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社會保障制度是主要以老年人為保障對象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的總稱,包括公共年金制度、老年醫療保障制度、老年社會救助制度以及老年社會福利制度等。在日本,現代意義上的老年社會保障制度發展于二戰之后。早在 1961 年,日本就已經實現了“國民皆年金、國民皆保險”,即實現了公共年金和醫療保險的全民覆蓋。20 世紀 70 年代,隨著日本經濟的高速發展,年金的給付水平逐年提高,在老年人的醫療方面也實現了免費化。進入 80 年代之后,日本的人口老齡化已初見端倪,經濟高速發展也逐漸進入尾聲,日本引入了退職者醫療制度和老年保健制度,用以替代之前的老年免費醫療制度,并創設了國民年金,使日本由國民年金、厚生年金和企業年金三層結構組成的年金制度最終形成。但到 20 世紀 80 年代后半期,隨著人口老齡化、少子化的加速,經濟長期低迷,老年社會保障支出快速增長,以及老年長期護理需求日益攀升,日本老年社會保障制度面臨著越來越大的壓力。為此,20 世紀90 年代以來日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對老年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并取得了較好的成效。我國已經進入了老齡社會,日本所經歷的這些問題,很多都是我國正在或者將要面臨的問題??疾烊毡纠夏晟鐣U现贫鹊母母镏?,對于完善我國老年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日本老年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動因
(一)快速發展的人口老齡化
快速發展的人口老齡化是日本老年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最根本動因。1970 年,日本65 歲及以上老年人口達到 733 萬人,占總人口的 7.1%,進入了老齡社會。進入老齡社會之后,日本的老年人口規??焖贁U大,老齡化程度急劇加深。到 1990 年,日本 65 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經增加到 1489 萬人。二十年間老年人口數量增長了近一倍,占總人口的比例也上升到了 12.0%。到 2000 年,65 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又增加到 2200 萬人,占總人口的比例也上升到了17.3%。最新數據顯示,2012 年日本 65 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數量已經超過了 3000 萬人,占總人口的比例也上升到24.2%。預計未來日本人口老齡化程度將會繼續加深,到 2015 年、2025 年和 2055 年,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將分別上升到 20.8%、30.3% 和 39.4%。
在人口老齡化日益加深的同時,日本 75 歲及以上高齡人口占總人口比例也快速上升。2010 年 75 歲及以上高齡人口已經達到 1511 萬人,占總人口比例為 11.8%。預計到 2015 年、2025 年和 2055 年,這一比例將分別上升到 13.0%、18.1% 和 26.9%。
日本人口老齡化逐漸呈現出了“程度高、規模大、速度快、高齡化”的特征??焖侔l展的人口老齡化嚴重影響了日本的經濟發展,迫使日本對原有的老年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改革。
(二)老年社會保障支出急劇增長,經濟長期低迷
人口老齡化的加速發展,使得日本老年社會保障支出急劇增長,特別是公共年金和醫療保險支出的增長態勢尤為突出。1970年,日本公共年金和醫療保險支出僅為 0.9萬億日元和 2.1 萬億日元,兩項支出總額占國民收入的比例僅為 4.9%;但到 1990 年,這兩項支出已經快速增長到了 24 萬億日元和18.4 萬億日元,兩項支出的總額在二十年間里增長了 14 倍,占國民收入的比例也上升到 12.3%;而到 2000 年,這兩項支出已經達到了 41.2 萬億日元和 26 萬億日元,占到國民收入的 18.1%。老年社會保障支出的急劇增長導致了日本老年社會保障的收支赤字。
例如,從 1993 年到 2009 年,日本老年人參與率最高、由全國健康保險協會掌管的醫療保險,除了少數年份之外幾乎年年都是收支赤字,2002 年赤字最高達 5535 億日元。
從2005 年到 2007 年,日本國民年金和厚生年金的資金積累總額也分別減少了 0.4 萬億日元和5.6萬億日元,即分別減少了3.7%和4.2%(武銳等,2010)。在老年社會保障支出急劇增長甚至出現收支赤字的情況下,1973 年的石油危機結束了日本經濟的高速增長,到了 90 年代,泡沫經濟破滅之后,日本經濟一蹶不振,甚至在 1997 年首次出現了負增長。經濟的長期低迷使日本老年社會保障制度所依賴的物質基礎發生了動搖(宋健敏,2012)。
