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優化探析
【導言 第一章】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概述
【第二章】美國公司社會責任法律制度
【第三章】中國企業社會責任規制分析
【第四章】我國公司社會責任制度存在的問題和完善建議
【結論/參考文獻】國內企業社會責任體制改進研究結論與參考文獻
導 言
一、選題背景
公司是現代經濟體系中最活躍的主體,傳統的公司法理論認為,公司由股東作為發起人設立,因此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也只需要對股東負責就可以了,這就是"股東利益最大化"理論。這一理論促使公司不斷改善生產經營方式,積累財富,逐漸成為經濟體系中最重要的中堅力量。然后,隨著公司生產經營規模的擴大,其掌握的社會資源也越來越多,能量也就越來越大。公司企業的行為不僅能夠影響自身,還能夠對他人甚至全社會造成影響。此時,如果還是對公司的逐利性不加限制的話,后果不堪設想。然而,在自由資本主義的背景下,國家僅僅充當的是守夜人的角色,一般盡量避免干預經濟自身發展的軌跡。此種態度更加加劇了資本家對財富的追求,此時,公司在社會生活中的副作用也慢慢開始顯現。
資本主義社會開始頻發經濟危機,工人失去工作,公眾爆發信任危機,引起恐慌,美國 20 世紀初經濟危機頻現就是最好的例證。國家終于開始意識到市場的自我調節能力是有限度的。于是,此時的理論界開始質疑傳統公司法中的"股東利益最大化"理論,開始思考作為法律擬制的"社會人",除了經濟責任之外,企業還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自從 1924 年美國學者謝爾頓第一次明確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理論界對企業社會責任正當性的爭論就從未停止過,美國也成為了全世界對企業社會責任研究最深入的國家之一。時至今日,在經過了近一百年的理論探討之后,美國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在理論和立法上都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幾乎所有美國企業都已經接受了這一理論,絕大多數的州也已經在立法層面肯定了公司對其他利益關系人負有責任,實踐中各種判例也不斷更新和深化著這一理論。
二、 問題的提出
中國由于現代企業制度起步較晚,中間又經歷了不少挫折,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研究都遠遠落后于美國。直到今天,中國在法律層面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還是十分原則和松散的。實踐中,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熱情也不高。
因此,本文希望通過研究企業社會責任在美國的發展路徑,以及其在法律和實踐中應用,對比兩國在歷史背景、理論發展、立法實踐等方面的差異,希望我國能夠借鑒美國的成功經驗從法律層面進一步對該理論進行肯定,并且在具體的法律規范中優化該理論的實現方式。
三、論文結構
本文一共分為四個章節。第一章節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概括性介紹,具體介紹了這一理論的發展軌跡,理論淵源以及其法律化的過程。第二章節介紹了美國對該原則在理論和實踐中的研究和發展成果,分別從理論的提出背景、法律制度和實踐應用幾個方面做出介紹,最后還從法律層面介紹了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第三章節對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在中國的發展狀況做出了介紹,具體結構與第二章節相同。最后,文章在第四章節指出了中國在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問題上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解決建議。
四、國內外的研究現狀
由于企業社會責任源于美國,因此美國在此方面的研究成果要遠超過我國,并且在企業社會責任基礎理論研究方面已經形成了比較完整的理論體系。
首先,關于界定企業社會責任,美國學者對于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的觀點非常多樣。有些學者從比較虛化的角度來解釋企業社會責任,比如佛陶宛(Votaw)將企業社會責任概括為一個"精妙的詞匯",他認為這種責任在每個人心中的內涵是不一樣的,但總體而言它指的是企業對于社會的良心。斯通(Stone)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非常模糊,具體內容因人而異。有些學者則傾向于對企業社會責任作出比較具體的定義,比如卡羅爾(Archie Carroll)認為只要是企業應承擔的責任就是企業社會責任,具體而言,法律責任、慈善責任、經濟責任、倫理責任全部包含在內,他的觀點是將企業社會責任的外延擴到最大。布魯曼(Bluman)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只是企業責任中的一種。
