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會保障稅概述
社會保障稅是為籌集社會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種直接稅種。它以雇主向雇員支付的工資或薪金為課征對象,因此有時也稱為工薪稅或薪工稅。在稅率方面,社會保障稅一般實行比例稅率,雇主和雇員各負擔 50%,個別國家雇主和雇員使用不同的稅率。
社會保障稅具有三個特點 :
1.1 累退性
由于社會保障稅采用比例稅率,一般沒有扣除額和免征額,同時又規定有課稅上限,也不考慮納稅家庭人口的多寡和其他特殊情況,因而具有強烈的累退性。
1.2 有償性
社會保障稅一般由政府成立的專門基金會管理,指定用途,??顚S?,因而帶有有償性。
1.3 內在靈活性
社會保障稅的支出同一定時期的經濟形勢緊密相關,當經濟繁榮時,失業率下降,社會保障支出,特別是失業救濟支出減少,有利于抑制社會總需求 ;反之,當經濟衰退時,失業率上升,社會保障支出,特別是失業救濟支出增加,有利于刺激社會總需求。將其與所得稅相配合,可以起到對經濟的自動穩定作用。
總之,社會保障稅是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形成而發展起來的,是當今世界各國所得課稅體系中的一個重要部分,是一種有效的社會保障籌資方式。
社會保障稅開征的目的在于籌集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在提高勞動力身體素質的同時,為經濟的發展提供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自 1889 年德國開征第一個社會保障稅以來,截止到 2010 年全世界已有77% 以上的國家都已開征了此稅,以征稅的方式來籌集社會保障資金已成為多數國家的選擇。在發達國家,社會保障稅已成為政府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見表一)。
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的主要方式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國家財政支持。這種方式在現階段不是十分規范,且國家在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方面的最終負責地位沒有顯現出來,極易造成社會保障資金拖欠和基金出現巨大缺口的隱患。因此從我國目前經濟發展來看,應根據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適時地開征社會保障稅。
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條件是否已經具備,時機是否成熟,還需對開征的可行性進行深入分析。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即通過開征社會保障稅,從“稅”的層面明確國家對社會保障的“主要承擔者”和“最終買單者”的角色,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通過收稅的方式籌集社會保障基金,必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運營、發放等一系列工作納入到國家財政體系中來,這有利于明確國家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主體地位。另一方面,在社會保障法沒有出臺的情況下,稅法作為國家大法可以保證社會保障基金不被拖欠和挪用。因此,開征社會保障稅應該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健全的一個重要方向,但是是否應該在短期內開征,還應結合我國目前狀況進一步分析。
2、 現階段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有利條件
我國現階段開征社會保障稅有以下五個有利條件 :
2.1 雄厚的經濟基礎
首先,企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的迅速增長和城鄉居民收入的不斷提高,為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提供了雄厚的物質基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內生產總值一直7%-12% 左右的速度增長,我國城鄉居民收入不斷增加,而且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我國經濟還有著巨大的發展空間。據統計,我國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由1978 年的 133.6 元提高到 2012 年的 7917元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 343.5 元增加到 2012 年的 24565 元。我國人民生活有了很大改善,經濟負擔能力增強,已具備了一定的納稅能力,完全可以負擔起繳納社會保障稅的義務,為開征社會保障稅打下了堅實的物質基礎。而且,用統籌方式收取社會保險費已經把社會保障稅的稅源相對固定下來,下一步只是如何把它轉到稅收軌道上來的問題。
其次,我國政府出臺一系列政策,使政府、企業、居民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的地位趨向合理化,這直接決定了社會保障稅有其獨立的稅基和稅源結構。
2010 年,我國國民收入初次分配總體格局的基本量值框架是 :政府(不包括企業留利)占 31% 左右,企業占 16% 左右,居民占 53% 左右。雖然 1995-2010 年間,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政府、企業所占比例有所上升,居民所占比例有所下降,但我國政府一直采取積極態度,出臺相關政策(例如要實現城鄉居民人均收入與 GDP 同步增長),提高居民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占比例,我相信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會逐漸向個人傾斜,城鄉人民的收入水平會有大幅度提高,使開征社會保障稅具備可靠的稅源基礎和完整的稅源結構。
