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新農保制度運行中的公平正義探究
【第一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公平正義探析緒論
【第二章】公平正義視閾下新農保制度的理論分析與測量維度
【第三章】新農保制度運行中的公平正義實證分析
【第四章】農村居民對新農保制度運行的公平正義性評價
【第五章】新農保制度運行中公平正義的影響因素分析
【結論/參考文獻】
3.1 調查地區情況
本文研究所用數據資料來源于 2014 年 8 月至 9 月在安徽省開展的問卷調查。第一,安徽作為我國農業大省之一,參與新農保的人口規模較大,可以大致反映全國農村新農保制度實施的基本狀況。2014 年末,安徽農村常住人口有3093.2 萬,占全省常住人口數的 50.8%.第二,農村居民是我國重要的一個分支群體,安徽的老年人口日趨增大,與全國老齡化趨勢一致。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我國現有 60 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有 1.8 億人,占人口總數的 13.26%,65歲及以上人口有 1.2 億人,占人口總數的 8.87%.2014 年人口抽樣調查顯示,我省 60 歲及以上老齡人口總數已突破千萬,達 1030.9 萬人,占總人口的比重達17%,比"六普"增加 2 個百分點(源于安徽省統計局),農村居民養老問題愈加凸顯。第三,社會撫養負擔不斷加重。2014 年,全省 15-59 歲勞動年齡人口為3948 萬人,占總人口的 64.9%,比第六次人口普查下降了 2.31 個百分點。隨著勞動年齡人口占比下降,全省人口總撫養系數由第六次人口普查時的 48.78%提高到 2014 年的 54.08%,即平均每 100 名勞動年齡人口要撫養 54 名老人和少兒,社會撫養負擔有所加重(安徽:2014 年全省常住人口發展狀況分析)。第四,安徽作為新農保試點地區,自 2007 年 7 月結合了自身發展的現狀,實行《馬鞍山新農保暫行辦法》,采用了農村養老新模式,并進一步推廣。2014 年末,安徽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 3337.2 萬人。新農保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的實行情況,該省也都參與其中,因而選擇該區域作為研究對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安徽桐城市位于安徽省中部,是皖西南的交通樞紐和承東啟西的通衢之地,更是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的前沿陣地和合肥經濟圈南翼門戶城市。2014 年,全市實現地區生產總值 217.5 億元,增長 9.5%,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713 元,增長 13.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續)保 42.36 萬人,享受待遇 10.87 萬人,并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與老農保(含村干部養老保險)進行完善。
H 村所在鎮人口 6.2 萬,轄 18 個村,全年實現地區生產總值 30 億元,農民人均純收入達 11000 元。H 村原先是由三個村行政合并組成,人口 5048 人,H村地處鎮南部,呈長形,鄉村公路 7.5 公里。全村總人口 5048 人,1370 多戶,勞動力 3150 人,流動人口 581 人。全村耕地面積 3471 畝,旱地 385 畝,林地86 畝。村級集體經濟收入 20 余萬元,主要收入來源于養殖業。村級有線電視、電話、自來水入戶覆蓋率 99%.全村黨員人數 116 人,設 1 個總支,3 個黨支部。
2014 年 H 村共有 5048 人,1370 多戶,共有 44 組。非農戶口 200 多人,18 歲以上 3800 多人。H 村"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自 2011 年開始實施,子女符合條件參保的滿 60 周歲農村老人不用繳費即可領取每月 55 元基礎養老金。一般年滿 18周歲的子女應當參保,已經參加城鎮養老保險以及上大學的除外。滿 18 周歲,按照相應繳費檔次,繳費滿 15 年,到 60 周歲就可領取養老金。截至 2014 年 8月,筆者訪談 H 村支書得出,"拿錢以及參保繳費情況大概如下:60 周歲拿錢的有 837 人,參保繳費的有 1887 人,200 多人參加了城鎮養老保險。"(1-WCZ)3.2 樣本基本特征。
問卷設計,包括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對新農保的了解情況,對新農保制度的公平正義性感知等方面。發放與回收,在安徽省桐城市抽取 1 個鄉鎮,繼而在鄉鎮抽取 H 村,H 村由三個村合并而成,樣本豐富,最后在抽取出的 H 村里面抽取農村居民進行問卷調查。在 2014 年 8-9 月份,在安徽 H 村展開問卷調查以及入戶訪談,共發出 328 份問卷,收到有效問卷 305 份,有效問卷回收率 92.9%.