其次,關于美國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發展過程,Martin Lycka 在"Heal theWorld: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Companies"一文中,介紹了企業社會責任在美國從無到有的發展歷程,介紹了企業社會責任是在資本主義由自由競爭形式向壟斷形式轉變的過程中被提出的。在這一理論出現之前,美國的司法一直奉行的是"股東利益至上原則",賓夕法尼亞州開創了以法律形式確定企業考察股東以外其他相關主體利益的先河。作者隨后對這一概念進行了分析,認為很難對此簡單地下一個定義,只要抓住定義的核心即可,即公司必須在進行決策行為時將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方納入考量范圍。
在美國強化企業社會責任方面,Engobo Emeseh、Rhuks Ako、Patrick Okonmah在"Corporations, CSR and Self Regulation: What Lessons from the GlobalFinancial Crisis"一文中,從美國 2008 年的經濟危機出發,對不加調整的市場經濟制度提出了質疑,并在文章的最后提出必須為企業設定最低的社會責任底線,并且應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的強制力,僅僅依靠企業的自覺履行是極有風險的。
具體而言就是必須從法律層面上確定企業必須遵守的最低"道德義務",求助立法與司法的手段,監督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從美國著名的"其他利害關系人條款"出發,單雙在《公司社會責任的實現機制---兼評美國"其他利害關系人條款"》一文中,回顧了"其他利害人關系條款"在美國法中的發展歷程,并對不同的立法體例做了詳細的介紹。
中國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研究起步較晚,到 90 年代,相關的理論研究才真正發展起來。從企業社會責任中"責任"的含義來看,楊帆在《公司社會責任法律規制及其實現機制》一文中提出,此處的"責任"更偏向于一種"義務",正是因為它是一種義務,所以應當盡量將企業社會責任詳細化,不然就不具有可操作性。文章最后提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政府的指導、社會輿論以及民眾的壓力將共同構成我國推動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外部力量;而公司對自身價值實現的認識、社會角色的定位、公司文化的發展乃至投資者和經營者自身道德素質和責任感的提高則是重要的內部力量。
就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現狀而言,嚴俊春在《論我國公司社會責任規范的司法化》一文中,對我國近幾年來企業社會責任在法律中的發展現狀做出了介紹。作者認為,在法律層面上,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發展還很不完善,具體表現有很多,比如《公司法》僅在總則中對此進行了籠統規范,操作性不強。其他部門法規定也不盡完善。
王秋麗在《論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一文中,首先對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作了具體的介紹,其次作者認為企業雖然是股東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設立的,但是兼顧企業社會責任從長遠上看是符合企業利益的。再次,作者梳理了企業社會責任在我國的發展進程,解釋了我國需要全面引入和完善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原因。作者建議國家能夠通過立法、司法和執法手段,輔之以切實有效的外部監督手段,進一步完善我國的企業社會責任規范體系。
就中美在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上的差異而言,劉晴茹在《中美企業社會責任異同探析》一文中,對中國和美國就企業社會責任在理論和實踐中的異同進行了比較。作者認為,美國在企業社會責任上的立法相對完善,大多數州的公司法都從法律層面肯定了企業社會責任。而在中國,《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還是流于表面,其他部門法中的規定又過于分散。因此,有必要完善中國法律法規,使得企業社會責任有法可依。
在考量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方面,鄔娟在《歐美國家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分析---對中國的經驗借鑒》一文中,從歷史沿革和現狀分析兩方面對美國、英國、法國和中國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做了詳盡的介紹,并在最后提出應以編制獨立的社會責任報告為企業首選的披露方式,并且大企業應主動承擔信息披露的責任。
在強化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建設的問題上,陳艷在《論完善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的法律實現機制》一文中首先肯定了完善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實現機制并不意味著從根本上否定公司營利性,而是在承認營利性的基礎上,實現公司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雙贏。其次,作者認為不應讓企業事無巨細地承擔所有的社會責任,而是應該有所取舍。再次,作者主張通過外部內部兩個機制來監督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在外部機制中,國家應完善立法,強化司法保障;在內部機制上,企業應優化公司治理結構。作者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機制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需要企業自身、國家政府、社會團體和專業協會,以及個人的大力配合才可能實現。
