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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社會論文 > > 我國兒童福利建設路徑選擇
我國兒童福利建設路徑選擇
>2024-06-02 09:00:00

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中國現有兒童福利制度構建探析
【引言】我國兒童福利體系優化研究引言
【第一章】兒童和兒童福利
【第二章】我國兒童福利現狀梳理
【第三章】當前我國兒童福利方面面臨的現實問題
【第四章】我國兒童福利領域問題存在的原因
【第五章】我國兒童福利建設路徑選擇
【結論/參考文獻】中國兒童福利體制發展研究結論與參考文獻


五、我國兒童福利建設路徑選擇

當前,我們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重要歷史時期,十八大以來,各級政府高度重視以民生保障為重要內容的社會建設,特別是在“大福利”體系的構建中,兒童福利在社會管理和社會保障中作用越來越重要,如何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兒童福利發展道路,已經作為一道改革發展難題擺在了我們的面前。本節將針對我國兒童福利事業發展所處的階段,結合我國國情,對我國兒童福利發展道路提出以下方面的構想建議:明確兒童福利建設發展方向;加快兒童福利法制化建設進程;建立統一的兒童福利管理行政體系;健全兒童福利保障體系;提升兒童福利服務水平。

(一)明確兒童福利建設發展方向

方向決定了道路的選擇,明確兒童福利發展方向是科學制定兒童福利體系框架的前提。我們應該堅持“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以兒童四項基本權利為根本,明確政府職責,發揮家庭作用,健全制度保障,擴大社會參與,推進兒童福利由補缺型向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的轉變,逐步建立起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與兒童發展需要的中國特色兒童福利體系。

1. 確立國家權利主體地位,明確兒童與國家、家庭之間的關系

“兒童優先發展”應該上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在兒童福利發展方向定位上首先應當確立和強化國家責任主體地位,理清國家、家庭和兒童三者間的關系。

國家最終監護權的確定是兒童福利制度的核心,國家對兒童的監護保護是兒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西方國家早在 19 世紀就已經確立了“國家親權”思想,圍繞“國家親權”思想建立起一系列少年司法保障制度,國家對兒童福利的介入與保護貫穿兒童成長的始終?!皣矣H權”思想作為西方兒童福利制度的理論根基,在推動兒童福利發展中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30].只有確立國家責任主體地位,才能將兒童福利保障統一到國家層面高度,為建立統一系統的兒童福利制度奠定理論基礎?!皣抑黧w地位”是兒童制度體系的總綱,國家圍繞兒童、家庭展開服務和保障。三者關系如下:

兒童首先是權利的擁有者,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兒童是權利的主體,兒童與其他社會成員一樣,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甚至在一些特定領域要優先保障。國家、社會和家庭在保障兒童生存權、發展權、參與權、受保護權不受侵犯的同時,還應充分尊重兒童的財產權、隱私權、名譽權等權益,維護兒童身心健康發展[31].

家庭是兒童成長的最重要的場所,父母和子女關系是家庭成員關系中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社會關系,父母和子女法律關系是基于血緣關系確定的,父母是子女天然監護人,父母的角色是無法替代的,父母對子女實施照料、履行監護義務、保障其安全、提供成長所需的條件都是父母的天然義務。兒童自身特點決定其尚不具備行為自主能力,許多行為需要依靠父母來完成,但是并不代表子女權利是從屬于父母的,在家庭關系中,子女和父母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兒童是獨立的家庭成員,同樣有權參與到家庭事務中來,這就要求家長在行使權利時應當充分尊重和考慮子女的權利,特別在父母權利與兒童權利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兒童利益。

國家是兒童最終監護人。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ā段闯赡耆吮Wo法》總則第三條)該條則關于國家主體責任已經予以確認,國家有責任,也有義務積極履行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方面的職責。國家的職責主要體現在三點:一是監督保護未成年人不受父母和其他監護人傷害;二是為家庭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支持,幫助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更好地完成撫養任務,例如發展與兒童有關的公共服務設施設備,提供適合兒童成長的社會環境;三是在家庭監護出現問題時,國家主動承擔起家庭承擔不了的責任。雖然國家是兒童撫養的主體責任人,但是兒童在家庭中更容易實現利益最大化,國家對兒童監護的干預應當基于兒童最大利益和兒童安定發展需要的基礎上進行的,干預應該在合理適度范圍內進行,應避免行政干預對父母履行監護職責予以不當干預,避免侵害父母的合法權益,盡量維持兒童在家庭中生活的狀態。