3.3 結果分析:新農保制度的公平正義狀況分析
結果公平正義=起點公平正義+過程公平正義,他們之間是一種良性有序的互動關系。"機會的不公平、規則的不公平導致結果的不公平; 反過來,結果的不公平又通過 "制度性俘獲"進一步固化機會和規則的不公平".
3.3.1 起點公平正義:普惠性得以實現,但并不意味著公平性的實現。
起點公平正義是新農保制度的入口,即對于具有不同條件的社會成員,應當根據具體的自然、社會和經濟狀況,盡可能地保證其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擁有同樣的起點。就社會成員的起點看,先天的不公平是客觀存在的,每一個人的天賦是不一樣的,人們所依存的社會條件也有不同,人們所處地區的自然條件也有差別,這些人生起點的差異呼喚制度起點的公平正義(張春暉,2014)。
(1)新農保制度覆蓋對象的廣泛性,實現了普惠式,但存在捆綁繳費。
首先,參保范圍廣泛。從《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年滿 16 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新農保。"到《桐城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年滿 16 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本市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和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自愿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總體來說,解決了城鄉居民老有所養,統籌了城鄉發展,實現了村民養老機會的公平正義。其次,60 周歲領取養老金對象的選擇和捆綁繳費。新農保政策規定:年滿 60 周歲的農村戶籍老人,不用繳費就可按月領取55元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從2014年 7 月 1 日起,H 村所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 70元,惠及 11.5 萬 60 周歲以上老人。對于 60 周歲領取養老金這一政策,滿足了農村居民部分養老問題,至于捆綁繳費也有一定的合理性,既幫助了 60 周歲老人領取養老金,又提高了參保率(滿 60 周歲老人的兒女)。但是也存在著一些消極后果,首先,這一帶有強迫性要求的參保條件,打擊了參保積極性,甚至影響老人享受不了基礎養老金;其次,侵害了農村老人的養老權利,使其尊嚴受到一定傷害;再次,捆版繳費政策,導致子女為老人養老買單,可能由此產生代際矛盾;最后,年滿 60 周歲的老人,不用繳費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這一無須繳費行為的成本源于國家財政轉移支付,財政來源于年輕人的國民收入,從而產生代際之間的不公平。
(2)繳費困難群體的政策體現了制度的起點公平正義屬性,但在對象的選擇中存在著不公現象。
據安徽省 H 村具體執行辦法,繳費困難戶認定,目前鎖定在"五保戶",五保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兒無女,殘疾無人照顧等等。認定比較簡便,給一部分農村困難居民提供了救助,體現了制度的保障功能。但是,一方面,低保戶不夠繳費困難認定資格,有些家庭條件僅僅是比五保戶好一點,經濟狀況和身體條件較差,遭受的損失更大,排除低保戶的方法是不夠公正的,從起點上來看,繳費困難對象選擇不公平。另一方面,簡化政策規定,使繳費困難群體的認定單一化,并且很多村民不知道繳費困難群體的資格條件,問卷多項選擇顯示(表 3-3),99.3%的村民認為是無生活來源的的生活困難者,79%的村民認為是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的人,95.1%認為是因殘、因病和因災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不過,從保證生存和互惠理性角度出發,大多數村民還是認為認定的繳費困難群體是合情合理的。訪談中一位在家開小店的中年阿姨,兒女都大學畢業,也在外地工作了,她說:"現在我們村生活狀況總體還不錯,不是特別富,但是這些年大家手里都比較有錢了,特別窮的人家也少,總共一年也就交 100塊錢,還是出得起。至于繳費困難群體的選擇,給那些有需要的家庭適當補助,我們也沒啥意見。"(3)新農保制度存在"知溝效應",致使信息不對稱,影響農民的參保。知溝效應,使得收入較低的農民在信息獲取方面處于劣勢,導致收入越低的農民對新農保制度的認知程度越低,進而選擇較低繳費檔次(鄧道才,蔣智陶,2014)。