第一章 企業社會責任概述
第一節 理論源起
在現代社會,公司已經成為國民生活中最重要的經濟體??墒菬o論制度怎么變化,無論公司的設立是基于特許制還是準則制,公司這一經濟實體產生的基礎在于對財富的追逐,甚至有個別學者極端地將設立公司的目的表述為最大限度的追求個人利益,而不需要承擔任何其他的責任義務。此種觀點恰好迎合了自由資本主義制度下資本家們最大程度積累財富的訴求。
然而隨著"公司"這一法律擬制實體對整個社會的影響日益深入,認為公司僅僅屬于股東,僅需對股東負責的觀點顯得越來越不合時宜。1924 年,美國學者謝爾頓(Oliver Sheldon)第一次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他首次將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經營者滿足產業內外各種人類需求的責任聯系在一起,并且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應該包含道德義務。他指出:企業不應當將最大程度地實現股東利益作為存在的唯一目的,而應把與企業經營者相關的各種人類需要的責任聯系起來,最大限度地增進所有社會利益。
但是他的觀點在當時并沒有得到重視。之后的大蕭條使資本主義社會經歷了第一次大規模的,幾乎是毀滅性的經濟沖擊,在迫使政府作出相應的政策調整的同時,也深刻地提醒著人們,自由資本主義背后那只"看不見的手"也會不可避免地出現問題,也許并不該賦予公司和市場那么大的權力。人們開始意識到,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公司同時也應該作為義務主體,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隨之而來的二戰也對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美國,由于公司在戰爭中普遍表現出了積極的愛國熱情,民眾對于公司的認同感有所回升。在之后與蘇聯的冷戰中,公司更是選擇與國家站在了同一條戰線上,同仇敵愾。經過了這一系列變故,無論是在學術界還是實踐中,人們都不得不承認設立公司的目的絕不僅僅局限于經濟利益的追求,它們也承載著巨大的社會效益。
雖然從上世紀 50 年代開始,社會大眾已經廣泛地接受了企業需要承擔社會責任這一事實,對這一概念的分歧還是存在的。
擁護者認為承認企業社會責任并非一味地要求企業無視自身的經濟效益,造福社會,而是具有很大的經濟學上的動因的。企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就是向社會大眾釋放出一種積極的信號,建立起良好的公司企業形象,從而吸引更多的消費者。此外,企業遵紀守法可以降低其法律成本,維護企業形象。再次,在市場經濟,以及經濟全球化日臻完善的今天,公司企業所扮演的社會角色早已突破了簡單的經濟實體的范疇。甚至在一些地方經濟中,大型的公司企業占據了比地方政府更重要的位置。隨著企業的影響力和作用力越來越大,要求其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承擔更多的社會職能也是無可厚非的。
反對者則認為,首先,"公司"是法律擬制的概念,它不同于自然人,不應該承擔社會責任。其次,傳統公司法理論中,公司的董事與股東之間是代理關系,因此董事只需要對股東負責,任何有可能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作為公司管理者的董事更加沒有權利用公司所有者的金錢與資源去做與公司獲利無關的事。反對者的觀點圍繞著傳統公司法中公司設立的目的展開,即公司所應承擔的唯一的社會責任有,且只有合法地擴大公司利益,增加股東財富。
第二節 理論淵源
一、社會契約論
社會契約論的核心含義是:任何組織包括企業、政府的建立,都會與社會之間達成一份公正的協議或契約,規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擔互相之間應有的責任。
2不過上述主體之間并不需要真正履行訂立契約的手續,但是彼此的權利義務都暗含在建立過程中,即企業必須在一定的道德范圍內進行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此處的道德范圍是有限度的,一般情況下是由整個社會對企業道德的基本期待來確定的。如果企業的行為超過了公共道德所能容忍的范圍,比如嚴重污染當地環境,使用童工,干涉東道國內政等等,那企業就應當為自己的這些行為負責,接受相應的法律、行政制裁,或是承受如消費者信任喪失之類的后果。社會契約學說為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構建提供了理論上的基礎,使得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不再是空中樓閣。而這種社會契約的約束力則是來自于企業在長期與社會互動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千絲萬縷的聯系,雙方之間互相制約的關系使得企業在做決策的時候必須將社會的利益納入考量,肆意妄為的結果就是被市場淘汰。
二、利益相關者理論
