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優撫軍人及其家屬的醫療保障問題探究
【引言】優撫工作中相關對象的醫保困境探析引言
【第一章】優撫醫療保障的基本概述
【第二章】優撫醫療保障存在的問題
【第三章】解決優撫醫療保障問題的途徑
【結束語/參考文獻】軍隊撫恤補助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研究結束語與參考文獻
一、優撫醫療保障的基本概述
(一)我國優撫工作的發展過程
1.基本脈絡
我國原始社會的末期,大約在 3000 多年前,部落之間經常進行戰爭,各部落對死傷人員及家屬進行安置、撫慰,是早期的優撫工作萌芽。西周初期的周武王時代,齊國開國國君姜子牙就曾提出"凡行軍吏士有傷亡者,給其喪具,使歸而葬,此堅軍全國之道也,軍人被即給醫藥,使謹視之,醫不即治,鞭之".清政府在光緒年間制定《退伍兵暫行辦法章程》和《退伍兵應守規則》。清末,頒布我國第一部優撫條例《恤蔭恩賞章程》,該章程對軍人死亡、負傷及撫恤做出了規定,把國家對清軍官兵的撫恤分為陣亡、傷亡、因公殞命、積勞病故和臨戰受傷五類,并規定可以進行恩賞世職給予獎勵。
國民黨政府統治時期,國民政府先后頒布《陸軍平戰時撫恤暫行條例》(1934 年)、《陸軍士兵退伍歸休實施暫行規則》(1936 年)、《軍人撫恤手冊》(1947年)。194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國務院即于 1950 年頒布了《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這是新中國第一部優撫條例。隨后的 1954 年,國家起草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憲法》里對優撫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提到優撫工作包括死亡撫恤、傷殘撫恤、醫療優待等。1988 年,我國出臺了第一部《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對軍人撫恤進行了全面系統規范,并于 2004 年、2011 年兩次進行修改,軍人待遇水平大幅提高。
2.人民軍隊優撫工作的發展
我黨歷來重視優撫工作,人民軍隊建立初期,即啟動優撫工作。土地革命時期(1927-1937 年),全國所有的紅軍根據地黨組織以及紅軍成立的蘇維埃政府,都把優撫工作列為重要議事日程,把優撫工作作為紅軍戰斗力保障的重要任務。當紅色革命的星星之火逐漸燎原之際,各根據地代表于 1931 年匯集中央蘇區,召開第一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在選舉產生革命政府的同時,通過了我黨優撫工作里程碑式的文件《紅軍優待條例》.
在革命實踐中,我黨又陸續發布了《優待紅軍家屬禮拜六條例》、《優待紅軍家屬條例》和《紅軍撫恤條例》,在艱苦斗爭的歲月里,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各蘇區根據地黨組織和政府很好地貫徹了這些條例,有力促進了紅軍的戰斗力。在紅軍武裝斗爭時期,面對數倍于自己的國民黨軍隊,廣大根據地人民踴躍加入紅軍,努力作戰,積極籌措糧食物資,為紅軍提供情報、帶路、偵查敵情,組成了很多擔架隊、運輸隊,人民群眾都積極支持前線、慰問紅軍,他們的事跡感人至深,在很多影視作品中都有描述。革命政府對紅軍指戰員和他們的家屬給予了充分地照顧,分田地、給房屋。家中缺少勞動力的,基層政府組織幫耕幫種,免除賦稅,優先給予各種供給,并頒發《紅軍家屬優待證》作為憑證.犧牲的紅軍家屬和負傷、致病的紅軍戰士發給糧食和補助,保證生活。在隨后的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中,我黨延續了這種做法,有力地支援了革命戰爭,吸引廣大群眾踴躍參軍,對鞏固和擴大人民軍隊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后,我國進入社會主義改造和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時期,優撫工作也隨之走向新階段。"一五"期間,國家進行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三大改造",優撫工作在國家撫恤與群眾優待相結合的前提下,堅持了兩大原則。一個原則是,既做好國家撫恤,又鼓勵群眾參與擁軍優屬活動;另一個原則是,既加強優撫對象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其思想覺悟,又幫助他們解決生活困難。國家的各項撫恤優待政策逐步明確規范,并向制度化、規范化、經?;较蜻~進。一是定期調整各種撫恤補助標準。自 1980 年起,國家已經十多次提高標準,特別是近年來,每年增長 15%左右,近十年來已經翻了一翻。二是對農村重點優撫對象實行普遍優待。
由最初的幫耕幫種,到發給工分,又過渡到現金優待。按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一定比例測算發放優待金,每年春節前發放一次,以提高其生活水平。三是褒揚烈士,教育群眾。國家修建烈士陵園等烈士紀念設施 4000 多處,收集陳列了大量的烈士事跡、照片、遺物,對教育廣大群眾繼承革命先烈遺志,發揚集體主義、愛國主義精神和堅強意志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時,國家于 1950 年、1958 年、1980 年進行了大規模的烈士普查登記,編制了《革命烈士英名錄》,又于 2010 年編制了《抗美援朝烈士名錄》,完善了烈士信息。
自 2010 年起,又投入巨資對散葬烈士墓進行了集中管理,大批坐落在田間地頭、山溝山頂的烈士墓遷移到修繕一新的烈士陵園,告慰了烈士英靈和烈士家屬。四是興辦優撫事業單位。國家建設了 600 多所榮軍醫院為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提供康復療養服務,舉辦 3000 多所光榮院供養孤老烈屬和其他優撫對象,這些設施使優撫對象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幼有所教,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優撫對象的關懷和照顧。
(二)優撫對象的涵義和范圍