2. 加強頂層設計,建立全覆蓋、綜合性的兒童福利體系

通過當前對我國兒童福利體系分析發現,我國兒童福利制度還處于分割零散的狀態,沒有形成統一的制度體系,兒童福利制度建設仍停留在?;?,臨時性、個體福利保障的層面。當然,這是兒童福利事業發展的必經階段,在當時社會發展背景下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在國家經濟發展還沒有達到一定水平時,只能優先關注最需要保障的群體。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政府對兒童保護的職能應當不斷加強,應該面向社會全體兒童,給予他們最全面的福利保障。通過前面分析,我國當前兒童福利現狀與社會經濟發展已經不相適應,亟需從國家層面建立起統一系統,提綱挈領的兒童福利體系,明確兒童福利責任主體和權責,兒童福利內容和保障對象?!叭嫘汀备@贫葢摮蔀閮和@l展的最終方向?!叭妗斌w現在:

(1) 兒童福利保障內容的全面

在前文我們在理論層面探討了“兒童福利”的內涵,兒童福利應該包括兒童權利保障和福利服務兩方面內容。在實踐中兒童福利應該如何呈現?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徐建中副司長提出兒童福利發展的三個子目標,即生存型福利、保護型福利和發展型福利。目前,我國兒童福利制度建設注重兒童基本生存權利,在兒童保護和全面發展上做的明顯不夠。在未來我國兒童福利發展上應該均衡化,將兒童福利覆蓋兒童生活的方方面面,貫穿兒童成長的始終。首先應鞏固和深化兒童少年司法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領域的兒童保護制度建設,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其次應當建立全面完善的兒童福利服務保障制度,兒童福利服務保障既應包括專門針對兒童開展的從生活到教育,從醫療到就業,從家庭監護到服務等純粹意義的兒童福利服務,還應包括母嬰保健、兒童食品安全、文化發展等與兒童成長相關領域的兒童福利服務,處處都應體現國家對兒童的關懷和責任。

(2) 兒童福利保障對象的普惠

普惠制是使全體兒童受益的一種福利制度,是面向全體兒童全民性的福利保障。普惠制首先應實現對社會全體兒童的基礎社會保障的共享,目前城鄉兩級分化嚴重,城市兒童占有良好的教育醫療等社會資源,農村兒童則很難享受到優質的公共服務資源,福利的普惠首先應該體現在平等,要打破城鄉二元經濟束縛,統籌協調城鄉發展,實現城鄉兒童福利均等化。其次針對不同兒童群體的發展需求,特別是困境兒童群體進行特殊的保護和服務。困境兒童仍要作為國家優先保障的重點,這部分兒童是家庭撫育功能已經弱化,亟需政府主動承擔撫養責任的特需群體,國家應針對不同兒童類別實施不同的分類保障。普惠制不是“一刀切”,而是要兼顧全面,重點保障。

(二)加強兒童福利法制化建設

1. 加快兒童福利立法

法律是執政者治理國家的有效工具。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重大部署,加強法治國家建設,推進依法治國勢在必行。通過前面分析,我國雖然圍繞兒童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條文,但是統一、綱領性的兒童福利立法尚未形成。美國是最早提出“兒童福利”概念的國家,早在 1935 年出臺的《社會保障法》中就明確了對特殊兒童的福利制度;1974 年國會通過《兒童虐待預防法案》;在 1990 年的美國國會報告中,關于兒童福利的法案就有 127 項[32].日本也早在1947 年制定頒布了《兒童福利法》,并且不斷修訂[33].相較于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我國兒童福利法制建設明顯滯后。

我國應該盡快出臺綱領性的《兒童福利法》,首先應該擺正兒童在法律中的權利主體地位,充分考慮到兒童生理、心理的特殊性,合理的制定法律制度?!秲和@ā窇斆鞔_兒童福利職責主體,充分體現國家、家庭、社會在兒童發展中各方的職責。父母的監護職責,保障未成年人生存、發展、參與和受保護的權利;國家對兒童提供各項福利保障以及司法保護的職責,特別是司法保護應當作為兒童福利法治建設的另一個方面,著重體現國家對父母監護職責的干預和監督以及未成年人行為矯治和案件的處理;社會作為國家職責的補充部分,其職責主要體現在幫助國家不斷充實和完善兒童福利服務的可持續發展。國家職責作為《兒童福利法》的核心內容,應當在確立職責內容基礎上,明確執行管理的主體以及司法處置措施,建立強制報告制度,以確保兒童權益受損時,得到有效的糾正。