理解利益相關者理論的第一步是確定利益相關者范圍,即哪些主體可以作為利益相關者被納入考量。接受度較高的觀點是,利益相關者一共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企業的所有者、管理者,他們和企業的關系最密切,一般包括股東、董事等。第二類是與企業有聯系的主體,即企業員工,與企業有業務關系的其他經濟實體等等。第三類是會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影響,并受到企業行為影響的主體。這類主體范圍最廣,社會大眾就屬于這個范疇。
在利益相關者確定之后,就應該針對不同的主體確定相應的責任義務了。對股東,企業的首要職責就是通過自身經營來增加股東的收益。對員工,企業的責任是為員工提供安全達標的生產環境,培養和提高員工的專業素質和競爭能力,保證工資的按時發放,保證放假休息的時間等等。此外,企業還可以通過發展企業文化為員工帶來更多的利益。對消費者,企業首要的責任就是提供質量達標,不存在安全問題的產品和服務。同時,還應當公平競爭,避免為消費者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對債權人,企業應當依照合同規定正確使用債權人投入的資金貸款,按照貸款合同的要求,按時還款,并且在破產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對不同等級的債權人按照法律規定的先后順序還款,不得隱匿資金,或是惡意破產。對社會,企業的責任主要包括尊重社會的公序良俗,如不使用童工,保護環境,尊重人權等等。
第三節 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以及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
一、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
正如上文所述,企業社會責任這一理論是在爭議中被提出的,而產生爭議的原因就在于企業社會責任的"道德性".縱觀企業社會責任的產生過程,在傳統的古典經濟學理論下,企業只需承擔經濟職能,正是由于這一觀點的影響,企業在運營過程中的"惡性"逐漸暴露,社會才開始關注企業作為"社會人"的"道德性".然而此處的"道德責任"并不能等同于企業社會責任來理解。
"道德"是一個廣義的概念,作為人類本性中最高程度的自覺,道德也是有層次之分的。不殺人放火是謂道德,扶貧捐款是謂道德,造福社會更是道德的一種表現。但是如果在法律層面上要求企業承擔所有這些"道德",企業就失去了其在經濟學上的意義,企業就是在承擔政府的職能了。因此,法律上的企業社會責任不包括企業所有的"道德行為",僅包括基本道德。換句話說,法律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代表了企業的最低道德底線,指的是被法律所確認的企業道德行為。
參考各國法律體系中已經被法律化的企業社會責任,一般都會包括善待員工、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環境等內容,也只有這些企業社會責任是獲得了法律的強制保護的。這些責任也正是本文要探討的責任。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
企業社會責任的涵義與其產生過程一樣充滿爭議,不同的學者或從社會學的角度,或從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形成了不同的觀點。有些學者采用比較理論和不具體的方式來定義企業社會責任,比如佛陶宛(Votaw)將企業社會責任概括為一個"精妙的詞匯",他認為這種責任在每個人心中的內涵是不一樣的,但總體而言它指的是企業對于社會的良心。斯通(Stone)也認為企業社會責任非常模糊,具體內容因人而異。哈羅德·孔茨(Harld Koontz)也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就是認真地考慮企業的一舉一動對社會的影響".
有些學者則傾向于對企業社會責任作出比較具體的定義,比如卡羅爾(Archie Carroll)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的概念,將企業的社會責任劃分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認為現代企業必須在尊重股東利益的同時,遵守法律規定,同時企業行為必須符合倫理道德的要求,最后企業還必須造福社會。這無疑是從責任最大化的角度來定義企業社會責任。如此種種的定義不一而足。
然而筆者認為,縱然企業社會責任的涵義包羅萬象,但是正如上文中所論述的,經過法律化的企業社會責任只能包含這些責任中的一部分。因此,本文所探討的企業社會責任應該指的是企業在考慮股東利益的同時,對股東以外的其他主體所有負有的,用以為這些主體謀利的法律意義上的責任。具體而言,如果使用外延定義法,參考各國普遍的立法模式,上升至法律層面的企業社會責任一般包括下列幾個方面: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環境。
美國是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發源地,同時也是理論和制度發展最為完善的國家。從 20 世紀初企業社會責任在美國發源以來,幾百年間,美國社會早已接受了這一理論,并從立法和司法兩方面不斷地鞏固著這一理論。反觀中國,由于一系列歷史原因,這一理論在我國起步較晚,發展模式也比較被動。因此,本文試圖通過比較美國與中國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法律制度,考察我國在該問題上與美國的差距,為完善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提出一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