知溝理論,由于社會經濟地位高者通常能比社會經濟地位低者更快地獲得信息,因此,大眾媒介傳送的信息越多,這兩者之間的知識鴻溝也就越有擴大的趨勢(美國,蒂奇諾等,1970)。第一,新農保政策的宣傳互動。從上而下:當地有關部門關于新農保的宣傳工作情況(表 3-4 所示),只有 15.4%的農民覺得宣傳力度很大,79.3%的農民覺得宣傳力度一般,5.2%的農民覺得宣傳很少,幾乎不了解參保好處;由下至上:農戶對新農保的了解程度(表 3-5 所示),一般熟悉及以上的農戶占 77.4%,不太熟悉與了解很少的農戶占 22.6%.第二,新農保制度組織實施,桐城市多部門合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部門、市公安部門、市人口計生部門、市審計部門、市編制部門、市農保局和各鎮街道等,村(居)協辦員具體負責本村各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和上報,負責參保人員的材料發放、繳費、待遇領取以及政策宣傳、待遇領取資格認定、摸底調查、居民信息采集和情況公示。市級部門與基層部門的協作努力,保障了新農保政策的實施,但是具體執行中還是暴露出不少問題,中央新農保政策到省級農保部門,再到市級農保部門,到鎮,最后到村級單位,政策的領悟與執行存在客觀上的困境,以及主觀上的不足,導致政策的下沉,制度的供給與農民的切實需求有較大的差距,農民政策認知不足,存在"知溝效應",新農保制度的政策宣傳、解釋與組織監督工作仍需加強。一位 30 多歲的村民說:"新農保制度,我們都知道啊,看病可以報銷嘛",在我糾正之后,她改正道,"以為是合作醫療呢,新農保我爸爸參加了,他現在都拿錢了,你問問他吧,他比較清楚。"3.3.2 過程公平正義:實現了制度各環節的明晰設置,但存在程序的不公開透明。
過程公平正義,是新農保制度的中間部分。是指制度供給的程序是公平正義的,運行過程公開透明,新農保制度的過程公平正義包括:參保登記、驗證和養老金發放,籌資機制,繳費困難群體的選擇程序,基金管理等方面。
(1)參保登記、驗證和養老金發放具有明確的規則設置。
對于新農保參保而言,村委會扮演著最基礎同時也是非常重要的角色,從新農保宣傳,到參保登記,到養老金發放,新農保制度運行之微觀流程處處都有著村委會的身影,所以,作為地方知識性代表的基層農村社區,在農村地區積極踐行著新農保政策,制度的公平正義離不開村委會的付出與努力。經辦工作如下:
首先,建立參保檔案;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再次,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第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服務;最后,??顚S?,不得挪用新農?;?。
對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情況進行驗證登記,對本市已經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人員例行核查、驗證,防止冒領,確保保障基金的安全,填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驗證情況登記表》。一方面保障了新農?;鸬陌踩?,另一方面,保護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公平。
安徽省桐城市,從實施新農保開始,就經常創新經辦工作,制度宣傳,積極引導,做好參保繳費工作,"回頭看"--審核已經參保人群和學習經驗教訓擴大參保率,加強組織領導督查,并獎罰分明。
(2)籌資機制設置具有公平正義性,但是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個人繳費存在公平正義缺失的現象。
根據安徽桐城市規定,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分為三個部分,即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其中個人繳費共分十個檔次,集體補助視村經濟條件而定,政府補貼分為中央,省和市三級補貼。政府、集體和個人各自承擔費用責任,這體現了籌資機制設計的公平合理,但是政府,集體和個人繳費也存在一些問題。
