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國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實行 30 年來,一直存在著獨生子女家庭風險的問題,在前 20 年尚有補救措施,可是近 10 年來,最早的獨生子女父母開始進入中老年,一旦發生意外變故就再也無法補救。在這種情況下,在國家層面上,對于失去獨生子女的家庭,迫切需要政府加強對這一群體老、病、死的責任義務保障,迫切需要解決這一群體的精神創傷和生活困境。為了推進這一問題的深入研究,有必要回顧我國失獨家庭的基本情況,考察和分析失獨群體的困境,促進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從政策層面推動對失獨群體的幫扶工作,全面促進社會和諧和我國人口的可持續發展。
一、失獨概念界定及中國失獨群體的基本情況
為了控制人口的過快增長,從 20 世紀 70 年代起,中國開始全面實施計劃生育國策。計劃生育實施 30 年來,降低了我國的生育率,新增人口的消費減少,從而加速資金積累,有利于勞動就業;緩解了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耕地面積、人均占有糧食的水平,提高了全民族的人口質量;使家庭成員有精力投入到發展家庭經濟和健康娛樂中,保證家庭幸福和社會穩定。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因計劃生育引起的社會問題顯現出來。全國老齡辦發布的《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報告(2013)》顯示,2012 年中國至少有 100 萬個失獨家庭,且每年以約 7.6 萬個的數量持續增加。根據北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的《北京市失去獨生子女家庭扶助工作情況》顯示,截至 2013 年 5 月,全市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別扶助人數共計 8781 人(40 歲以上),其中城鎮 7342人,占 83.6%,農村 1439 人,占 16.4%,城鄉比約為 5:1;其中 60 歲以上的 4496 人,占 51.2%。獨生子女的死亡,給家庭和社會帶來的諸多問題日益凸顯,值得引起全社會的關注。
(一)失獨群體的基本定義
“失獨”是對獨生子女死亡現象的一種簡稱,隨著社會和學術領域對于“失獨”現象關注度的提升,“失獨”被較為頻繁地運用于新聞報道和學術研究中。由于“失獨”概念的復雜性,在現有的學界研究中,對于“失獨”相關的核心概念尚未有明確的界定。學者們分別從失獨者、失獨家庭和失獨群體界定了“失獨”概念。
柳志艷認為,失獨者指其獨生子女因疾病、車禍、犯罪、工作、自殺、災害等原因死亡,從而永遠失去獨生子女的父母,其年齡大多在 50 歲以上,且一般情況下,由于年齡或其他原因他們不能或不愿再生育、收養子女。
段詩云將失獨家庭界定為,因疾病或意外而遭遇中老年獨子夭折的厄運,并因年齡原因而失去再生育能力,只能獨自承擔養老壓力和精神空虛的家庭。
孫靜提出,按照獨生子女的母親年齡狀況及我國計劃生育政策實施的歷史情況,采用 1933 年以后出生,年齡在 49 歲以上,只生育過一個子女,現無存活子女的統計口徑界定失獨家庭。
謝勇才將失獨群體定義為遵照國家獨生子女政策的規定只生育一個子女,而子女由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疾病而不幸死亡的那些父母所組成的群體。依據《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試點方案》,其確定的“失獨”\\(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對象是“農村和城鎮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
根據“失獨”母親是否還有再次生育的條件,分為“暫時性失獨”家庭和“永久性失獨”家庭。
(二)失獨群體產生的主要原因
計劃生育政策是產生失獨群體最深層的原因。1980 年中共中央發出了《致全體共產黨員和共青團員的公開信》,為爭取在本世紀末將我國人口總數控制在 12 億以內,黨中央發出號召,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2000 年 3 月 2 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穩定生育水平的決定》明確提出,要“穩定現行的生育政策,國家鼓勵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依照法律法規合理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2001 年12 月 29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從法律上規定計劃生育是中國的基本國策,繼續穩定推行現行計劃生育政策。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國的獨生子女家庭數量越來越多,人口發展進入了“低生育率、低慣性增長和老齡化加速”的時代。穆光宗教授指出,“獨生子女家庭本質上是風險家庭?!痹讵毶优彝ブ?,子女一旦死亡,這些家庭中的父母就成為失獨者,這是目前獨生子女所構成的核心家庭中普遍存在的風險。
