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產生與發展--體現私法公法化趨勢
現代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誕生于 20 世紀初的美國。這一時期,隨著工業革命的完成,各國經濟發展迅速,美國進入資本主義壟斷時期,在這一階段,日益集中的大企業為了謀取高額利潤,肆意破環社會環境,對待工人殘酷無情,對待消費者也缺乏誠實信用,并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加之 20 世紀 20 年代出現的經濟危機,更是加劇了社會矛盾。在此背景下,美國社會開始廣泛關注企業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運動開始興起。
這場企業社會責任的運動首先發端于學者們的大討論,其中最為著名的則是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多德教授與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伯利教授之間的論戰。1931 年,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伯利在其著作《作為信托權力的公司權力》一文中闡釋道:在公司諸多利益之中,股東利益居于首位。
公司的職業管理者是受股東委托來管理公司。因此,管理者僅為股東服務。而多德教授則認為公司對雇員、消費者和公眾負有社會責任,盡管這些社會責任未見諸法律而為公司的法定義務,但應當成為公司管理人恪守的職業道德。雙方對于企業究竟要對誰進行負責展開了長期而深入的討論,討論以伯利教授接受多德教授的觀點而告終結。
與此同時,美國政府也開始關注企業所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問題,制定了一系列凱恩斯主義經濟法,將企業社會責任的思想貫穿于相關法律之中,體現了國家干預經濟的思想,這一商事法規的重要變化,體現了私法公法化的趨勢(盡管英美法系并不強調公法與私法的區分,但存有這二元法域確是法律事實):從法學角度上看,近代法律體系主要由公法與私法兩大法域組成。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西方法學奉行“私法自治”,即民法上的私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安排自己的生活。私人自治原則應用于商業社會中即體現為市場經濟,法學家認為社會資源只要通過市場就可以達到合理配置,國家社會無需另加干涉。市場主體之企業只需要為股東利益著想,追求營利,考慮個人權益即可。這一時期公司法彰顯出完全的私法品質。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自由資本主義開始顯現出其種種弊端,社會矛盾層出不窮,人們開始深思,企業不僅要顧及股東的利益,還要考慮勞工、消費者、自然環境,社區等相關利益群體的權益。這一時期,完全私法品質的《公司法》遭到了社會的質疑,國家開始干預傳統以“個人本位”為主體的市場,如制定規則對消費者進行特殊保護、制定《環境保護法》旨在保護日益被企業所破壞的自然環境……公法與私法開始逐步融合,《公司法》的公法品質也逐步彰顯。正如加拿大學者布萊恩·R·柴芬斯所言:“在近代,公司法是以私法為基礎的法律規范,到了現代,隨著政府職能的擴張和對經濟自由的限制以及對私法自治原則的修正,私法公法化的趨勢日趨明顯?!?/p>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
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國內外學者從管理學、社會學、法學等多學科領域給予解釋,成果十分豐碩。
1953 年美國著名學者霍華德·R·鮑恩在《商人的社會責任》一書中將公司社會責任界定為“商人具有按照社會的目標和價值,向有關政策靠攏、做出相應決策和采取理想的具體行動的義務?!?979 年,著名的管理學教授阿爾齊·卡羅爾在《公司表現的三維概念模型》一文中提出,“公司社會責任是社會于一個時間點上對組織在經濟、法律、倫理、自愿方面的期望?!敝?,企業社會責任學說也在國內興起,不少學者對此也提出了自己的見解。盧代富教授認為:“所謂公司社會責任,乃指企業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p>
劉俊海教授認為:“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賺錢作為自己唯一存在目的,應當最大限度地關懷和增加股東們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包括消費者利益、職工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區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勢群體利益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權尤其是社會權,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權力和利益?!?/p>