第一,個人繳費。①缺乏公平正義的個人繳費,個人繳費檔次的選擇較低。
有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元、1000 元共十個繳費檔次。安徽省 H 村農民繳費選擇檔次基本集中于 100 元/年,只有 30 人左右選擇 200--1000 元這一繳費檔次。表 3-6 所示,69.5%的參保農民選擇每年 100 元的繳費標準,每年 200 元以上的占 2%,其他的占 28.5%(問卷填寫者包括學生和領取養老金的老人)。缺乏公平正義的個人繳費現象,究其原因是農民收入不高;政策認知欠缺,擔心風險;地方政府財政補貼激勵不足,除省級補貼 20 元/年外,市級補貼從每年 10 元到 40 元不等。雖然是"多繳多得",但是地方補貼標準與當地消費水平還是有一定差距。山岸等(1994)論證了信任能夠使人脫離相互依戀關系獲取外部更有利的機會而受益,因此,一般信任在中國可望有一個樂觀的未來。鄧大松、李玉嬌(2014)認為,制度信任對農民參加新農保的繳費檔次選擇具有顯著正向影響,制度越信任,政策認同感越強,選擇高繳費檔次的可能性越大;政策認知對農民參加新農保的繳費檔次選擇具有顯著正向影響,波普金認為農民作為經濟人,從理性考慮會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斯科特則認為農民傾向風險最低,更加側重 "穩定至上" ,部分農民持觀望態度,認知程度不足,造成繳費檔次選擇較低;年齡則呈"U"型線性作用關系,年齡與個人繳費檔次選擇呈反向發展。
②缺乏公正的收入再分配,個人繳費機制易出現逆向收入再分配。分配公平正義是指在分配上兼顧各方面的利益,既要堅持按貢獻分配又要注意對人們之間的收入差距進行合理調節,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和公平,再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正義,調節收入差距,走共同富裕的發展道路。肖金萍(2010)提出個人賬戶積累制易于出現 "保富不保貧"以及擴面難的問題。根據 《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按最低的繳費標準計算,集體無補助的情況下,如果地方財政補助每人 30 元/年,個人繳費 100 元/年。通貨膨脹率以人民幣 1年期存款利率為準,15 年后的個人賬戶可支取的部分就是每人只有 14 元/月;遵循 "多繳多補"的原則,富裕參保人員如果選擇較高檔次繳費標準和較長的繳費年限,繳費補貼和繳費年限養老金都會更多,安徽省桐城市規定,"多繳多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從每年 100--1000 元不等,今后還會隨著經濟發展提高標準;"多繳多補":除省級財政補貼 20 元每年外,對應的市級補貼分別是選定 300 元以下補貼 10 元,400 至 600 元補貼 20 元,700 至 900元補貼 30 元,1000 元補貼 40 元。最高繳費檔次所獲得的財政補貼 40 元是最低繳費檔次所獲財政補貼 10 元的 4 倍,他們之間的差距非常大。這會產生兩方面的不公平:一方面缺乏省內社會共濟,地方財政繳費補貼較少,長期下去個人賬戶資金不足;另一方面存在逆向收入再分配,多繳多得和多繳多補都是對富人有利,卻不利于窮人,呈現"馬太效應"( 肖金萍,2010)。新農保就是一種社會再分配,調節收入差距,實現分配的公平正義。
第二,普惠式的政府財政補貼,透露了實質的不公平:賬戶繳費。繳費部分,新農保是 "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結合體,基礎養老金部分分別有以下幾種情況:中央財政補貼;區縣財政補貼;中央財政和市縣財政補貼;中央、省和市縣財政補貼;個人賬戶基金(不計集體補助)分別有以下幾種情況:
個人繳費;個人繳費、市縣財政補貼;各地方基本以"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積累模式,安徽省 H 村的新農保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其他補助及利息,省級財政補貼 20 元/年,地方市級政府財政補貼分別有 10 元/年、20 元/年、30 元/年、40 元/年。中央政府財政補貼和地方政府財政補貼的基礎養老金標準較低,養老金待遇與村民日常需求有一定差距,在問卷調研中發現,所在村集體根本沒有集體補助,從表 3-7 看出,認為政府財政補貼標準偏低的農民有 58.4%,覺得標準過低的有 25.6%.
