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對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具有當地常住戶口 的農村貧困群眾,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差額救助的新型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村特困群眾生活救助制度的改革和發展,是解決農村特困群眾基本生活問題的長效機制。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全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義重大。它既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又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在充分認識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義、問題的基礎上,應進一步明確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則與措施。
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和農業人口大國,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一直都是我國一個帶有全局性、戰略性的問題,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和社會的穩定。自1996年民政部確定在山東煙臺、河北平泉、四川彭州和甘肅永昌進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試點以來,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探索了11個年頭。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沿海和一些省會城市紛紛建立了起來。廣東、浙江等經濟發達省市相繼出臺實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將農民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在各地取得一些經驗、條件基本具備的基礎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7]1號)和溫家寶總理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作的《政府工作報告》都指出,今年要在全國范圍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這是建設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基礎工程;是統籌城鄉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大制度建設;是逐步消除貧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項重大戰略舉措;是加強“三農”工作,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大惠農政策。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簡稱低保制度)是國家和社會對農村家庭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的制度。建立農村低保制度,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當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重中之重,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網”。2002年黨的十六大提出“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2007年中共中央1號文件(即《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問題高度重視,并就如何完善這一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決定,2007年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低保制度迅速在全國各地實施成效顯著,截至2008年底,我國已將4282.3萬人納入農村低保,還有63.2萬農村人口享受傳統的農村社會救濟,686.5萬人次享受農村臨時生活救助。但要完善農村低保制度,也存在不少問題,亟需改進。
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保障標準的制定不夠科學
當前,盡管很多地區就農村低保標準的依據和程序做出了有關規定。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地方的標準制定是不科學的,甚至是很隨意的。有些地方基本上是在原先特困戶救濟標準的基礎上,參照當地生活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制定的?!耙藻X定人”的情況比較普遍。這樣就導致農村低保標準普遍偏低。僅為城市的30%-40%。事實上,有些地區的保障標準過低還有認識方面的原因。認為農民多少可以利用土地自我保障,象征性地給點補助就可以了。以山東省濰坊市為例,城鄉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就有不少差距。全市城市居民的保障標準是月人均275元。另外還有幫困補貼和多種配套救助措施:而農村居民的保障標準是年人均1000元,并且缺乏其他附加救助。在城鄉接合部或部分因征地農轉居的地區,往往出現居住在同一個地區的居民,有的享受城市低保,有的享受農村低保,兩者之間的懸殊差距常常引發矛盾和沖突,加大實際工作難度。
(二) 保障對象的識別較為困難
各地普遍反映在依據保障標準去識別、確定保障對象的過程中。面臨著許多現實的難題。一是什么收入應計算為有收入,什么收入可以不予計算。目前還缺乏統一規定;二是依據各地情況,科學核算農業、副業收入有困難:三是核算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的隱形收入有困難:四是確定農戶具有法定贍養、撫養關 系并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全體人員收入難:六是因建房、婚嫁導致生活困難的人員是否列入保障對象面臨操作困難:七是因計劃生育被罰款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是否列入保障范圍缺乏法律依據,不好操作。為了便于識別保障對象,一些地方增加了對申請者實際生活狀況的考察,“發明”了一些方便的辦法,例如“進村上門看房子,進屋看被子(谷子),吃飯看盤子,穿著看身子(家庭用品),銀行看折子”等等。很多地方還明確指定了一些排除性條件。以上各地在確定保障對象時的一些方便做法?;蛘弑憩F出隨意性,或者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甚至帶有政策性、價值型歧視,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初衷是相悖的。需要加以改進,用更加完善、更加合理合法的手段去識別和確定保障對象。
(三)保障資金得不到有效落實
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建立農村低保,資金短缺是難題。在很多地方,農村低保資金實行分級負擔。由于以下幾個原因,導致分級負擔落實有一定困難。一是農村低保制度主要是各地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主動建立的,因而其執行和落實缺乏強有力的外部約束。在地方財政好的時候,執行起來問題不大:一旦財政狀況不好,就很難得到有效執行。二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客觀上社會資源特別是財政資源有向上集中的趨勢,地方財政狀況持續吃緊。三是通常情況下。越是財政緊張的地方。貧困人口往往越多,分擔低保經費的任務就越重,落實經費保障的壓力就越大,結果就是常常不能落實,由于分級負擔的資金得不到有效落實,導致了一些地方農村低保進展遲緩、陷于停滯。甚至名存實亡。
