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城市化是歷史發展的必然,是一個國家實現農業現代化、經濟快速發展的必經之路。隨著我國城鎮化發展不斷加快,有越來越多的農民以農民工的身份進入城市謀生,利用其廉價勞動力的比較優勢,直接推動了所在城市乃至整個中國的經濟保持持續、快速的發展。然而,作為中國經濟發展和城鎮化建設中的特殊群體,農民工為城市的發展做出了極大的犧牲和貢獻,本該與城市居民獲得同等的市民待遇。然而在我國現階段的農民工社會保障中存在著諸多問題,涉及教育、戶籍、住房、權益保障、公共服務均等化等多方面。深入剖析城鎮化背景下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就成為我們必須要探討的一個問題。
二、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
據統計,我國農民工的數量每年約以幾百萬的增速遞增,他們分布在城市的各行各業,為城市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農民工在城市生活狀況卻不容樂觀。
首先,在農民工社會保障參保率方面。農民工社會保險參保的覆蓋面仍然較低。據2012年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程度綜合評價報告,2012年,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參與率為42.75%,而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參與率僅為14.30%;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參與率為75.36%,農民工醫療保險的參與率僅為16.9%;城鎮職工失業保險的參與率為21.39%,農民工失業保險的參與率僅為8.4%;城鎮職工工傷保險的參與率為26.71%,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參與率為24%;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的參與率為21.68%,農民工生育保險的參與率僅為6.1%.整體上體現出農民工社會保障參保覆蓋面較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狀況堪憂的情況。而且農民工的工作有危險性更大、失業率更高等特點,如果農民工不參與各種社會保障就享受不到較為完備的社會保障,一旦農民工發生意外或失去穩定的經濟收入,在生活成本較高的城市中生存就極易陷入困境,也會給社會和諧穩定造成威脅。
其次,在社會救助融合方面。社會救助是面對處于社會底層的弱勢群體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我國目前已基本建立惠及城鄉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通常由醫療救助、失業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災害救助、司法救助等子系統構成。在城市,早己為城市居民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農村,也建立了低保制度。但是,對于生活在城市里的農民工而言,卻實實在在地被遺忘了,與城鎮居民在城市社會救助層面沒有交集,融合度很低。農民工作為城市中的底層、弱勢群體,一旦缺乏必要的基本社會保障,他們的實際境遇往往要比鄉村的農民還要差。
綜上所述,建立、完善合理有效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三、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產生的原因
1.制度因素。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主要對象是城鎮居民,農民工沒有被包含在內,具有明顯的"二元體制"痕跡。在參保制度方面,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障的前提是簽訂勞動合同。盡管《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障法》都對簽訂勞動合同有相關規定,但是很多農民工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連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資格也被剝奪了。此外,在地方范圍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不夠完善。在我國現階段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和制度體系中,還沒有一個完整的、系統的保障法,更沒有專門針對農民工群體的國家范圍內的法律體系和制度體系,相關的法律制定大多數是被落實到地方立法機關層面上。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被賦予了較大的獨立設立行政性規定的自主權。因此就出現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在各個地方表現出較大差異性的情況。沒有完整的險種供給,沒有完善的非繳費型的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項目的制度出臺,沒有權威的、完整的制度頒布。這種不完善的制度矛盾導致部分農民工最需要的保障項目需求無法得到滿足,同時一些需求程度不強的保障項目卻可能占用了大量的社會資源。
2.經濟因素。另外一個影響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因素就是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高、負擔重。農民工在城鎮里做的是最底層的工作,掙的是最微薄的工資,收入和支出的對比是很強烈的,而且還要養活身在農村的孩子和老人,生活相對來說比較艱難。要想繳納正常的社保,每個月至少得需要100-200多元,一年下來就需要2000元左右,這對農民工來說,無疑是一筆不小的支出。而對企業來說,社保費用是一筆不小的財務成本,若農民工不參加社保,企業可以省去一大筆開銷。農民工的維權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相對較低,就導致在實際中出現很多企業不按期、不主動甚至不為農民工繳納社保的現象。
四、促進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有效措施
1.加強相關立法和制度的完善和社保意識的宣傳?,F行的社保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直接影響了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的維護,所以急需一部有約束力的法律出臺。新法的出臺會對農民工的權益保障、流動便利等諸多方面產生積極的影響,但是必須在實踐中,根據他們所面臨的實際情況,不斷加以完善與改進,來切實解決農民工所面臨的各種實際社會問題。同時,要加強對農民工社會保障重要性和認識的教育,讓農民工明白參加社會保障的好處,同時要了解為農民工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是企業應盡的義務,也是農民工應享受的權力,了解各種保險的辦理和轉移。
2.將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納入強制性管理。我們通過分析企業為農民工選擇性參保的情況,不難發現這樣的一個現象: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的參保率要明顯高于其他險種。分析其原因,是用工單位考慮到農民工多從事高危行業,一旦出事將會對企業產生很壞的影響,出于對自身企業利益的保護,他們紛紛積極地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以減少企業在出現工傷賠付中的成本。而且,我國在對建筑業、采礦業等用工單位進行開工許可審批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建設部門等都把是否為用工人員的醫療、工傷、失業等進行投保作為審批的前置條件。因此,在社會保險中,那些受政府約束力較強的險種,在執行中得到了較好的保障。
所以,將農民工社會保障納入強制性管理,是促進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有效實施的好辦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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