第三,無論客觀發展程度低還是主觀"經濟人",集體補助名存實亡。新農保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但是這種多元籌資模式存在問題,其一,村集體經濟條件不允許補助,問及"所在村集體是否有條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回答肯定的農民有 5.9%,回答否定的農民有 94.1%;至于所在村集體的補助標準,被調研農民一致認為沒有補助。集體經濟發展落后,競爭不強,創收不力,勞動外流,集體補助就成為空談;其二,從理性經濟人角度,有些地方政府都是很少給予財政補貼,甚至沒有財政補貼。更何況村集體的財政補助,他們的行動邏輯是一致的。直接導致個人新農保賬戶不足,就得更多依靠個人繳費與政府財政補貼,參保村民的新農保賬戶資金與其他富裕地方的村民、更高繳費檔次的村民相比更加匱乏,這是不公平正義的。肖金萍(2010)研究指出各地集體經濟實力差異很大,只有少數村集體有條件補助,多半還是集中在東部省份,比如北京、江蘇和浙江等,很多省市沒有集體補助,就是有補助也是存在"補干部、不補群眾,或者多補干部、少補群眾"的不公正現象。
(3)繳費困難群體的選擇過程中存在暗箱操作。
暗箱操作現在多指利用職權暗地里做不公正、不合法的事情,或者也說黑箱操作。多數農民還是認同村里的繳費困難群體,因為村里這種很貧困的農戶畢竟是少數。H 村繳費困難群體認定程序較為簡單:個人申請,人均收入 3000 以下,村代表大會通過認定,后續就是鎮民政辦審批,最后市民政局審批通過。
但是,表 3-8 可知,86.2%的村民不知道怎樣申請成為繳費困難群體,36.7%的村民不知道成為繳費困難群體的資格條件,農村居民不僅在繳費困難群體的資格內涵認定方面不清楚,而且村委會也沒有安排村民參與參與這一資格認定的討論。表 3-9 得出,62.6%的村民認為不會有村委評議,30.8%的村民不清楚是否有村委評議,同時在資格認定的程序方面也不清楚,繳費困難群體是如何產生的,繳費困難群體產生的過程存在公平缺陷,訪談得知,村集體沒有通過村民大會商議繳費困難戶的選擇,也就是村委會或者村支部商議此事,進而決定此事,有56.4%的村民覺得審核過程公平正義程度一般,對繳費困難群體審核過程感覺比較公平正義和非常公平正義的村民有 20.6%(表 3-10 所示)。繳費困難群體產生之后是否有公示以及在哪里公示,一般就是在村委會的宣傳欄里面進行公示,至于有沒有人去看這就不知道了,這也反映在村治的其他事情上,村民一般不關心村委宣傳欄里面的內容。從繳費困難認定資格的內涵,資格選擇過程和資格產生之后的公示等等,存在一定的暗箱操作性,從而導致繳費困難群體的選擇出現不公正現象。
(4)基金管理監管規范明確,但存在規范虛設現象。
第一,目前桐城市的新農?;鸸芾砗捅O督如下:①在管理上,《意見》指出:試點階段,新農?;饡簩嵭锌h級管理,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建立健全新農?;鹭攧諘嬛贫?,實行財務管理,新農?;鸺{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②在監督上,不同部門應該負起責任,相互協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做到管理制度化,公開透明;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協同合作,要嚴防各種擠占挪用行為;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應該主動接受群眾監督。當前,該調查區域的重點是市管理,雖然制定了相關的規則,但效果有限,與此同時,農?;鸨慌灿玫陌咐齾s時有發生,新農保的基金要做到保值增值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第二,現實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表 3-11 所示,高達 63.9%的村民不知道養老基金歸誰管理,有 10.5%的村民認為保險基金管理方式不合理,29.5%的村民認為保險基金管理方式合理,可見,一方面,新農保政策宣傳不到位;另一方面,新農保具體實施過程不夠公開透明,亟需實現過程公平正義。這就產生了規范與失范的問題,規范是為了保證制度的公平正義,而失范是破壞社會公平正義的。①規范是指在現代社會中的功能就是倡導社會價值,指揮人的行為,協調關系,平衡社會利益,防止社會失范的產生;有一種超越個體之上的外部強制力來保證其互動的有序性;通過控制社會成員的社會行為模式和社會文化模式來影響社會成員的價值取向和思維模式,進而影響社會行為。優質規范必備的條件就是"規范的價值理念是公共傾向的,尊重人性的;規范的內容必須體現對社會絕大多數人權益的尊重與保障;規范還要具有可操作性與實際效用".新農保制度基金管理與監督某種程度上體現著一種社會規范,有著鮮明的特征,通過一系列的制度設計與制度執行,國家制定政策,地方政府和農村社區去執行政策,保障公共利益,以人為本,推進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②那么失范的概念由朱力(2007)在研究失范范疇理論演進中提出微觀和宏觀兩個方面的解釋,宏觀方面是包括規范、制度、秩序問題在內的社會重大問題的失范,這種現象通常被稱為社會解組;微觀層面的失范主要指社會團體或社會成員的失范行為(朱力,2007)。前者是失范行為產生的宏觀社會背景條件,這是宏觀的新農保制度政策設計和制度文本;后者是規范對象與執行者的失范,是一個社會產生解組的外在表現,這就體現在新農保制度具體執行中表現出的制度失范行為,基金管理和監督不完善,存在一些管理和監督漏洞。