2.2 廣泛的群眾基礎
一方面,隨著稅收執法力度的加強和稅法宣傳的廣泛傳播,稅收觀念已深入人心,公民和企業依法納稅意識普遍增強。社會保障稅的性質決定了它征收規范并專項使用,可以更好地建立、健全我國社會保障體制,保障國民的基本生活權利,同時逐步提高國民福利。它直接體現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針和納稅與受益相對應的原則,更易為納稅人所接受。
另一方面,現實存在的社會風險促進了群眾繳費(稅)的意識,為國家開征社會保障稅提供了便利條件。首先,隨著企業股份制改造和現代企業制度的推進,企業破產、倒閉、減員、裁員現象不斷增加,使得職工的生活風險有所增加。其次,人口老齡化程度正逐漸加快,據預測到本世紀 20-40 年代,我國將達到人口老齡化的高峰期,養老問題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最后,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也越來越凸現出來,公民的健康受到更大的威脅。
因此,現實和未來嚴峻的形勢使全社會各階層人員的風險意識普遍增強,從自身長遠利益考慮,全體公民都希望被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排除將來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后顧之憂。
2.3 科學合理的行政組織
首先,我國政府擁有一套嚴密而有效的稅收征管系統和征管機構,稅務機構遍及每一個鄉鎮,擁有良好的征管裝備和人力資源,并且在長期的實際工作中積累了豐富的稅收征管經驗。而且,全國目前已有十幾個省的社會保險費由地稅機關負責征收,為開征社會保障稅提供了較好的組織基礎和征收經驗。其次,財政部門也有一整套自下而上的預算制定、執行和監督系統、社會保障財務管理系統、以及已經實行的財政專戶管理體系,同時為適應客觀形式發展的需要,財政部組建了社會保障司,各地也進行社會保障財務管理機構的組建。最后,政府擁有統一管理社會保障行政事務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以及各地相應的行政部門和負責資金發放的經辦機構。
2.4 有效的制度保障
1994 年的分稅制改革提出了“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理順分配關系,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稅收體系”的總體指導思想,使中央和地方的事權、支出和收入得到了合理的劃分,在體制上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創造制度條件。
2.5 完善的國際經驗
世界其他國家從稅收制度的選擇、征稅依據和尺度以及征收技術的要求等方面都積累了一定的成功經驗,為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提供了值得借鑒的經驗。美國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為雇主、雇員和自營人員,其征稅范圍包括養老、傷殘、醫療、失業、退休等項目,按 7.65% 的綜合比例稅率征收 ;德國社會保障稅也是對工資收入征收,由雇主和雇員共同繳納,合并稅率為 35% ;英國社會保障稅以工資計征,實行全額累進稅率,稅率在 10%-19.45%之間。
3、 現階段開征社會保障稅的不利條件
我國現階段開征社會保障稅還存在著以下兩個不利條件 :
3.1 轉制成本巨大
一方面,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若從“國家 - 單位保障”模式轉軌到“社會保障”模式需要巨大的轉制成本,過去因低工資卻同時享受國家高福利的人員由于過去沒有繳費積累,在轉制后,其養老、醫療等多種生活保障所需的資金都需要國家財政負擔。另一方面,如果在現階段直接實行“費”改“稅”,那就意味著國家財政體系要一下子承擔全部的“轉制成本”,這對于國家財政的健康運行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在現階段及今后一段時期內,要徹底解決這個因轉制而帶來的巨大成本是十分艱難的。
3.2 社會保障制度模式受限
美國、德國、英國等實行社會保障稅的主要國家,其社會保障制度模式,要么是社會保險型,要么是福利國家型,其共同的特點是都以現收現付為基金籌集和支付的基本模式。而現階段,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統賬結合”模式。這一模式將個人繳費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將單位繳費和國家財政補貼等其他形式的收入劃入統籌基金。因此,在我國現階段開征社會保障稅就存在著是否繼續堅持“統賬結合”制度以及是否“繳費”與“征稅“”雙管齊下”的問題,即如果開征社會保障稅,那么現行社會保障制度本身也要再次進行改革。
但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才剛剛確立,再次變革,會導致國民對國家社會保障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產生質疑,從而影響其繼續履行自身社會保障義務的意愿。更為重要的是由于社會保障本身具有剛性,一旦再次變革,就存在變革后待遇水平“只能比以前高不能低”的問題,并且還會有一定的轉制成本。因此,解決好社會保障制度轉換和新舊制度銜接問題是開征社會保障稅所要面臨的一大難題。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開征社會保障稅是“萬事俱備,只欠東風”。而社會保障轉制成本的消除及制度變革的東風,何時才能吹來,還需慢慢等待。在問題依然存在的前提下,不宜急于開征社會保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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