廣義上講,所有軍人、退役軍人及其家屬都屬于優撫對象,民政部門一般采用狹義概念,即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主要包括,包括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殘疾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試退役人員、60 歲以上農村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以及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等。我國現有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 950.5 萬人.目前,煙臺市有殘疾軍人 1.5 萬人、在鄉復員軍人 0.9 萬人、三屬 0.3 萬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0.7萬人、參戰退役人員 0.5 萬人、參試退役人員 0.02 萬人、60 歲以上農村退役士兵 3.9萬人、部分烈士子女 0.6 萬人。
(三)我國醫療保障體制
優撫醫療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國家基本醫療保障體制基礎之上的,除了使用公共醫療資源之外,還在此基礎上對優撫對象給予更高待遇,所以要先了解國家的公共醫療基本保障體系。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該保險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職工和用人單位共同繳納:其中在職職工按本人工資收入的 2%繳納,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同時,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 6-8%繳納.如果職工的繳費工資低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 60%,那么就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 60%為基數進行繳納。單位繳費的 30%左右和個人繳費部分構成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資金屬個人所有,只能用于支付醫療費用,可以結轉使用、繼承。
單位繳費的剩余部分構成統籌基金,用于解決參保人員的門診大病和住院醫療?;踞t療保險統籌基金在一個醫療年度內,參保人員每次住院費(因?。┏^起付標準以上的這部分金額,分段從統籌基金中支付:起付標準-5000 元(含5000 元)的部分支付 70%;5000 元-10000 元(含 10000 元)的部分支付 75%;10000元以上到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支付 80%.2013 年末,全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數為 27443 萬人.該保險的保障范圍是城鎮有工作人員或靈活就業人員。
2.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 360 元的標準籌集統籌基金。其中,個人繳納 280元,政府補助 80 元。在一個醫療年度內,參保城鎮居民因病每次住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至最高支付限額內,統籌基金根據醫院等級按不同標準比例予以支付:三級醫院支付 50%,二級醫院支付 55%,一級醫院支付 60%.參保城鎮居民連續繳費滿五年以上的,上述住院費用支付比例提高 5%.2013 年末,全國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數 29906 萬人。該保險面對所有城鎮居民。
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農村居民按照每人每年 300 元的標準籌集統籌基金。其中個人繳納 60 元,政府補助 240 元。參合農村居民因病每次住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至最高支付限額內,統籌基金也是根據醫院等級按不同標準比例支付:三級醫院支付50%,二級醫院支付 70%,一級醫院支付 85%.2013 年末,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率 99.0%.該保險面對所有農村居民。
自 2014 年起,國家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進行整合,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一歸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實現了城鄉醫療保險一元化,參保繳費標準、享受待遇統一。合并后,成年居民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 280 元。各類在校學生和其他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 100 元。政府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 380 元。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參保居民因病每次住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至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根據醫院等級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醫院按85%支付(基本藥物按 90%支付),二級醫院按 70%支付,三級醫院按 60%支付。
4.醫療救助制度
救助對象為農村五保對象和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等城鄉困難人員。救助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同時積極吸收社會各界捐助。首先,由困難群眾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然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代表進行民主評議;民主評議通過后,提交鄉鎮街道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由縣級民政部門作出審批意見。醫療救助的基本標準一般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剩余部分的 50%.
