監管者,社會是促進者、輿論監督者?;赟A8000標準的發展趨勢,我國需要形成以勞工權益為核心的中小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以政府、企業和社會三體長效聯動的機制面向SA8000標準,以此促進中小企業員工權益保障和中小企業經濟的發展。體系的過渡建設要求,促進中小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法律化和標準化。在此,建議汲取國外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建立的技術和經驗,以國內地方經濟水平和社會水平為基礎,科學設置評價標準,筆者斗膽提出在政府、企業和社會的多元評價機制下設置企業員工權益責任指數與企業納稅有機聯系的相關標準。
從經濟、社會、環境三方面勞工權益保障水平分別進行評價,以企業工會或集體工會的相關信息反映評價為基礎,得出企業員工權益評價的三方面指數和加權總指數,以具有一定科學性的正負百分比附加到企業納稅中,實行政府對員工權益保障缺失的中小企業直接的經濟治理。
\\(三\\)、健全對地方中小企業保障內部員工權益的監督
1.培養企業的內在自覺性 企業領導是企業的行為的組織者,是企業發展的推動著,企業內部員工權益保障的監督必須得力于企業領導,企業領導關注企業的持續發展,有較強的目標性和目的性,要以先進的理念和相關惠企政策為指導,對企業領導向著勞工權益保障責任這一先進的企業目標方向引導和教育,培養促成企業領導層的內在自覺性和壓力感。對于普通中小企業領導層,要加強黨內監督、干才教育和培養和員工激勵機制的開發;對暴利型、高危型中小企業領導層,要以法制約束、監察促進為主,先進理念教育為輔。 在SA8000標準的趨勢下,承擔以勞工權益是為核心企業社會責任啟示中小企業生存發展必須關注勞工權益保障。實際上中小企業缺乏這種認識和機制,對此,要用經驗理念(例如,德國中小企業信息披露自愿化的形成經驗)引導,建設自愿接受監督的信息披露機制,得利于法制環境和制度標準,增強企業競爭“軟實力”,從而抓住企業的長遠利益。
2.發揮政府的外在約束力 發揮政府的外在約束力,首先要規制政府體制,一方面是制定比較完善的法律,并且要求企業真正的執行,不要出現遵守法律的企業因執行法律企業成本高,競爭中敗給不遵守法律的企業,另一方面是實行分級監督和考察,積極預防和嚴厲處理政企不分明的事故,例如:政府對企業責任泛化、企業對政府商業賄賂等。 發揮政府的外在約束力,其次要約束企業體制,對中小企業進行依法監察和干預,督查中小企業的合法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關心中小企業工會組織的建設和發展,對企業員工權益保障的違法和不符合標準的問題,要依法嚴辦。促進企業生產與發展環境實現公正和諧,體現人本意識。
3.積極著重促進社會監督 社會監督能夠采用較客觀的標準保護弱勢群體,以公平的角度和公正的身份對事實進行考察和客觀闡述,得出客觀的結果,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和政府規制提供公平、負責的監督。社會監督可 分為:(1)公民個人(含勞動者、公司所在地居民等非股東厲害關系人)的監督;(2)社會經濟團體(含工會、行業協會)的監督;(3)新聞輿論(含報紙、電視臺等大眾媒體)的監督。(注13) 社會監督旨在通過多種形式的持續宣傳教育,培育企業履行員工權益保障責任的良好觀念,將中小企業的員工權益保障責任由企業的外部約束轉化為企業的內在需求,上升為企業競爭的“軟實力”。必須強調的是,社會監督必須要有權利保障,提高政府和企業對社會監督的重視度,使社會監督能夠體現公平性和真實性,同時也能帶給企業和地方政府壓力,督促實時有效的事故處理和問題解決。落實“以人為本”的和諧理念,發揮社會監督的人本效用,實現社會監督曝焦點,政府規制管難點的強效監督機制。
參考文獻:
1.盧代富:《其他國外企業社會責任界說述評》,載《現代法學》2001年第6期
2.盧代富:《企業社會責任的經濟學與法學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3.王利明:《談談公司的社會責任》.
4.顧功耘、王丹:《略論現代企業的社會責任》
5.劉連煜:《公司治理與公司社會責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6.劉俊海:《公司的社會責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劉俊海:《現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7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