2. 建立兒童案件的司法處理機制

兒童案件處理程序法制化是兒童福利法制化建設的重要內容。筆者認為,兒童案件處理程序上應該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 強制報告制度

強制報告制度是第一時間發現兒童案件的有效措施,能及時幫助兒童規避風險,這項制度在西方立法中早已確立。美國立法要求特定人員在發現兒童虐待和忽視行為時向專門機構報告,并對未能報告的主體予以適當的處罰[34].強制報告制度的責任主體應當是與兒童和家庭生活密切接觸的人員,教師、醫生、與兒童保護職責有關的工作者以及基層自治組織,社會每一個人都可以成為強制報告的主體,都有義務和責任對兒童侵害事件向兒童福利管理機構報告,社會責任應該在強制報告制度中充分體現。在法律條文中應該明確符合強制報告的情形,對于惡意舉報或者知而不報的人員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 案件受理和調查

兒童福利管理機構應當作為兒童案件的主要受理機構,同時應當暢通兒童案件的受理渠道,建立兒童救助熱線和網上受理平臺,在兒童案件受理時應注重保護兒童隱私權。兒童侵害案件很多是來自監護人,兒童本身不具備申訴的能力,所以案件性質多為自訴案件,這就需要依靠兒童福利管理機構主動承擔兒童案件的訴訟責任,對案件的情況進行調查取證,調查應基于事實證據基礎上,需要有專業的人員來對案件性質進行評估和聽證,出具有關的評估報告,以便兒童福利管理機構采取下一步處置措施。對于監護人不能正確履行監護職責的,兒童福利管理機構應及時教育,責令監護人及時糾正不良行為;對于已經對兒童身心造成傷害的,兒童福利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兒童帶離原生家庭,在合適場所予以安置,并向法院提請訴訟,由法院對監護人行為和兒童最終安置作出裁決。

(3) 裁決處理

兒童福利管理機構啟動調查和處理的案件,不是都需要進入司法訴訟程序,司法訴訟只是針對情節嚴重,需要變更、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比如監護人對兒童實施嚴重的犯罪行為,造成兒童身心傷害的;父母拒不履行撫養義務造成兒童長期處于監護空缺狀態;父母精神疾病、吸毒、酗酒等對兒童成長具有潛在傷害行為的,可以申請法院對監護權進行重新裁決。法院裁決一方面要具有法律效力,在監護人不執行裁決結果時,法院應當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另一方面在裁決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兒童的利益,應當將撤銷監護人資格作為最后的手段,分層次裁決,盡量維持家庭完整結構,避免裁決結果對兒童和監護人的雙重傷害。

(三)建立統一的兒童福利管理行政體系

1. 建立一體權威的兒童福利行政管理機構

兒童福利行政管理機構是專門處理兒童福利事務的行政部門,缺乏統一、權威的具有執法權力的兒童福利管理機構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兒童福利發展的根本問題。沒有統一的管理機構,兒童福利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就無法理順,直接影響整個福利體系的構建;機構缺少權威和執法權力,在公權力介入家庭執行對兒童監護監督和干預上就很難實現,也很難有能力承擔起對困境家庭提供支持和服務責任。兒童福利行政管理體系應該是一以貫之的,既要有統一頂層設計,又要在基層有穩固的執行隊伍。在美國、英國、瑞典等兒童福利制度完善的國家均設立了兒童福利相關的中央政府部門,美國兒童家庭署,英國的兒童、學校與家庭部,瑞典的中央社會部,這些部門隸屬于中央政府,層級較高,統一發布兒童福利政策,統籌兒童福利資金的使用,在地方也設有兒童管理機構,主要負責政策的貫徹和執行。借鑒西方先進經驗,我國也應該盡快建立起層級較高的兒童福利管理機構,部門級別至少在副部級,隸屬中央領導,負責全國兒童福利事業的管理和推動。中國兒童數量位居世界前列,兒童的問題、家庭的問題也顯得更為復雜,這些問題是社會的突出矛盾,所以我國兒童的問題迫切需要提到更高的層次來解決[35]相應的,兒童福利工作內容日漸龐雜,需要協調的部門很多,如果行政管理部門層級過低很難發揮協調聯動的作用。中央兒童福利管理部門應當對全國兒童福利進行宏觀管理,主動承擔起對全國兒童和家庭的責任。主要職能應該包括制定兒童福利法律政策;制定兒童服務和家庭服務行業標準和規范;指導地方做好政策的貫徹落實;對全國兒童福利運行情況進行監測統計;規范各類兒童服務機構的管理;推進全國性兒童福利項目的開展等方面。

