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社會保障;政府;受益主體;正義
引言:社會保障對于社會成員因年老、疾病、意外災害、失業、等原因遭受損失而提供的救助和福利的一項社會制度,體現了社會對于處在弱勢群體的人們的一種人文關懷。社會保障之所以能存在與發展,依賴的是它的道德基礎,社會保障的道德基礎是我們一直認為的仁慈還是我們現在追求的正義,對此學者們觀點也是不一致的。
一、社會保障制度的道德基礎
說到社會保障就不能不提1601年英國女王伊麗沙白頒布的《濟貧法》,其目的是針對越來越多的閑散勞動力,越來越龐雜的流動人口由政府采取措施,實施控制,維護社會穩定。1834年的新《濟貧法》其中的理念仍然是對有勞動能力而不去勞動的人進行嚴懲?,F代社會保障制度產生于19世紀的德國,然而對于當時的德國所采取的改良主義,更多的是為了緩解政治危機。1935年美國頒布了《社會保障法》當時的美國處在羅斯??偨y時期,采取社會保障制度也是為了緩解經濟和社會危機。而今,在《貝弗里奇報告》中所提出的追求協調和可持續發展,保護的理念倡導下,社會保障不再成為以前的通向其他目的的工具,而是社會保障本身,是一項長期的發展策略。
對于中國古代就有了對社會保障的向往,《禮記》:“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边@是古代人們對理想生活的追求,也是古代人們心目中的完善的社會保障的美好向往。當然它的理念顯然是一種仁慈,人道之心;“在舊社會,人民群眾總是處于被壓迫、被剝削的地位,在社會生活中毫無地位可言,更不用奢談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權利。因此,舊的社會保障或者說慈善事業并不是一項經常的社會制度,而是一種基于“良心”的個別行為。盡管也有官辦的慈善組織,但那也僅是皇帝的“恩典”或慈悲??梢?,在那無視人們生活權利的社會,呼喚良心,張揚仁慈,甚至是乞求施舍和恩賜,無疑是處于生活絕境中的人們求得生存的最好方式了。同時,舊的社會保障或慈善事業在這種仁慈、施舍和恩賜中獲得了其道德上的意義?!倍F代社會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再是人們的奢望、幻想,不再是一些有覺悟的個體,一些慈善組織所為的個別行為,不再可有可無,而是法律保障下的一項制度,這種制度的構建有兩重含義,第一是明確了社會保障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項權利,第二,每個公民所享有的這種權利是平等的,這里的平等我們應該理解為機會是平等的。那么現代社會保障所應倡導的理念到底是一直以來就賦予社會保障的仁慈還是正義?學界觀點不一,觀點一、人道思想說。有學者指出:“人道思想是社會保障的靈魂,也是社會保障必須堅持的基本倫理道德原則”,而這種人道思想“來源于人的憐憫之心或將心比心的惻隱之心”。
觀點二、正義思想說。有學者指出:“正義以其應得和法度的語義獲得了構成社會保障道德根基的資格,而仁慈卻因其天然的弱點失去了擔當現代社會保障制度道德根基的重任?!惫P者認為不能籠統的說仁慈不是社會保障存在的基礎,正義就是社會保障存在的基礎,因為二者是可以共存的,它們的含義是不同的。首先就語義上來說,談到仁慈,人們不可避免的要想到憐憫、同情、恩惠甚至等級,筆者的第一反映是那個名句:“廉者不受嗟來之食”,其實這是我們認識上的一個誤區,仁慈只表征一個應當具備的優秀品質,只要方法得當,受益人不會覺得辱沒了自己的面子,傷了自尊,不會拒絕這種幫助;對于正義這個詞,從古到今,法哲學家們不斷的在研究,與正義有關的公平、效率也是學者門研究的熱點問題,對于社會保障制度它所構建的正義主要在于使得受益主體獲得這種救濟幫助的權利正當性?!案@畛醯囊胧菫榱梭w現民族團結的,后來又逐漸進入公民身份的定義當中,以至于誰的福利權利如果沒有得到尊重,就可以斷言他或她沒有被當作平等的公民加以對待?!?br>
由此可見,正義和道德的含義界限不相同,功能也不相同。正義和仁慈的根本區別在于正義具有約束力,而仁慈不具有約束力,仁慈雖然不具有約束力,卻已經內化成一種高尚的品質,“仁是以愛人的道德意識和情感為根基,以親親之情為出發點,進而推己及人,擴充為社會倫理和道德情感?!比蚀仁巧鐣非蟮淖罡叩牡赖戮辰?,是人們心目中的完美品質的象征,在這個層面上,正義就不具有這種意義?!按蠖鄶档娜嗽谀撤N程度上都是仁慈的,而且如果窮人能依賴富人的仁慈的話,他們可以過得比目前還好?!倍x是對社會保障的對象來說,保護了他們的應得權利,獲得救濟幫助得到權利,也為社會保障找到了合理性和正當性, “與其說仁慈是社會存在的基礎,還不如說正義是基礎。雖然沒有仁慈之心社會也可以存在于一種不很令人愉快的狀態之中,但是不義行動的盛行卻肯定回徹底悔掉它?!比绱藖碚f,仁慈也不具備這種功能。