社會和自然風險的日益增加是產生失獨群體的潛在原因。隨著現代社會的迅速發展,人們的生活壓力日益增大,生命安全存在的隱患日益增多,這是造成失獨家庭數量增長的潛在原因。比如,從事具有高危險性的工作會加大獨生子女的意外事故死亡率;工作壓力大,長期疲勞工作導致免疫力下降會縮短人的壽命;食品安全、衛生安全難以得到保障,對人的生命健康構成威脅;交通工具的發展所帶來的交通事故頻發問題等,也是造成獨生子女意外死亡的原因;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時的死亡;因患有嚴重疾病而死亡;犯罪、自殺,或由于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死亡也是產生失獨家庭的原因。
二、失獨家庭困境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失獨群體在社會中處于弱勢地位。以北京市為例,2008 年北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原宣武區 115 戶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的調查結果顯示,北京市失獨家庭父母以城鎮人口居多,多是即將退休或已退休,主要經濟來源是養老金,家庭人均收入為 1095.75 元,僅達到當年全市城鎮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的 53%,屬于低收入群體,且離婚、喪偶者居多??傮w來說屬于年齡偏大、孤寡偏多、文化偏低、收入偏少的弱勢群體。
①失獨導致子女贍養功能缺失。根據結構功能論,在血緣家庭群體時代,人類社會的經濟、生育和教育功能都由血緣家庭群體中的成員來共同實現。經濟、生育和教育是一夫一妻制家庭重要的基本功能。此外,家庭還具有贍養上一代的功能。由失獨導致子女贍養功能缺失突出表現在醫療困境、養老問題及死亡喪葬等方面。中國傳統思想有養兒防老的觀念,很多父母傾其大半輩子的心血來照顧子女,子女的出生、教育、就業、婚姻、生子都一手包辦就是為了到年老時有生活的保障。而獨生子女的死亡,就使這些父母陷入了老無所依的境地。例如,失獨老人住院、手術存在無人陪護、簽字的問題;失獨老人在出現突發疾病時,缺少在第一時間進行應急處理的聯系人;在部分營利性養老院辦理入住手續時,為了規避風險,需要子女簽署委托手續,這種情況下失獨老人就不得不面臨被拒之門外的困境。老年人隨著年齡增大,體力大不如前,對于新的醫療體系和就醫程序不太了解,在就醫時出現許多困難。
部分失獨家庭存在瓦解的隱患。學者趙仲杰通過“家庭解體”這個角度分析,認為失獨家庭的父母精神受到沉重打擊, 他們難以走出喪子的陰影,長期處于痛苦之中,而且往往選擇自行封閉,脫離社會,致使許多獨生子女的父母提前離世或因夫妻關系破裂而導致家庭解體;家庭養老支持喪失或弱化,老年生活質量沒有保障。在中國的家庭中,孩子往往被放在核心的位置,獨生子女的死亡,對于有些家庭來說意味著家庭精神支柱的垮塌,父職和母職無法繼續履行。當失獨者在情緒極度壓抑無法得到排解時,夫妻雙方的矛盾就容易凸現出來,相互之間的埋怨增多,夫妻之間的感情容易出現裂痕,已經不圓滿的家庭就此雪上加霜,埋下了瓦解的隱患。
失獨者情感無法得到宣泄帶來心理問題。自我效能感低是失獨者消極的表現之一。失獨者的心理遭受折磨,盡管有時會很封閉,但是他們的內心其實渴望有傾訴的對象。而失獨者的情感無處寄托,長期情緒得不到發泄和傾訴,又因得不到有效的心理輔導,容易對生活失去信心,身心憔悴,不利于健康。容易陷入精神抑郁、自我封閉,甚至出現自殺傾向。
失獨損害了家庭的經濟功能。失獨人群中不乏因子女生前疾病纏身而負債累累的人,他們在子女離世后,還要繼續償還債務,因此陷入了經濟上的困境。目前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喪失了勞動能力和經濟收入較低的失獨老人,他們的基本生活支出得不到保障。經濟狀況較好的失獨者因子女的離世而失去其財產的繼承者,家庭的經濟功能也受到損害。
三、不能忽視失獨現象引發的社會問題
家庭作為人類社會這個復雜有機系統的一個重要子系統,也是人類社會中基本的生活組織單位。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都具體地體現在每一個家庭的生存和發展中。因此,隨著失獨群體的擴大,家庭結構發生變化,必將對社會產生消極影響。