從上述界定我們可以看出,一方面,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涉及多學科的社會問題,可從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法學等多方面對其內涵進行釋義;另一方面,在現代社會中,人們已經摒棄了企業的主旨即是營利的看法,而是認為企業的生存與發展需要考慮相關利益群體的權益。上述觀點均有其真知灼見之處,但存在局部缺失也是難免,基于法學視域,筆者認為厘清企業社會責任內涵需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企業社會責任是乃是法定義務
分析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首先應從責任一詞入手,責任一詞通??蓮膬煞矫孢M行解讀,一是分內應做之事,屬應盡之義務;二是沒有做好自己的事情所應承擔的不利于己的后果。我國《公司法》
總則第 5 條第 1 款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履行社會責任?!睆姆l內涵及上述學者的研究成果來看,企業社會責任中“責任”一詞應采用第一層理解,即為企業分內應做之事,即義務之意。筆者認為,《公司法》
為企業設定社會責任,此乃企業之法定義務即企業必須向社會履行的一種法定義務。但遺憾的是,《公司法》雖設定企業之社會責任,但其具體內容是什么?如若違反企業法定義務,企業究竟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相關的救濟制度應是如何?該法則再無表述,亟需進一步完善。
(二)企業社會責任應與公司營利協調發展
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企業的法定義務是否意味著企業追求社會責任的同時就必然要擠兌企業利潤空間,犧牲企業利益?我們認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與企業的營利性之間并無矛盾,一方面企業只有營利才能維持企業穩定,給予職工就業,為社區增加收入,這本身也為國家、社會穩定盡了自己的一份責任;另一方面,企業也只有有了營利、有了增收才能進一步提升自身為社會承擔責任的能力,為社會作出更多貢獻。除此之外,經實踐證明企業社會責任對塑造企業形象、提高企業聲譽、培育員工忠誠、促進消費者購買、提高企業創新力和競爭力均有一定的作用。如 20 世紀 90年代以來,著名學者 Porter 與 Linde 等(1995)提出的“波特假說”認為,適當的環境規制可以促使企業進行更多的創新活動。Porter 和 Kramer(2006)更進一步指出:企業社會責任并不僅僅意味著成本、約束或者善舉,而是企業實現創新和提高競爭優勢的潛在機會。故而,研究企業社會責任要注重其與營利性之間的關系,協調二者關系,使之相互作用、共同發展。
(三)注重政府在企業社會責任中所擔負的角色
如上文所述,企業社會責任的產生與發展體現了私法公法化的趨勢,這其中國家擔負著重要角色。當企業與相關利益群體利益失衡、發生沖突之時,國家可作為第三方角色進行經濟干預,解決市場失靈,督促企業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實現社會公平。在 20 世紀初席卷全球的經濟危機中,美國政府正是通過一系列政府干預政策成功解決經濟危機、市場失靈所帶來種種社會問題,使得美國經濟走出低谷。因此,筆者認為在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理論時不可忽視政府在經濟社會運行中的重要作用,要把握好企業社會責任承擔與政府職能之間的關系,以期促進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發展。
三、國內企業社會責任發展路徑探索
改革開放以來,國內企業社會責任研究開始興起,目前其在國內有了初步的發展。一方面,越來越多的企業意識到企業社會責任的價值。自 2006年國家電網向社會發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以來,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定期發布自己社會責任報告,企業責任感逐步增強。與此同時,由于中國市場經濟起步較晚,國內大部分企業尚處于資本原始積累和轉型發展階段,因此為攫取高額利潤無視勞工、消費者、社區環境的企業也比比皆是。國內頻頻爆出“毒奶粉”、“地溝油”、“假羊肉”、“霧霾天”等惡性事件可見一斑。另一方面,政府、社會民眾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關注度很高。中國政府積極推進企業社會責任,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及法規旨在推動中國社會責任發展進程。同時社會民眾基于自身的考慮,近年來十分關注企業社會責任研究,尤其是相關利益群體的權益保護等問題。
從以上發狀況來看,雖然企業社會責任在國內有所發展,但局限性明顯,需進一探索合理路徑推動其發展。