(三)少子化與代際贍養負擔加重
從日本人口結構的變化來看,不僅僅老齡化速度很快,少子化現象也日益凸顯。這與日本女性婚齡的推退,以及已婚夫婦生育子女數量的下降直接相關。1970 年日本進入老齡社會時,其 14 歲及以下的少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還有 24.0%,但到 1990 年,這一比例已經降至 18.2%,到 1997 年,少年人口比例已經低于老年人口比例,此后繼續降低,到 2012 年這一比例已經降至 13.0%。預計到 2045 年這一比例將降至 9.9%。
在少子高齡化的背景下,20 到 64 歲這一年齡段的在職人口與 65 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的比例由2000 年的 3.6:1 變化到 2005 年的 1.9:1,預計到 2050 年將進一步降至 1.4:1(宋健敏,2012)。人口結構的少子高齡化使得經濟長期低迷的日本影響到了其在老年社會保障制度,特別是在公共年金和醫療保險制度上的代際負擔公平,代際贍養負擔變得越來越沉重。如果不對老年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改革,勢必會給老年人和年輕人的生活帶來影響,甚至會影響他們對老年社會保障制度的信心。
(四)老年人長期護理需求日益攀升帶來老年人長期護理難題
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老年人的長期護理需求日益攀升。1996 年日本厚生勞動省的一項預測顯示,日本國內需要護理的老年人人數在 2000 年、2010 年和 2050 年將分別達到 280 萬人、390 萬人和 520 萬人(宋金文,2010)。但實際上,需要護理的老年人數量的增長速度比預期的要快得多。2000年日本被認證需要護理的老年人僅有 218 萬人,但到 2005 年這一數字就迅速增加到了411 萬人,超過了 2010 年的預期水平,到2012 年又增加到了 533 萬人,超過了 2050年的預期水平(朱秋蓮等,2014)。在老年人長期護理需求日益攀升的同時,日本的家庭結構也發生了巨大變化。1970 年,日本家庭平均人口數從 1953 年的 5 人減少到 3.45人,1990 年又減少到 3.05 人,到 2000 年家庭平均人口數已減少到不足 3 人。與此同時 65 歲及以上獨居老人家庭和夫婦家庭逐年增多。1975 年、1990 年和 2000 年,這兩種老人家庭形態占老人家庭總數的比例分別為 21.7%、36.3% 和 46.6%。也就是說,到了2000 年,日本有將近一半的老人家庭屬于空巢家庭。
近年來,隨著家庭人口數量的減少以及空巢家庭的增多,家庭的護理功能越來越弱。如何滿足如此眾多,且日益攀升的老年人的長期護理需求,已經成為日本社會亟待解決的一項社會性難題。
綜上所述,在日本人口結構老齡化、少子化,以及經濟長期低迷的背景下,老年社會保障支出快速增長,代際贍養負擔越來越沉重,老年人的長期護理需求量也越來越大。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之下,日本老年社會保障制度難以為繼,如何使得該制度得以持續發展,已經成為了日本的一項重大政策課題。
二、日本老年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策略
(一)策略一:開源節流,維持公共年金制度的可持續性
20世紀90年代,受人口老齡化、少子化,以及經濟長期低迷等因素的影響,日本公共年金的給付壓力越來越沉重。隨之日本開始推動公共年金制度向著擴大資金來源、減少資金支出的方向改革,以盡可能地維持公共年金制度的可持續性。
1. 提高繳費基數和費率,增加政府負擔比例
為擴大資金來源,日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首先,將加入公共年金的年限由以前的 25 歲降至 20 歲 , 延長了養老保險金交納時間,并提高了年金的繳費基數,將工資收入和獎金收入同時納入保險金交納基數,同時規定 65 至 69 歲的公司職工也必須繳納保險費(武銳等,2010)。其次,2004 年,日本在對公共年金制度改革時又提出,將厚生年金的保險費率從 2004 年 10 月的 13.58%基礎上每年提高 0.35%,國民年金的保險費從 2005 年 4 月的 13,300 日元基礎上每年提高 280 日元,到 2017 年分別達到 18.30%和 16,900 日元,并固定下來(新川敏光,2011)。再次,提高國民年金中政府承擔的比例,2009 年之后國民年金中政府承擔的比例從之前的三分之一提高到了二分之一(宋健敏,2012)。
2. 推遲年金給付年齡,引入年金金額自動調整機制