(四)保障工作不夠規范
迄今為止,我國尚無專門規范農村低保工作的全國性法律法規,有規范作用的全國性文件是民政部1996年印發的《關于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意見》、國務院2007年《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各地農村低保工作大多是依據自身制定的有關政策開展的,由此導致兩個結果:一方面,農村低保工作的整體“合法性”不夠,一些地方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干脆不搞,一些主動搞起來的地方也很難完善,保障工作往往不夠規范,落實起來也面臨很多困難。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統一指導,各地做法千差萬別。參差不齊。在具體工作層面。主要是由于基層力量薄弱、工作程序不細、工作監督不力等原因,導致很多地區農村低保工作不夠規范。在大多數地區,從事農村低保工作的基層人員還是從事傳統救濟工作的人員,其思想觀念和工作能力都不太適應農村低保的要求,加上基層工作經費和工作人員不足,導致一些工作人員負擔過重,疲于應付,很難把低保工作做細、做實。在工作中隨意性大,操作性不強也不規范,應保的難保。能保的漏保的較多。
三、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對策探討
(一)確定科學規范的保障標準
鑒于居民儲蓄率普遍偏高的國情,結合農村低保對象家庭收入的特點,建議以家庭人均支出計算貧困線,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標為標準來界定低保對象。要特別注意收入的貨幣化問題,在以市場價格為標準折算實物收入時,應充分考慮物價的變動,將名義收入轉化為實際收入。在保障標準上,首先應遵循“低標準。廣覆蓋”的原則。這樣既能充分發揮保障資源的效益,也體現出社會公平與公正。其次。保障標準要符合低保制度的功能定位。低保制度的功能應是滿足農村困難群眾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其保障標準應根據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消費水平來確定,不宜包括其他如醫療、教育等消費的需要。再次。保障標準要有層次性和差別性。根據保障對象的特征和需求的不同,實行分類救助,標準有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按照能夠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還要隨著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的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進行調整,要創造條件不斷提高保障標準和補助水平。
(二)嚴格確定保障對象
一般而言。具有當地正式農業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人都可申請享受農村低保。與傳統的社會救濟制度相比,低保制度的保障對象有所擴大,除了“五保戶”、“特困戶”外,還應包括下列人員:家庭成員無勞動能力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無勞力戶:家庭主要成員雖在勞動年齡段,但因嚴重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生活困難者;家庭成員在勞動年齡段。因長年有病,基本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生活困難者;家庭主要成員因病、災死亡。其子女不到勞動年齡或是在校學生,生活特別困難者。確定保障對象的工作應由民政部門牽頭。財政、統計、殘聯等部門以及鎮(街)、村干部配合。對各低收入戶調查摸底,初步確定保障對象,然后由農戶申請,鎮(街)張榜公布。力爭達到一個不錯、一個不漏,真正讓那些連溫飽都難以維持的農村貧困人口在政府的幫助下享受最基本的生存權。為了防止在確定保障對象過程中的懶漢現象及其它問題,還應特別規定幾種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況,比如:家庭有就業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家庭擁有閑置的生產性設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產性物品,按變現后計算,人均值為當地最低生活標準6倍以上的(具體標準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的等等。這樣做既能保障貧困人口的生存問題,又能防止因保障措施不當出現擠兌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的懶漢現象等問題。建議有關部門組織人員在調研的基礎上,制訂一個操作性較強的界定農村低保對象的相關細則。農村低保要做到動態管理。使保障對象有進有出。在嚴格確定保障對象后,要做到應保盡保。
(三)合理籌集并加強對低保資金的管理
我國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的關鍵是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通過開辟新的稅收來源,實現部分國有資產變現和發行特種用途國債等有效途徑加大對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資金投入。在實際工作中,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可由省、市、縣、鄉各級財政和村集體合理分擔,社會捐贈和社會互助等作為補充。至于各級財政及村集體的分擔比例應根據各地實際確定。要加大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力度,各級政府應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此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方式亦可靈活多樣,主要方式有三種:一是發放救濟金:二是發給部分救濟金和實物,如糧食、油料、衣被等;三是給予政策優惠。
管好用好低保資金,是保證農村低保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環節。農民低保所需資金,應由各級政府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專項管理、??顚S?,并適當向財政狀況不好的地方傾斜,進行轉移支付;除了財政渠道外,要系統研究社會捐贈問題,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低保提供捐贈和資助。明確捐贈渠道,制定嚴格的基金管理辦法。同時要出臺稅收優惠等配套政策,通過社會來改善貧困農戶的生活。要借鑒城市低保的做法,建立農村低保資金專戶。專賬專人專管;要理順撥款渠道,堅持一個口子向下,即縣市區財政專戶按撥款計劃撥到民政部門農村低保專賬。農村低保金的發放過程中應堅持“方便群眾、便于監督”的原則。要減少發放環節、加強對發放渠道的監督和管理,一般應按月發放。實行“一本通”發放,防止低保金被克扣和挪用。
(四)認真落實配套措施
農村低保是系統工程,需要社會方方面面的參與。農村低保中的政府責任主要體現在政策法規的制定、資金承擔、制度管理和扶植非盈利組織參與四個方面。建議有關部門抓緊制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法規,使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走上有法可依。規范運行,健康發展的軌道。各級政府應加強同財政、勞動保障、工商、稅務、教育、衛生、房管及水、電等部門的溝通與協調,探索實行住房救助、醫療救助和教育救助等辦法與措施,使農村低保工作真正形成部門齊抓共管、社會互助互濟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