兒童福利管理機構應該“一竿子插到底”,省、市、縣、鄉、村,層層有機構。特別要加強基層兒童福利行政機構建設,充實和發展基層兒童工作者力量?;鶎觾和芾頇C構作為兒童福利政策的具體執行者,承擔了對家庭和兒童的服務和監督的主要責任,所以特別需要一支素質高、責任心強的專業兒童福利工作者隊伍,并應當賦予其必要的執法權。

2. 兒童案件司法審理機構建設

兒童案件的審理不同于成人案件,在審理兒童案件時應充分考慮到兒童的最大利益和身心發展特點,所以對兒童福利案件的裁決和審理,需要有專門的兒童司法機構和專門的人員辦理,同時應建立起兒童福利管理和司法程序的有效銜接。

近些年,我國在少年法庭建設上進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1984 年,上海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了第一個少年法庭,到 2004 年經過 20 年的時間,全國法院共建立了 2400 個少年法庭,共有少年法官 7200 余名[36].大部分少年法庭主要是對少年犯罪案件的審理,并沒有對未成年人各項權益保護進行訴訟保護[37].應當鞏固和完善我國少年法庭建設,在少年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為兒童提供獨立的環境,維護涉案兒童和家庭隱私,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安排心理專家全程參與,特別做好審理前兒童的心理疏導。加強少年法官隊伍建設,少年法官在具備專業素質的同時,要充分了解兒童的身心特點,能夠判斷和維護兒童的最大利益。

3. 加大財政投入力度

設立兒童福利專項預算科目,這也是國家主體責任的體現。以美國為例,1989-2002 年,有關兒童安置管理、培訓等方面的經費補助增長了 390%,兒童撫養方面開支增長了 214%, 1981 年收養方面的財政支出在 40 萬美元, 2002年已經上漲到的 13 億美元,到 2008 年預計將達到 25 億[38].我國要加大財政對兒童福利經費的投入比例,并建立兒童福利經費財政投入自然增長機制。整合利用現有資金資源,發揮福彩公益金、醫療救助資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效益。同時擴大投融資渠道,財政資金畢竟有限,應制定稅費減免優惠政策,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注入兒童福利發展事業,實現社會資本對兒童福利經費投入和支持。建立資金使用績效考評制度,強化資金監管,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4. 加快豐富全面兒童福利信息網絡建設

充分發揮網絡資源效益,建立起內容豐富、功能完善的兒童福利信息門戶網站。在現有的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基礎上,應進一步擴充兒童福利信息服務功能,不僅包括孤兒的基本信息數據,還應包括對家庭監護情況的跟蹤,對家庭寄養和收養的評估和監測,兒童服務工作信息的錄入等內容。同時建立開放的兒童福利公眾網絡平臺,在第一時間及時發布兒童福利政策,提供兒童福利服務項目和兒童福利服務機構相關信息,為兒童工作者和家庭提供指導。網站還應承接兒童案件的受理功能,為兒童案件處理提供實踐指導。功能完善的兒童福利信息網絡,能夠為兒童和家庭提供更便捷的服務,也能實現政府和社會間互通有無,幫助社會公眾更加的關注和了解兒童福利事業,從而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參與到兒童福利事業中來。

(四)健全兒童福利保障體系

1.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1的高度概括[39],社會保障側重通過物質幫助形式提高國民的生活質量。由于兒童自身成長發展的需要,需要針對兒童建立專門的社會保障制度,增強兒童所處環境中的某些薄弱或缺失環節,彌補家庭對兒童照顧功能的不足。社會保障內容包括:

