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運行的現狀
我國養老保險“空賬”的規模在逐年快速增長,年增長率在 100%左右。在 1997 年,這一規模僅僅為 140 多億元,到了 1998 年為 450 億元,2000 年為 2000 億元,2004 年已達到 7400 億元。在 2010 年 7 月的“中國養老金制度國際研討會”上,相關部門透露,截至 2009 年底,我國養老金僅僅是當年 GDP 的 6.62%,總規模為 2.25 萬億人民幣,而西方發達國家養老金與 GDP 的平均占比為 40%-50%。賬戶空賬運轉總額高達 1.7 萬億元,多數地區的個人賬戶基本上處于有名無實的狀態。除此之外,我國養老金制度還存覆蓋面狹窄,統籌層次低下,基金管理分散度高,制度分割現象很嚴重等問題。
首先,個人賬戶“空賬”運行阻礙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第二,個人賬戶“空賬”運行不能夠很好地體現它的公平性。近年來,愈演愈烈的全國性養老保險基金資金缺口問題,讓中國養老保險的歷史欠賬問題越來越多地暴露在公眾的眼球上,讓公眾對于現有的養老保險中的籌資模式產生了深層次的喜好。以此為背景,個人賬戶“空賬”運行的狀況是否要終結,如何將“空賬”轉為實賬成為了公眾思考和探索的熱門話題。
2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問題的原因分析
2.1 轉制成本過高
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采取的養老保險制度為現收現付制。但是,從長遠角度考慮,當中國出現老齡化現象時,這種制度必然會加重政府的財政負擔。因此,改革是不可避免的。改革必然會產生轉制成本。在現收現付制度向統賬結合制度轉變以后,政府作為改革主體就必須負擔舊制度下的職工們所累積的養老保險權益,但實際上當期企業在職職工在很大程度上負擔了這部分基金的支付,以彌補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賬戶支付缺口。
2.2 政府責任未明確
政府在以經濟發展作為核心任務的情況下,難免會對經濟之外的任務有所疏忽。政府在轉制過程中,并沒有負擔舊制度下的職工們所累積的養老保險權益,同時面對巨大的養老金空賬,政府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去彌補。政府作為變革的推動者,理應承擔所有責任,而現實情況是政府不愿或者說是還沒有準備好承擔制度變革的成本,只能由廣大民眾為改革“買單”。經濟的增長使得財政收入得到了大幅度提高,養老保險基金作為老年人養老的經濟來源之一,對于社會的穩定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政府并沒有明確這方面的責任。
2.3 養老金管理體制的缺陷
我國目前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有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這兩個賬戶的管理機構統一都是各地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并且采取的是混賬管理模式。另外,國家對這方面的監督比較匱乏,一個有效的監督機構都沒有設立,一旦出現統籌賬戶的資金滿足不了當期養老保險的開支情況,各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就能很輕易通過擠占個人賬戶基金進行當期支付。這樣不斷循環就形成了個人基金賬戶的空賬,這種封閉式養老保險投資管理模式很容易出現問題。
3 解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問題的對策
3.1 借鑒“名義賬戶制”明確個人財產權
中國既是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又是一個處在經濟轉型期的國家。雖然我們不能照搬瑞典的“名義賬戶制”,但通過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從中國目前的個人賬戶運作情況來看,“名義賬戶制”最值得借鑒的地方就是:它不但明確了個人繳費義務,而且明晰了個人的財產權利?!懊x賬戶制”最大的優點是明確個人繳費義務的同時明晰了個人的財產權利。個人財產權力正是我們國家養老保險制度在改革后產生一系列問題的根源,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個人繳費的義務清晰明了,但是個人的財產權利卻模糊不清。政府僅僅靠“口頭承諾”就透支著廣大職工的養老權益。由于這種“口頭承諾”并不能夠被提前預支、分割和繼承,所以這種形式并未起到儲蓄作用。
3.2 政府財政兜底解決個人賬戶“空賬”問題
針對已經存在的“空賬”問題,遼寧省早在 2001 年就成為了國務院的第一批試點地區,嘗試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進行做實。當年 7 月,遼寧省首先對個人賬戶的繳費比率下調 3 個百分點至 8%,并且是個人繳費比率占其規模的100%,同時按照 8%的比例對個人賬戶進行做實。對于形成的統籌基金的新增缺口,政府規定通過中央財政補助、地方財政補助和加強征繳三個途徑來解決,政府財政兜底化解個人賬戶“空賬”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
3.3 提高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投資收益
緩解個人賬戶“空賬”壓力的有效途徑之一就是提高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的投資回報率。以美國為例,美國退休金資產在1990 年還只將近 4 萬億美元,而 2006 年這一數額增加到了 16.3 萬億美元,這里有其本身的制度的原因,更重要的是養老保險基金成功的資本運作,通過有效的投資渠道獲得了豐厚的利益回報。反觀我國,在加入 WTO 已經 10 年的情況下,養老保險投資收益率還普遍低于 CPI 和通貨膨脹率的增長,隨著國內資本市場的不斷完善,政府應該逐步拓寬養老保險投資的渠道,如此龐大的一筆資金依照資產組合理論大膽地進行投資,既可以切實享受到經濟發展帶來的好處,也可以緩解養老保險基金的“空賬”問題。當然,資產投資項目也不能無限制地開展。如果要實現投資收益的最大化,需要找到一個組合投資臨界點,這個點應該是收益與成本的交點。
3.4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分別管理并建立實賬積累
在我國,政府是一個二元身份,既是社會主要經濟資源的提供者,又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的管理者,“運動員”與“裁判員”的雙重身份很容易導致政府的權力尋租行為,而且在受到殘存的官僚主義影響的情況下,個別領導的“個人意志”還會妨礙經濟的正常發展。這一點在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在管理模式上也有體現。我國目前所執行的“統賬結合”的養老金管理模式中存在兩個賬戶,即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而所有賬戶的操控人都是政府,政府既擁有賬戶資金的所有權,也擁有賬戶資金的管理權,按照“理性經濟人”的特征,賬戶管理規則上的漏洞會被理性的“政府自然人”利用進行貪污、擠占、挪用養老保險基金。從這個角度講,要完全消除個人賬戶管理中這些現象,首先要做的就是徹底分離這兩個賬戶,這樣就消除了擠占個人賬戶的基礎。其次,養老保險金的運營情況應該向全社會公開,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進行透明化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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