因此籠統的談論社會保障的道德基礎是仁慈或者是正義都是不全面的,因為二者功能不同,也不能放在一個層面上進行比較,如果僅談論正義而不考慮仁慈就會出現以下的情況“窮人擁有得到幫助的一種公平的權利,而且我也能夠幫助他們。但是且慢,我也具有在市場中獲得資源的一種公平權利。因此,也許窮人只能求助我的慷慨大方?!痹斐蛇@種情況的原因在于社會保障盡管得到法律的保障,但是其在實際運行中要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因此往往那些最需要救濟幫助的人沒有得到幫助和救濟,這時候僅有正義是遠遠不夠的,而需要社會具有一種仁慈關懷的大環境,應該說由法律來保障一項制度,與由社會上的每個人去自覺地遵守從心里去服從這一制度的效果是不同的,亞當·斯密曾經說過“正義猶如支撐整個大廈的主支柱”,而“行善猶如美化建筑物的裝飾品?!比绻f仁慈是社會保障完善運行的一個最高的追求,那么正義就維護社會保障有效運行的底線要件,而二者的配合發揮作用將使得社會保障更好的為那些正在遭受不行的人們帶來救濟幫助,使得正義的應得請求與需要想吻合,而非相沖突。
二、社會保障的主體
社會保障法的主體及一、社會保障制度的道德基礎 他們之間的責任是如何分配的雖然是簡單的理論問題,但是卻不能忽視,因為這關系到社會保障的實施效果問題。關于社會保障主體,學者們觀點也是不一的。 觀點一:兩方主體說,“以國家社會為主體”。觀點二:三方主體說①。 “社會保障法協調是調整國家、社團和社會成員之間,在保障社會成員基本生活及發展的權利和活動中,所產生的社會保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庇^點三:三方主體②?!吧鐣U戏ㄉ婕氨姸嘀黧w,以三類主體最為重要,包括受益主體、行政主體、服務主體?!庇^點四:三方主體③?!坝袑W者提出社會保障法是調整國家、社團和勞動者,社會保障作為公權,主要是通過勞動合同的約定轉化為勞動者的個力,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主要是在企業的范圍內實現的。在勞動者已經不存在企業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的直接訴訟對象就是國家,國家有義務實現勞動者的這一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的實現,則是在社會的范圍內,通過國家行政組織的工作來實現?!?br>
社會保障制度是依照法律規定建立起來的制度,國家是當然的社會保障主體,國家當然是通過政府管理部門來代表它來具體行使管理的權力,履行職責和承擔義務,同時、還可以依法委托有關機構、社會團體等,將這些社會機構社會團體統一稱為社會,因此社會也應當充當社會保障的主體。這是兩主體說的主要意思,但是兩主體說忽略了另一微觀的層面,而這一微觀層面是必不可少的,即是社會成員,這是三主體說的主要觀點,應該說三主體說比較全面的反映了社會保障法在運行過程中的現狀,至于眾多主體說中的主要的三主體說,則是學者從一個全新的視角來對社會保障法主體進行劃分,以社會保障關系的各主體的不同角色定位,筆者覺得這種提法比較新穎,也比較清晰的劃分了社會保障法的主體。首先,二主體說中的社會成員就是全部社會成員呢,還是僅僅是一部分即社會保障的受益主體,就社會保障的直接關系的主體當然應該指得是受益主體,但是就社會保障制度在全社會的運行過程我們就沒有理由將其他社會成員排除在外,而且這種從社會實體角度劃分的方法是很難周到顧全的,所以從主體各個角色來劃分反而顯得很明確。至于勞動者作為社會保障主體的概念是否準確,筆者認為它是從勞動行政法律關系為出發點進行研究的,但是勞動行政法律關系有他自身的局限性,例如養老金領取關系中,勞動者是受益主體,也是權利主體,但是社會保障法的受益主體有時并不處在顯形的地位,作為社會保障法的受益主體有時可能既不是權利主體也不是義務主體,只是關系人,顯然用勞動者作為社會保障法的主體是不恰當的,所以綜合上述觀點,筆者認為受益主體、行政主體、服務主體最為恰當。
三、社會保障法主體之間的責任分配