這里不得不提到劣質規范表現形式的一種"虛置性規范,這是指存在著大量不具有操作性的形式上的規范。有的規范具有價值合理性與社會需要,但由于過于的理想、空洞或抽象,在現實生活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在規范實施的技術環節有所欠缺或不具備條件,依然不能發揮規范的實際作用。"(朱力,2006:19)新農保制度的基金管理與監督,它如果是虛置性規范,就會催生第二種規范,并且大行其道,也就是潛規則或者現實規范,在制度執行中,基金監管中的很多規定就形同虛設,對于農民而言,基金監管對于他們是不公開透明的,信息嚴重不對稱。其中一位在當地企業上班的 30 多歲的村民就說:"新農?;鸸芾硎窃趺锤愕?,我們也不知道啊,這是政府的事情,國家在管理這個錢的事情,最近看新聞聽說有些地方養老基金不足,還有貪官挪用養老的錢,我們心里還是有點擔心呢。"3.3.3 結果公平正義:制度實現了全覆蓋,實現了老有所養,但以保障的低水平為前提。
結果公平正義:結果公平正義是新農保制度的出口,本文主要通過以下兩方面來反映:一方面,農村居民參加了新農保制度,享受了養老待遇,為養老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農村居民對新農保制度實施效果的評價。
(1)大多數農民參加了新農保制度,實現了老有所養,但養老金待遇有待提高。從桐城市統計局數據可知,2012 年,年末全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 5.15 萬人,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 48.33 萬人(含老農保 5.78 萬人),2013 年末,全市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人數 42.4 萬人(桐城市 2012、201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截至 2014 年 8 月,筆者訪談 H 村支書得出,"拿錢以及參保繳費情況概況如下:60 周歲拿錢的有 837 人,參保繳費的有 1887人,200 多人參加了城鎮養老保險。"為盡快建立桐城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形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城鄉居民老有所養,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由市政府負責組織與管理,以本市適齡城鄉居民為參保對象,以保障城鄉居民年老時基本生活為目的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積極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享受惠農政策,實現老有所養,城鄉發展,社會和諧。
一位已經 75 歲,還在種少量田地的大爺說道:"我沒有交費直接領取養老金的,當時已經 60 歲了,孩子們也參加了新農保,黨的政策好,雖然補貼少了點,但是國家也有難處,我們人多唄,而且還是給了些錢,總比沒有好啊。"(5-JZH)(2)養老金待遇透露了結果的不公平。養老金待遇構成大致有兩種: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原先中央基礎養老金待遇每人每月只有 55 元,2015 年"兩會"確定上調至 70 元,H 村所在市從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 70 元。中央政府財政補貼和地方政府財政補貼的基礎養老金標準較低,養老金待遇與村民日常需求有一定差距,在問卷調研中發現,所在村集體根本沒有集體補助,由表 3-7 可知,多數村民認為政府財政補貼標準較低;至于政府補貼的基礎養老金待遇標準(表 3-12 所示),57.7%的農民認為偏低,27.2%的農民覺得過低。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補助了當地農村居民的老年生活以及培養了救助精神,但是新農保養老金待遇還是有待提高。
(3)農村居民對新農保制度持歡迎態度,但制度在滿足和改善老年人生活的作用方面十分有限。
在文中用能否滿足當地老人生活需要和改善老人生活方面的作用判斷來衡量新農保制度的公平正義性。首先,有 92.1%的村民指出新農保不能滿足當地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肯定答復只有 7.9%(如表 3-13 所示);其次,參加新農保,在改善老年人口生活方面的作用,回答"作用較大"的有 8.2%,"作用一般"的有 56.1%,"作用較小"的占 32.1%,"幾乎沒有什么作用"的占 3.6%(如表 3-14示),新農保在實際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較輕,還有較大改善空間。當問及一位 50多歲的大叔"您認為新農保待遇能否滿足現在領到錢的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回答說,"這 55 塊錢起不了什么作用,現在什么東西都貴,錢也不禁用。
有時候一斤豬肉都要十幾塊,這些養老金一個月能吃幾次肉!沒有多大作用,更別說什么生病需要花錢的事情了,呵呵,國家多發點補助才好,才能滿足老百姓的基本生活。"(6-SM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