為了減少年金支出,日本首先提高了年金的給付年齡。1994 年,日本決定將厚生年金中基礎年金部分的給付年齡,男性自 2001年到 2013 年,女性自 2006 年到 2018 年,分階段從 60 歲提高到 65 歲(新川敏光,2011)。2000 年對厚生年金收入比例部分的年金給付年齡也進行了調整。從 2013 到2025 年,男性給付年齡逐步從 60 歲提高到65 歲,女性給付年齡的提高也將在其后 5 年進行(宋健敏,2012)。其次引入了年金金額自動調整機制。在這樣的機制下,對年金金額的調整除了考慮稅后工資和物價的增長率外,還要考慮被保險人數量的減少率和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因為調整后的年金變動率小于人均稅后工資和物價的增長率。
3. 改革公共年金的管理和運營方式,提高基金投資收益
日本基金管理和運作一直采取比較保守和慎重的方法,由國家直接管理和控制年金基金的運營。2002 年日本年金基金收益率為 -8.46%,投資收益減去應支付的養老保險金后,出現了 3.06 萬億日元的巨額赤字。
2007 年日本年金再次投資虧損,虧損額度高達 5.84 萬億日元,年收益率為 -6.41%(王佳麗,2011)。為了解決年金基金在管理和運營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日本政府組建了年金經營基金會,以擴大民間人士和精英人才對基金管理和經營的參與,同時引進競爭機制,有計劃、有步驟地將養老保險基金引向資本市場,并特設投資專門委員會,對直接進入資本市場的資金進行嚴格調查和審核,還推行國際財會標準制度,將經營狀況的一切信息徹底公開,接受國民及國際社會的監督(尹成遠等,2005)。
(二)策略二:控制醫療費用支出,重構老年醫療保障制度
日本 1973 年實施的老人免費醫療制度提高了老年人的福利,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人醫療保險支出快速上漲。為此日本于 1982 年和 1984 年建立了老人保健制度和退職者醫療制度,取代了老人免費醫療制度。但是人口老齡化的加速發展使得醫療保險費用支出繼續大幅度上漲,日本國內要求改革老年醫療保障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進入 90年代,日本對老年醫療保障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改革的要旨是控制醫療費用支出,平衡各醫療保險制度的負擔。
1. 提高醫療費用自付比例和自費額度
1996 年日本將政府管理的“雇員健康保險”繳費率從 8.2% 提高到 8.5%, 由雇主和工人共同負擔,被保險人和家屬在門診看病時 , 自己要負擔一部分藥費;同時相應降低了藥價基準和醫療費用的報銷標準(楊晶鑫等,2010)。2002 年日本政府提出了新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整體目標,將享受老年人保健制度的對象由原來的70歲每年提高1歲,到 2007 年提高至 75 歲,并提高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限度額的上限,向高收入老年人征收20% 的個人醫療費用負擔(宋金文,2005)。
2008 年又調整了個人負擔額度,65-70 歲負擔30%,70-74 歲負擔 20%(許春淑,2010),同時根據老年患者的收入水平,將門診時的自費額上限由原來的一律 3000 日元 / 月,提高到 8000 至 40,200 日元 / 月;將住院治療時的最高自費額,由原來的 15,000 日元 / 月至37,200 日元 / 月提高到 15,000 日元 / 月至72,300 日元 / 月(王偉,2007)。
2. 建立后期高齡者醫療制度
日本在 2006 年修改《關于確保高齡者醫療相關的法律》時廢除了退職者醫療制度,確定單獨設立一項以 75 歲及以上的后期高齡者為對象的后期高齡者醫療制度,并于 2008年 4 月 1 日起實施。后期高齡者醫療制度的資金來源于政府負擔 50%,各醫療保險基金支援 40%,后期高齡者個人負擔 10%。這一制度改變了之前僅由國民健康保險負擔老年人醫療保險資金的局面。據悉,后期高齡者醫療制度建立之后,有 1300 萬老年人從國民健康保險中轉移到新制度中,約有 200 萬曾經不用繳費的被保險人在新的制度之下承擔起了繳費義務。以平均每月人民幣 488 元保險費計算,其總額達到人民幣 9.76 億元(許春淑,2010)。但是該制度并未能從根本上解決日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財政困境,近年來廢止后期高齡者醫療制度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3. 設立前期高齡者醫療財務調整機制