失獨者的增多導致我國貧困人口數量增大。
由于失獨者的年齡大多在 50 歲以上,收入較低又缺乏勞動力,加之部分由于子女生前疾病而付出了大筆醫療費用,許多失獨家庭在子女離世后面臨經濟上的困境。而隨著失獨者年齡的上升,失獨者本身所需要的醫療和養老等費用也會增多,經濟上的困境會越來越嚴重,很多人陷入貧窮。全國人大代表趙超在調查中發現,獨生子女傷殘的家庭,因醫療而貧困的家庭比例高達 50%。由此推斷,失獨者數量的增多可能會成為導致國家貧困人口增多的因素之一。
獨生子女的死亡不利于國家的經濟發展。大多數死亡的獨生子女正處于青壯年階段,在我國經濟以勞動力密集型為主的情況下,這一年齡段的人是推動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而失獨家庭的增多,意味著我國的勞動力數量會下降,從而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
失獨群體的擴大不利于社會的穩定。這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失獨家庭越多,失獨所帶來的問題越凸顯,公眾對于計劃生育政策就越容易產生對立的情緒;其二,如果國家不能夠有效解決失獨問題,遭受喪子打擊同時陷入生活困境的失獨者就可能通過非理性手段來解決問題,從而影響社會的安定和諧。
四、失獨群體的社會保障與他們的維權
失獨父母年輕時響應了國家號召,為國家控制人口增長、實現人口資源的優化配置做出了重要貢獻?,F在他們因失獨陷入人生困境,應當享有獲得國家保障救濟的權利?,F有的國家政策對于失獨群體的保障是不夠的,專家學者對此做了研究,失獨群體也為自身維權做出了努力。
(一)失獨群體社會保障的理論研究
劉嵐從社會保障的角度, 指出對于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扶助制度也應屬于社會保障范疇,應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共同協調發展。
對未享有任何社會保障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應給予更多的關注,進一步完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救濟制度,如登記系統等,進一步完善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救助政策。孫靜通過情感依附理論與應用、風險社會視域下的全生命歷程理論等,明確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研究的目標,實現喪子父母的社會適應。
趙仲杰運用生命周期理論、需求理論和結構功能理論來探討獨生子女家庭養老問題。
孫曉曼認為失獨者是社會性弱勢群體,應通過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和權責統一的政府責任來管理,通過國家和政策特殊的保障,改變“失獨”群體的弱勢地位。
很多學者提出應該重視意外死亡家庭的精神慰藉需求,應該重新思考計劃生育政策的合理性,應該建立更加完善的扶助機制。
(二)政府出臺失獨家庭幫扶政策的現狀
2002 年 9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開始實施,其第二十七條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p>
2007 年 8 月我國正式出臺了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也叫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當年在全國 10 個省市試點,此后向全國推行。主要內容是,對獨生子女傷、病殘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滿 49 周歲后,按規定條件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一定額度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2008 年出臺的《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試點方案》 中明確規定了政策幫扶對象,規定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 元的扶助金,但并沒有具體地制定涉及醫療、養老、住房等方面問題如何解決的對策。各地區政府在沒有可參考政策和先例的情況下很難開展具體的幫扶工作。絕大多數省市只是照搬了該條規定,沒有制定除經濟扶助之外的具體的其他幫扶措施,致使公共服務體系沒有健全,失獨家庭的困難無法得到實際解決。
