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1999 年 1 月 22 日國務院頒布《失業保險條例》 以來,失業保險以“保生活、促就業、防失業”的獨特功能,在深化國有企業改制、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和實現轉型跨越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失業保險條例》存在的問題逐步顯現,尤其是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問題更加突出,建議通過修訂《失業保險條例》,從制度設計上完善機制,真正發揮其社會穩定“安全閥”、經濟發展“推動器”的作用。
一、《失業保險條例》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失業保險金支出范圍窄,責任權利難對等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 1%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金支出用于參加失業保險符合領取條件失業人員的失業救助金、領取失業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補貼等。由于目前全額事業單位人員不存在失業問題,而形成了全額事業單位只繳納失業保險費,基本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狀況。
(二)基層財政支出壓力大,單位負擔2%難落實
近年來,由于規范津補貼、事業單位實行績效工資、教育、社會保障等一系列民生政策的落實,使基層財政保工資、保民生的支出壓力巨大,而全額事業單位經費由財政全部負擔的同時,再負擔單位工資總額2%的失業保險費,進一步加大了財政支出壓力,使財政無力負擔。而且如果企業失業人員少,失業保險金支出少,將形成較大結余,一方面使基層財政為保工資、保民生資金籌集難,一方面使失業保險基金閑置,難以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三)失業保險費征繳難,易引發不穩定因素
由于失業保險不像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利益導向明顯,單位參加積極性不高,加之全額事業單位幾乎不享受相關待遇,基層財政困難等因素影響,使失業保險費征繳難度加大,欠繳現象較多,如:經濟較發達的江蘇省,截止2012年12月底失業保險費累計欠費49275萬元。在失業保險實行上級統籌的地方,上級部門為催收欠費,采取按比例撥付失業保險金等辦法,影響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修訂 《失業保險條例》 的建議
近年來,社會上對修訂《失業保險條例》的呼聲較高,人社部也提出了修訂計劃,建議通過修訂,建立失業保險金征繳發放的科學機制,促進《失業保險條例》 的進一步落實。為此,建議如下:
(一)拓寬失業保險金支出范圍,建立利益導向機制
改變目前主要針對參保人員已經失業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狀況,科學測算,合理設定待遇項目和標準,建立廣覆蓋、低標準的未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制度,使所有參保人員都能享受相關待遇,以利益導向增強參保單位繳費積極性。
(二)整合失業就業相關資金,減輕基層財政壓力
將目前的再就業資金、低保資金、救助資金、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專項資金與失業保險金整合,既利于信息溝通、加強管理,又有利于發揮資金的規模效益,同時減少或取消基層財政配套資金,減輕基層財政壓力,促進財政負擔失業保險費足額到位。
(三)積極繳費按時發放,形成征繳發放良性機制
在拓寬失業保險金支出范圍的基礎上,加強宣傳,簡化征繳發放手續,及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不因其他參保人的欠費,影響應享受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待遇,讓參保人體會到政策的優惠,像參加養老、醫療保險一樣,成為大家的自覺行動,形成以經濟手段引導、制約的征繳發放良性機制。