2006年,日本除了廢除退職者醫療制度、建立后期高齡者醫療制度之外,還確定設立以 65-74 歲前期高齡者為對象的前期高齡者醫療財務調整機制。前期高齡者醫療財務調整機制作為退職者醫療制度廢除后的一項過渡措施,將 65 歲到 74 歲的在職前期高齡者繼續納入原有醫療保險制度,而將 65 歲到74 歲的退休前期高齡者納入國民健康保險。
據估計,在新的規定下,80% 的前期高齡者是國民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這樣一來國民保險和雇員健康保險的加入率就存在相當大的差距(鄒庭云,2009)。為此,日本專門設立了診療報酬支付基金,以對各醫療保險制度間的財務負擔進行調整,實現各醫療保險制度的負擔公平。
(三)策略三:大力發展老年福利事業,創設護理保險制度
1. 制定老人福利計劃,加快老年福利事業發展
20世紀90年代前后,日本先后出臺了《促進老年人保健與福利的十年戰略規劃》(“黃金計劃”)、《地區老人保健福利計劃》,以加快老年福利事業發展?!包S金計劃”雖然明確了為老服務的十年發展目標,但預期的服務設施的增加只能滿足老年人口需求的50%。因此 1994 年日本全面修改了“黃金計劃”,制定了以擴大長期照護機構和培養專業服務人員為核心的“新黃金計劃”。在修訂后的計劃里 , 上門護理員的人數從 1989 年的3.14萬人增加到1999年的17.00萬人(平岡公一,2014)。1999 年完成“新黃金計劃”以后,日本又發布了未來五年《老年保健福利實施規劃》(“21 世紀黃金計劃”)(高春蘭,2012)。以這些老年福利計劃為契機,日本各項老年福利服務設施得以快速發展,并培養了一批專職老年護理人才(如家庭訪問護理員),為護理保險制度的實施打下了堅實基礎。
2. 創設護理保險制度,解決老年人的長期護理問題
在護理保險制度實施之前,老年人的護理問題主要通過老年保健制度和老人福利來解決。但老人福利僅針對接受生活救助的老年人,且多為一種行政措施。老人保健制度的出臺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老人的長期護理問題,但由于老人保健制度將醫療服務與護理服務混同,且費用由醫療保險支付,因而加重了醫療保險的財政壓力。在這樣的背景下,1997 年 12 月 9 日日本國會通過了《護理保險法》。2000 年 4 月 1 日護理保險制度正式實施。日本護理保險制度覆蓋了 40歲及以上所有人口,資金由中央(25%)、地方(都道府縣和市町村各 12.5%)、保險費(50%)共同負擔。服務利用者接受服務只需自付 10% 的費用,這極大地減輕了老年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負擔。雖然護理保險制度還存在一些問題,但總體而言,經過 10 多年的不斷調整和發展,老年人的長期護理需求逐漸得到滿足,老年人個人和家庭的負擔得以減輕,初步達到了制度設計之初的目標。
(四)策略四:落實居家服務政策,推動護理服務民營化
1. 落實居家服務政策,實現“機構的住宅化”
在老年人護理服務方面處于世界最高水平的瑞典、丹麥,其居家服務一方面實施 24小時巡回訪問護理等集中服務,另一方面其住宅提供功能和護理等服務功能日益分化 ,實現了“機構的住宅化”。日本現也正朝著這個方向逐步發展(平岡公一,2014)。在日本,《促進老年人保健與福利的十年戰略規劃》(“黃金計劃”)和《地區老人保健福利計劃》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大力發展居家服務政策,讓更多老年人能夠在自己熟悉的家庭或社區中接受服務,頤養天年。2000年護理保險制度實施之后,日本的居家護理服務得到了快速發展。特別是在 2005 年,通過創設社區緊密服務項目和建立社區綜合援助中心,強化了醫療、護理、預防、居住和生活照護一體化的發展理念,更多的老年人特別是高齡獨居老年人能夠在家中或社區接受服務(朱秋蓮等,2014)。
2. 推動護理服務民營化,發展護理服務產業
2000 年以前,日本的護理服務屬于政府的行政管轄范圍。由于供給主體單一,缺乏競爭機制,不但供給不足,而且服務質量和效率低下,難以滿足老年人的護理服務需求。
2000 年日本放開了民間資本進入護理服務行業的限制,由此日本護理服務供給實現了由政府提供服務的行政舉措到市場化的供給服務的體制轉變。2011 年日本的居家服務事務所和護理服務機構已分別達到 126,356 家和11,197 家,其中以各種民間資本(民間社會福利法人、醫療法人、企業法人、財團等所持資本)投入建立起來的各種護理服務機構已經成為這一行業的絕對主力。以居家服務事務所為例,民間資本建立起來的居家服務事務所的比例已經達到了 98.7%。護理服務供給的民營化通過市場競爭提高了護理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推動了護理服務產業的形成和快速發展?,F今,日本護理服務產業已經成為國家經濟的一個新的增長點,預計到2025 年護理服務產業的產值將達到 10 萬億日元 \\(高春蘭 ,2012\\)。
三、對日本老年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評價
(一)日本老年社會保障制度更加成熟