2013 年 12 月國家衛計委發布 41 號文件,在《國家衛計委等 5 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中規定:“自 2014年起,將女方年滿 49 周歲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別扶助金標準分別提高到:城鎮每人每月 270 元、340 元,農村每人每月 150 元、170元,并建立動態增長機制?!比欢欠癜咽И毤彝ゼ{入廉租房、公租房的考慮對象等問題,地方相關部門在決策時因為沒有國家政策規定和先例而遇到了執行上的困惑。
羅丹整理歸納了我國各省市對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家庭的補助措施。我國大多數省市出臺了對失獨家庭的補助措施,這些措施根據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而存在較大差異,地區間在措施的貫徹落實程度上也存在差異。北京市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于 5000 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上海市規定,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公民,其獨生子女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在未滿 16 周歲之前發生意外傷殘的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助。山西省規定,獨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鑒定為二級以上殘疾的;獨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鑒定為三級以上殘疾,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從女方滿 49 周歲起,由人民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200 元的特別扶助金。獨生子女康復或者扶助對象再生育、收養子女的,終止發放特別扶助金。內蒙古自治區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戶籍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一次性發給相當于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牧民人均純收入一倍至三倍的補助金。
從這些省市的措施中可以看出,補助是普遍面向全市失獨人群,缺乏針對性。
2014 年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中國計生協發布了《關于開展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社會關懷的通知》(國衛辦家庭發〔2014〕1 號文件),規定對失獨家庭的扶助要做到:(一)生活關懷:1.實施緊急救助;2.開展慰問活動。(二)養老關懷:3.安排養老照料;4.老年護理補貼。(三)健康關懷:5.加強健康管理;6.提供就醫便利。(四)精神關懷:7.建立聯系制度;8.進行心理疏導;9.開展親情牽手;10.組織聯誼活動。(五)生育關懷:11.提供生育服務;12.協助安排收養。此外還要建立完善特殊困難家庭社會關懷的保障機制:(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職責。(二)精心策劃方案,周密組織活動。(三)動員社會力量,形成關懷合力。(四)多方籌措資金,提供財力保障。(五)加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環境。從政府扶助政策不斷調整、細化的過程中,可以看出失獨群體越來越受到國家的重視。
(三)失獨家庭為其群體維權的現狀
2013 年,部分失獨父母向當時的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遞交了《關于要求給予失獨父母國家補償的申請》,一直未等到正式書面答復。
2014 年 4 月 21 日,來自全國的 240 余名失獨父母代表第四次集體進京。2432 名失獨父母聯名向國家計生委遞交了《關于要求給予失獨父母國家補償的申請》。申請中提出,對失去獨生子女這個唯一贍養人的家庭,要給予國家補償。申請中要求的補償數額應參照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以城鎮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以全國平均壽命減掉孩子的成活年齡為計算方法?!?/p>