(1) 基本生活津貼制度

孤兒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經建立,但是其他困境兒童生活保障制度仍未建立。國家應當針對不同兒童類型,建立不同的生活保障。民政部從 2012 年在全國推進 ”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建設試點工作“,試點內容之一就是建立四類兒童(孤兒、困境兒童、困境家庭兒童、普通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給予必要的生活補貼,減輕家庭的經濟負擔,解決監護家庭的困難。西方國家優越的兒童福利制度的一個體現就是對有兒童低收入家庭的支持,通過給予監護人必要的經濟補償,來滿足兒童的日常生活所需。比如加拿大建立的國家兒童津貼補助制度,政府每月對有兒童的對低收入家庭發放福利補助,其目標之一就是預防和減少兒童貧困的程度。據統計,加拿大國家兒童津貼補助投資從1996 年 3 億美元增長到 2010 年 37 億美元[40].生存是兒童最基本的權益,建立穩固的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能夠維持兒童在家庭中的基本生活需求,體現了國家在撫育兒童中所承擔的責任。特別是一些重殘、重病兒童,需要家庭長期照料,政府補貼政策能幫助家庭履行起對兒童的監護責任,增強家庭抵御風險的能力。

(2) 醫療保障

現有的醫療保障制度難以滿足兒童的醫療需求,父母因為無力承擔醫療費用,放棄對兒童治療,遺棄,對兒童生命和成長造成了嚴重的傷害。我國應盡快建立起兒童醫療保障制度,設立兒童搶救性治療項目。首先在全國設立統一的兒童醫療保障制度,結合兒童易發疾病特點,區分病種,明確大病報銷比例,將醫療救助和醫療保險制度相結合,對患病兒童實現兜底保障。特別針對新生兒,要建立搶救性治療項目,因為新生兒出生后很難第一時間納入醫療保障范圍,但是新生兒又具有免疫力低、感染疾病幾率大的特點,所以建立新生兒搶救性治療項目,是”預防性“的醫療保障,能夠第一時間解決監護人無力承擔兒童醫療費用的問題。

(3) 發展性社會保障制度

發展權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括身體、智力、道德、情感、社會性等多方面的發展[41].兒童發展性福利制度主要是兒童教育保障和文化建設。保障兒童受教育權,就是要通過資金保障、完善政策法規等手段,實現全體兒童平等接受教育的目標。特別要針對特殊兒童教育現狀,在加強對留守兒童的教育監管,解決流動兒童平等受教育的問題,強化殘疾兒童特殊教育等方面盡快制定有關政策,填補兒童教育保障制度的空白。在兒童文化發展方面,要積極開發有益兒童成長發展的文化產品,加強兒童文化市場監管,完善兒童文化娛樂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公益性公共電子閱覽室和圖書館建設,凈化網絡環境,努力為兒童營造積極向上的文化社會氛圍。

2. 建立家庭監督和支持機制

監督和支持機制是國家對家庭責任的體現。只有家庭穩固,兒童的利益才能實現最優化。家庭監督和支持機制是家庭福利的重要方面,機制的建立能夠幫助監護人正確的履行監護職責,增強家庭抵御風險的能力,輔助家庭更好的發展。

(1) 監護監督機制

前文提到的強制報告制度就是監督機制的一種體現。強制報告制度側重的是社會公眾自覺報告的責任制。監督機制既要有社會力量的廣泛參與,更重要的是政府公權力的介入?;鶎觾和@芾頇C構作為監護監督的主體責任人,應在法律中予以明確。對家庭監護監督應當包括對高風險家庭的動態監測;對監護人不依法履行或不履行監護義務行為的干預;對監護人管理使用未成年人財產的監督;對未成年人違法傾向行為的矯治教育等內容。監護監督可以通過建立兒童福利管理機構日常巡查制度和強制報告制度來實現。

(2) 監護支持機制

監護支持是對監護出現問題的家庭提供支持和幫助。監護支持應當體現在家庭服務的針對性上,政府根據家庭服務需求,開發多元化的公共福利服務產品,比如對婦女開展義務性的孕前診查,對監護出現臨時缺失的家庭提供臨時托管服務,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對失業家庭父母開展就業培訓指導服務等等。這些服務不一定完全由政府來提供,政府可以依托社會和市場來實現,政府所要做的一方面是作為聯絡人,為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務資源信息,協調家庭和服務機構間的對接;另一方面是通過制定行業規范、加強監管和資源支持等措施,規范服務機構的管理。