日本老年社會保障制度經由 20 世紀 90年代至今二十多個年頭的改革和完善,已日趨成熟。首先,三層結構的年金制度特別是一、二層級的國民年金和厚生年金為老年人提供了穩定的收入來源。其次,通過設立后期高齡者醫療制度和前期高齡者醫療財務調整機制,重構了老年人的醫療保障制度,并因此有效地控制了醫療費用支出,平衡了各醫療保險制度的負擔。再次,通過制定老人福利計劃、創設護理保險,以及推動護理服務的居家社區化和民營化,很大程度上促進了老年人福利事業的發展,解決了人口老齡化帶來的老年人護理難題。最后,日本還積極推動老年人社會救助的發展,低收入老年人可以享受到生活扶助、住房扶助、護理扶助、醫療扶助等各種社會救助。以生活扶助為例,近年來,接受生活扶助的老年人家庭占所有接受生活扶助家庭的比例基本維持在 45% 左右。2012 年,東京都地區和地方郡部的低收入老年獨居家庭可以分別領取80,820 日元和 62,645 日元的生活扶助費,而老年夫婦家庭則可以分別領取 121,940 日元和 94,500 日元的生活扶助費(宋健敏,2012)。
(二)發展了多元福利,實現全社會共同支撐老齡社會
福利多元主義理論是在福利國家危機背景下,反思政府在社會福利中作用的一種理論產物。該理論主張社會福利責任主體的多元化,強調政府以外的家庭、社區、市場的作用(徐斌秀,2011)。日本在對老年護理保障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在發展老年福利和護理服務方面尤其注重發展多元福利。首先,通過發展居家服務政策,推動護理服務的居家社區化,護理服務的責任更多地由地方政府和社區來承擔,社區也分擔提供福利的責任。其次,通過推動護理服務民營化,促進了護理服務產業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護理服務由市場來提供,市場所起的作用十分突出。
再次,日本通過重構老年醫療保障制度以及設立護理保險制度,強調了老年人的繳費義務,從而有效地減輕了代際贍養負擔。實際上,無論是發展多元福利還是強調老年人的繳費義務,都實現了一個理念的創新,即在老齡社會中老年福利需要由包括年輕人、老年人、國家、政府、市場、社區、家庭在內的整個社會共同來支撐。
(三)改革未能根本遏制老年社會保障支出的快速上漲
日本老年社會保障制度二十多年的改革,歸納起來無外乎還是在人口老齡化壓力下如何實現對人、財、物等資源的合理配置問題,而其核心依舊是財源問題,即快速增長的老年社會保障支出該由誰、以什么樣的方式來負擔的問題。然而日本老年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無論是提高繳費基數和費率、增加政府負擔比例、提高年金領取年齡的公共年金制度改革,還是減少提高醫療保險自費比例和重構老年醫療保障制度,以及建立護理保險責任制度等,都沒有能夠從根本上解決老年社會保障支出快速上漲的問題。
2011 年日本公共年金和醫療保險的支出已經增加到了 53.1 萬億日元和 34.1 萬億日元;2013 年日本護理保險支出也從 2000 年的 3.6萬億日元增加到了 9.4 萬億日元。還由于2008 年經濟危機的影響再次重創日本經濟,2011 年日本的國民生產總值已低于 1990 年的 347 萬億日元。
(四)改革加重了老年人的經濟負擔
日本老年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還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老年人特別是低收入老年人的經濟負擔。一方面,公共年金制度的改革降低了老年人的收入水平,2009 年日本年金實際替代率僅為 33.9%,遠低于理論上 55.0%的替代率水平,也明顯低于 OECD 國 59.0%的平均水平,在 OECD 國家中屬于最低行列。另一方面,后期高齡者醫療制度以及護理保險制度都要求老年人承擔繳費義務,而之前低收入老年人是不需要繳納保險費的。
隨著老年人特別是低收入老年人經濟負擔的加重,日本老年人的貧困率達到了 22.0%,在 OECD 國家中名列前(張士斌等,2011)。
四、日本老年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對中國的啟示
中國已經進入了老齡社會,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問題日益凸顯,因此必須深化養老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并積極探索老年長期護理保障制度建設。
\\(一\\) 深化養老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