失獨父母指出,目前國家衛計委沒有針對失獨群體所建立的實施養老保障的細則條款。他們認為,《國家衛計委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2013〕41號文件),對失獨者只按照困難家庭對待,只給予困難扶助而不補償公民權益受損,應依法予以修正。盡快制定對公民權益的保障制度,給予失獨者國家行政補償,是國家衛計委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對此,衛計委回應補償暫無相關規定,完善法規還需商議。①2014 年 6 月 5 日北京失獨者向北京市衛計委遞交《失獨者訴求》,反映失獨家庭目前的困境與訴求。他們強調第一批獨生子女的失獨人員已經步入老年,急切盼望自己的晚年有一個可依靠的政策,希望衛計委重視失獨者問題,盡快出臺相關政策。
五、失獨群體社會保障的對策方案研究
由于單獨二孩政策的執行,無形中對失獨家庭是一個心靈沖擊。需要盡快解決計劃生育實行后的養老問題,應該針對失獨家庭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障制度,讓他們在遵循計劃生育政策后沒有后顧之憂。為此,研究者們提出了一些對策方案:
建立健全有關失獨家庭的法律和法規?!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雖然體現了法律制度在失獨問題上的傾斜,但法條內容較籠統,沒有對相關保障和幫助方面做出具體的規定。
建立失獨家庭的國家補償政策和建立專項扶助基金來解決失獨家庭的經濟問題。
要明確人口財政、民政、人社、衛生和計生等部門對失獨家庭的保障救濟責任,加強部門溝通協調,保證失獨父母老有所養、病有所醫。②采取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等方式,構建失獨家庭政府服務體系,完善養老制度。
一是社保部門要將失獨家庭作為特殊群體全部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疇;二是整合現有政府養老資源或修建專門的失獨家庭養老院,由政府來做擔保人,對要求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失獨家庭,給予免費入??;三是開展再生育服務,人口計生部門要優先為有條件和有再生育意愿的失獨家庭父母,提供再生育醫療機構、專家等系列信息。四是提供終老無償服務。民政部門要在基本火葬費和基本生態墓地等方面給予失獨家庭免費服務;司法部門在辦理失獨家庭遺囑公證上,要免費提供法律支持,盡量讓失獨家庭無后顧之憂。
社區組織、社會慈善機構和非營利組織要建立失獨家庭社區救助體系。鼓勵民營養老機構接收失獨老人,規定接收失獨老人的,可享受到稅收減免的優惠,建立失獨家庭社區監護制度和護理制度。
發揮媒體的作用。媒體可以設置專門的新聞版面和電視頻道來關注失獨群體生活的各個方面,呼吁社會關注失獨群體。
發揮助人自助的社會功能。在幫助失獨者的過程中,應當注重協助失獨者維持并增強其個人的社會資源整合度。要鼓勵他們追求個人的社會價值,重構其社會身份,政府相關部門及非政府組織可以為失獨者提供更多能夠自主選擇參與的社會活動項目,鼓勵失獨者積極參與社會活動,通過參與社會生活來將他們的注意力從喪子之痛中轉移出來。
加強失獨問題的理論研究。建議由政府主管計劃生育或社保的負責人牽頭,定期召開由衛計委、民政部、人社部等部門參加的聯席辦公會議,研討改善“失獨養老群體”生存狀態的政策環境。
針對我國失獨群體的生存狀況,及時提出可持續性的對策和建議,供決策部門參考。開展失獨家庭普查,建立失獨家庭檔案數據庫,減少國家在失獨數據上的盲區。盡快取得關于在失獨群體各階段實施“心理干預”、“心理關懷”的科研成果,滿足失獨家庭的精神需求,提高他們的幸福指數,防控極端事件發生。
中國將逐步放松實行 33 年的嚴格控制生育的政策,向“放開二胎”政策過渡,這一政策必將對今后我國人口結構的變化造成影響。然而,在未來的幾十年里,現有的獨生子女家庭仍將面臨失獨的危險,完善失獨家庭幫扶政策,保障現有失獨家庭的權益迫在眉睫?,F有的研究對我國失獨群體的產生、困境和現實需求的分析,探索對失獨群體提供社會保障和幫扶的策略,為國家推動對失獨群體幫扶工作提供了可以借鑒的思路。
【參 考 文 獻】
[1]柳志艷.勇敢地生活下去———呼喚社會關注失獨者群體[J].學理論,2012,(20).
[2]段詩云,馬搏,劉楊.中國失獨家庭生活困境及其化解途徑研究[J].青春歲月,2013,(5).
[3]孫靜.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困境及適應研究[D].華中師范大學,2012.
[4]謝勇才,黃萬丁,王茂福.失獨群體的社會救助制度探析———基于可持續生計視角[J].社會保障研究,2013,(1).
[5]孫曉曼.“失獨”群體權益保障研究[D].山東大學,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