3. 建立完善兒童安置體系

隨著兒童司法制度的不斷完善,對于撤銷監護人的兒童,就會進入到安置的程序。兒童面臨二次安置的選擇,兒童安置制度越規范,就越有益于兒童的成長。我國兒童安置方式主要包括親屬養育、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家庭寄養、收養以及臨時性安置。兒童安置除了現有的機構外,還應設立兒童庇護機構,有效應對家庭侵害對兒童的傷害。兒童庇護機構可以依托現有的流浪未成年人保護中心和兒童福利院設立,雖然是臨時性的庇護場所,但是在區域劃分上應當體現獨立,在功能設置上既要滿足兒童基本生活需求也要完善心理疏導、法律援助、醫療診斷等服務內容。機構安置是機構為兒童提供照料,主要針對沒有找到合適的寄養家庭的兒童和不適宜被寄養和收養的兒童,比如重度殘疾兒童。

從對兒童成長的角度來看,回歸家庭是最好的選擇。兒童回歸家庭主要通過家庭寄養和收養。我們應當建立起完善的家庭寄養和收養制度,制定開展家庭寄養、收養工作的家庭篩選、評估、培訓、補貼、撫育跟蹤各個環節的規范,鼓勵社會上的家庭成為收養、寄養家庭,兒童福利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專業評估機構和人員,結合兒童的特點,對收養、寄養家庭進行篩選、評估以及后續的跟蹤回訪等服務。特別針對適合開展家庭寄養的兒童盡量選擇親屬家庭開展寄養,對寄養家庭給予必要的經濟補貼。

(五)提升兒童福利服務水平

1. 加快兒童福利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兒童福利機構轉型發展

2013 年 12 月民政部發布的《兒童福利機構基本規范》明確了兒童福利機構的功能定位。兒童福利機構是政府批準,為孤、棄等特殊兒童提供養育、醫療保健、康復、教育、安置等服務,并服務于社會兒童的社會福利服務組織。兒童福利機構在主動做好孤棄兒童的撫育工作的同時,應當加強機構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機構功能作用,提升兒童福利機構的服務和管理水平,加快轉型發展。我國應加強兒童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力度,做好前期規劃設計,整合財政預算、民政福彩公益金、社會捐贈等資金資源,扶持兒童福利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發展。兒童福利機構在養育基礎上,完善醫療康復,特殊教育、技能培訓等功能建設。通過社會化用工、購買服務等方式充實福利機構工作力量,通過多種形式的培訓,提升護理人員專業素質,通過與專業的院校、醫療機構合作,引進先進的理念和技術,切實提高福利機構服務專業化水平。

兒童福利機構伴隨著兒童福利事業的蓬勃發展,也逐漸走向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越來越多元化的兒童福利服務群體和服務內容,亟需要兒童福利機構適應形勢發展,加快實現轉型升級,”開門辦院“應成為今后兒童福利機構的發展趨勢。目前,社會家庭在托幼服務、醫療康復的需求日益增多,兒童福利機構是現有兒童福利資源中最基礎的公共服務設施,擁有相對豐富的人力資源、技術資源以及設施設備,兒童福利機構有條件承擔起為家庭提供服務的職責,適應社會發展需求,形成集嬰幼兒護理、兒童養育照料、醫療康復、特殊教育、家庭寄養指導監督以及臨時庇護、權益保護等多種社區服務功能于一體的、專業的兒童福利資源中心[42],在提升兒童福利公共服務水平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2. 引進社會資源,發展兒童福利慈善事業

兒童福利不是政府”一家獨大“,更不是政府”單打獨斗“,需要個人、企業、社會組織、慈善機構共同參與和推動。政府應充分發揮決策作用,把兒童福利推向市場、交給社會,變服務者為服務監管者。政府通過政策引導,鼓勵發展兒童慈善公益事業、培育扶植專業化的兒童福利社會組織,加強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隊伍建設,構建起資源豐富、服務高效的兒童福利社會資源力量。政府依托這些社會資源來開展兒童福利工作,既能夠減輕政府負擔,同時這些社會資源更具有專業性和針對性,能夠為兒童提供更好的服務。與此同時,應建立起政府與社會組織的合作機制。政府應通過優惠的稅費政策、政府購買服務、服務補貼等方式,引導和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到兒童福利事業中來,制定行業規范,加強監管,規范兒童福利捐贈物資的使用。強化信息公開制度,對從事兒童福利的社會組織和慈善機構進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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