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從制度層面上已經實現了全面覆蓋,但仍普遍存在制度體系殘缺、統籌層次低、待遇水平差距大等問題。以養老保險為例,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不僅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養老制度,各地還有農民工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計劃生育服務養老津貼、失地農民養老保險,以及老年津貼制度、農村五保戶制度、優撫制度和城市孤寡老人福利制度等。過于分割的現實格局造成了養老保險制度的碎片化(鄭功成,2008)。此外,我國養老保險依舊停留在地區統籌層次,基金難以在不同統籌區之間調劑使用。在養老保險水平明顯偏低的情況下,各項養老保險制度之間、區域之間的待遇水平也存在著較大的差距。養老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的發展不健全必將對整個社會經濟發展帶來較大的影響。要繼續深化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逐步提高統籌層次,縮小待遇水平的差距,建立起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以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帶來的挑戰。
(二)積極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社會養老服務體系是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以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質量為目標,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護、康復護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和社會參與等服務的設施、組織、人才和技術等要素形成的網絡,以及配套的服務標準、運行機制和監管制度。2011 年國務院印發的《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中提出要建立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而最主要的還是要發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體系。事實上,這也是世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普遍趨勢。發展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不僅可以讓老年人留在自己熟悉的環境中接受服務,而且其成本明顯低于機構養老。以老年照護服務為例,機構照護費用是居家護理費用的3-9倍(施巍巍,2012)。此外,在完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中,可以充分借助民間力量,鼓勵社會各界參與其中,以利于促進老年長期護理服務的產業化發展,在發展中必須堅持政府的主導地位,加大財政資助和監督力度。
\\(三\\) 探索構建老年長期護理保障制度
有關調查數據顯示,2010 年末我國失能老年人數約為 3300 萬人,占總體老年人口的 19.00%,其中完全失能老年人約為 1080.3萬人,占老年人口總體的 6.23%(中國老齡科學研究中心課題組,2011)。失能老年人特別是完全失能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得到照顧和護理。近年來,因家庭護理功能的弱化,老年人的長期護理已經成為一個社會性問題。借鑒日本經驗,建立老年長期護理保障制度對解決這一問題有極大的幫助。目前我國長期護理保障制度建設還處于試點階段。2012 年 7 月 1 日,青島市率先推出地方性文件《關于建立長期醫療護理制度的意見(試行)》,填補了我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空白(朱秋蓮等,2014)。2013年7月1日,合肥市實施了《合肥市五保供養對象長期醫療護理保障制度實施方案》,政府出資為五保老人購買商業護理保險,以緩解五保老人因疾病、意外傷害等造成的個人經濟壓力。
此外,各商業保險公司也開始探索建立商業長期護理保險制度,開發長期護理保險產品。
總體而言,我國長期護理保障制度建設雖已經起步,但其發展還十分滯后。相信這些長期護理保障制度的有益探索會帶動其他地方長期護理保障制度的發展,助推盡快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長期護理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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