(一)相關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
既然國內《公司法》已旗幟鮮明的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宣示性規定,將其作為企業之法定義務,那么法律應進一步細化該項規則,以便于企業遵守:其一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企業違反該項責任所應承擔之法律后果以及相關被侵權者的權利救濟制度等具體規則,便于實際操作;其二,進一步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環境保護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配套法律制度,形成以《公司法》為綱,其他法律相互配合的企業社會責任法律體系。
(二)政府積極推進
伴隨私法公法化的發展,國家干預經濟的作用已得到多數國家的認可。同時,由于國內目前仍然是以政府為主導的社會模式,因此政府當然成為推進國內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重要力量。目前政府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發展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其一,中國有著計劃經濟的傳統,過去政府管企業總是管的太多,統的太死。在目前市場經濟環境下,政府推進企業社會責任不能再走老路子,必須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的轉換,增強政府在市場經濟環境進行市場監管、經濟調控、擔負社會保障的職能;其二,目前政府關涉企業社會責任執行的法則較少,影響力較大的也只有 2007 年國資委所制定的《關于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鑒于此,我們認為政府應以法律為宗旨,進一步細化法律條文,制定相關政策、文件便于政府操作、執行;其三,政府應建立健全獎懲激勵措施,制定企業社會責任獎懲考核規范,每年對企業予以考核,在考核中對于那些社會責任感較強的企業可以給予優先信貸、財稅減免等支持鼓勵措施,對于那些缺乏責任感的企業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罰。
(三)企業自身加強治理
1.企業要正確認識企業社會責任
深入了解和分析近年來頻頻曝光的各類關涉企業社會責任的丑聞,我們不難發現不少企業主從認識上將企業營利與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相互對立起來,認為企業若顧及社會責任則會影響企業利潤。有了這樣的認識,企業社會責任自然難以推進。事實上,國內外多項研究表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可以提高其自身信譽,促進企業創新,增強消費者信任感,贏得員工的歸屬感,等等。
可見企業實現利潤增幅與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并無矛盾之處。如果企業主能夠認識到這一點,由被動承擔法定義務轉變為主動接受企業社會責任,這無疑能夠極大提高企業社會責任的效能,全方位的推廣企業社會責任。
2.企業完善自身治理
公司治理結構不夠完善,企業便缺乏約束力,企業社會責任則必然減弱。完善公司治理有助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完善。完善公司治理首先要完善董事制度,如建立董事對外責任制度,當企業實施危害社會行為時候,不僅可以追究企業的法律責任亦可以追究相關責任董事法律責任,以強化董事之責任心;還可進一步完善現行獨立董事制度,引入有社會責任感的人士參與公司治理等等。其次還應完善現行監事制度。在國內公司化發展過程中,監事會素有“橡皮圖章”之稱,筆者認為,應強化監事會職能,使之能夠有效行使其內部監督職能,增強企業責任感。最后,筆者建議完善相關股東臨時提案權制度,鼓勵有責任感的中小股東提出更多對社會有意義的提案,增強企業的責任感。
(四)社會加強監督
1.確立非政府組織的監督職能
從國外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歷程來看,非政府組織在企業社會責任運動中占據重要地位。目前,我國非政府組織力量較為薄弱,企業影響力較弱,筆者認為,今后我國要大力發展非政府組織,政府要加大對其扶持力度,充實非政府組織在市場經濟中的外部監督職能。
2. 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
由于新聞媒體自身所具有的廣泛性、開放性、傳播速度快等特點,在企業社會責任之外部監督中起到重要作用,如新聞媒體曾多次對少數企業社會責任感缺失事件進行報道,引起社會重大反響,民眾廣泛關注,最終相關事件得以圓滿解決。因此,筆者認為,要大力鼓勵新聞媒體參與至企業外部監督之中,督促企業積極承擔與其相關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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