關于社會保障法主體之間的責任分配是社會保障法在改革過程中的進展緩慢的原因,主要是政府即行政主體到底應不應該干預,干預多少已經成為學者們討論的熱點問題,“從社會保障的運作機制來說,無非是政府通過稅(費)等各種手段聚集全社會的力量來幫助部分的遭受保險的人群。由于個人面臨的風險不同、大小不一,承受風險的能力也有差別,在社會保障中每個人實際享受到的權利和所盡義務不一定完全對應,因此會出現面臨風險小,自身能力強的部分人群“逃出”制度的傾向,所以只有政府通過強制力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才能把個人風險在全社會中分散以均衡分擔,保障個人不會無法消化所遇到的風險而陷入生活的困境?!边@就表明了政府干預的必要性,但是政府干預多少的問題,政府介入社會保證可以分為三種理想類型:“包辦、主導和不干預。包辦主要是指那些社會福利發展很久遠的國家,如英國,就是從搖籃到墳墓,事實上是在搖籃前就享有了,母親分娩前的福利待遇。當然現在這種政府包辦的形式也遭受到來自各放的批評,這種包辦使政府財政壓力過大,如果沒有強大的經濟實力,政府有可能陷于癱瘓,當然這種方式也使得需要社會保障的公民的到及時的保障,但是可能那些不是那么需要社會來救濟幫助的人也混水摸魚進來,所以也滋長了一種養懶的氛圍,不干預政策在此不做討論,政府主導型介于包辦與不干預之間,但是政府主導型的度是很難把握的,各國在探索政府主導型的方面所選擇路徑是不同的,各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文化傳統,政治經濟發展狀況,來進行調整。如“德國在政府主導下建立了非常全面的社會保險制度,90年代又建立了護理保險,而且根據社會風險的變化情況調整養老保險的制度模式。而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從最早只具有養老、住房、醫療等多項功能的綜合性制度也正是新加坡政府根據根據社會發展所作出的反映?!?br>
對于中國,應該采取怎樣的政府主導型模式也要結合中國了的歷史與現狀,改革前中國的城市和農村的社會保障體制是相分離的,當時的農村根本就沒有政府在城市所包辦的社會保障,而且當時在城市的社會保障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因為處在計劃的經濟體制下,社會成員的工普遍很低,“政府、企業與職工之間,客觀上存在著一種特殊的利益或者“信用”關系。政府和企業對職工,有一種事實上的終生就業承諾及相關的養老醫療保障承諾;同時,也通過低工資制度對職工的勞動貢獻進行了部分的“預先扣除”,并形成了一部分國有資產積累”再來看二十年后的社會保障的情況是怎么樣的,經過改革按照十四屆三中全會的精神,形成了政府起主導作用的機制,政府、企業、個人的責任共同分擔機制,但是政府雖然改變了以前的包辦方式,卻把過去分散在企業、單位的社會保障責任都轉嫁給政府,造成了政府壓力過大,同時在農村,農村社會保險并沒有得到很好的推行,制度讓染處于不成熟、不斷摸索的階段,所以農民并不能享受到社會保障制度帶來的真正的實惠。所以,目前,關于政府責任的問題,我們首先要劃分清楚政府、企業、個人的責任,為了避免造成政府壓力過大、提高政府的辦事效率,應該明確政府的角色,不能讓政府承擔多重責任。其次,我們必須要加快農村社會保險的進程,讓城市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都能充分發揮作用?!罢粦摲艞墝r村社會保障的責任,但目前也不可能建立起與城鎮想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可行的辦法是一種“二元主導型”的參與形式。相較之城鎮,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的制度中的參與形式可以更為靈活,由于傳統的集體保障和家庭保障形式可以在農村還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政府所要做的就是通過政策扶持,維護和加強這種保障形式。當把政府、企業、個人的責任劃分清楚,在適用過程中逐步完善政府的主導行體制,使得社會保障法充分發揮其功用。
四、結語
本文從社會保障法的基本理念、道德基礎出發,探討仁慈還是正義是社會保障的基石,陳述了學者們的觀點并且進行了粗淺的評價,闡述了自己的理由,正義是社會保障制度能夠有效發揮其功用的前提條件,正義代表著應得或者權利,這就保證了社會保障法這種制度的合理性和正當性,而仁慈則為社會保障制度能夠完善發揮其功用的基礎,當社會的大環境是充滿仁慈仁愛人道主義的,人們從心底里接受社會保障制度,它的功用必然會發揮的更好,并且對仁慈這個詞筆者也進行了研究,發現并無愛有差等的偏見;其次討論了觀點云集的社會保障法的主體,認為社會保障法的主體從社會角色出發受益主體、行政主體、服務主體最為恰當,這樣區分繞開社會實體反而更加清晰,并且進一步探討社會保障各主體之間的責任,政府、企業、個人應當充當什么樣的角色,政府的主導型體制到底應該如何發展,指明了大方向,具體還要在實踐中、慢慢摸索,加快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步伐,不斷完善城市的社會保障制度,最終建立一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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