以上各項,通過國家、單位、個人共同出資,基本構建了覆蓋人民大眾的全民醫保體系。
(四)煙臺優撫醫療保障基本概況
1.優撫醫療保障的內容
煙臺市的優撫醫療保障制度分為醫療保險、政府補助、大病救助、醫療服務四個部分。
(1)醫療保險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參加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參加大額醫療補助.有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由所在單位繳納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經審核確定為特困企業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由縣級民政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經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民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其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都由縣級財政解決。對于其他優撫對象,包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在鄉復員軍人,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繳納單位繳費部分,所在單位是特困企業的,由縣級財政幫助繳納單位繳費部分;無工作單位的,只能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該保險繳費分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兩部分,其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級民政部門從困難群眾大病救助資金中列支解決。
(2)政府補助
優撫對象發生的各項醫療費,首先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報銷,在此基礎上,政府再給予補助,使其醫療待遇高于普通參保人員,體現優撫對象的特殊性。
門診補助。在定點醫院就醫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如果一年內所花費的門診費,超過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打卡金額,那么縣級民政部門再給他打入相同金額用于門診補助,如果還不夠,縣級財政再給他實報實銷。在定點醫院就醫的其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優撫對象,享受每年定額的慢性病補助和門診補助,定額門診補助由縣級民政部門發給。其中,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復員軍人每人每年補助 120 元以上,參戰退役人員、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每人每年補助 60 元以上,經費來源為縣級財政。慢性病門診費用,首先由當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之后縣級人民政府再給予一定補助,當地政府參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于慢性病的有關規定,確定針對優撫對象慢性病的補助標準、用藥范圍和病種。
住院補助。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共付部分、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范圍內的,由縣級財政報銷。通俗的講,只要是在醫保目錄范圍內的,都給予實報實銷。其他優撫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住院費用按照該保險報銷后,還有剩余的一部分,這一部分由縣級財政按一定的比例再給予補助。其中,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復員軍人按不低于 45%的比例補助,參戰退役人員、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按不低于 25%的比例補助。前提是住院費用要在該保險規定的限額內和規定的報銷范圍內。
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按照上述辦法處理。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則區分三種情況:一是未參加工傷保險、舊傷復發被認定視同工傷在實施社會統籌以前的、有工作單位,這種情況由工作單位解決;二是未參加工傷保險、舊傷復發被認定視同工傷在實施社會統籌以前的、無工作單位或單位是特困企業的,這種情況由縣級民政部門從優撫醫療補助金中列支資金幫助解決;三是已經參加工傷保險且舊傷復發被認定視同工傷在實施社會統籌以后的,這種情況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用。
(3)大病救助
優撫對象患有大病,經過上述途徑,即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醫療補助之后,還有相當多的資金要自己承擔,而自己承擔還有很大困難,那就再給予他們大病救助。大病救助的程序是個人申請、逐級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審批的依據是看他個人承擔的金額,家庭的困難程度等。
(4)醫療服務
本著方便優撫對象的原則,由優撫對象本人任選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院就醫問診,很多優撫對象根據自己的病情選擇了??漆t院,也有的優撫對象選擇了家門口的醫院,極大地方便了優撫對象治療疾病。優撫對象到定點醫療機構看病時,憑優撫證件享受優先掛號、優先取藥、優先住院的待遇。同時,藥品費用給予不低于1O%減免,檢查治療項目費用給予不低于 20%的減免,免收病房的暖氣費、空調費和門診出診費、掛號費(含專家掛號費、急診掛號費)、普通門診診療費,還有急診觀察床位費等。
2.優撫醫療保障的措施
為配合優撫醫療保障制度的實施,各級包括煙臺市及所轄 15 個縣市區采取了多種具體保障措施。
(1)出臺各類優惠政策。民政部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等政策文件。國務院頒布《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煙臺市下發《煙臺市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2008年,市政府第 108 號令),建立了適合煙臺實際的優撫醫療保障新制度,使優撫醫療保障工作走向了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的方向,改變了過去一事一議的解決辦法。
新型優撫醫療保障制度,總體來說就是保險、補助加優待,采取個人負擔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方式,在普遍保障的基礎上突出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利用社會性醫療保障平臺突出優撫對象的特殊性,在政策照顧的同時給予大病救助。這些措施,使優撫對象首先享受到了社會醫療保險的基本待遇,并在此基礎上在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報銷比例等方面和醫療費用方面,給予優惠。
(2)確立定期撫恤和補助制度。改革開放后的 1979 年,國家對優撫對象進行了大規模普查,將三屬生活補助金改為定期撫恤金,把在鄉復員軍人納入優撫對象范圍給予生活補助,使臨時性的補助轉變為定期的"人頭費",體現了優撫保障的國家責任.2006 年,將縣級負擔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列為中央財政補助范圍。緊接著,2007 年,國家針對現實需求和對特殊退役軍人的關愛,將部分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和參戰退役人員納入優撫對象序列。2011 年,又決定給予 60 周歲以上農村退役士兵生活補助;2012 年,又將部分烈士子女納入補助范圍。近年來補助范圍的擴大,使優撫對象群體增長一倍以上,充分表明國家擔當,溫暖了這一群體,也鼓舞了軍心和民心,擴大了優撫對象范圍,使更多人得到照顧。
(3)提高死亡撫恤待遇。上世紀 80 年代初,國家把實行了 30 多年的死亡撫恤兩檔次,即因公犧牲、病故,細分為三檔次,即病故、因公犧牲、烈士.80 年代中期,將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由規定固定金額調整為本人月工資的一定倍數。1988 年,確定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烈士 40 個月工資、因公犧牲 20 個月工資、病故 10 個月工資。2004 年,上述三項標準調整為 80 個月、40 個月、20 個月,增長 100%.2011 年,又大幅增長,烈士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0 倍加 40 個月工資,因公犧牲為 20 倍加 40 個月工資,病故為 2 倍加 40 個月工資,增長了 10 多倍,體現了撫恤標準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關系.這些都使死亡軍人家屬有了生活和治病的保障。
(4)理順傷殘撫恤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1997 年,民政部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發布《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第 2 號令)。2007 年,因傷殘撫恤管理工作面臨了新的形勢,民政部頒布《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第34 號令),對傷殘撫恤管理制度進行了重大調整。主要從適用對象、審批程序、調整等級、傷殘證件、傷殘關系轉移和撫恤金發放等方面重新進行規范,成為我國傷殘撫恤工作的基本法。
(5)連續提高撫恤補助金標準。自 1979 年起,這是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家 20次提高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標準,23 次提高三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尤其是,2004 年以后,更是每年調整一次,年增長幅度達 15%.以煙臺市的六級因公殘疾軍人為例,2004 年年領取撫恤金 4200 元,到 2013 年已達 16400 元,增長 3 倍,其他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金也翻了一番多。對重度傷殘的殘疾軍人發放護理費,最高每年 23878元。同時,因物價上漲等因素造成生活費用上漲時,煙臺市給予優撫對象臨時價格補貼。這些措施使優撫對象有更多的資金投入醫療。
(6)進一步加強優撫法制建設。優撫總政策方面,1988 年國務院、中央軍委出臺《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04 年、2011 年又進行了兩次大幅度修改,大大提高了保障水平。烈士褒揚方面,1980 年國務院出臺《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初步規范了烈士范圍、條件和審批機關;2011 年,又頒布《烈士褒揚條例》,同時發布了《關于貫徹實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辦法》、《烈士安葬辦法》、《烈士公祭辦法》、《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服務管理指引》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傷殘撫恤方面,出臺《傷殘撫恤管理辦法》、《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關于殘疾軍人享受社會殘疾人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醫療方面,下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住房方面,制定《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資金管理方面,印發《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2007 年,出臺五項政策,即建立新型醫療保障制度、住房優待、將參戰參試人員列入保障范圍、把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改由國家補助等。國家建立的城鄉低保制度中,明確規定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實際上給予優撫對象雙重保障。煙臺市在國家和山東省有關法規政策的基礎上,制定了《煙臺市優撫工作服務規范》,對整個優撫工作的程序、條件、時限、辦理文件等進行了明確而詳細地規定,極大地方便了優撫對象辦事,也便于優撫工作人員掌握業務知識、提高服務效率。制度的保障使優撫對象能夠比較有力地解決醫療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